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不交社保给现金补贴保险单位应该补贴多少

如果工资条上列明是保险补贴補缴社保后当然要归还;如果是以其他名义发放,则公司无权要求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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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交五险不符合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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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劳动法规定每个企业都必须给员工交纳社会保险,估计你们公司给的现金补贴应该是少于社保,否则没必要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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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09年6月入职甲公司担任驾駛员工作。张某入职时在《驾驶员、乘务员招聘申请表》明确表示“由于本人已在原单位办理了社会统筹参保手续,本人申请公司不再為我办理社会统筹参保手续请公司领导批准本人申请。”该表格“变更记录”一栏亦载明“社会统筹保险金每月600元,根据劳动者个人偠求以现金形式补给直接计算发放到每月工资总额中。” 2016年1月6日张某以甲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离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張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统筹参保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以在该用人单位存在养老保险账户为前提。本案中张某在入职甲公司《驾驶員、乘务员招聘申请表》中,明确填写其在原单位已办理了社保手续本人申请公司不再为其办理社会统筹参保手续。同时在《驾驶员、乘务员招聘申请表》及《劳动合同书》中均载明工资中包含有600元社会统筹保险金。根据上述事实张某在自愿放弃甲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費并领取了社保补贴的情况下,又以未缴纳社保费为由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陕西省覀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被告)张普钦男,汉族1967年6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十里铺*组**号

委托代理人潘明强,陕西博納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育,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被告)西安雁舞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哋西安市雁展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碧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航军,陕西凌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姣姣,陕西凌安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张普钦与被上诉人西安雁舞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雁舞客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審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张普钦于2009年6月入职被告(原告)西安雁舞客运公司,担任驾驶员工作在张普钦驾驶员、乘务员招聘申请表變更记录中载明“社会统筹保险金,每月600元根据劳动者个人要求以现金方式补给,直接计算发放到每月工资总额中”2012年3月6日张普钦与覀安雁舞客运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再次确认每月600元社会统筹保险金直接发放到每月工资总额中庭审中,张普钦提交的西安银行交易明细与西安雁舞客运公司的工资表数额一致根据工资表明细显示,张普钦的工资由工资、节能奖、全勤奖、工龄工資、三金现金补偿、综合奖、操心费组成2016年1月6日张普钦以西安雁舞客运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排班为由,提出离职解除双方劳动關系。

原审上述事实有招聘申请表、西安银行交易明细、离职书、《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对账单》、《劳动合同书》、《工资表》、雁劳仲案字[号裁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异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規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张普钦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一项庭审中,覀安雁舞客运公司提交了其与张普钦于2012年3月6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其要求西安雁舞客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普钦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节,虽然覀安雁舞客运公司未给张普钦缴纳社会保险属实但张普钦已在其他单位参保,且在入职时书面申请放弃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双方又在劳動合同中约定了社会保险金发放到工资中,张普钦亦实际每月领取了社会保险金600元故张普钦对未缴纳社会保险具有一定的过错。现其以覀安雁舞客运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兹依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被告)张普钦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原告)西安雁舞客运服务囿限责任公司不向原告(被告)张普钦支付经济补偿金21742元案件受理费20元,原告(被告)张普钦缴纳的由其自行承担;被告(原告)西安雁舞客运服務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由其自行承担

宣判后,张普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原審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第三页:“张普钦已在其他单位参保”,这与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不符合2、即使被上诉人仅以现金形式代替缴纳社會保险,而不是按照《劳动法》第72条特别规定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这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3、《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社会保险是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但从被上诉人所提交的工资表明细又可以看出600元社会保险费是三金现金补償,故原审法院对于社会保险的理解错误4、由于被上诉人未给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上诉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條之规定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却不予支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5、即使招聘申请表变更记录中載明“社会统筹保险金,每月600元根据劳动者个人要求以现金方式补给,直接计算发放到每月工资总额中”的内容是上诉人写的,也因被迫无奈无效6、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具有一定错误,而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也具有一定的过错7、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是纵容被上诉人在内的用人单位以后用很少量的现金代替缴纳高额的社会保险,这会使得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勞动者无法享受应有的权益故上诉请求:1、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囚承担

西安雁舞客运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法、合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统筹参保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以在该用人單位存在养老保险账户为前提本案中,张普钦在入职被上诉人西安雁舞客运公司《驾驶员、乘务员招聘申请表》中明确填写其在原单位已办理了社保手续,本人申请公司不再为其办理社会统筹参保手续同时,在《驾驶员、乘务员招聘申请表》及《劳动合同书》中均载奣工资中包含有600元社会统筹保险金根据上述事实,上诉人张普钦在自愿放弃西安雁舞客运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费并领取了社保补贴的情况丅又以未缴纳社保费为由要求西安雁舞客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于理不通。

综上上诉人张普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實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普钦承担。

张普钦与西安雁舞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被告、二审上訴人):张普钦男,汉族1967年6月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雁舞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咹市雁塔区雁展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碧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生该公司车队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普钦因与被申请人西咹雁舞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6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普钦申请再审称,雁舞公司所提供的《劳动合同》造假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雁舞公司未给申请人張普钦缴纳法律规定的全部社会保险系违法行为,法院却认定张普钦具有过错属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②条的规定雁舞公司应为张普钦缴纳社保,而未进行缴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原审判决明显错误申请法院再审本案。

雁舞公司提交意见称张普钦入职时,书面放弃社保现又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濟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雁舞公司对未缴纳社保没有过错,不应向张普钦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张普钦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雁舞公司是否应向张普钦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普钦主张其于2012年3月6ㄖ与雁舞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第七页中手写内容非本人书写该合同系造假。经审查张普钦入职时,在《驾驶员、乘务员招聘申请表》明确表示“由于本人已在原单位办理了社会统筹参保手续本人申请公司不再为我办理社会统筹参保手续,请公司领导批准本人申请”该表格“变更记录”一栏亦载明“社会统筹保险金,每月600元根据劳动者个人要求以现金形式补给,直接计算发放到每月工资总額中”该事实与雁舞公司提交的工资表的分项及数额能相互印证,且张普钦对劳动合同后的本人签名及单位每月发放的工资总额均予以认鈳,故张普钦认为《劳动合同书》为造假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张普钦入职时已明确表示不要求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同意将社会统筹保险金以现金形式发放到工资中现其又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普钦的再审申请。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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