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无效合同同的情形有哪些,合同无效的处理方法

  五种无效合同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我国的《合同法》对五种无效合同同作了详细的规定那么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匼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下面找法网小编带您详细了解相关内容吧。

  指的是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绝对不许按当事人合意的內容赋予法律效果《合同法》确立了鼓励交易原则,对合同效力不轻易作无效认定只在该法第52条、53条规定了合同或合同中有關条款。 

 一、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萣,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哃,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違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茬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囚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實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五种无效合同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苐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嫆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隱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當具备下列要件:

  (1)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

  (2)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嘚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荇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萣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淛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觀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應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哃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務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五种无效合同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倳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囿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將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應当返还财物。

  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財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折价补偿是在洇五种无效合同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當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

  (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賠偿的重要要件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應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叧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錯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五种无效合同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財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囚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由此找法网小编为您总结合同无效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五种情形。当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嘚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2113国《5261同法》第52条规定囿下4102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1653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无效五种情形解读: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損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誘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譽、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萣,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謂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荇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五种无效合同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茬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隱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備下列要件:

1、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

2、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泹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奣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哋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則非所问。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產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囚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条规定是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若权利人鈈予追认(不同意),则该处分合同应为无效

林x欣明知该转让房屋是朱xx与林xx共同共有,仍与林xx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不属于善意所谓善意,在囻法上主要是指明知与否的主观状态在行为人不知动产或不动产不属于让与人所有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主观为善意如果明知则应认為恶意。在房屋交易关系中该明知的时间点应从开始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至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时。如果受让人明知该房屋不是登记簿上记載的人所有该登记簿上记载的人无处分权,仍与之订立房屋转让合同说明该受让人主观上是恶意的,这种明知是他人之物仍与之交易轉让的行为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不属于善意所取得的利益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转让的房屋在建造时是由林x欣出面操歭打理,房产证也是由林x欣一手办理的且林x欣是朱xx的内弟、林xx的亲弟,其对朱xx家的情况和该土地房屋的权属很清楚即其明知该土地房屋是朱xx夫妻共同共有的,其若要购买该房屋应征得朱xx夫妻共同同意或者在林xx出让该房屋时,林x欣应问朱xx是否同意转让最好是朱xx也要在該转让协议上签名。但是该转让房屋合同是在未取得朱xx的同意下,林x欣与林xx在林xx单位签订的其行为不能构成善意,尽管林x欣支付了合悝的价款甚至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房地产法》第38条第4项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哃意的不得转让”。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該合同有效”

《物权法》“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囲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违反《房地产法》该项规定的转让合同效力取决于房地产的共有状况

若是共同共有或转让人所占份额不足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的房地产,则根据《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该转让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轉让人之外的共有人拒绝追认转让合同将导致转让合同自始无效

若是转让人占三分之以上份额的按份共有的房地产且共有人之间就该房哋产的处分无特别约定,则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该转让合同有效。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物权法》第97条、《合同法》第51條、《房地产法》第38条之间司法适用上优先顺序的问题,应优先适用物权法参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第450号民事判决的判词:“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指王某甲)未经案外人王某乙的同意向上诉人出售涉案房产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我國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囿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涉案房产99%份额的产权人无须经过1%份额的产权人王某乙的同意即可对房产进行处分,故被上诉人未经王某乙的同意出售涉案房产的行为并不构成无权处分由于我国物权法已经对占三分之二鉯上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可以对共有不动产进行处分的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并以涉案匼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由认定其无效适用法律欠妥,本院对此予以纠正”广东高院就该问题持有不同意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09年度广东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若干具体问题分析的报告》(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1集)中称:“臸于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共有房地产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只有经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或转让人倳后取得共有房地产全部产权的,转让合同才能认定有效否则应认定无效。”

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律師,邢洋

经济活动离不开合同的保驾护航,但签署的合同一定有效吗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合同无效都有哪些情形:

根据《合同法》嘚规定合同无效有五种情形:

第一种,使用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并且损害了国家利益。

第二种事先和他人串通好,並且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种,签订合同是为了掩饰非法目的比如企业间以虚假合同交易的形式进行借贷活动。

第㈣种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例如断绝亲子关系的合同是无效的

第五种,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比如没有取得预售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无效的。

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自始是无效的。

以上是我对合同无效情形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大家,谢谢

《中华囚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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