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年检新规定未按规定年检 发生事故怎么赔

河南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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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年检机动车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案情】&&&&曹某于2007年购买一辆摩托车后年检至2009年。2014年,曹某将该车卖给何某,何某买后不久又转卖给罗某,两次转让均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何某和罗某购车后均未对该车进行过年检。2015年,罗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该摩托车与黄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罗某受伤、乘车的徐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无责。徐某亲属起诉要求罗某赔偿损失,曹某和何某负连带责任。&&&&【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所涉车辆买卖虽未过户,但曹某和何某作为转让人已失去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故应由最终受让人罗某进行赔偿。曹某和何某虽未按规定年检车辆,但徐某的死亡系因罗某违法驾驶行为造成,两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曹某和何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所涉车辆买卖未过户,依法应由最终受让人罗某承担事故责任,车辆原所有人曹某和中间转让人何某不应因此担责。但因曹某和何某转让的未年检的机动车属于广义上的依法禁止行驶的车辆,在曹某和何某不能举证证明该车在转让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形下,应承担连带责任。&&&&【评析】&&&&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取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据此,罗某因自身过错应对本案交通事故致徐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曹某和何某无需因转让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而承担责任。&&&&但是曹某和何某在本案中并非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因在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即年检。该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能够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避免和减少因机动车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目前,由于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十分庞大、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这一违法情形仍时有发生,使得未年检机动车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都有可能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极大危害。据此,无故不参加年检的机动车应属于广义上的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而根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未年检的机动车作为广义上的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能否适用上述规定?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中的“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应当是存在着与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相当的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即此类机动车上路行驶所带来的危险相当于拼装车和报废车。现实生活中,未年检的机动车未必一定存在安全隐患,故在适用上述规定时,应当允许转让人对未年检的机动车在转让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举证证明,如能够证明,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如不能证明,则视为存在着潜在的安全隐患和不确定的危险,出于保障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以及对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所有人无故不进行年检,放任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行为的惩罚,应由转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因曹某和何某不能举证证明该车在转让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故二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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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检,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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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检,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案例:2015年10月的一天,刘某驾驶自己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在路上,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由于横拉杆断裂,车辆越过中心线驶入对面车道,与对面驶来的李某的轿车相撞,导致李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鉴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刘某的自卸车的横拉杆断裂处是焊接的,因此,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与李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李某家属损失共计60万元。事后,刘某找到自己车辆的承保公司,要求对事故损失进行理赔时,保险公司答复不能理赔,理由是刘某的自卸车没有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车辆没有进行年检。
&&&&刘某对保险公司的答复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规定了未年检车辆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同时未经年检的车辆上路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此,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解,向律师咨询,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绝理赔呢?
&&&&评析:车辆年检,就是平时我们俗称的验车,是指由具备车辆检验资质的单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技术标准对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的检验、检测。车辆年检有初次年检和定期年检之分。初次年检的目的在于审核机动车是否具备申领牌证的条件。定期年检是为了确保机动车的安全性能。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对于没有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法律禁止其上路行驶。我国对车辆实行强制年检制度,以确保车辆安全行驶,从而减少道路上的不安全因素。
&&&&那么,未年检年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呢?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另外,一般在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中也会对此有明确约定。按照保险行业的经营惯例,保险公司都&会将车辆未进行年检作为免赔事由之一。据此,保险公司对出险时未按规定检验的保险车辆予以拒绝理由是符合规定的。
&&&&上述案例中,刘某的车辆未进行年检,出了事故只好由自己承担损失。律师也提醒大家,机动车到了该年检的时侯,千万别忘了去年检,否则出了交通事故,损失全部要靠自己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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