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消防解封申请书 签字上不是本人签字要负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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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套现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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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信用卡申请表非申请人本人签名无须承担还款责任_云浮新闻网
信用卡申请表非申请人本人签名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因《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中主卡申请人签名处“郑某”的签名字迹非郑某本人亲笔所写,郑某亦否认办理和使用过涉案信用卡,在原告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该信用卡申请人、持卡人和使用人为被告郑某的情况下,郑某无须对他人冒用其名义开办信用卡的行为承担返还透支本息的责任。
案情回放: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将被告郑某诉至法院,主张郑某持牡丹卡共透支原告人民币本息合计 元,请求判令被告郑某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上述本息。被告郑某认为,原告提交法庭的主要证据《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主卡申请人签名中的签名非被告本人亲笔所签,申请表中与申请人相关的信息资料均非被告所填,属他人冒用原告的身份信息办理。被告郑某申请对《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中主卡申请人签名处&郑某&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中主卡申请人签名处&郑某&的签名字迹非郑某本人亲笔所写。且原、被告均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郑某形成借贷关系,要求被告郑某偿还透支本息合计 元,因原告提供的《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中主卡申请人签名处&郑某&的签名字迹非被告本人所书写,被告也主张其并未办理和使用涉案信用卡,而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卡号为****的牡丹卡的申请人、持卡人和使用人为被告郑某,故原告要求被告郑某返还透支本息,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因《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中主卡申请人签名处&郑某&的签名字迹非郑某本人亲笔所写,郑某亦否认办理和使用过涉案信用卡,在原告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该信用卡申请人、持卡人和使用人为被告郑某的情况下,郑某无须对他人冒用其名义开办信用卡的行为承担返还透支本息的责任。因此,金融机构在发放信用卡时对申请人应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若只进行形式审查而导致无法追索实质的持卡透支人,则银行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
(供稿人陈世玲)
责任编辑:莹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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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主人跑路 紧急联系人要承担责任吗?
信用卡主人跑路 紧急联系人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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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戈女士遇到烦心事,多年前的同事办信用卡时,紧急联系人一栏留下的是戈女士的信息,可她对此却毫不知情,现在前同事欠钱不还,自己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前几日,戈女士突然接到一家银行的电话,询问她是否认识一位吴女士。银行人员称,这位吴女士在银行办了,联系人一栏填写的是戈女士的信息,现在吴女士逾期未还款,银行联系不上她,于是希望通过戈女士帮忙联系。银行人员的这番解释把戈女士听蒙了,“这人我确实认识,是多年前的同事,可是她办卡登记我的信息为什么不经过我的同意?”戈女士说,这位吴女士几年前就离开了公司,自那之后就没有联系过,联系方式也早已遗失了。
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之后几天,戈女士却又接连接到另外3家银行的电话,都说吴女士办理了信用卡,但欠钱不还,银行只好与开户时留下的联系人戈女士联系,希望找到吴女士。“一个银行人员跟我说,如果联系不上她,追不回欠款,可能会影响我在银行的诚信记录,这可怎么办?”戈女士大致统计了一下,欠款总额有好几万元,她赶紧向110求助,但民警的建议却没有让她放心,“民警说因为属地管理,需要找到开户行,到开户行所在地派出所报案。”戈女士很是发愁,“紧急联系人是否就是担保人?如果找不到开户行我是否要承担责任?”
从多家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处了解到,现在一般不需要有担保人,而银行在发现信用卡有风险,而卡主本人又联系不上时,可以联系紧急联系人。办理信用卡是卡主与银行间的合约,合同只对当事人双方有效,紧急联系人不必承担责任。“银行只可能打来电话,请紧急联系人帮忙寻找卡主,但还款是卡主的责任,并不会因此影响紧急联系人的信用度等记录。”工作人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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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浦发银行伪造信用卡申请表 信息签名非消费者所写_新浪上海
浦发银行伪造信用卡申请表 信息签名非消费者所写
中国江苏网评论
南京律师李小亮展示自己的浦发银行信用卡。本网记者 戚阜生 摄
  中国江苏网7月18日讯(记者 戚阜生)“办卡时工作人员从未跟我说过还有年费这一说,若不是卡里余额不足收到了欠费短信,我这钱被扣了都不明不白!”今天上午,南京律师李小亮向记者叙述了自己近段时间遇到的烦心事,更让他感到气愤的是,浦发银行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上的信息及签名也非其亲笔所写,涉嫌伪造。
  莫名被扣年费
  今年3月7日下午,李小亮突然收到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发来的欠款110.88元的短信通知,这让近一年来几乎没有使用过这张卡的他感到有些意外,怎么会有应还款的帐单呢?为了不影响信用记录,李小亮还是决定到浦发银行南京新街口支行去还这笔钱。
  在还钱之前,李小亮特地让银行工作人员又查了一下消费明细。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回复是,所收费项目是信用卡年费。李小亮说,工作人员告诉他,浦发银行信用卡(普卡)持卡人在一个年度内刷卡消费金额不满2000元的,要收取持卡人180元年费。因为他在一个年度内的刷卡消费没有达到2000元,所以要收取这笔180元的年费。另外,由于信用卡中预存有69.12元,所以扣除预存款后还应“还款”110.88元。
  在李小亮印象中,2008年自称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的马小姐为其办理这张信用卡时,并没有告知需要交纳年费的情况,在信用卡申请表上他也没有看到任何有关需要交纳年费的条款。当时,李小亮在信用卡申请表上亲笔签名。
  “幸好我的卡里只有几十元钱,不够扣180元,不然被扣了180元年费我都不知道!”李小亮认为,即便真的扣年费,银行短信告知持卡人时应当具体明确扣费项目,注明“因一年内消费未满2000元,因此扣年费180元”等字样,而不应该含糊其辞,只说欠费。“全国范围内,类似我这种情况不明不白被扣年费的持卡人应该不在少数。”
  在和浦发银行南京新街口支行工作人员交涉中,李小亮得到的回复是,银行方对该笔180元的年费给予豁免,并且李小亮当天就收到了年费豁免成功的信息。
  涉嫌伪造签名
  虽然这笔年费被豁免,但出于职业敏感李小亮要求浦发银行提供他当时办卡时本人签名的申请表。银行方面起初表示,不方便提供给客户。经过多次艰难交涉,浦发信用卡中心领导通过邮件发给李小亮一些所谓的资料复印件,其中包括一张问题重重的“申请表”。
  “我当初填写的是住宅‘有按揭’,而这张申请表上却被勾选了‘自有无按揭’,家庭地址明明是102号也被填写成了702号,这些信息明显与实际不符,落款签名也不是我本人签署。”李小亮气愤地对记者表示,同时,在该申请表的内容中,也没有看到有关180元年费的内容。对此,李小亮向对方进一步提出要看申请表原件的要求,结果被拒绝。对方称,根据该公司的规定,要想看到申请表原件,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
  李小亮表示,自己作为一名律师,有责任维护广大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的金融秩序。因此,李小亮下定决心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他和广大持卡人应有的知情权、选择权、姓名权、名誉权等。
  索赔精神损失
  从莫名“被扣费”,到立即豁免,再到申请表涉嫌造假,李小亮认为持卡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姓名权、名誉权等遭到严重侵犯。
  6月20日,李小亮向侵权行为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送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因其伪造申请表、不明不白扣年费等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停止侵害。
  李小亮认为,被告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涉嫌伪造申请表签名侵犯了他的姓名权,同时申请表中“自有无按揭”的虚假信息对其个人诚信造成极大的危机隐患,也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鉴于以上诸多侵权行为,李小亮主张被告向其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15元。目前,南京鼓楼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本案将于本月23日开庭审理。
  国有银行也有问题
  记者就李小亮的遭遇采访到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童天武,他说,当前商业银行所发各类储蓄卡、信用卡等银行卡的章程或办卡须知、协议等格式条款内容存在未能有效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对涉及消费者重大权利、义务的内容,没有以醒目或者其他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提示消费者。”
  童天武同时出示了一份建设银行《个人开户与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他认为表中所列的“本人同意贵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并同意该项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无需另行通知本人,如有需要,贵行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督部门核准或备案……”同样是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我国的《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法》都有明确规定,应当通过充分、严格、合理的告知义务的履行,保证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而不能以单方、简单的公告、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方式要求消费者对其调整服务内容、价格事项等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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