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管理办法下设物管办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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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什么?要办理哪些手续?
发布时间: 14:12&&来源:合家网
小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一个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成立的条件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的。
二、成立后要办理的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四、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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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委会马上被罢免了,物业合同马上到期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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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马上被罢免了,物业合同马上到期了,怎么办
舒老师,我们小区正在罢免业委会,不出意外,6月13号,临时业主大会投票就会开箱验票,这一届业委会也会寿终正寝。问题是,物业合同也是6月30日到期。 如果没有了业委会,现在的物业怎么办?目前小区对现在的物业也很不满意, 前阵子因为物业经理打业主,物业经理以及安保主管至今还关在区公安局。我们不希望物业莫名其妙地就被自动续聘了。 &我们希望地方政府能接管小区的管理,直到新的物业。还请舒老师给点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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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组织,无论如何需要一个常设的机构。这好比我们当年推翻了国民议会,还是要弄个全
国政协、人大一样。
因此,其实不该简单的罢免全体业委会委员,而是应该更换部分乃至全部业委会委员。这样,您的困惑就不会有——因为业主组织还在,还能发挥作用。现在,又一盘散沙了。所以,下次一定不要简单的推翻、消灭一个必要的机构,而是换那个机构的人,让那个机构为业主们服务,而不是不作为或替外人服务。至于贵小区后面的物业服务合同,请您仔细阅读合同条文。看看合同到期后是怎么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就是了。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约定,那么依照法律的规定,属于合同到期但业主不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业委会了,谁来组织业主们开会解聘它呢?这就是我们“自找”的麻烦了)。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撤离,那么就进入了事实服务阶段。相关法律规定如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一个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号)其中第15条第二款是: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解除合同并继续履行合同的,视为合同自动延续。&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的思路,也都和这个差不多。因此,贵小区要紧的问题还是业主们要先练内功,别奢望政府救济。因为,政府说到底是帮助穷人的和管理城市、国家的公共事务的。而不是帮助业主群体——富人的。富人,必须有能力管理好资金的财富、房产。管理不好,就贬值甚至灭失。市场经济,规律而已!最后,祝大家团结起来,早日恢复业主组织的能力,早日恢复业主群体利益保护机制!
中国业委会互助论坛QQ群:&业主大会秘书成员QQ群:4071015&中国社区政治讨论组:QQ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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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焦点网友
物业合同到期,原来的业委会已解散,物业赖着小区不走,怎么办?
我们是通州区朝通嘉园小区,原业委会因为种种原因解散了,但是到日,物业的合同到期了,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要续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大多数业主满意,2提前三个月告之想与本小区续约,3如果本小区不想与之续约,提前一个月通知。在合同到期之前三个月热心业主就征集了63%的业主签名,不同意续约,也报给了当地的物业办,物业办一直在拖,让我们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最近,物业办说你们要把物业赶走,还要签字,如果超过50%就可以把物业清理走,我们又签了60%的业主,但是还是没有清走物业,我们该怎么办?如果打官司,我们能赢吗?
健康的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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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轻言解散业委会,业主需要的是完善业委会,使之更好地为业主服务。有些人一味指责现有业委会成员,却没有更好的的成员替代。这些人如何形容他们呢?————让他干,他不干,别人干,他还有意见,这是做什么?这是“捣乱”!有没有业委会与业委会的行为偏差&发表于&&&& 17:02:30&& 人吃五谷杂粮,难免摄取杂质而影响健康,人们日常行为,客观因素影响难免导致行为偏差。正如不能因噎废食一样,不能因为行为偏差而不作为。&&& 有众所周知的原因也有大家不知道的原因,成立业委会的小区是少数,真正起作用的更少,接近完美无缺的可以用凤毛麟角来形容了。&&&& 业委会背负了太多的责任,有历史的、有现实的;业委会面临太多的阻挠,有明枪、更有暗箭。在潜规则盛行而明规则极度狭窄的某些地方,个别人难免行为偏差。&&& 每当有小区历经千辛成立了业委会,为之努力过的业主会由衷欣喜。每当有业委会成员经不住诱惑而出现行为偏差,难以满足业主的期望时,业主的失落之感也会溢于言表。&&&& 客观事实是,纠正业委会的行为偏差与成立业委会的千辛万苦相比,纠偏所付出的努力微乎其微。&&& 万事皆有轻重缓急,小区的当务之急是成立业委会,纠偏是此后的事情。“违法必究”的首要前提是“有法可依”。&&&& 很多小区成立业委会是业主维权的结果,可以说是被动成立,其根本原因是维权对象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业主意愿。换言之,服务少了,维权就会增多;服务多了,维权就会减少。当因维权而成立的业委会成为业主的维权对象时,业主的指责是理所当然的,客观上会使业委会成员自律及接受更严格的监督,促使业委会健康发展进而保障全体业主的利益。我们需要警惕的是:有些业主,自己不行动,别人行动便会指手画脚,所谓“站着说话不腰疼”。看似完美、高尚的言论,只是纸上谈兵,仅仅为否定而否定,其结果导致人心涣散。在业主不能形成有效力量情况下,业主利益遭受各个击破的损害从而达到少数人不可告人的目的。如果有些人没有更好的方案否定现有方案,只是一味地用完美无缺的“理想概念”指责现实方案,其动机值得怀疑。&&&& 物理学“国际标准计量”,只能做为现实的度量校准而不能应用,现实中,“纯净水”并不“纯净”,这都说明一个道理:绝对正确是我们追求的目标,难以达到却一直追求,我们能做的只是“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这不正是“零容忍不良现象”的标杆意义吗。正可压邪,消除潜规则就必须以明规则代替之。汇集点滴之力而使明规则畅通不能一蹴而就。这需要理想、信念的支撑,更需要众志成城的配合与促进。相比于无数追求平等、自由的先烈,家长里短的琐碎付出有何值得夸耀的呢。偶尔看点历史故事,有所感慨:等级森严 龙争虎斗五千年华夏多难 几度轮回;追寻自由 前仆后继百十载人心思安 平等万岁。与各位共勉!&本帖于日10时07分被健康的小草修改本帖于日21时03分被健康的小草修改!!
本帖于日22时04分被健康的小草修改!!
本帖于日22时06分被健康的小草修改!!
为避免分裂与扯皮,兼顾执行效率,在业委会集体负责前提下,建议尝试如下议事规则:一、少数服从多数;二、议事成员&一票否决&,目的防止多数人的暴政;三、非连任轮值,目的防止连任形成独断;四、非暴力议事,使成员免于恐惧可自由表达。
实施过程中,视决策影响力大小(重大事项、一般事项根据经济投入、涉及业主多少在议事规则中约定),信息及时通达业主。业委会与业主的沟通有两种方式:一、业主&&业主代表(经共同意愿的业主授权)&&业委会;二、业主(只有个人意愿)&&业委会。
为避免&一票否决&与&少数服从多数&的矛盾,&一票否决&是否有效要经下级成员的少数服从多数裁决,即:业委会成员&一票否决&由&业主代表&裁决;业主代表&一票否决&由本选举区域的业主少数服从多数裁决 。&&&&&&&&&&&&&&&&&&&&&&&&&&&&&&&&&&&&&&&&&&&&&&&&&&&&&&&&&&&&&&&&&&&&&&&&&&&&&&& 为避免为否决而否决,&一票否决&权的使用有频率(一年一次或三次等)约束,如果连续否决无效,此成员可被罢免;同样,在频率范围内连续被有效否决,动议成员也可被罢免。& 非连任的轮值期限要有约定,既要保障轮值期内熟悉业务,又不能长时间形成事实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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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的小草
回复:物业合同到期,原来的业委会已解散,物业赖着小区不走,怎么办?
走法律程序,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做原告还是做被告!走法律程序,要考虑成本的问题。如果做原告成本较低那就做原告,相反,那就做被告。 & & & & & &你们遇到的根本问题就是,多数人不希望这家物业公司再提供服务。如果有服务项目出现真空。那么你们就需要及时弥补。物业服务项目是由一项项具体的项目组成的。比如,垃圾清运你们可以联系环卫处。暖气供应可以联系热力公司。水电,也是联系相应的部门。保安和保洁,你们可以直接给他们发工资,跳转过不想续约的这家公司。如果你们不想续约的这家公司感觉他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你们就是被告。如果被告是多数的业主,或许,你们就会主动一些。关键的是,无论另行聘请公司,还是业主自治,业主的生活,要有保障。业主的利益得到保障,就会得到多数业主的支持。。这样的工作,估计是持续性的。作为业主,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关键是付出与回报的公平机制。单凭一腔热血,不图回报的无私奉献,恐怕是难以长久的。
为避免分裂与扯皮,兼顾执行效率,在业委会集体负责前提下,建议尝试如下议事规则:一、少数服从多数;二、议事成员&一票否决&,目的防止多数人的暴政;三、非连任轮值,目的防止连任形成独断;四、非暴力议事,使成员免于恐惧可自由表达。
实施过程中,视决策影响力大小(重大事项、一般事项根据经济投入、涉及业主多少在议事规则中约定),信息及时通达业主。业委会与业主的沟通有两种方式:一、业主&&业主代表(经共同意愿的业主授权)&&业委会;二、业主(只有个人意愿)&&业委会。
为避免&一票否决&与&少数服从多数&的矛盾,&一票否决&是否有效要经下级成员的少数服从多数裁决,即:业委会成员&一票否决&由&业主代表&裁决;业主代表&一票否决&由本选举区域的业主少数服从多数裁决 。&&&&&&&&&&&&&&&&&&&&&&&&&&&&&&&&&&&&&&&&&&&&&&&&&&&&&&&&&&&&&&&&&&&&&&&&&&&&&&& 为避免为否决而否决,&一票否决&权的使用有频率(一年一次或三次等)约束,如果连续否决无效,此成员可被罢免;同样,在频率范围内连续被有效否决,动议成员也可被罢免。& 非连任的轮值期限要有约定,既要保障轮值期内熟悉业务,又不能长时间形成事实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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