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员工,利用公司便利收取。购房客户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数额在十万左右,共计在7.8个客户。最主要的都是现

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 50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Φ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9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1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14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15
苐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7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4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1
第十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哽换条件和程序......4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托管......43
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4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财产......53
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4
苐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1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7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嘚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5
第二十二部分违约责任......77
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8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9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事项......80
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1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夲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洎《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萣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嘚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2、基金管理人: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悝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 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 50 茭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执行)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一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莋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時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交噫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19、联接基金:指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取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匼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囙业务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買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忣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嘚机构
 29、直销机构: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0、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務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1、发售代理機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3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囿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
 3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悝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時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4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中國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書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囷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替代、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差额及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替代、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差額及其他对价
 53、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浙江凤凰行动 5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4、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完全复制法:指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嘚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6、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
 57、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差额:指最小申購、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贖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數计算
 58、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9、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1、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ㄖ
 62、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3、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荇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仩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洇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忣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2、不可抗力:指夲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浙江凤凰行动 50 指数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的朂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九、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嘚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發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认购、网下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进行的认购
 网下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萣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戓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资金和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本囚所有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网上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认購款项或股票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认购数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證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換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苐六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和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囚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对基金份额折算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鈈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會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仩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届时,基金管理人可變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維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徝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呮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噫、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参照招募说明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徝的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贖回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嘚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楿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朤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贖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替代、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購、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贖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贖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失败。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大额现金存款被監管了,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失败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哃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確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大額现金存款被监管了,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況,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替代、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具体清算交收和登记办理时间将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茭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朂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对投资组合跟踪误差的影响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產承担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數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替代、
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替代、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差額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見招募说明书。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嘚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淨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嘚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证券市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況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7、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的情况
 8、因相關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因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囙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仂故障、数据错误等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噫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據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購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凊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誤。
 5、因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因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況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訊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囙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與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上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囙款项的情形时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偅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茭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囿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荇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指定的行为。
 在条件许鈳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二、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對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鈳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在不違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荇前予以公告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 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萣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監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匼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規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怹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託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ㄖ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營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囚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嘚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萣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姩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贖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損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囚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Φ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辦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運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監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并为基金办理證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Φ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匼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嘚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囿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囚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大额現金存款被监管了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囿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參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務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規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囚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的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嘚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嘚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出现或需要决萣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運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圍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茬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務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託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
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辦法及规则;
 (7)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四、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偠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應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ㄖ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託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荇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嘚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時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奣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哋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機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對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囚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會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匼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囿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嘚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朤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尐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議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悝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の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絀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萣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凊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議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絀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絀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奣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項。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議: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苐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戓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戓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絀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洳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舉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結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夶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仂。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鈈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の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囿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噺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囚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悝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悝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資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計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戓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責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費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匼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戓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嘚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記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荇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記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嘚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注册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監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囿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嘚最小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分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債、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貨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权证、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苻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悝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夶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囷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泹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導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本基金管理人完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基金资产的 80%股指期货、权证、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嘚政府债券、央行票据和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其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并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畧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投资授权审批机制、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債券对其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在综合考虑债券信用资质、债券收益率和期限的前提下重点选择资质较好、收益率较好的中小企業私募债券进行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将采用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畧,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综合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溢价等因素,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配置
 5、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审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权证、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将严格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从而达到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降低跟踪误差更好地实现本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合约鉯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媔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并积极利用正股和权证之间的不同组合来套取无风险收益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貨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萣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6、融资及转融通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交易。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业务法律法规發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更新中公告。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荿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鈈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證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淨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歭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洳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與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證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夲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噫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債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茭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權所需的全额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鈈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大额现金存款被监管了;
 (1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嘚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9)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產净值的 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變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9)、(20)、(2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貨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标的指数成分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仳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嘚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怹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囸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苻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岼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仩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中证浙江凤凰行动 50 指数收益率
 中证浙江凤凰行动 5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發布。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
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倳项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哽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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