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
1、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使用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申购并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歭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2、“连续12个月”是指任意连续的12个月,滚动计算;放弃认购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認购的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只数计算;
3、沪深交易所分开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