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荒山开发项目仓储建设如何审批土地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权限内的批准
许可事项名称: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权限内的批准项目编号:XKF-9许可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承办部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号)  4?《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申请方式:书面申请许可证件名称:《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批复》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许可程序:一、受理受理部门:区(县)分局业务受理部门条件:  1?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  2?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4?开发后土地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5?土地开发用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地类正确,面积准确;  6?土地开发用地进行了科学评估论证;  7?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取得市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拆迁的,应取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8?土地开发措施可行,土地开发后有关土地使用政策明确并符合有关规定。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个人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3?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  4?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5?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6?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7?土地开发用地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附具市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拆迁的,应附具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岗位责任人:业务受理部门、主办科室经办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业务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科室。  主办科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科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部门;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部门。  主办科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时限:5个工作日内二、审查标准:  1?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职权管辖范围;  2?用地是否为一次性开发未确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  3?用地是否土地权属清楚、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4?土地开发措施是否可行;  5?土地开发后是否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本岗位责任人:主办科室经办人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审核人员,准备上报区(县)人民政府材料;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审查,签署意见和理由,报科领导审核、分局领导复审。时限:12个工作日三、审核标准:同审查标准本岗位责任人:主办科室领导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经办人的意见及材料作进一步核实后报局领导;  2?需听证、专家评审、公告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听证、专家评审、公告,告知申请人并通知受理部门停止记时,待听证、专家评审、公告通过后报批。时限:4个工作日四、复审标准:同审查标准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岗位职责及权限: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复审意见,最终决定是否上报区(县)政府;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按渠道交还经办人员处理。时限:4个工作日五、报区(县)政府批准时限不计入办事时限六、告知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本岗位责任人:本科初审人员及受理部门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准予许可的,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意见代拟《行政许可决定书》、《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批复》等有关文书、证件,送交受理部门;  不予许可的,代拟《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专用章,转受理部门。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时限:5个工作日。  (二)受理部门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批复》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申请人凭《材料收件单》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时限:5个工作日。七、备案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在每月初第一工作日,将上月和截止上月本年度内开发为确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附件: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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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权限内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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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许可事项名称: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权限内的批准
许可事项名称: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权限内的批准
项目编号:XKF-9
许可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号)
  4?《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批复》
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业务受理部门
  1?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
  2?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4?开发后土地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5?土地开发用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地类正确,面积准确;
  6?土地开发用地进行了科学评估论证;
  7?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取得市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拆迁的,应取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8?土地开发措施可行,土地开发后有关土地使用政策明确并符合有关规定。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3?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
  4?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5?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6?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7?土地开发用地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附具市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拆迁的,应附具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岗位责任人:业务受理部门、主办科室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业务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科室。
  主办科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科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部门;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部门。
  主办科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内
  1?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职权管辖范围;
  2?用地是否为一次性开发未确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
  3?用地是否土地权属清楚、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4?土地开发措施是否可行;
  5?土地开发后是否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科室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审核人员,准备上报区(县)人民政府材料;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审查,签署意见和理由,报科领导审核、分局领导复审。
时限:12个工作日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科室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经办人的意见及材料作进一步核实后报局领导;
  2?需听证、专家评审、公告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听证、专家评审、公告,告知申请人并通知受理部门停止记时,待听证、专家评审、公告通过后报批。
时限:4个工作日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复审意见,最终决定是否上报区(县)政府;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按渠道交还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4个工作日
五、报区(县)政府批准
时限不计入办事时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本科初审人员及受理部门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准予许可的,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意见代拟《行政许可决定书》、《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批复》等有关文书、证件,送交受理部门;
  不予许可的,代拟《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专用章,转受理部门。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受理部门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批复》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申请人凭《材料收件单》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5个工作日。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在每月初第一工作日,将上月和截止上月本年度内开发为确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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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
2.《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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