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河道治理方案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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洒河桥镇沙河河道治理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代项目建议书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九月 目
1.1项目名称及承办单位 1
1.2编制依据 3
1.3研究原则 4
1.4研究工作概况 5
1.5项目概况及结论 5
项目背景及建设必要性 8
2.1项目建设背景 8
2.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9
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14
3.1建设规模 14
3.2建设内容 15
项目选址和建设条件 16
4.1项目选址 16
4.2建设条件 18
工程技术方案 22
5.1马兰河综合治理工程 22
5.2垃圾转运站工程 23
项目管理、实施与定员 27
6.1项目管理 27
6.2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27
6.3劳动定员 28
6.4招投标建议 28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30
7.1概述 30
7.2设计依据 30
7.3安全卫生防范措施 30
7.4劳动保护措施 31
环境保护 32
8.1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32
8.2污染物排放源及治理措施 33
9.1概述 37
9.2节能原则 37
9.3节能措施 37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38
10.1投资估算 38
10.2资金筹措及使用计划 39
社会及生态效益分析 41
11.1社会效益分析 41
11.2生态环境效益分析 42
1.1项目名称及承办单位
1.1.1项目名称
洒河桥镇沙河河道治理项目
1.1.2承办单位名称及概况
⑴单位名称
河北省迁西市洒河桥镇政府
⑵项目负责人
洒河桥镇政府
周璇(镇长)
⑶洒河桥镇概况
洒河桥镇位于河北省迁西县北部,距北京市、秦皇岛市、承德市均为150公里,属京、秦、承腹地,连接华北与东北的重要通道――京建线贯穿全镇,地理位置优越,交通运输便捷,历来是人流、物流、信息流集散地。资源丰富,林果产量、铁矿储量均居全县首位,著名的潘家口水库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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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推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生成日期:
信息分类:
价格收费/其他
发布机构:
联系电话:
我县推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为推进价格依法行政,我县着力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公开制度,重点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开,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数十个项目,取得了明显成效。据了解,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了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工本费、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费等13个项目;降低了受理商标注册费、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等4个项目收费标准;免征房屋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等25个收费项目;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森林植物检疫费等4个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取消了规费代缴手续费、房产档案查询证明费等13个项目;降低了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工商咨询服务收费中企业开业登记代办费等11个项目收费标准;放开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咨询费等19个项目。目前,《如东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涉及23个部门共203个项目;《如东县县级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涉及19个部门共72个项目。此外,我县还公布了《如东县涉及机动车收费目录清单》、《如东县涉及房地产项目收费目录》、《如东县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等,接受公众的监督,确保收费单位做到“目录之外无收费”,切实遏制乱收费问题,达到“清费减负”的目的。随着价格改革的稳步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将逐步减少,县级各收费目录清单将随着国家和省价格部门清费减负工作的深入将及时调整向社会公布。&您当前的位置:>>
河南省投资2600万元河道治理项目
更新时间:
河南省投资2600万元河道治理项目
项目简介:河道治理总投资约2600万元
跟进记录1 勘察设计 项目协助:此项目正在设计阶段,采招网可协助建材客户在该设计院代为递送资料、组织交流研讨会、引荐设计师,有需要的客户请联系您的客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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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商服务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_百度百科
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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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来自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文件来源】
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维护管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河道及其支流的防洪工程体系受益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他农户,均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维护管理费)。  前款所称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一切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联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金融、保险部门和各类投资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型河道,包括大沽河、潍河、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马颊河、漳卫(新)河、大汶河、泗河、梁济运河、洙赵新河、东鱼河、韩庄运河、沂河和沭河。  本办法所称河道防洪工程体系,包括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及其他分洪、滞洪、调洪等防洪、排水工程设施。
第四条河道防洪工程体系的受益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根据河道防洪、排水现状或设计标准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  (一)农户按耕种或经营面积,以小麦折款(小麦的折款数额按当地当年市场价格确定)计收:  1.粮食作物每年每亩收小麦1公斤;  2.经济作物、果园、苇田每年每亩收小麦1.5公斤。  (二)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按上年产值或者上年经营业务收入的2‰至2.7‰征收。  对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在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六条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交纳的维护管理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七条维护管理费必须按交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交纳。逾期未交的,按日加收滞纳金额的2‰的滞纳金。
第八条应当交纳维护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确实无力交纳的,经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
第九条维护管理费由市(地)或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征收,也可委托其他有关部门代收。  维护管理费委托其他有关部门代收的,代收部门可按收费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提取的比例由委托机关与代收部门商定。
第十条征收维护管理费的河道主管机关必须到同级物价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征收维护管理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十一条市(地)和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征收的维护管理费用,总额的20%上交省河道主管机关,市(地)和县(市、区)所留部分的分配比例,由市(地)河道主管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河道主管机关征收的维护管理费,视为预算收入,抵顶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河道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等项费用支出,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所辖河道(包括中、小型河道)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河道主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但维护管理费对农户收取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暂缓执行。[1]
.中国法院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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