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私了,意外险赔不打架赔偿私了协议书

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如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依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在工伤待遇中扣除。如果用人单位已为职工购买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是理赔给企业的,则企业就可以用保险公司理赔的费用支付给员工,降低或减免企业的工伤支付责任。因此,企业应当为员工办理雇主责任险,才能降低企业的工伤赔偿负担。“ 工伤宝”雇主责任险方案,是由比拓国际基于雇主风险管理的理念,汇集广东省工伤处专家、劳动法规顾问和劳动法专业律师与中意保险公司共同研发的商业工伤险,赔付标准高度参照国家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来执行,此方案目前全国独有。主要针对没有购买社保,工伤保险缴纳不足额,工伤事故中公司需要支付的,都是很好的补充和完善。林鹏劳动法工作室(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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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是由工伤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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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部分一般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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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工伤保险单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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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奋斗 09:02签到天数: 9 天[LV.3]偶尔看看II
 & &最近,网络上兴起一种代缴社保的业务,每月只需在网上缴纳参保费和代理费就可通过挂靠公司的方式,足不出户在网上缴纳社保。这样的业务靠谱吗?
  ◇记者 邓婉蕾
  网上“代缴社保”受宠
  社会保险也能像网上购物一样,加入购物车,下单、收货、确认付款一键办理?最近,网上代缴费机构以其简单、便捷的优势悄然兴起。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一般个人社保代缴业务主要面向离职换工作期间社保不想断缴、没有单位缴社保的人群。市民单女士是一名自由职业者,没有单位为她缴纳社保。一次无意间单女士听朋友说,网上可以代缴社保,不用自己跑腿,有人帮忙定期缴纳。于是单女士便在网上办理了代缴社保业务,缴纳一定的代理费,挂靠在一家公司。“自己需要承担代理费和个人缴纳社保费用,但不用自己跑路,在网上下单,就有人帮忙跑路,很方便。”单女士说。
  单女士这种现象并非个例,走访中记者了解到,有不少市民通过网络挂靠公司代缴养老保险金等社会保险。
  如今自己开网店的陈锦由于户口在外地,无法在缴纳社保。近期陈锦准备要宝宝了,可孩子出生后的生育报销需要缴纳满一年的生育险才能报销,可陈锦之前缴纳的生育险未满一年便辞职自己单干了。
  就在陈锦左右为难之际,有朋友告诉她,现在网上有代人缴纳社保的服务,每个月只需几十元手续费,就可续保。于是陈锦便尝试在网上寻找代缴社保的服务。“现在每个月只需交几十元代办费用即可,虽然续保问题解决了,但这种方法是否靠谱,心里没有底。”陈锦有些担忧地说。
  网上代缴实为挂靠公司
  没有劳动合同,只有代缴协议
  在某购物网站上,记者在搜索栏内输入“代缴社保”的关键字后,出现了很多家代缴社保的网店。有些店铺的成交量甚至已有上千件之多。代理服务价格不等,服务费多为30-70元。
  记者以需要代缴社保为由,在网上咨询了多个社保代缴商家,其中一家社保缴费的网店客服人员称,购买这些代缴社保服务的流程普遍比较简单,下单后只需要用户的身份证正反面的扫描件,及缴纳社保的基本信息即可,每月除了社保费外,额外再交几十元的代理服务费就可以了。
  记者问其是否需要与挂靠公司签订用人合同?该工作人员说,完全不需要, 因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并不会与参保者签订劳动合同,只需签订一份代缴协议即可。
  问及这种代缴业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时,客服人员表示,没有问题,尽管放心。“代缴是挂靠在公司名下,形式上属于公司的职工。肯定是符合规定的。”客服人员说。
  网上代缴社保不合法
  发生工伤不赔偿
  手指轻轻一点就能足不出户缴纳社保,这种网上代缴社保的服务靠谱吗?是否合法合规呢?
  记者咨询了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的前提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职工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才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而在网上办理社保代缴,是通过挂靠代理公司来缴纳社保,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产生工伤,有关部门不会依据参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进行工伤赔偿。所以,网上代缴社保目前不属于政策规定的正规途径,是不合法的。“为了参保人的权益不受损失,参保人应到其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或办理养老保险。” 工作人员提醒道。
  据了解,《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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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赔完了 工伤保险还能再赔吗
来源:沃保网编辑:
摘要:员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用人单位或者员工个人购买了人身意外险的条件下,员工在获得社保部门的工伤保险赔偿后,还能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呢?
员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即可享受,同时用人单位或者员工个人购买了的条件下,员工在获得部门的工伤赔偿后,还能不能获得给付的保险金呢?
孙某系某纺织公司职工,公司为其购买但未参加。2013年6月,孙某操作机器时不慎挤伤右手。公司对孙某数额无异议,但认为应从中扣除其已获得的赔偿3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是:职工人身与工伤保险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工伤保险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意外伤害险是指人的身体和生命受到外来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伤害后,根据投保对双方合同的约定和投保额,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二者并不相同。
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仅满足于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交费的多少而决定,投保人只要有缴费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不论多少都是可以的。
工伤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由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具有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将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依照《》第六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具有社会强制性而则属于,不具有强制性。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用人单位的投保行为纯粹属于给员工的额外福利,无法起到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
职工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后,仍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已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为由进行抗辩,职工可以同时得到该两种赔偿。本案中,孙某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金后,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且纺织公司不能从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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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残疾根据残伤程度给付。
公共场所个人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他人身体或财物损失而须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主险-房屋主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围护结构
主险-房屋附属设施及室内装潢:房屋附属设施,包括车库、储藏室、天井、庭院、围栏、防护墙等,需分项列明;室内装潢,包括室内固定安装的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如固定安装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管道、线路和设备、卫生洁具等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残疾:20万元
住宿意外身故或残疾:10万元
飞机意外:30万元
意外医疗:20000元
保险顾问在线
问:咨询一下中英人寿的吉..
并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重大疾病程度,将...
Q: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发生意外事故,现在合作医疗还没有报下来,如果距事故发生超过180天还没理赔,意外险还能报吗?谢谢!
Q:你好:麻烦问一下,我的保险已经交了,怎样才能在网上查到?
Q:什么是安贷宝
Q:我的户口已经落户在现在所在城市&但是身份证信息还是以前老家的&。现在单位要解除合同要失业证&,办理失业证身份证信息是以前老家的可以办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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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你好。怎么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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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 职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还能要求人身赔偿吗?
职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还能要求人身赔偿吗?
作者: 时间:
昔日,在我国诸多的工伤案件中,法律规定职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一般不再向用人单位提起民事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诉讼。
近年,我国颁布的相关法律规定:&#8220;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8221;&#8220;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8221;
这一立法进步,无疑为职工更多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提供了法律基础。
&#8212;&#8212;编辑手记
今年初,笔者从南京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就一起15年前发生的工伤案件进行调解,死亡职工亲属在当年获得1.5万元赔偿后,再次获得31万元的工伤、人身损害双重赔偿。
15年前,正在上班的一名职工被工友刺死,因凶手患有精神病,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害职工的父母只领取了1.5万元工伤死亡保险赔偿。
为了给死去的儿子一个说法,老夫妻多年申诉。
15年后,在法律援助律师的援助下,风烛残年的老夫妻俩将凶手的父母、企业告上法庭,讨要巨额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本起诉讼中,法院和当事人所面临的问题是:
时隔15年,诉讼时效是否过期?
被害人亲属当初已经领取了工伤保险赔偿,能否再次向用人单位重复索赔?
赔偿金额是依照15年前的标准,还是现在标准?
当年凶手已年满18岁,作为没有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是单位,还是父母?
日前,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围绕此案上述问题进行审理,并在全国作出了首例用人单位对受损害职工亲属给予工伤赔偿的同时,又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的判决。
儿子班上被精神病工友杀害
今年73岁的许士明和老伴儿退休前在江苏一家大型国有铁矿工作。15年前儿子许飞高中毕业后,被招工进入铁矿机动厂11万伏变电所工作。
日夜,许飞上夜班时,突然被20周岁的同班工友孙维一刀刺死。
日,潜逃到湖南老家的孙维被抓获归案后供认:孙维见许飞和别的工友小声说话,认为许飞是在背后议论自己,便拿起一把三角刮刀向许飞刺去&#8230;&#8230;
正当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孙维批捕时,其父母提出孙维精神不正常,要求进行精神病鉴定。
日,某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机构受检察院委托,作出鉴定结论:&#8220;被鉴定人孙维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责任能力,建议加强监护与治疗。&#8221;
日,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许士明夫妇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日,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作出了与第一次鉴定相同的结论。
日,许飞生前所在的企业比照工伤死亡事故,向许士明夫妇发放其子工伤死亡费15174元。
老人认为儿子死得冤、赔偿数额不公。十多年来,他们数十次向各级司法机构申诉。
此案虽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重新审查处理的批示,但当地司法部门强调此案应遵循&#8220;先刑事,后民事&#8221;、&#8220;刑事附带民事&#8221;的司法程序。由于孙维属精神病人,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也一直无法进入司法程序。
日,许士明来到南京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认为孙维虽系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其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赔偿不能免责,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依照法律规定,许士明夫妇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请求诉讼。3月13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南京新亚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安宁承办此案。
律师经过近半个月的调查后认为,孙维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赔偿应由其监护人孙维的父母承担;孙维所在企业招聘职工时未尽审查义务,为许飞的死亡埋下隐患,同样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日,许士明夫妇在律师帮助下,将孙维父母、企业一并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9万余元。
日、日,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被告孙维的父母认为:孙维患有精神病,家人事先并不知情。案发时其已年满20周岁,属企业职工,其监护人应当是企业而不是父母;案发不是在孙维家中,而是在企业上班的工作场所,应由企业负全部责任。
原告律师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822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8221;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822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8221;
孙维案发时未婚,父母当然是其监护人,其造成原告的损失理当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原告所诉侵权事实已经长达15年之久,原告在此期间从未主张过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原告表示:案发后,原告15年来一直不停地向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申诉,先后达300多次,进京申诉27次,诉讼时效一直没有间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之说。
15年来,原告的诉求一直没有得到处理,责任不在原告。
企业认为:孙维案发前毫无精神病迹象,也无任何非正常表现,因而单位不存在管理不善及未尽安全防范义务的事实,企业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律师表示:依照国务院日颁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在招用孙维时应对其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方可录用。现有证据表明,当初企业录用孙维根本没有对其进行体检,导致精神病患者被安排到保证全矿区生活、矿井施工安全供电的11万伏变电所这样重要岗位工作,为案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企业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已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又另行主张侵权赔偿的,只有在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才有权另行主张侵权赔偿。本案侵权人孙维是铁矿的职工,不属于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原告获得双重赔偿的主张无事实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日颁布的,其中有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标准日正式实施时才生效。此案发生在15年前,即使赔偿也应该按照15年前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原告依照目前的赔偿标准提出高达39万元的赔偿请求明显过高。
原告主张: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标准均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而不是按照案发时的标准计算。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36条明确规定,&#8220;本解释自日起施行。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8221;
日,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定被告孙维父母以及铁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4万余元,其中孙维父母承担30%的赔偿责任,铁矿承担70%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企业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判决责任比例分配不当;此案是侵权责任和工伤责任的竞合,不应重复赔偿;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2009年初,笔者从南京市中级法院获悉,二审法院经过多次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许士明夫妇同意作出适当让步,最终获得了31万元的赔偿。
&#8220;双重赔偿&#8221;的法律演变及今日规定
在大量工伤案例中,多数人认为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后,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应再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否则就是与工伤保险制度相悖。如果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如下班、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等,才可在获得工伤赔偿的情况下,再向第三人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而此案一审法院作出的用人单位给予工伤死亡亲属&#8220;工伤、人身损害&#8221;双重赔偿,法律依据何在?
为此,笔者采访了南京大学有关劳动法法学专家。
专家说,工伤事故中的工伤职工或者亲属获取赔偿。我国大致经历几个过程:
一是本单位侵权免除模式。上世纪90年代初出台的我国劳动法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事故纠纷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工伤待遇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鉴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将劳动争议视为独特的法律领域,并规定劳动争议的强制性仲裁前置程序,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一般只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实行&#8220;一裁两审&#8221;。这样,在本单位侵权的情况下,职工只能得到工伤保险待遇,而一般不能再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请求。即使提起了,法院一般予以驳回或者不予支持。
二是补充模式。对于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便产生了&#8220;第三人&#8221;和&#8220;本单位&#8221;的责任竞合。依据相关规定,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或因履行职责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如果被认定为&#8220;工伤&#8221;,那么就应该先按照民事法律进行索赔,不足部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再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这里坚持的原则是:不重复享受,补充适用。
三是相加模式。针对第三人侵权采用&#8220;补充模式&#8221;,众多专家对&#8220;不重复享受,补充适用&#8221;的赔偿规则提出质疑,认为工伤保险法属社会保险法范畴,带有&#8220;公法&#8221;性质,以维护劳动者基本生存权为目的,旨在保障工人因工作导致伤害时获得必要救济,防止其陷入生活贫困。而侵权赔偿,实行的是过错责任,责任自负原则。第三人侵权是一种违法行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伤害,则受害人对侵权之第三人产生民事侵权赔偿之请求权。两个请求权均能独立存在,当一个请求权消灭时并不当然带来另一请求权的消灭。第三人侵权赔偿是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可能由工伤保险机构来替代,也不能因受害人领有工伤保险给付而免除。
如果第三人侵权所造成的后果因工伤保险给付而免除或减轻,作为实际侵权的第三人不承担由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则是对侵权行为的放纵,不利于社会正义。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确定:得到工伤保险赔偿的职工,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再可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是&#8220;兼得模式&#8221;。针对安全事故、职工伤亡,如果只承认工伤保险责任,否认用人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便会对用人单位失去制裁功能。2002年我国出台了《安全生产法》,接着又出台了《职业病防治法》,这两部法律的出台表明,因为用人单位过错而导致职工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后,单位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不能再免除。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8220;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8221;《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规定:&#8220;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8221;这里所说的&#8220;民事法律&#8221;就是我国《民法通则》106条的规定:&#8220;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8221;
此案中,被告企业在没有对&#8220;凶手&#8221;孙维进行体检的情况下便招用进入单位,而且在案发前未能及时发现他患有精神病,由于一系列的疏忽,为命案发生埋下了隐患,造成许飞被害,因此企业依法应承担因过错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案的判决警告用人单位,要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珍视职工生命,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否则双重索赔将让企业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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