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海津贴档次计算如何计算

【导读】   公务员未休年假计算方式及补偿标准有哪些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2016年青海公务员未休年假计算方式及补偿标准 》,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仅供参考。因最新相关政策还未正式出台,

  公务员未休年假计算方式及补偿标准有哪些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2016年青海公务员未休年假计算方式及补偿标准 》,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仅供参考。因最新相关政策还未正式出台,故部分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方网站发布为主。

  2016年青海公务员未休年假计算方式及补偿标准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这项制度实行以后,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科学合理安排干部职工休假。省监狱管理部门结合工作职能的特殊性,考虑到监狱一线干警工作任务重、心理压力大,制定合理的休假计划,完善病事假制度、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建立年休假登记台账,全力确保一线干警享受到年休假;省水利厅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年度休假计划,单位干部职工休假比例达到75%,切实保障了干部职工的休假权利。通过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我省享受年休假的干部职工人数明显增多,去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休假人数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达到60%以上。许多干部职工表示:“带薪休假制度的出台,让我们工作都有了干劲儿。省委、省政府以人为本,落实关怀,这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好政策。”

  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政策。休假制度的推行,对于进一步保障职工休假,调节职工工作压力,改善身体状况,促进身心健康,激发工作热情,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带薪休假制度有利于满足日益明显个性化的消费需求,培育和壮大旅游群体,促进我省消费的增长和旅游业的发展,整体带动了全省经济健康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各部门不折不扣地执行好这项政策,把省委、省政府的关爱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工作人员的身上。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如何补偿

  前面提到,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报酬。根据条例第2条“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的立法思想,这里的日工资收入应按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口径进行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月度、季度、年度、出勤、超额等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对实行年薪制的,应以年薪为基数折算出日工资收入。

原标题:关于两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福利典型问题的通报

省女子监狱后勤服务中心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福利等问题。2012年至2015年,省女子监狱后勤服务中心公款私存形成“小金库”资金57.75万元;2010年至2012年,多次违规公款吃喝共计3.86万元;2013年至2014年,先后7次套取资金6.31万元,违规给职工发放加班费。2017年5月,时任省女子监狱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张新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被免去其主任职务,副主任章荣明受到书面诫勉。2017年7月,省女子监狱党委、纪委受到通报批评,党委原书记、监狱长刘宁,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魏东分别受到书面诫勉,党委原委员、调研员崔鲁阳,政治处原主任刘小云分别受到通报批评。

海东市循化县林业局违规发放补助等问题。2014年6月,循化县林业局挪用公益林专项补助基金,以防火演练培训费、公益林检查验收费等名义,违规给职工发放补助共计7.2万元。2015年3月,违规向宾馆和饭店支付接待费共计1.06万元。2017年11月,时任循化县林业局局长兼县森林公安局政委扎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

公开透明、稳定良好的职工福利体系,既能激励职工,也能体贴民心,有理有利的职工福利,应受肯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手握国家审批权、征收权、罚没权的部门,拿着国家的资金以各种名义屡次发放津贴补贴和福利,严重背离了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宗旨,特别是在中央锲而不舍深化作风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依然“打擦边球”、搞变通违规发放福利,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近日,中央出台《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措施》,释放了以上率下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的强烈信号和坚强决心。巩固和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必须树立良好的政治品格,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和坚韧,坚决防止不良风气回潮复燃,持之以恒推进作风建设。

上述典型案例中,省女子监狱后勤服务中心以“小金库”的隐蔽方式违规发放福利,循化县林业局巧立名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反映出个别领导干部和村干部对公权力行使的任性,也反映出在制度执行上变形走样、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这些顶风违纪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切实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对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提出的新部署新要求,时刻绷紧作风建设这根弦,对党员干部严格教育、监督、管理,以永远在路上的恒心和韧劲,不断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落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关键少数和重要节点,继续紧盯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坚持抓常、抓细、抓长,以“一刻都不能松、半步都不能退”的毅力和韧劲,一以贯之、坚定不移,不断巩固和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

(责编:王红玉、杨阳)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青海省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范围是:2015年12月31日(含)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领取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调整标准为: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242元;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按照其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445元,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927元,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的调整到每人每月2409元;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5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金额每人每月低于867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867元。

这是青海省自2007年以来第7次调整提高工伤人员保险待遇,有效保障了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特别是老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省人社厅已对调待工作进行专题部署,确保调整增加的工伤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手中,将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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