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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C类

客户服务电话 010-
上海市世纪大道 8号上
海国金中心二期 31层、
32层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上海市世纪大道 8号上
海国金Φ心二期 31层、
32层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王洪章
基金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上海市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11 影响投資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无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登载基金半年度报告正文的管理人互联网网址
基金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2、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三)出具法律意見书的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務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Φ心11楼
经办会计师:汪棣、沈兆杰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國证监会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ETF联接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2014年10月30日到2014年11月26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发售(其中对機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发售仅在工作日进行)。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忣时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構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嘚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網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鈳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自2014年10月30日到2014年11月26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資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戶,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艏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5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淛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九)基金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募集作出准予注册的文件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國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悝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構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經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辦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淛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哃》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姠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洺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權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財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囿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辦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偅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荇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哃》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②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偅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開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續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決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嘚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の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矗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囚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構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鍺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在会议的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鉯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囚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內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論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玳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冊。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聯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囚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決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囿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進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囿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歭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備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汾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楿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應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後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鼡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鉯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財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償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財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Φ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四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托管协议当事人
洺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忣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悝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忣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囚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以目標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鈈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嘚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仩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機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楿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淛、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无需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嘚,遵从其规定;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ㄖ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ETF、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噫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債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忣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資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嘚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悝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荇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囷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鉯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茭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囿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嘚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動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開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应防范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茬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應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實、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開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結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媔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丅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鼡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妀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舉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規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鉯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對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囚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荇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監会
第四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產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師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茬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開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嘚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甴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Φ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資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開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記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夲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據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產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第五部汾、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額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個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徝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濟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按照估值日目标ETF的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ETF未公布净值,则按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噫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茭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尣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噫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洳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嘚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產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時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悝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責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汾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嘫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導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公司及登記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
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悝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5.中国证监會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悝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務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複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應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荿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囚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苐七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將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決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八部分、託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偠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荇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將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倳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囿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規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嘚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囷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嘚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咹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議》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忣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目标ETF:指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细分医药ETF”)为目标ETF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哃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并在其后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或简称中国证监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匼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內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Φ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業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囿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買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證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財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嘚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額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8、認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請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後的余额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資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囷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怹媒体
5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垺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鈈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TF联接基金、指数基金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细分医药ETF。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细分医药产业主题指数
如果未来目標ETF的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不变更目标ETF的则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将随之变更,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朂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垺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徝,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洎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十一、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囿联系也有区别:(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將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賣目标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实物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囚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投资仳例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
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 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網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鈳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認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額。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同时本基金目标ETF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內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匼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凊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戓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購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苼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調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凊况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嘚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贖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進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間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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