湖南人在青岛做上海装修公司司的刘建明有吗?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费文颖行长。

被执行人:刘建明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原告平安银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与被告刘建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1民初78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规定,被告刘建明应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欠款人民币107,450.61元(以下币种同)因被告刘建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建明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到庭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根据已反馈调查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被执行人刘建明未在户籍地居住亦未在其原经常居住地居住,目前下落不明

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建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查明,被执行人刘建明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執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請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財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萣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费文颖行长。

被执行人:刘建明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原告平安银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与被告刘建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1民初78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规定,被告刘建明应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欠款人民币107,450.61元(以下币种同)因被告刘建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建明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到庭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根据已反馈调查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被执行人刘建明未在户籍地居住亦未在其原经常居住地居住,目前下落不明

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建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查明,被执行人刘建明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執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請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財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萣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感觉他们说的待遇什么的都很好而要求又不高,说有培训我看网上好多说这个公司不是很好,要到处拉人什么的但是,因为快毕业了我也没找到什么工作做,我僦有些犹豫有没有在里... 感觉他们说的待遇什么的都很好,而要求又不高说有培训,我看网上好多说这个公司不是很好要到处拉人什麼的,但是因为快毕业了,我也没找到什么工作做我就有些犹豫。有没有在里面做过的讲一下

本回答由微信公众号:学霸说保险提供

不错,是有名的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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