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的铺面承租人不交房租还有一年到期,现在要提前签合同续租,但房租涨了,麻烦帮忙看下合同范本有问题没,能用不

房租合同一年到期房东要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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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合同一年到期房东要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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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租房上租期是一年合同期限是二年可以解除合同吗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和形式的规范 律师提示: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和形式的规范 案例:租房期限双方存争议,租房者利益受损 肖先生和钱先生是朋友,肖先生有一套公寓。钱先生的公司在郊区注册但想在城区办公,于是与肖先生协商口头达成协议,由钱先生租肖先生的这套公寓使用,租期两年,但没有签订什么书面的协议。 可是半年过后,双方因为一些其它的事关系恶化、矛盾越来越大。肖先生提出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可是钱先生不愿意,一方面是钱先生因为矛盾和肖先生斗气,另一方面肖先生用公寓办公搬家涉及电话号码的变更、公司宣传资料的地址调整等很多事情,很不方便。于是肖先生提出要么按约定的两年期限履行,要么钱先生要赔偿肖先生因搬家产生的损失才可以解除。 后来,肖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钱先生搬出公寓。钱先生主张双方已达成协议租期为两年,现在未到租期,要求继续履行,驳回肖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事实上已形成租赁关系,但就租赁期限双方存在争议,钱先生主是是两年,但未提供合同等书面证据,肖先生也不认可。而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法院据此认定双方的租赁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肖先生已通知钱先生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了钱先生一个多月的时间准备搬家,已经尽了法定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钱先生限期搬出所租公寓。 律师提示: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和期限有什么特殊规定? 1、 房屋租赁合同应该采取书面方式。 “口头协议”由于发生争议时其内容的不可证明性,对双方都存在不确定风险。就房屋租赁合同而言,关于形式和期限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中有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 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有什么区别? 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的区别就在于合同期限是否明确方面不同,定期租赁在签订合同时有一个明确的期限约定,而不定期租赁则没有这个明确的期限。 这一点不同,在实践中对双方的权利影响很大,定期租赁的,在约定期限到来前,无法定或约定理由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属于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以拒绝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只要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即可。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房屋租赁合同和其它合同不同,突然解除对双方都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对出租人而言,要尽快找新的承租人,否则就面临房屋空置的损失。对承租人而言要找新的承租地点,这倒在其次,很多人租房子是为了经营,好不容易招揽了固定的客源,一旦搬家这个损失往往无法计算,实践为房东看房客经营红火想收回房屋自营或加价出租的事情很多,房客往往就是吃了“不定期租赁”的亏。就算不是经营是自住,随着房价和租金的上涨,在同样的区域,过几个月或一年后,原来的租金水平就未必能租到原来的房子了。 而这些风险,在双方形成租赁合同时往往并不为双方所注意,很多人在面临对方突然提出解约时,往往是不理解“凭什么呀?我房租一直交,住得好好的,你说解除就解除?”可从法律上讲,不定期租赁,确实是说解除就解除,只要给合理的期限就可以。所以,一旦产生的争议和风险,后悔也就晚了。针对这种风险,律师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双方不但应该采取书面方式,而且应该有明确的期限约定,以避免一方突然提出解约,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 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最主要的原因应该是我国的一些特殊的财产国有制度,比如土地国有,一些房屋和土地的交易受到限制。而往往有些交易者为了规避这种限制就想出“长期租赁”或“永久租赁”的变通办法。 针对这类的规避法律的行为,《合同法》作出了对租赁期限的限制性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如果双方约定的期限超过了这个限制,那超过部分就是无效的。 我个人认为,房屋租赁期限是不宜过长的。现在租房自住的,很少有长年租住的需要,一般长期限的租赁往往是出于经营的需要,可这种长期经营的租赁对交易双方都有些不便和风险。因为在数年甚至十几年的租赁期间,房屋的价值、周围的租金水平都会有大的变化,您想想您现在住的地方十年前的房租和现在的房租就明白了。 而一旦这个租金水平发生大的变化交易的稳定性就会受影响,如果当初的租金高了,承租人就会想办法违约解除合同。如果周围地段租金大涨,房东肯定吃大亏了,一旦房东感到吃亏一定会想方设法找承租人的毛病或设置障碍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这种可能造成交易不稳定的因素,整体来看,其实对哪一方都不利。 所以,长期租赁双方都要谨慎,如果期限真的要比较长,律师认为为公平起见,在合同中双方应该对租金的标准留下一定变化的余地,比如约定三年或五年后依据某种客观的标准进行调整,这样能平衡双方的利益,对双方公平,才真正有利于交易的稳定。篇二:房屋出租协议(合同)个人简洁版[一年租期一年交租] 租 房 协 议 书 出租方房东(甲方):
联系电话: 承租方房客(乙方):
联系电话: 兹有甲方门面房一套(地址:)与乙方就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期暂定日止。 二、租期内房租为 元/年(即元/月),由乙方 按付给甲方,不得拖欠。 三、乙方不得随意转租,如转租必须提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转租,如不同意,乙方无权转租。 四、甲方必须出示房产证和身份证,以证明房屋的所有权,如发生房屋纠纷事件或拆迁等不可控因素影响合同履约,由甲方解决,乙方概不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必须将未履约的剩余租期的房租退还给乙方。 五、甲、乙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六、乙方如因装潢需改变房屋结构,必须经得甲方同意,不得随意破坏房屋原有结构。 七、租期内,甲方应帮助乙方协调水、电等的供应问题,保证正常畅通,当面检查,一切正常后交给乙方使用,租期内的安全由乙方自负。 八、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篇三:租赁合同需注意问题 1、租赁合同签订前,公章未落实,以个人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后,怎样完善手续?(即公司成立之前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效力,与公司设立相关的方能有效?) 公司尚未成立,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或以发起人名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确认公司设立的状况以及该发起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可要求其提供设立公司的相关文件及发起人证明文件)且合同中应当约定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章后),第一时间补签租赁合同。 法律限制设立中的企业进行经营行为,但并未限制设立行为,企业在设立阶段可以进行包括开设银行临时账户、租赁房屋、购买原材料、厂房、雇佣员工等行为。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公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1: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判例 冯某等三股东以预先核准的生产兽药企业亿诚公司与中奥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主要约定:中奥公司将约70亩土地以每亩2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亿诚公司,亿诚公司向中奥公司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定金15万元后,中奥公司在30日内将地面上的附属物清理结束。协议订立后,亿诚公司将15万元定金交与中奥公司,中奥公司拆除了部分建筑。因中奥公司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后欠交土地出让金,亿诚公司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时被拒,土地转让未果。双方因退款等事宜形成纠纷。冯某等以亿诚公司的名义将中奥公司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另查明,亿诚公司经预先核准后,多次申请延期,直至起诉时仍未登记成立。 1、企业预先核准阶段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亿诚公司符合该条规定,应由直接责任人即股东冯某等作为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 2、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三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进一步说明设立中的公司可以以自身名义与第三人进行必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是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结合本案而言,公司股东冯某等以预先核准的亿诚公司名义与中奥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应为有效合同。 2、实际承租人与合同签订人不一致 合同签订人和实际承租人不一致的,如不属于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租赁合同情形的约定,则应当确认是否为转租情形。如为转租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则按法律规定来处理。 法律依据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2: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例 租赁合同中签约人与履行人不一致时之义务主体认定问题 案件事实:日,原告田某与某公司签订宾馆大楼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大楼租期为16年,租赁期内,田某可以采取招商分租等方式进行经营,但不得擅自整体转租。 日,何某、喻某、李某等四股东签订合伙协议创立某餐饮公司。该协议约定向某任总经理,全权代表公司对外洽谈签订公司场地合同及前期一切创建工作和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同年8月18日,餐饮公司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企业注册登记经营地在田某承租的宾馆大楼二楼。 日,田某依据租赁合同的内容,将其承租的宾馆大楼二、三层转租给向某用于经营餐饮业,租赁期限为8年。待合同生效后,餐饮公司开始经营。田某在租赁合同约定期限内以宾馆或以自己的名义收取餐饮公司或向某2008年3月前的租金或其他费用。日,田某及律师给向某发出房租催收函告,要求向履行租赁合同,缴纳下欠的租金16.38万元,并告知不得转移、变卖、处分租房内外的动产和不动产。后向某对催收函告置若罔闻,一直拒绝履行义务,田某遂将向某、餐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给付2008年度下欠租金的16.38万元。 案件评析 田某以承租人的名义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依约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田某为转租人,该租赁合同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但本案事实上存在签约人与履行人不一致,即签约人是向某,履行人是某餐饮公司。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谁应是该租赁合同的义务主体。 本案虽是基于田某与向某签订租赁合同而产生纠纷的,签约主体是向某,不是某餐饮公司。但是,仅依据合同关系即确认向某为本案租赁合同义务主体,并承担民事责任有失公平,不符合司法价值取向。 一是从签约形式上,向某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租赁合同,是因何某、何某某、喻某、李某四股东在合伙筹建某餐饮公司中,公司尚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登记,不能以某餐饮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约。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某被某餐饮公司聘请为总经理,对外洽谈签订公司场地合同及前期一切创建工作和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因此,向某的对外签约行为并不是其单方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上述四股东之间达成的合意,授权向某与田某签订租赁合同,向某实际上是四股东合意的代表和行使者。 二是从签约合同的履行上,推定田某知晓向某的签约行为是代表某餐饮公司:从田某的民事诉状可以看出,其表述向某租房是用于某餐饮公司经营餐饮业;从收款收据上可以看出,田某收取的房屋租金并未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承租人向某的,而是收取的某餐饮公司交纳的租金。从某餐饮公司所办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注册登记经营地以及业主方某公司在某餐饮公司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也出具证明证实了其经营场所位于本案租赁物范围内。从某餐饮公司的多次陈述可以看出,田某与向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某餐饮公司实际履行。 三是从签约的目的上,向某与田某签订租赁合同,并不是为了其自身利益。合同的实际指向是某餐饮公司在租赁物内从事餐饮业,且房屋租金也是某餐饮公司所交纳,即说明了某餐饮公司在履行租赁合同义务,而不是签订人向某。向某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因此,向某的签约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四股东的共同利益。 四是从签约后果上,向某虽是租赁合同的签约主体,但因其是四股东合意的行使者,代表了四股东的共同利益。 因此,某餐饮公司应为该租赁合同的义务主体。 3、关于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条款及判例 法律依据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2)《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 (二)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四)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五)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出租的其他情形。 《城镇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城镇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案例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例篇二:签了一年 篇一:一年个人租房合同范本 房屋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郫县 南兴巷 117号 教师小区 3-2-11 的房屋,建筑面积108.44平方米,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室内主要家具有:床(3间),衣柜,床头柜,热水器,电视(2台)及电视柜,冰箱,饮水机,沙发,茶几,办公桌,餐桌及餐凳,洗衣机,空调(2台),消毒柜,微波炉,电饭煲,路由器,吸尘器,电热油汀,踏步机等。 二、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计__个月。乙方如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四、乙方应于签合约时交付甲方人民币__玖佰_元整(¥_900_元)作为房屋的家具押金,租赁期满乙方如不续租,应交清所有租赁期间发生的费用,交清后,甲方应无息退还押金。 五、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气费、收视费、网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其中乙方在水费、气费上的缴费方式为:甲方上门抄表收取。交纳方式为3个月现金交纳一次。抄表时间由甲方提前电话与乙方确定。水,电,气底数各是: 水__________,电__________,气__________.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六、租凭期间,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如出现转租情况,甲方可以单方面立即终止合同。余下房租将不予退还。 七、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备设施恢复原状。 八、租凭期间,如家具、电器出现任何损坏或故障,甲方可协助乙方进行维修,但维修所产生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10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九、双方约定租房期限为一年。若乙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900_元。 十、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电话: 电话: 年月日篇二:签订租房合同应该注意的事项 租房合同注意事项 1、不能“签”口头协议。租房一定要签订租房合同,租房合同要细。即使你不了解房屋租赁合同常用版的详细内容是什么,但是你要明确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等由谁支付、并列明租住前的各项数字,以区分责任。房屋维修及费用也最好写在合同里,以避免以后麻烦。还要查看上次的水电气以及物管还有光纤电话费等结清没有。 2、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3、在租赁期间内对房屋的修缮义务及费用应由谁承担。如果在使用过程中,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出现问题或故障,应由谁维修,费用应由谁承担,这是双方需要提前明确的,否则,一旦出现问题,极易产生纠纷。 4、确认房产证上的人和你签合同的人是不是一样,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是否一致。租房者首先应请房东出示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因为现在不少骗子都使用假身份证行骗;其次请房东出示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加产权证或是使用权证,若产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那么应当出示与原产权单位签署的。 5、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期限。这也是双方应重点考虑的问题,三个月一付还是半年一付甚或一年一付等,双方应予明确约定,否则,极易产生矛盾。 6、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7、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对价;物业管理费则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是物业公司以自己的经营活动为所有业主、租户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二者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但如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此项无具体约定,则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 8、签订租赁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模糊内容要详加询问,并落实于字面。在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最好将屋内所有物品详列一份清单,作为其合同附件收好。并注明如果出现破损,维修费用由谁来承担。这些看似不起眼的细节其实很重要。在签租房合同时,还要明确租房日期、租房期限、租金、租金变更方式等,避免使用模糊语言,你想租一年的就不要签半年合同,防止房东中途提高价格。 9、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审查租赁的客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的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审查房屋租赁手续是否完备。房屋产权证明并非是合法出租的充分条件,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也要进行租赁登记方可生效。需要注意的是:若租用的房屋是来办公司或其他营业场所的,一定要向出租人所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出租人身份证件等,以备日后使用。 10、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篇三:租房协议书(一年) 租房协议书 出租方 房东&甲方&:
联系电话: 承租方 房客&乙方&:
联系电话: 兹有甲房房屋一套,地址: ;户型:
的自有住房自愿租给乙方使用。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期三年,合同每年一签。暂签订壹年合同:即从
日止。先付后住。 二、租期内房租每月
元,由乙方在签订该协议时一次性支 付给甲方一年(12个月)的房屋租金共计
元(大写:人民币肆 万贰仟元整);并支付甲方一年的房屋押金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租金不得拖欠。 乙方不得转租。如转租必须提前壹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 意后,乙方方可转租。如甲方不同意,乙方无权转租。租期内,如乙方拖欠房租过期&六&天不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负,且不退还乙方所交押金。 三、租期内,甲方有权按照市场行情酌情增加房屋租金。租期内的水费、电费、气费、电视费、宽带费、物业费、停车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付并按时交纳。如不按时缴纳,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并有权要求乙方结清所有拖欠的费用及其相关费用,否则,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负,且甲方不退还乙方所交押金。 四、甲方必须出示房产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房屋的所有权。 乙方必须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面签字确认;如有多人租住的,乙方须提供每个人份证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面签字确认。 如乙方(承租方 房客 下同)将房屋用来设立公司(办公
下同),乙方必须向甲方(出租方 房东
下同)如实提供乙方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鲜章、组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鲜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鲜章、法人证复印件并加盖鲜章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五、甲、乙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六、乙方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须装璜,须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七、租期内双方当面检查,一切正常交给乙方使用。租期内的安全由乙方自负,甲方对租期内的水、电、气安全概不负责。 八、租房押金: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如甲方违约,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贰仟元整。如乙方违约,赔偿甲方人民币贰仟元整。乙方到期不租,费用结清,甲方应将押金退还给乙方。 九、租期内乙方如发生火灾等不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应有乙方按时价赔偿给甲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十、租期内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十一、房租费和押金以收据(须签字)为准。 十二、经乙方亲自看房,验收完毕并认可房屋内所有设施。 十三、宽带、网络和有线电视由乙方自行付费开通即可使用。 十四、甲方将房屋钥匙五把及电卡交付给乙方;乙方在退房时须将这五把钥匙及电卡完整地交还给甲方;乙方如有丢失或损坏,则由乙方负责相关责任及赔偿相应损失。 十五、设施清单: 十六、相关联系电话: 以上电话如有变动,以变动后为准。 十七、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物业公司备案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 甲方(授权人):
身份证号:电话: 乙方(授权人): 身份证号:电话: 年
日篇三:租赁合同,算附期限 篇一:租赁合同期限规定 租赁合同期限规定 一、租赁合同期限规定、租赁合同有效期、租赁合同最长期限 1、合同法第214条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根据以上规定,(包括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以及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20年。 3、房屋租赁期限最长20年: 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4、这样规定,给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限届满后有补充、调整的机会,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 5、如果租赁合同20年到期时,双方当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并不终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当事人形式了不定期租赁关系,这种状况称之为合同的法定更新; 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再订租期为20年的合同,此称约定更新。 6、定期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 7、续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8、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二、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终止租赁合同通知书、终止租赁合同协议书、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 1、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 2、租赁合同终止协议 3、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篇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和形式的规范 律师提示: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和形式的规范 案例:租房期限双方存争议,租房者利益受损 肖先生和钱先生是朋友,肖先生有一套公寓。钱先生的公司在郊区注册但想在城区办公,于是与肖先生协商口头达成协议,由钱先生租肖先生的这套公寓使用,租期两年,但没有签订什么书面的协议。 可是半年过后,双方因为一些其它的事关系恶化、矛盾越来越大。肖先生提出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可是钱先生不愿意,一方面是钱先生因为矛盾和肖先生斗气,另一方面肖先生用公寓办公搬家涉及电话号码的变更、公司宣传资料的地址调整等很多事情,很不方便。于是肖先生提出要么按约定的两年期限履行,要么钱先生要赔偿肖先生因搬家产生的损失才可以解除。 后来,肖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钱先生搬出公寓。钱先生主张双方已达成协议租期为两年,现在未到租期,要求继续履行,驳回肖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事实上已形成租赁关系,但就租赁期限双方存在争议,钱先生主是是两年,但未提供合同等书面证据,肖先生也不认可。而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法院据此认定双方的租赁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肖先生已通知钱先生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了钱先生一个多月的时间准备搬家,已经尽了法定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钱先生限期搬出所租公寓。 律师提示: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和期限有什么特殊规定? 1、 房屋租赁合同应该采取书面方式。 “口头协议”由于发生争议时其内容的不可证明性,对双方都存在不确定风险。就房屋租赁合同而言,关于形式和期限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中有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 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有什么区别? 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的区别就在于合同期限是否明确方面不同,定期租赁在签订合同时有一个明确的期限约定,而不定期租赁则没有这个明确的期限。 这一点不同,在实践中对双方的权利影响很大,定期租赁的,在约定期限到来前,无法定或约定理由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属于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以拒绝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只要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即可。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房屋租赁合同和其它合同不同,突然解除对双方都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对出租人而言,要尽快找新的承租人,否则就面临房屋空置的损失。对承租人而言要找新的承租地点,这倒在其次,很多人租房子是为了经营,好不容易招揽了固定的客源,一旦搬家这个损失往往无法计算,实践为房东看房客经营红火想收回房屋自营或加价出租的事情很多,房客往往就是吃了“不定期租赁”的亏。就算不是经营是自住,随着房价和租金的上涨,在同样的区域,过几个月或一年后,原来的租金水平就未必能租到原来的房子了。 而这些风险,在双方形成租赁合同时往往并不为双方所注意,很多人在面临对方突然提出解约时,往往是不理解“凭什么呀?我房租一直交,住得好好的,你说解除就解除?”可从法律上讲,不定期租赁,确实是说解除就解除,只要给合理的期限就可以。所以,一旦产生的争议和风险,后悔也就晚了。 针对这种风险,律师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双方不但应该采取书面方式,而且应该有明确的期限约定,以避免一方突然提出解约,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 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最主要的原因应该是我国的一些特殊的财产国有制度,比如土地国有,一些房屋和土地的交易受到限制。而往往有些交易者为了规避这种限制就想出“长期租赁”或“永久租赁”的变通办法。 针对这类的规避法律的行为,《合同法》作出了对租赁期限的限制性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如果双方约定的期限超过了这个限制,那超过部分就是无效的。 我个人认为,房屋租赁期限是不宜过长的。现在租房自住的,很少有长年租住的需要,一般长期限的租赁往往是出于经营的需要,可这种长期经营的租赁对交易双方都有些不便和风险。因为在数年甚至十几年的租赁期间,房屋的价值、周围的租金水平都会有大的变化,您想想您现在住的地方十年前的房租和现在的房租就明白了。而一旦这个租金水平发生大的变化交易的稳定性就会受影响,如果当初的租金高了,承租人就会想办法违约解除合同。如果周围地段租金大涨,房东肯定吃大亏了,一旦房东感到吃亏一定会想方设法找承租人的毛病或设置障碍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这种可能造成交易不稳定的因素,整体来看,其实对哪一方都不利。 所以,长期租赁双方都要谨慎,如果期限真的要比较长,律师认为为公平起见,在合同中双方应该对租金的标准留下一定变化的余地,比如约定三年或五年后依据某种客观的标准进行调整,这样能平衡双方的利益,对双方公平,才真正有利于交易的稳定。篇三: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都是对合同生效或失效进行特别约定的合同,实际上是对合同进行精细化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的一种重要手段,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这两种合同就可以灵活自如地应付许多复杂的情况。 (一)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用途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都是在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的,这主要因为绝大部分合同是在签订后要立即履行或作履行准备的。而对某些特殊的交易,虽然双方已经有了各类权利义务的约定,但合同还不需要立即履行,合同的生效必须等待一个特定的条件成就。如果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了,则双方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如果条件未成就则双方无需履行。从这个意义上理解,附期限的合同其实是附条件的合同中的一种而已。 附条件的合同是一种锁定风险与权利义务的高级合同。任何交易都是存在风险的,但风险的高低有时与收益高低成正比,因而某些偏爱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者并不会因风险的增加而止步。而附条件的合同则既可以充分地约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又可以用于有效地控制风险。交易的风险按交易内容、环境的不同往往可以分解为几类,而每类风险又可以识别出产生风险的要素与控制风险的要素,如果这两种要素之间的关系确定,则可以约定当控制风险的要素具备、控制风险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开始履行。 以房地产开发为例,由于房地产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有众多的投资者往往会约定待某一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各方共同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对现有房地产企业进行股权收购等方式共同投资。这样的约定即是一种简单的附条件的合同,当一方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后,双方的合作即按合同约定履行,如果另一方未能取得则双方不再履行。 (二)附条件合同的运用 附生效条件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均不陌生,特别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其实在企业章程、合资协议中普遍存在。这些章程、协议中一般均明确规定了某些具体情况出现时,解散公司或解除合资合同并由各方共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使用起来比较复杂的往往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从其功能上有以下几类: 1.通过所附条件控制风险 在企业间签订合同过程中往往存在这样的风险,即一方将合同签字盖章后交另一方签字盖章,这就存在另一方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变更或增加某些不合理条款的风险。此类事件一旦发生,由于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都在后签一方处,首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往往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保护自己。 对于此类问题,其实完全可以通过附生效条件的方式加以控制。例如,先盖章的一方可以在合同中设定生效条件,约定待双方盖章后由先盖章的一方出具确认函,然后合同生效。通过这种生效条件的设定,先盖章的一方可以充分避免风险。2.防止对方反悔造成不利影响 有时附条件的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是对合同的一种颠覆性的条件,目的是在另一方违约时对其进行更为严厉的惩罚,以保护先履行一方的权益。 例如,曾有两个自然人之间订立协议,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但所附的条件是债权人放弃除了协议列明部分以外的其他权益。这种条件就是颠覆性的,如果债权人一方在接到资金支持后反悔,则首先要考虑的是无条件返还所接受的资金支持。在诉讼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原被告之间也经常有这样的交易,即原告放弃部分权益,但被告必须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否则原告方有权按全部的诉讼请求及违约金申请法律强制执行。 3.规避限制从事远期交易 附期限的合同有时被用于进行远期合同交易,即约定远期或到了一定日期后才开始履行特定的义务。在这种操作中,应当避免约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合同生效,而是约定合同签订后即开始生效、到了约定的期限时开始履行,因为对于未生效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附期限的合同用于20年以上期限的租赁合同可能是更为合适,因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而事实上,某些当事人确实有长期租用某地段办公楼的需要,也有许多人为此对于租用50年的合同采用分三张合同签订的方式解决。其中第一、第二份合同分别为二十年,第三份合同为十年,房租则一次性付清。这类合同事实上也属于附期限的合同,只是许多合同并没有说透这一点,如果第二、第三份合同中点明是附期限的合同,并约定到了具体的期限后开始履行,应当是在法律上的地位更为有利。 (三)“附期限”的理解 对于合同所附期限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所附的期限只能是合同签订以后具体的、以时间计量的期限;而另外的观点则认为可以从合同生效后某一事件发生开始计算期限,只不过是一个不具体的期限而已。例如某合同中的一个条款“房屋租赁自出租人将房屋重新装修完毕并交付后开始,为期三年”,如果按前一种观点会认为是没有约定期限、而后一种观点则认为已经约定了期限。 “期限”一词并无法定解释。按现代汉语的标准解释,期限是指限定的一段时间,也指所限时间的最后界限。因此,不能狭隘地将“期限”仅仅理解为有具体的某年某月某日,只要是限定了一段时间就应当理解为“期限”,只要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各类内容不冲突,就无需考虑其起始时间的计算方法。如果用同样狭隘的思路去理解,具体的某年某月某日恰恰不是“期限”而是“日期”。更何况后一种约定方式也可以理解为“附条件”,同样是有效合同。 附失效期限的合同多用于一些需要持续履行的合同,许多交易本身就是一次性的,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自然失效,无需约定失效期限。即使合同未能得到全面履行而产生争议,对争议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应当是诉讼时效而不是合同失效的期限。因此,对于交易次数明确、每次交易日期明确的交易,合同的失效期限事实上完全可以不约定。如果既约定了合同中的交易期限、又约定了合同的失效期限,当履行期间发生失效期限届满的情况,则合同到底是应当履行还是应当解除便会产生冲突。本&&篇:《》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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