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产品的品质抽样检验标准是否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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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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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
本标准规定了在流通领域中对商品的质量特性进行质量监督时的抽样方法、抽样方案和评价程序,仅用于判定某一监督总体是否不符合某一质量要求,不用于判定某一监督总体符合某一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监督管理部门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商品,或者消费者或者有关组织反映、知情人举报、监管发现有质量问题等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商品(散料或分立分离个体)的监督抽样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企业的内部质量控制,也不适用于商品的验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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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ICP备号-1查处不合格产品适用何种标准&&& 笔者在标准院工作,曾经遇到过一次印象非常深刻的事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行动,执法查处了一批产品(机械类)不符合企业标准,已封存。在准备对这批产品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之前,为了慎重,执法人员来到了标准院。行动的执法人员认为,达不到标准的产品,就是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就该受到处罚。就这个问题,我们进行了共同探讨,论述如下:&&& 一是对企业的执法检查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二是根据《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和国质检标联【2009】84号《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办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椐企业产品标准进行检验,这个企业标准,必须是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备案标准,而不是企业随意选用的标准。&&& 三是封存的产品,需要经过法定的质量检验单位出具检测数据报告。法定的质量检验单位是指按照《计量法》、《标准化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是以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明示的标准以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合同约定为依据。&&& 四是产品不符合企业标准,是产品内在质量行政执法。产品内在质量方面的行政执法范围主要是:1.有强制性标准的,以强制性标准作为判断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2.没有强制性标准的,以其明示采用标准作为判断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3.既无强制性标准,又无明示采用标准的,以其实物样品或者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作为判断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4.以上情况都不具备的,以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社会公认的准则作为判断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 五是为保证《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标准本身的属性具体适用有关标准,判定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是指产品出厂时应当经过检验,质量应当符合相应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法释10号)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即:“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这是法律对产品满足内在质量的要求,是法律对产品使用性能的明确规定。质监部门在判定产品质量是否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2.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3.合同明示的质量指标,以及企业的质量承诺。实施质量判定时,可以按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即“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产品质量不合格,证明的是产品质量的状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一种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两者概念和内涵不同。当经营者将不合格产品作为或充当合格产品时,应当认为该行为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六是产品不符合企业标准,还必须依据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查清楚: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产品储运企业的质量责任、产品经销企业的质量责任,依据查清的责任,适用《产品质量法》相应罚则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及《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以上探讨,我们达成共识:&&& 标准实施的监督执法,是指标准的实施过程和效果的督导和监察。而产品质量监督执法则是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正式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监督性检验。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二者的区别在于:&&& 一是阶段不同。标准化活动的目的在于获得最佳秩序。一般包括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标准实施监督执法是针对标准的实施过程中标准执行情况而言。而产品质量监督执法,是产品标准贯彻之后,检查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防止企业把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投入市场或售给消费者和用户。&&& 二是涉及的标准不同。标准实施监督执法涉及的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工作标准、方法标准、基础标准等技术标准;衡量标准化对象的经济性能和经济价值的标准;管理机构为施行其管理职能而制定的具有特定管理功能的标准,例如,产品管理标准、管理工作标准、管理方法标准、管理基础标准等。而产品质量监督执法所涉及的标准主要是技术标准,也就是规定产品技术要求的标准。&&& 三是目的不同。标准实施监督执法的直接目的是促进标准的贯彻,监督贯彻的效果,考虑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以便进一步修订标准。而产品质量监督执法的目的是维护国家产品质量行政管理秩序以及维护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利益。&&& 二者虽有区别,但也有密切的联系,从广义上来讲,都是标准化的问题,都是围绕到产品质量的改进上来。&&& 如此探讨,我们明确了执法实践中的标准适用与标准性质的转化的问题。《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两部法律规范的对象和范围是不同的。《标准化法》规范的是标准,包括产品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物流标准、服务标准、农业标准等;而《产品质量法》规范的是产品质量,落脚点在产品的质量上。&&& 企业是实施标准的主体,任何企业都应首先以其高质量的产品(包括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标准为中心,制定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标准。我国于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自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TBT协定》。全面遵守《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和服务贸易的有关规定及有关的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指南和建议的规定。这对我国企业标准化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积极跟踪与研究出口目标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主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优势项目上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以质量为武器突破技术壁垒的阻碍,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赢得主动,实现出口量与业绩同步增长,才能保障我国企业从小变大,从弱变强,屹立于强手之林。&&& (作者单位:广西标准技术研究院)■文/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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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断产品是否合格
  采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和检查方法,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的质量特性进行检验,从而对某个产品或者某些产品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断。或者说,以产品质量标准作为检验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尺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属于合格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则是不合格的产品。这也就是《产品质量法》中所提及的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当然,这里所指的不合格产品还可以细分,包括废品、返修品、次品等。废品是指在技术上已不能使用、不可修复、丧失使用价值的不合格产品;返修品是指经过补充加工,可以修复,仍能按照合格品使用的产品;次品是指某些次要质量特性不符合标准,但仍能使用的产品。在这些不符合产品中,返修品、次品虽然有别于废品,但仍然是一种质量上的隐患。所以法律规定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在产品质量检验中尤其要严格把关,坚持产品质量标准。  以判断产品合格不合格为目的的质量检验,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技术标准,包括产品标准(产品结构、规格、性能、检验方法的技术规定等),基础标准(技术文件、图纸等所用术语和符号、产品的公差范围、计量标准等),其他有关标准(如合同约定的要求等)。&  检验标准,即关于质量检验本身的程序、方法和要求等。&  设备标准,是指质量检验应当配备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按准确可靠的要求管理使用,按规定的程序操作。&  管理标准,是指为了保证和提高质量检验准确性,检验管理人员在质量检验中所应遵循的工作规则。比如,检验质量的保证制度、质量检验报告的审查制度、质量检验样品的抽取、保管和处理制度等。&   总之,应当重视质量检验,准确地判断某个产品或者某一批产品是否合格,这对企业和消费者都是必要的。企业可以通过质量检验,防止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消费者可以有赖于质量检验的把关、获得合格的、能正常使用的产品。从法律上说,通过依法的质量检验,可以使合格的产品合法的进入市场,适应消费者的需要,同时也有助于将不合格产品排除于市场之外。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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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不合格能否施罚,偶然看到的几年前的一个案例,大家来分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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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偶然看到一个几年前的案例,贴过来大家分析分析
& &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8年第2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委托检验不合格能否施罚》案例,介绍了某食品公司购进 “特一粉小麦粉”40吨,用于加工生产蛋糕。他们将抽样样品送至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检验,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此时,小麦粉已使用了4吨用于加工生产蛋糕,但未销售。如何对该公司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在执法人员中出现了四种不同的意见:
& & 有人认为食品公司为了确保蛋糕产品的质量主动委托送检,应当支持;有人认为食品公司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购买及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便介入;有人认为可以依据委托检验报告实施处罚;还有人认为即使有证据证明食品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原材料,也不能直接施罚,尚无证据证明原材料不合格与产品质量不合格是否存在必然的关联。
& &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信来电阐述自己的意见,其中,绝大多数人赞同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现将部分读者的来信选编摘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并真诚地希望能对您的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帮助。
& & 本案没有处罚依据
& & 福建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吴振祥、江苏东海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汉洋、河北高碑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沈学军、云南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蔡银春认为:
& &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据此检验结论处罚依据不足,不能施罚。理由如下:
&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第十六条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上述规定明确了只有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时才可依法处罚。本案例中食品公司主动委托送检,尽管检验结果不合格也不应处罚,这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同时,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该县局如进行处罚,无法律依据。
& & 按照有关检验规则要求,质检机构的检测数据只对来样负责,并不能确定总量不合格,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不能据此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并进行处罚,如强行处罚,有失公正。由于《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还没有对委托检验不合格产品认定为违法的条文,因此,对食品公司委托送检的不合格小麦粉不应处罚。
& & 安徽阜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张冰清、山东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薛城区分局李秀倩、许秋茹、山东东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杨素珍认为:
& & 同意第一种意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该食品公司主动委托送检,抽样方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定的要求不能确保,可能会影响到检验结果,不能公正、客观、全面地代表同一批次小麦粉产品的整体质量水平,依据这个检验结果处罚显然不合适。同时,该公司为了确保蛋糕产品的质量,主动委托送检,应当支持。本案应依据第一种意见,重新安排执法人员对库存待用的小麦粉按法定抽样程序重新实施抽样送检,然后再按检验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
& & 第四种意见认为无证据证明原材料不合格与产品质量不合格存在关联,执法人员应对蛋糕产品实施检验。但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对用于加工食品的原材料有明确的规定,不需要再对蛋糕进行检验。
& & 本案没有主观故意
& & 山东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洪革、山西临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张晓、黑龙江伊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娟、内蒙古巴林右旗质量技术监督局耿立明认为:
& &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
& & 食品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对其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他们为了确保蛋糕产品的质量,主动委托送检,是一种值得肯定的行为,即使存在购入的产品不合格,也是一种正常的情况,没有主观故意,更没有恶意的或者是过失的违法,因此不应实施处罚。同时,该公司也是受害者,是销售不合格小麦粉的企业侵害了他们的权益,食品公司正是在实施委托检验后才知道这种情况的。如果一味地对委托单位处罚,不仅使受害者“雪上加霜”,也使有关单位对委托检验产生疑虑,谁还敢再进行委托检验?这样的处罚,打击的不是真正的违法者。
&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积极帮助食品公司,保护其合法的权益,退回不合格的小麦粉,同时追究生产销售不合格小麦粉企业的责任。
& & 河北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海港区分局时晓斌、李海霞、福建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天津、康敏贞认为:
& &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正确,理由如下:
& & 尚无证据证明该公司有意购买并使用不合格的小麦粉生产蛋糕,小麦粉质量不合格应该是该公司对原料进货把关不严造成的。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及时帮助企业查找问题原因,找出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并积极帮助企业找准解决问题的办法,完善内部管理,督促尽快整改,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同时,要对尚未出厂销售的蛋糕进行抽检,如果质量合格,允许出厂销售;如果质量不合格,则监督销毁;对尚未使用的小麦粉,应该协助食品公司退回面粉生产厂。
& & 新疆巩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李成林认为:
& & 我认为按照第二种意见处理较为合适。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采购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时,应当验明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并建立进货台账。本案中,为了确保蛋糕产品的质量,该食品公司主动送检小麦粉,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购买和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此时,作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协助食品公司将不合格小麦粉退回厂家,更换合格的小麦粉。
& & 依据检验报告处罚
& & 山东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平阴分局夏信青认为:
& & 同意第三种意见,依据检验报告实施处罚。理由很简单:食品公司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小麦粉用于生产蛋糕,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条实施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已加工生产的蛋糕,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
& & 按照检验结果处理
& & 福建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戴定聪、苏天祥、山东东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吴东认为:
& & 我们同意第四种意见。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从食品公司所生产的蛋糕质量是否合格为切入点,从而进一步查清案情。蛋糕质量是否合格并不能简单地以原材料质量的好坏来进行判定,因为原材料的质量与蛋糕的质量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原材料不合格,不等于蛋糕也不合格;反之,原材料合格,不等于蛋糕也肯定合格,只能说原材料不合格蛋糕可能会出现质量问题。确定蛋糕质量是否合格,惟一的办法就是对使用了该批小麦粉所生产的蛋糕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处理。如果质量不合格,依据《产品质量法》处罚;如果质量合格就不应处罚,可建议该食品公司加强原材料质量的进货把关,杜绝不合格原材料进厂。
食品论坛首席搬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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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检验规则要求,质检机构的检测数据只对来样负责,所以不具备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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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個事件,不同地區的同一個執法行政機構對事件的處理有不同版本,讓企業如何研究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
不僅僅這個事情,對法律法規的認同,應由最高機構進行培訓解讀,讓執法機構尺度一樣,這樣企業才能在同一層面進行操作。
(青木堂(官方代言人-执棍者(南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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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该厂购进产品时有没有报告证明这是合格的产品?
& &该厂,委托检验后发现不合格,停止销售,做法没有任何争议
我在想& &在没有确定原料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就进行生产,企业相关负责人脑袋长泡了吧
就算你不快乐也不要皱眉,因为你永远不知道谁会爱上你的笑容。
(酒干尚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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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么说,没有把好进厂关,不合格的原料在检测结果未出来的时候不应该使用
人情反复,世路崎岖。行不去处,须知退一步之法;行得去处,务加让三分之功。
(骑在独轮车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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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第一种观点,县质量监督局可以重新抽样检查以得出更为准确的结论。
品质先行,安全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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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定原料没有问题?
实际上都是遵循:
依照验收规则,未发现原料有质量安全问题的前提下,可以投入使用,
如果在使用后发现原料有质量安全问题,则对原料及使用该原料的产品进行追溯,
依照风险启动召回程序
(青木堂(官方代言人-执棍者(南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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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验收原料的时候就需要提供检测报告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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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729 天[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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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际生产不一定啊~
(啤酒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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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委托检测,只是请他们单位做检测,为原料的合格与否的判定提供依据,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使用不合格原料。第二,生产出来的成品可以进行检测,虽然原料不合格,是否可以采用让步放行的办法,在生产过程中采用工艺或其他办法对不合格加以除,那么成品是否符合其执行标准?
第三,就算成品不合格,可人家并没有出库销售,不存在对消费者或市场带来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
家,是不富裕,可是我有力气~~~~~~~
(清水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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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搬运工
& & 应该说支持对公司处罚的质监人员应该统统下岗。
(爱我所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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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377 天[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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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按照第四条意见办理。以此为线索,对使用检验不合格的面粉生产的成品蛋糕进行抽样检验。如果成品合格的话,则督促企业完善进货把关的制度,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出现;如果成品不合格,则可以对不合格成品进行处罚,同时督促企业完善进货把关制度。
自信而不自大,自知之明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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