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想对外转让股权,其他法人变更 股东不同意意还能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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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江苏 南京];& 2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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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如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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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份,否则视为该股东同意你转让股份,可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可致电找南京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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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的操作中,有许多要注意的细节,律师非常重视看书面资料,欢迎带上有关资料进一步咨询。吴小庆律师Q&Q:,电话:,吴小庆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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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对股东外的人转让你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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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外转让股权,如需进一步帮助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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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章程转让,不同意的视为购买,具体电话联系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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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想撤资退股,其他股东不予配合怎么办
12年与人合伙成立公司,这几年一直没有业务,在13年的时候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出资与另外一家单位 合伙成立其单位某地分公司,当时委托其中一个股东以个人名义入股,占据对方分公司25%股份同时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该股东15年上半年出差时身故,后面在盘算其分公司业务时发现公司在运作期间存在高价定标收受回扣情况,致使投资亏损,因是该公司所为隐形股东,无法查阅具体运行账目,而合伙母公司这边其余股东均与投资成立的分公司存在利益关系,想咨询如何处理。目前个人思路是首先将合伙成立的公司进行清算,然后要求投资款提供收益资料,进而去了解投资成立的分公司的具体运营情况,不知是否可行?或者说有没有其他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委托律师代为处理。我的主要目的是要撤资退股,而其余股东以各种借口不予配合,股份他们也不购买,迟迟无法退股。所以想咨询如何处理才可以退股,取得自己的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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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针对您的描述,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1.一般情况下,您无法要求退股,只能将您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
其余股东不愿意购买您的股份,您可以将您的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您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您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您公司是投资成立的分公司的股东,因此只有您公司有权查阅投资成立的分公司的会计账簿,您作为公司股东无法要求查阅投资成立的分公司的会计账簿。行动建议建议您可以与其他股东沟通协商,如果协商不了的,您可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将您的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希望您的问题可以顺利解决。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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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通知消息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股权变更转让是常见的现象了,多有米提醒公司股权转让同时,需变更公司章程,到工商部门办理章程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一般需要如下材料:
1、股权转让协议书;
2、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股份转让的决议;
3、公司新股东会决议(主要是关于公司修正案的);
4、公司章程修正案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重新选举董事或监事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
7、新股东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
8、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例如办理人员委托书以及身份证明、新旧股东现场签字、变更登记申请书等)。
在上述材料当中,关键是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材料,因为如果其他股东拒绝签字,那么这些资料是不完整的,工商行政部门一般不会给予办理变更。
股权转让过程中,工商部门会要求提供全体股东签字的股东决议和章程修正案,一般情况下说大多股东都是愿意配合的,个别情况例外。
作为专业的财税公司多有米来说,有客户这么问:本人是一家公司的股东,由于业务发展需要,打算把自己所持的股权转让,再投资别的领域。但公司其中几个股东均不愿意购买我的股权,也不同意将股权转让给他人。那么在各种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下面多有米就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提供几个建议,供参考?
笼统的说,依据《公司法》,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的,可以诉诸法律。股权转让纠纷主要分为对内的大小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不同意的情形和对外股权转让的纠纷。
一、大小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不同意的情形
股权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如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掌控公司的大股东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遇到大股东欺压小股东,不开股东会又不分红,小股东完全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 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情形
(一)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讲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以股东人数为标准,而不是以股东所持表决权多少为标准。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
1、书面通知
书面通知即股东通知对外转股事宜应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简单以口头、电话等方式代替书面通知义务,同时,书面通知必须是全面的,书面通知时须将拟转股股东姓名、所持股权份额、拟转股对象、拟转股份额、价格、转股时间等详细信息写明,拟转股股东如果只是简单的知会、告知其他股东其要对外转股而未提供任何具体相关信息,视为未履行通知义务,《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七条(征求意见稿)也已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2、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应指拟向外转股股东以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即拟转股股东不能参与对转股事项的表决。
3、其他股东的答复期限
其他股东的答复期限即是指其他股东自接到股权转让事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答复。规定最长30日的答复期,既考虑到其他股东慎重权衡和决策的需要,又考虑到转让者能及时转让股权的需求。
4、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股权
在维持有限责任公司任何性的同时,为了保障股东行使股份转让权、避免其他股东的不当或消极阻挠,公司法进一步规定,股东对股权转让的通知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应购买要求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对外转让。
5、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召开股东会,尤其是通知形式。在通知地址方面,要注意按照其户籍地址、常住地址一齐发函,避免其声称没有收到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在通知形式方面要注意采用ems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多种形式。
当然,最好的办法还是找出其他股东拒绝配合的真正原因,并做好说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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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有限制 股东擅自对外转让股权无效作者:安源区法院 王石莎 陈淑&&发布时间: 08:56:38&&&&安源法院网讯&近日,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因对外转让股权未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被认定转让协议无效。&&&&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某因所在工作单位有业务关系而相识。王某某声称其拥有某有限责任公司25%的股份,愿将其中5%的股份作价10万元转让予黄某,并许以利润60%作为对黄某受让其股份的回报。2013年元月2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依据该协议,黄某当即交付了3万元股份转让金给王某某,剩余7万元由黄某于日前结清。黄某在交付30000元股份转让金后,发现该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无法实现股权及权益,遂拒绝支付剩余股金转让款,在要求王某某返还已交付的股金转让款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该条款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作出了强制性规定。本案被告王某某与原告黄某签订转让王某某在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25%股份中的5%,虽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有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故该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黄某诉请返还股权转让金30000元之诉请依法应予支持。第1页&&共1页编辑:安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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