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外管证可以同时开具税收调查表货物劳务表和劳务吗?

毫无意义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的相关规定
1、《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三、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4、《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十二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6、《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企业外出经营需要购领发票的,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和登记副本,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在经营地购领发票。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综上,纳税人外出经营必须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外管证。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之乱相种种
1、什么情况需要开外管证?答案似乎很简单,外出经营则开。
假定C市一设计单位,在Y市承接了一个设计项目,考察签合同等事项发生在Y市,设计发生在C市,算不算外出经营,要不要开外管证?
又假定C市一物业公司,在Y市承接了一个小区的物业管理,算外出经营还是应该成立分公司?机构如何设立不关税务部门的事,但设不设分公司税收管理不一样。
2、多长时间算外出临时经营?一个建安项目从几个月到几年(特大项目)不等,几个月算临时经营?几年也是临时经营?一个物业公司在外地承接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一签起码一年,也算临时经营?武国税发[号文的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凡在销售地设有经营场所(点)或虽未设有经营场所(点)且从事货物销售业务的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不属于“临时外出”,在销售地应视为固定业户并按规定在销售地缴纳增值税。不知此文件规定在增值税纳税人是否普遍?营业税似乎没有类似的文件规定。
3、外出经营流转税在哪里交?发票在哪里开?
《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十二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外出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交。
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外出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回原地补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呢?
2009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前,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劳务发生地。——外出经营营业税纳税户走到哪,税交到哪。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除建筑安装、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销售不动产以外,营业税纳税地点为机构核算地。——与外出经营增值税纳税户一样,除了列举的那几种劳务和销售不动产之外,外出经营营业税纳税户营业税也是回机构所在地交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外出经营需要购领发票的,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和登记副本,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在经营地购领发票。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购领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第二十六规定: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国税发[号应该可以视为《发票管理办法》中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那么,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营业税纳税户外出经营,必须在经营地开发票,不管该纳税人的营业税应该在哪里交。这将导致营业税纳税地点和发票管理脱节,开发票的地方不收税,收税的地方不开发票。这是不可思议的事情,所以没有人执行。实务中也没有因为营业税要回机构地缴纳开外管证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外出经营与营业税纳税人应该存在同样的问题。
4、外管证管不管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三、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本文件向人昭示,《外管证》的开具应该和流转税有关,与所得税无关。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对于营业税单位来说,外管证更多的是管所得税。
所得税纳税地点历来就是核算地。新所得税法实施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规定是: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施工企业外出经营项目部怎么也不符合独立核算的条件,不具有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格。新企业所得税法更是以法人为纳税人,分支机构不成其为纳税人,外出经营项目部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何谈起?但是,实务中,国税发[号文件一直沿用至今。
5、外管证在哪个部门开?开了做什么用?一企业营业税在地税交,所得税在国税交,外管证到哪个部门开?从事建筑安装和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经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在国税征管,外管证到哪里开?以前一种情况为例,按照总局2011年21号公告,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答案:应该到地税开。但是,地税开外管证起什么作用?营业税回原地交?显然不是。建安企业开外管证,主管税务部门签发意见一般是:该单位财务核算健全,企业所得税回原地缴纳。依据是总局95年227号文件。所以,建安企业外管证是管所得税的,无疑应该在国税开。如果外管证在国税开,经营地受理外管证的部门应该是地税还是国税呢?如果国税部门受理,经营地国税部门既不管企业所得税,也不管营业税,也无法签具纳税人在经营地交税和开发票的情况,有什么意义?地税部门受理,签具纳税人在经营地缴纳营业税和开发票情况,与对方所得税管理何干?从地税部门外管证文书设计上来看,外管证的作用也是在于管营业税,营业税应该在经营地交,如果在经营地没交,机构所在地可以征收。
6、外管证对方税务部门要不要认帐?两个所得税倒底要怎么征?现在全国各地建安企业所得税管理各自为政,一片乱相。以我所知道的C市和Y市两地为例,C市对外来企业征0.2%的企业所得税和1.5%的个人所得税,对外出企业,只认可在外地缴纳的0.2%的企业所得税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Y市则是对外来企业虽有外管证,但基本上不认可,一律征2%企业所得税,完全无视总局156文件的存在(个别审批不在此列),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出企业,则只认可在外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认可个人所得税。两地文件的结果是,C市纳税人在Y市缴纳2%的企业所得税,回原地只能抵0.2%,多缴1.8%的企业所得税。Y市纳税人在C市缴纳1.5%的个人所得税,回本地不能抵缴,多缴1.5%的个人所得税。当然,绝大部分地方对建安都是征两个所得税的(项目经理承包经营个人所得税),两个所得税加起来与只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大致相当,但征两个所得税符合政策,不象C市这样完全无视总局156文件的存在,根本不按政策执行。象C市这样做的地方很少,但C市也有其理由,对项目经理承包经营附征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得拿出承包经营的依据出来啊,否则,只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是对外来经营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人家核算地税务部门的事,而不是经营地税务部门的事。
7、税务部门可不可以拒开外管证?现在有些地方税务部门为了杜绝建安企业纳税人利用外管证两边不交所得税,拒绝为纳税人开具外管证,但拒开的理由呢?种种规定表明,税务部门有义务为纳税人开具外管证,而没有理由拒开。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毫无意义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该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初衷应该是区别固定经营户和临时经营户。固定经营户当然好管理,计划经济时代,固定经营户都是些国有、集体企业,管理很规范,帐务很健全。而临时经营户一般是些小商小贩,较难管理,而且是国家不仅不鼓励还限制发展的。所以,国家对固定经营户与临时经营户有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临时经营户比固定经营户税率也要高。如何区分固定经营户与临时经营户?办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为固定经营户,没有则是临时经营户。固定经营户临时外出经营不可能在经营地又办一套证照,那么如何区分固定经营户临时外出经营和临时经营户呢?于是有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计划经济已经终结几十年了,如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倒底管什么?1、固定经营户外出经营有营业执照,有税务登记证,一定要另外开一个证明才有效吗?现在很多部门信息实现了全国联网,异地登记户在本地也可以查询得到,还有必要开个外管证吗?2、现在固定经营户与临时经营户税收政策有区别吗?现在基本上好象不提临时经营户了。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要证明什么?是开出方向接受方证明不要在外地交税还是接受方向开出方证明税已在经营地缴纳?如何规范外出经营管理?4、以前税务管理更多的靠实物控管,较多地使用查验征收方式,说个以前听来的笑话,有个专管员晚上值夜查获一车外运的未税产品补税,开税票时税目竟然写的是“拦路征收”。现在早已经转为以票管税了,再进一步是信息管税、第三方信息共享,还用得着既无意义、又不规范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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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补充视野论坛一网友评论:外管证管理属征科司管辖,就有了按流转税划分开具机关的规定,而所得税司对于企业外出经营的所得税管理也是当仁不让,这也是导致外管证管理乱象丛生的原因之一吧。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开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对合同工期
篇一:如何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如何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retype/zoom/04ba687b58fb770bf68a5551?pn=2&x=0&y=93&raww=174&rawh=88&o=png_6_0_0_513__892.979_&type=pic&aimh=88&md5sum=e74f95ff8e9c9b3e6cf23&sign=712ddfbb1c&zoom=&png=371-498&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9、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如何办理手续《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该单位在结清税款,缴销在经营地购买的发票后,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将《外管证》归还纳税人。 10、企业办理注销手续应当提供的材料 (1)建筑安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四份; (7)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篇二:如何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如何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时间:
来源:毕税官 作者:毕君业 (责任编辑: 湛蓝) 1、纳税人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具《外管证》?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离开其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应税劳务的,应该在发生外出经营活动以前向其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经营地或提供劳务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2、建安企业外出施工应当开具《外管证》 国税发[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3、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应具备的条件 (1)中标通知书; (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4)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4、《外管证》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其他行业比照建安业办理。 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时,应到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也就是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管理的到国税开,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理的到地税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5、《外管证》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 纳税从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
6、外出经营活动的时间如何确认 国税发[2003]47号文件规定《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是以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7、《外管证》过期了,应当怎么办? 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外管证》到期后,可由纳税人回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开具。 8、企业如何办理报验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9、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如何办理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该单位在结清税款,缴销在经营地购买的发票后,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将《外管证》归还纳税人。 10、企业办理注销手续应当提供的材料 (1)建筑安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四份; (7)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篇三:关于外出经营活动证明过期情况的说明
关于外出经营活动证明过期情况的说明
河南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我公司于2012年4月签订了《邓州市财富世家小区人防加固工程》项目,并与日按暂定合同价款元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证明,但由于对方迟迟不予结算,在开出104万元发票后,其余部分无法开具,同时由于我方承办人员疏忽,该外出经营活动证明没有及时进行核销或延期,现南阳财富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完成结算,结算金额元,恳请贵局按规定予以办理,同时我公司将加强对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外出经营活动有关规定,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河南黄科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日  公司2017年购入一套房子用于办公,请问进项税额要分几期进行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客户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在报送季度财务报表时营改增申报系统未找到《现金流量表》如何处理?
  答:根据目前营改增申报系统的设置,季度财务报表中未设置《现金流量表》,年度财务报表方有《现金流量表》。因此使用营改增申报系统报送季度财务报表时纳税人不需要填报《现金流量表》,在报送年度财务报表时填写即可。
  还未评定纳税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发票查询平台勾选确认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个人购房时因产权纠纷未能及时取得房产证,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购房时间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外管证开具及报验业务的资料简化了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三条规定:“......(一)《外管证》的开具......2.简化资料报送。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二)《外管证》的报验登记......2.报验登记时应提供《外管证》,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企业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取得税务机关返还的手续费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企业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取得税务机关返还的手续费收入属于营改增范围中的经纪代理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提供污水处理劳务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提供污水处理劳务如果满足文件所附目录中规定的标准及条件的,可以按70%比例即征即退增值税。
  (海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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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征管问题收集与解答(第2期)
征管问题收集与解答
(2016年5月5日)
&&&&&&&& 1、一个《外管证》可以在多县区报验登记吗?如果外管证开具的经营地机关为市州局如何处理?
答:一个《外管证》只能做一次报验登记,总结而言&一地一报验,一证一报验&。《外管证》的开具应以县区为单位开具,不得以市州为主体开具《外管证》。
2、纳税人一个主行业要求对应多个行业明细如何处理?
答:CTAIS中一个行业不能在税务登记表中重复选择,一个行业只能对应一个行业明细,但是一个行业明细可以对应多个税目。
3、外省(系统外)纳税人在项目所在地报验登记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有外管证的据实填写,要注意文号只能填写4位,如果有超过4位的填写后4位。局轨为【**国税或**地税】、字轨为【外证】、年号为【开具或合同年份】、文号为【外管证文号或文号后4位】。
没有外管证的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按照上述规则据实填写。
二、昨日未明确问题解答
1、报验登记户在税款开票时不能刷POS机,系统提示&征收机关代码代码与收款单位代码对应关系不一致&。
答:CTAIS目前不支持POS缴税,只能开具纸质税票。
各地确认CTAIS私有参数31321是否配置,如未配置的请将该参数配置为市州局的中心支库代码,具体操作为:先在【系统初始化】-【收款国库初始化】中查询所属中心之后代码。例如:。然后在【系统初始化】-【系统参数初始化】-【私有参数】中将参数31321配置为市州局的中心支库代码,例如:。
备案号:鄂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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