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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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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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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周刊:院长办案在徐汇不是新鲜事
&& 《院长办案》专题报道之四院长办案在徐汇不是新鲜事&&&& 2015年第20期7月 《民主与法制周刊》&&& 本社记者 &&傅文彬&&&&&&&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区法院”)成立于1952年9月,至今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了。该院现有人员约340名,其中硕士以上高学历人员占比达到45%。出色的法官队伍确保了办案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起步的今天,该院又被确定为上海市法院系统司法改革的试点单位,开始了全新的改革征程。自去年7月以来,徐汇区法院围绕人员分类管理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这两大重点工作,结合基层法院审判实际和队伍发展情况,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为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徐汇区法院构建起了完善的主审法官负责机制,同时明确院庭长办案职责,将29名院庭长全部编入合议庭,以真正实现“由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日前,本社记者前往该院采访,聆听副院长孙海虹、政治部主任张雪梅及相关人员畅谈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的该院司法体制改革的点点滴滴。院长带头办精品案&&& 说起院长办案,孙海虹副院长立刻想起自己担任审判长的一起行政案件。&&& 2012年10月,网上出现的一则帖子引起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的注意。网帖称,有商家通过欺诈手法诱使老年人购买一种叫“美国花旗”的保健产品。执法人员顺着这个线索展开调查,发现上海三港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称是美国花旗系列保健品的出品商,出品六个类别保健品,并且以美国花旗制药公司亚太总部的名义设立门户网站对外宣传。随着调查的深入,执法人员又发现了另一个目标――上海赫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三港公司在上海地区的经销商。&&& 调查发现,自2011年9月起,赫谷公司以每盒60元的价格向三港公司采购六个品种的“花旗”系列保健食品,在上海地区销售。为提高销售量,当事人搜集大量私人电话号码,以60岁以上的老年人作为目标人群,要求员工使用公司统一设计、制作的《旅游话术》《花旗基本话术》等含有欺骗性的预设话术,以假冒的美国花旗集团、花旗银行等名义邀请老年人免费参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 赫谷公司还安排无行医资质的员工以“中医”的名义,现场为老年人把脉,甚至聘请外国留学生充当洋专家,现场“诊断”老年人所患疾病,并借机以每盒898元价格向老年人销售“花旗”系列保健食品。&&& 专项审计显示,赫谷公司自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销售额总计2053万元;扣除产品采购、营销等相关费用,违法所得计126万余元。&&& 2013年6月18日,检查总队对赫谷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上述行为已构成欺诈,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26万余元;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126万余元,以上合计处罚252万余元。赫谷公司对检查总队的处罚决定不服,遂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徐汇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孙海虹副院长担任审判长,于9月12日开庭审理此案。市工商局副局长钟民作为被告代理人出庭应诉。&&& 赫谷公司在陈述时认为,被告对案件调查事实不清,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不足。处罚所认定的违法所得有出入,消费者并非都是听了原告的宣传而购买产品,有些是通过朋友介绍购买产品的。被告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该适用《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的相关欺诈条款,而应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虚假宣传的条款处罚,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市工商局检查总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钟民在答辩中回应:原告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使用了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违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检查总队对原告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合议庭审理后认为,《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所称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原告针对老年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名为免费旅游实为会销活动。在会销活动中,原告对花旗制药公司的企业形象、“花旗”系列保健品的功效进行虚假宣传,以假冒中医“把脉”、诊断疾病方式推销花旗系列保健品,应属于消费欺诈行为。检查总队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合议庭当场作出维持处罚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赫谷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该案二审期间,赫谷公司主动撤回上诉。&&& 2014年3月,该案被最高法院列为“保障民生典型案例”。院庭长办案成为新常态&&& 在徐汇区法院,像孙海虹副院长这样参与办案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孙海虹副院长告诉记者:“在徐汇区法院,院长、副院长包括其他院庭领导,人人都参与办案,而且办案历史都不短。差别可能仅在相对数量的多少。”&&& 针对近年来信用卡犯罪高发的情况,徐汇区法院开展了一系列的打击措施。2014年10月29日,当年6月刚任职的徐汇区法院院长许祥云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陆启发信用卡诈骗案。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则指派副检察长杨永勤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陆启发先后向招商银行、广发银行等多家银行申领信用卡,并将透支款用于消费、赌博。至案发,陆启发累计透支上述银行本金24万余元,且经上述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被告人陆启发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依法当庭判处被告人陆启发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由该院民二庭副庭长王嘉骏主审的原告上海普鑫投资公司诉被告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8日宣判,该案由于被告的特殊身份及复杂的案情,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王嘉骏法官认定,被告在明知原告已通过法院对深圳唯美特公司实施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未经唯美特公司同意,擅自以变更指定交易的方式违法转移该公司的财产,使法院针对原告债权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因此大部分落空,最终导致原告在该案的诉讼债权未获全额清偿。被告转移财产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900余万元及相关利息。该案入选了2014年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院庭长办案是具体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推动建立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自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开始的2014年7月起至今年4月,徐汇区法院院庭长共审理案件1859件(不包括执行案件),同比上升2倍。院庭长参与案件审理已成为该院办案的新常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徐汇区法院被确定为上海市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后,专门成立了司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徐汇区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配套制度》。张雪梅主任介绍说,为了使该配套制度成为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规范,我们在制度初稿形成后,广泛听取意见,历经了法官代表会议、行业专家集中论证以及院党组、审委会的多次讨论。&&& 2014年12月,徐汇区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配套制度汇编》在全院正式实施。该制度确定了十七项规定,涵盖了审判权运行过程中的运行、保障、监督以及后期的评价机制等内容,涉及审判事务的各个领域。&&& “去行政化”是徐汇区法院本轮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法院的院庭长如果不加入合议庭参加案件审理,就不能审批、签发案件。那么,院庭长们的手中还有哪些权力?该院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配套制度》中,专门对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工作职责予以了明确规定,厘清了院庭长对于案件的审判权与对于院庭事务的管理职权之间的界限,切实将审判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行政化因素予以剥离。&&& 该项制度规定了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权,包括审判质效管理与讲评、研究法律适用统一、法定程序事项审批等。此外,还规定了院庭长不得越级或超越分管范围进行管理、不得强令合议庭改变评议意见等。有专家认为,“权力清单”对分清行政职权与审判职责会有实质性的监管、束缚作用。院庭长办案的示范意义&&& 作为院领导,孙海虹副院长认为,院庭长回归审判活动,是对司法主体责任和司法规律的理性回归,有助于充分发挥院庭领导办案的指导示范作用,提高公正司法效率,带动全体法官的办案积极性。&&& 孙海虹副院长说:提倡院庭长办案,还能更大程度发挥优秀法官的作用。在基层法院,以院庭长为代表的优秀法官在提升担任行政职务后,因为种种原因而一点点脱离一线,少办甚至不再办案了,这是对优质法官资源的浪费。他指出:与普通法官办案不同,院庭长办案可以起到示范、引领的作用,指导普通法官发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的症结,提出对策加以解决,并且总结经验进行自我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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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搬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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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址启用后,法律咨询、庭审开庭、上诉办理、申诉信访、院长及庭长接待、判后答疑,执行立案及执行事务办理等工作,在新审判中心大楼办理。
诉讼服务中心电话:。执行事务中心电话:。
新审判中心大楼交通提示:
地铁1号线漕宝路站,3号线龙漕路站,12号线龙漕路站(在建)。
公交1204路、120路、166路、301路、326路、43路等。
停车提示: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如驾车前往,可将车停至漕河泾实业大厦停车场(漕东支路81号,龙漕路往北300米处)。
法律咨询、诉前调解、登记立案等工作,仍在诉调对接中心(文定路209号)办理。
立案咨询电话:。
特此公告。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8日
立案庭地址(徐汇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不变:文定路209号B座
电话: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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