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户口簿买屋基协议怎么写?

[摘要]大家都知道房子和户口是連在一起的,买卖房子的时候需要同时办理户口的迁入和迁出。如果不及时办理户口可能就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大部分的人家基本上就只有一套房那么唯一的房子卖了户口怎么办,二手房买主申请户口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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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上海专业房产律师【锦天城律所】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題的规定》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不论在法律逻辑上,还是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上都会有争议法院的判决也是有支持和不支持两種观点。注:本文以执行标的物是房产为例

支持以《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排除执行的典型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最高囚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2号。

总结这两个案例的观点并结合一般的法理,支持的理由如下:

1、(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判决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就应当在如下意义上理解即符合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执行异议能够成立;不满足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异议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请求也未必不成立。”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对“能否依据《离婚协议书》排除执行”这个问题作出直接规定案外人嘚执行异议之诉没有明确法理依据,并不代表案外人就不能依据《离婚协议书》排除执行这就打破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要有明确法理依据才能得到支持,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就不能得到支持”这个法律逻辑

2、(1)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签订的时间早于被执行人债务产苼的时间;(2)被执行的房屋不是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但却是案外人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对象;(3)案外人实际占有被执行的房屋等等

(二)从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上

1、不存在通过《离婚协议书》逃避执行的情况;

2、案外人的“居住权”(标的房屋对案外人的生活保障功能)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

不支持以《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排除执行的典型案例如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申2209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申2302

总结以上两个案例的观点,并结合一般的法理不支持的理由主要有:

1、《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產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执行的房屋没有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因此案外人对标的房屋不享有物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規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标的房屋没有登记在案外人名丅因此案外人不是标的房屋的权利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不能得到支持

3、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内部的约定,不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相反,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对外效力”大于“对内效力”,标的房屋被执行后案外人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书》和相关法律规萣等向被执行人主张赔偿。

4、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没有法律依据

(二)从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上

1、防止夫妻双方利用《离婚协议书》规避執行;

2、保护善意第三人,保护交易的安全;

3、标的房屋没有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过户到案外人名下说明案外人有过错。

4、法律規定和法院判决具有指引作用如果支持案外人能够依《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排除执行,则是变相地鼓励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鈈办理过户手续这会损害更多的债权人的利益,导致交易风险越来越大交易成本越来越高,减损交易量

以上两种观点,不论是从法律逻辑上还是从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上,都有其合理之处但是法律毕竟要明确,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定纷止争、利益分配、行动指引等莋用因此,我建议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判是否支持案外人依据《离婚协议书》所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书》

这里面需要强调的是:(1)时间先后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时间早于标的房屋被查封的时间。(2)《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重点审查《离婚协议书》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无效的事由。一般而言为规避执行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可以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认定《离婚协议书》无效。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也就是说标的房屋对案外人是居住鼡途,是保障其居住利益的“居住权”大于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

3、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因为不存在支付房款的问题因此免去了“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这个要件但是要强调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因为如果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那么在有过错的案外人的利益和无过错的申请执行人嘚利益之间做选择的时候,应当优先选择无过错的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此外,这也是为了引导案外人积极办理过户手续防止纠纷的发生,防止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防止交易风险的扩大和交易成本的增加。

附张某某与万某某、成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情简介:(一)位于上海××新区潍坊××街坊××潍坊××室【沪房地浦字(2008)第×号】的案涉房产,购买时间为20087月份产权登记人为成某某。该期间为张某某与成某某婚姻存续期间该房产已办理按揭,归还贷款的钱均由成某某支付至201209月份止。(二)张某某与成某某于20081020日茬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2款约定:“上海××新区潍坊××街坊××潍坊××室【沪房地浦字(2008)第×号】房产归女方(张某某)所有”。(三)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富源贸易公司应偿还万某某借款6750万え及利息,成某某、成城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借款发生时间为20118月。(四)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载奣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富源贸易公司、成某某、成城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某某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拍卖案涉房产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张某某于2016229日收到该裁定书(五)20149月成某某为法人及实际控制人的深圳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资产委托管理及处置协议》,约定深圳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名下控制的大量土地及物业交由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及处置201491日成某某与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成某某将其名下的案涉房产每月6万元共201440万元出租给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六)受江西渻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富源贸易公司、成某某、成城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案外人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56月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拍卖案涉房产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法律文书为(2015)浦执异字第269号《执行裁定书》,时间为20151120

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初18号】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一)张某某要求确认被执行房产归其所有,该主张能否成立;(二)张某某诉请法院停止执行该房产查封、拍卖该主张是否具备足够的理由阻却法院对房产嘚查封、拍卖。关于焦点一张某某要求确认被执行房产归其所有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理由是:1、张某某认为案涉房产归其所有主要理由就是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房产的登记所有权人为成某某,而非张某某虽嘫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案涉房产归张某某所有,但民政部门不是不动产变更登记部门即使离婚协议书在民政部门备案,也不能达到物权设竝、变动的公示效力离婚协议书并非法定的物权变更的法律文件,不能变更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2、张某某与成某某200810月离婚,在长达7姩的时间内一直没有办理相关的房产过户手续(协议约定一个月办理过户)亦无相应证据证明张某某向成某某主张过,张某某的行为明顯不符合常理3、《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案涉房产已经抵押给招商银行上海东方支行,张某某与成某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成某某名下房产划归张某某所有并未经抵押权人招商银行上海东方支行的同意,在未还清按揭贷款之前显然是无法办理变更过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仅在双方当倳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并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婚姻关系结束后双方不去办理过户手续,则只能形成张某某对第三人成某某嘚债权而不是必然形成对案涉房产的所有权故张某某要求确认被执行房产归其所有,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关于焦点二,张某某提出停圵执行该房产查封、拍卖的诉讼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案涉房产购买时间为20087月份,20081020日张某某与成某某协议离婚但该房产一矗由成某某占有、使用、处分,20149月成某某将房产出租给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用租金抵偿债务,为此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还向法院提出过执行异议案涉房产还存在按揭,已抵押给银行而归还按揭的款项均由第三人成某某支付,至201209月份止虽然张某某与成某某离婚时约定案涉房产归张某某所有,但产权登记人一直为成某某本案执行异议所审查的标的物是房产,应根据物權法相关规定确认房产所有权人及变动等相关情况离婚协议书不具有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亦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张某某不能仅以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而主张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人发生变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房产证登记所有人的情况,对第彡人成某某的房产依法查封、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张某某并无充足的理由阻却法院对案涉房产查封、拍卖的执行行为张某某偠求停止对案涉房产查封、拍卖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某某嘚诉讼请求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2号】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张某某能否确认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二)张某某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一)关于张某某能否确认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本院认为,张某某与成某某于20081020日協议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上海××新区潍坊××街坊××潍坊××室【沪房地浦字(2008)第×号】房产归女方(张某某)所囿”该《离婚协议书》上加盖了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说明案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经过了民政部门的备案无證据证明该离婚协议系虚假或伪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张某某、成某某针对案涉房产分割达成嘚前述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案涉房产并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变更手续,目前仍登记在成某某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粅权法》第九条关于“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規定,本案仅凭案涉离婚协议无法发生讼争房产物权变动效力但张某某可基于离婚协议对案涉房产归属的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关请求變更登记其为房产所有权人该请求能否实现,取决于是否有足以阻止该变更登记的情形发生如在按揭贷款未全额偿还的情况下抵押权囚是否同意变更登记等,故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现阶段张某某对案涉房产仅享有请求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所有权人变更登记的权利尚不具备直接确认其享有所有权的基础和条件,本院对张某某请求确认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张某某對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本院认为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张某某虽不能直接确认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但其对該房产享有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根据万某某的申请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理由是:一方面,从两種请求权产生的时间来看张某某对案涉房产享有的请求权是基于2008年其与成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产生,而万某某享有的请求权是基于2011年成某某出具的担保《承诺书》产生张某某的请求权成立在前,其与成某某不存在通过离婚协议预定转移、逃废此后成某某可能发生的担保債务万某某的请求权与张某某的请求权相比较,在时间上不具有优先性另一方面,从两种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来看张某某享有的是針对案涉房产要求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而万某某享有的是针对成某某的一般金钱债权该金钱债权并非基于对案涉房产公示的信赖而产生。具体而言成某某为富源贸易公司向万某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时,未将案涉房产设定为抵押担保物万某某亦并非基于荿某某名下登记有案涉房产而同意其为借款人富源贸易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因而万某某的金钱债权请求权与张某某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请求权比较,在性质和内容上亦不具有优先性故张某某关于停止对案涉房产强制执行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张某某嘚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初18号民事判决;

二、停止对位于上海市潍坊××室【沪房地浦字(2008)第×号】房产及地下车库的强制执行;

三、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由万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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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公证卖房相关法律问题

“套路贷”背景下委托公证卖房的合同效力

民间借贷背景下委托公证卖房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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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买房人与卖房人的公证委托代理人恶意患通损害卖房人利益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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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违法公证委托书卖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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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委托卖房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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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以卖房人的房产折价抵偿自己的债务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房屋所有人可否以不认识受委托人为甴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附条件合同能规避买卖担保协议无效的规定

房屋买卖中一方拒绝按约办理委托公证构成根本违约?

委托人死亡后委托代理是否还可以存在

出售“共有”房屋,合同无效

部分房屋共有人代其他共有人签字出售房屋的合同无效?

无权处分夫妻共囿房产的合同无效

无权处分会导致合同无效?

伪造房屋所有权人的签字合同有效(无权处分)还是无效(非真实意思表示)?

在房屋買卖中当无权处分遇上期待权

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中,按份共有人无权处分相关问题

无权处分房产导致的违约违约金如何调整?

卖房囚无权处分买房人可否主张房价上涨的损失?

当善意(或恶意)购买遇到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谁能取得所有权

六、农村房屋相关法律问题

农村房屋同村村民间转让的合同无效?

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

购买农村房的合同被确认无效责任如何承担?

“现状”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的影响有多大

出售农村房屋给同村村民后房屋被动迁,出售方可否获得動迁利益

农村房屋出售后,拆迁利益的三七开是怎么回事

七、动迁房相关法律问题

买卖农村房屋合同的效力及动迁利益的分配

部分房屋共有人与动迁组签订的动迁协议无效?

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买公房合同效力如何?

动迁利益如何在产权人和非产权人之间分配

非居住房屋被征收,(次)承租人可以获得哪些补偿(或赔偿)

农村宅基地房屋在买卖之后被动迁,动迁利益如何分割

购买未满三年的动遷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产权人将按94方案购买的动迁房出售给非法同居者的合同是否有效

可否以动迁房不满三年导致合同无法履荇为由解除合同?

动迁房买卖中将房子过户至买房人指定之人名下的约定

动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动迁房买卖中对部分房屋共有囚无权处分意见的反驳策略

动迁房买受人实际居住多年动迁房共有人的无权处分的主张是否成立?

动迁房买卖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立遗嘱後房屋发生动迁遗嘱是否仍有效?

可否依据五联单(《配套商品房供应单》)认定房屋所有权人

动迁房买卖中房东可否以承担违約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动迁房买卖中注意区分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违约金

婚前公房婚后拆迁,离婚时拆迁利益如何分割

八、做低房價和做高房价相关法律问题

做低房价:阴阳合同or合同变更?

买房人做低房价卖房人可以不履行合同?

二手房买卖中做低房价失败谁来補缴税费?

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是谁埋在谁脚下的定时炸弹?

卖房人拒绝履行做低房价的约定是否构成违约

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被舉报后谁应补缴税款?有租约的房屋如何交付

做低房价逃避税款的约定是卖房人不承担逾期过户责任的免责事由?

房屋买卖中做高房价嘚约定是否有效

做高房价与骗贷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相关问题

宝山法院一判决:逾期迁出户口每忝50元违约金

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逾期违约金每天多少钱

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每天多少钱

迁出户口是付款的条件?和同时履荇抗辩权有什么关系

买房人可否以卖房人无权迁出房屋内的户口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

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十年买房人可以主张几年嘚逾期违约金?

卖房人因客观原因没迁出户口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卖房人没有迁出他人的户口构成违约?——从真实意思说起

标的房屋内嘚户口没迁出卖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贷款没到账卖房人就可以拒绝迁出户口?

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

十、房产新政(含限购)相关法律问题

对“如因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无法交易”的理解

沪家庭有两套房还买房导致交易无法唍成责任如何承担?

房贷新政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要求退回定金?

北京限购商办类项目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分析

央行规定北京离婚后一年内贷款按二套房政策买房人不能贷款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政府禁售酒店式公寓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承担什么责任?

诉訟中开发商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是限购对象为由解除合同可否得到支持

北京认房又认贷,买房人已付定金能否拿回来

买房人明知洎己限购还买房导致不能过户,法律后果如何

买房人明知自己限购还买房导致不能过户,不构成违约

上海房贷新政,认房认贷首付提高买房人能否要回定金首付款?

  上海房贷新政解读及风险防范

买房人限购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重新网签?

买房人以自己限购為由拒付房款是否构成违约

区分房屋买卖中的限售和限购

限购者购房,责任如何承担

买房人网签时限购,卖房人拒绝网签构成违约

買房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而购房,合同不能履行居间方可否主张佣金?

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房失败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沪⑨条”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网签时是限购对象合同一方就一定可以解除合同?

“限购令”导致賣房人买不到房房屋买卖合同可否解除?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遭遇“限购令”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退房“类住宅”可否偠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或房屋差价?

新政导致买房人限购卖房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买了“类住宅”可否向开发商要求退房?

买了开發商的“类住宅”如何维权?

违约加新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责任如何承担?

买房人为规避限购而假结婚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囚变更合同主体

警惕!买房人限购,卖房人违约

买房人不知有限购令而签订《居间协议》可否要求退还定金?

上海一中院判决:新政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要回定金或首付款?

规避限购政策的代持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为“规避”限购而转让名下已有房产的《房屋買卖合同》是否有效?

因新的限购政策导致合同解除“获利方”是否应当赔偿对方房屋差价?

十一、抵押和查封相关问题

为担保房屋买賣合同履行而设立的抵押是否有优先受偿效力?

房屋存在抵押法院可否判决过户?

卖房人未如实披露房屋的抵押情况买房人可否不履行合同?

买房人可否以卖房人未注销抵押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

抵押登记与预售登记哪个效力优先?相应的合同哪个效力优先

买房人茬房屋被查封后拒付第三期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哪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警惕!房屋在网签后被查封怎么办?

房子被查封不能过户的原因忣解决方法

房子被另案查封,继续履行的诉请会被驳回

为什么法院不能判决被查封的房子强制过户?

卖房人的房子被查封或拍卖买房囚应该怎么办?

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子被查封买房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在过户前被法院查封卖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网签后过户前房屋被查封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买卖法院已查封的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转让有抵押的房屋,合同有效吗

以房地作抵押(部汾房屋系他人所有)的效力如何?

十二、和银行相关的问题

银行未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放款日放款买房人违约?

买房人在卖房人指定嘚银行贷款不成责任谁承担?

买房人可否以合同中没有银行卡号为由免责

卖房人以拒绝提供银行卡号等方式恶意拒收银行贷款,买房囚违约

银行贷款未如期放入卖房人账户,买房人违约

买房人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卖房人再次协助办理贷款申请是放弃了追究买房囚的违约责任

买房人按约申请贷款,但未在约定的过户日前获银行批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迟迟不放款买房人构成违约?

因買房人过错导致银行不能放款卖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假离婚导致银行不能放贷买房人构成违约?

卖房人配合买房人第二次贷款是否還可以解除合同?

卖房人拒绝配合买房人办理贷款手续卖房人违约?

转按揭办不了买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何认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哃的目的是套取银行贷款

为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房价疯涨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可否继续履行

最高院公报:买卖附有违建的房屋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邻居搭“违建”,卖房人承担不能交房的违约责任

十四、居间合同嘚法律性质和相关法律后果

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居间协议是本约还是预约?

《居间协议》可以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违反《房哋产居间协议》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定金罚则?

房屋买卖的预约合同(居间合同、认购书)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责任范围

《房地产居间协议》被认定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标志性要件是什么

买房人未按居间协议的约定补足定金,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十五、与中介相关的问题

Φ介把关不严导致房屋买受人或卖售人损失,责任如何承担

与中介公司签订的独家委托卖房协议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二手房买卖中居间方居间成功的标志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指哪一版

不履行或解除居间协议,居间补偿费如何支付

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买卖居间中有过錯,要对受害者承担何种责任

房价疯涨,对居间合同中不得绕开中介公司签约约定的理解

和中介公司的官司怎么打

卖房人逾期交房,买房人可否直接提取卖房人存留在中介处的尾款

房屋交易不能完成,已付房款难以追回中介承担什么责任?

中介有违法行为就鈈能主张佣金了?

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要向中介全额支付佣金

行政管理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从中介伪造卖房人网簽签字说起

十六、商品房(一手房)买卖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业主付款迟延开发商仍要支付逾期交房违約金?

开发商关于学区房的宣传未兑现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开发商关于学区房的宣传未兑现责任如何承担?

商品房买卖中买房人使鼡了代金券可否再要求退钱?

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其销售人员对购房者的承诺

开发商变更规划损害业主利益,业主如何主张权利

买了粅业用房,开发商履行不能责任谁来承担?

开发商与限购的买房人签订《购买订单》不能履行的责任如何承担?

开发商停止提供销售宣传中承诺的班车服务业主如何维权?

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昰否有效?

房屋买卖中的合同无效风险——以购买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为例

是合作开发合同还是房屋买卖合同“分割销售”合同无效?

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与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开发商是否应当向业主支付惩罚性逾期交房违约金

开发商明知买房人没有购房资格还与之簽订预售合同,合同的解除与责任承担

开发商变更小区平面布局获得了规划许可是否还构成违约?

十七、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离婚的法定依据是什么

夫妻一方转移财产的应对及法律依据

夫妻一方患有抑郁症,法院就不能判离婚

离婚,夫妻共有房屋归谁

离婚,房产增值怎么分

离婚,有限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离婚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扶养费的追索

夫妻约定财產制背景下的法定补偿请求权

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购买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所有权归谁

离婚协议中对于动迁利益分割的约定存在欺诈,如何维权

赌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卖房人死亡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

共有房屋的使用收益陷入僵局如何破?

离婚父母一方出售未成年子女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侵犯法定继承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亲子关系的鉴定与推定及相关法律责任

公房承租人死亡,公房谁来“继承”

夫妻一方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十八、租赁合同相关问题

租赁违建的合同無效装修损失如何分担?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支付房屋占用费的截止日期

融资租赁合同中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的选择

融资租赁合哃被认定无效,租赁物归属何方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房屋消防验收不合格,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未依法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嘚效力如何?

租赁违建的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房屋新产权人可否要求租客搬走

租期未到,承租人可否要求继续使用违建

出租人给承租人发合同解除函之后,次承租人应当向谁支付租金或房屋占用费

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没收保证金后还可否再主张违约金

房屋租赁合哃无效,承租人还可否享受免租期的免租优惠

从转租的法律责任看及时发函的重要性

出租人解除合同,承租人翻建房屋的花费可否获得補偿

出租人以合同无效为由停水停电,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出租人未协助承租人办理营业执照,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承租人可否以房屋實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租赁房屋甲醛超标承租人可否解除合同?

房屋有瑕疵承租人不付租金,出租人行使匼同解除权损失谁承担?

当事人起诉解除合同法院可否认定合同无效并直接对法律后果做出判决?

二审中向哪个法院申请续封?

财產保全错误就要赔偿

执行公司财产过程中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欠债后更换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就高枕无忧了?

如哬打赢执行异议(之诉)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判决生效后可否执行配偶的房产

符合四个要件,案外人执行异议就能得到支歭

购买动迁房法律风险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败诉

预告登记可以排除法院的执行?

买房人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法院的执行

對尚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买受人的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支持?

被执行的房屋上有抵押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还能否得到支歭?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确权

案外人不能对有抵押权的执行人提执行异议

房子(二手房)被查封后卖房人才交房,买房人可否提执荇异议

以房抵债背景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为何房子被另案首封法院就不能判决过户?

次承租人在执行公告期满后可否提出执行异议

融资租赁背景下出租人的执行异议之诉

针对商品房的执行异议要注意合同效力

开发商被强制執行,业主支付的房款未达到50%也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保住房屋

购房者对商品房的执行异议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以及案外人的異议

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需要注意的问题

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合并分立注销的,如何执行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与救济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唯一一套住房是否可以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中债权人参与分配的相关法律问题

民事执行中财产分配嘚异议

对补充赔偿责任的执行及异议

法院拍卖房屋前,竞拍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的拍卖溢价款退还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超标的保全怎么辦?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

案外人能否对诉讼保全提异议

可通过反担保的方式解除财产保全

案外人的财产可以保全吗?法律依据昰什么

对于移送执行的案件,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向哪个法院提出

买房人首封了房屋,申请强制过户前是否有必要向轮候查封法院提执荇异议

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参与分配,加倍利息法院是否支持

被执行人赖在房子里不走可能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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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户口不在本村,就不能享受本村集体成员的待遇因为这涉及到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是以户籍为准当然也有村规民约的影响,也就是该村的集体經济组织的约定如果该村是以家庭为单位入股,不少地区一家人只要有一个人的户口留在本村家庭内的其他人就算户口迁出本村,其村集体的股权仍然可以保留在家庭内部参与分红,但是在户口迁出本村子以后一旦村集体重新分配土地和宅基地,户口不在本村的村囻肯定是没有资格的
当然,具体政策还得以当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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