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代表印鉴章 更换可以随时更换吗

400-882-1802
周一至周五 9:00 -18:00
投资人QQ群
网贷之家官方App
所有网贷人都在这里
投资人自建交流专区
请教!公司名称和法人变更后,担保还有效吗?
本帖最后由 青未了 于
14:53 编辑
日,美冠信投担保承诺函公证书
声& && && &明
应“莱芜美冠智赢门窗系统有限公司”发展需求,为着力打造“山东美冠”品牌,于日经莱芜市工商局办理合法手续,正式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美冠门窗系统有限公司”,并将企业法人变更为李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对外承担的义务不会因为名称和法人代表的变更而改变,即我平台上《美冠信投担保承诺函公证书》继续有效,请各位投资人放心。另外,平台正积极与相关担保公司洽谈,届时增加担保公司为平台担保!后附工商局变更相关手续:
这个担保函,还有效吗?
大爷给个赏钱吧~~您的激励是楼主前进的动力!
律师都很忙的,慢慢等吧
不好意思。
耗子哥太谦虚了,我的执业方向是经济刑法,所以民商事问题,请多指教。
我就学过两天法律基础和经济法,其实属于半法盲
肖律师,您对这个担保公告,有什么看法么
没多大意义,之前有深圳某跑路平台的投资人拿着类似资料咨询过我们,这类公证书能证明的东西只是谁在某文件上签字。而且,之前也有案子,一旦出事,公证处主动撤销公证书逃避责任。所以,都是纸老虎罢了。
肖律师,暂且不说那份公证书,单就那份担保承诺函而言,有法律效力吗?
如果单纯从变更名称这个角度讲,担保函的效力及于新更名的公司。但,我担心为其担保的公司和平台之间是否有关联关系,平台有无自融性质等,可能导致整个法律定性从民商事行为走向刑事犯罪,无论签署什么东西都不能保证投资人的利益。
你这个观点不对,公司内部事务不影响其对外的意见表示,在过去有些公司会以对外担保未经其股东会或董事决议而主张无效,但是新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公司对外行为的法律效力,即其不能以公司分立、重组、变更等其内部事项对抗外部的善意第三人或者债权人。
你的说法本末倒置了 其实担保公司变更,是让债权人的风险加大了,所以有些合同会约定重大事项的变更,如分立、重组以及调整法定代表人等要经债权人同意,否则视为条件成就要求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提前承担责任。说白了,担保公司出现变更情况时,债权人是有主动的权利
(45451积分)
TA最近的文章
相关推荐:
你还可以输入500字
网贷之家官方App
投资人QQ群
投资人QQ群
沪公网安备 45号欠债不还不得更换法人代表_新闻中心_新浪网
欠债不还不得更换法人代表
  本报讯 3月16日,杭州纳诺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某来到萧山法院执行庭,支付了部分案款,并个人担保余款在四个月内付清。
  该案终于有了实质性的进展。案件纠纷起于2010年,久拖不决正是因为公司频繁地更换法定代表人。吕某已经是该公司进入法院诉讼程序以来的第三任老板了。
  2010年9月,纳诺公司因借贷纠纷被债权人周某告上法庭。同年11月2日,法院判决纳诺公司返还50万元借款,支付相应利息,并赔偿周某的律师代理费1.5万元。这期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洪大伟(化名)。
  因纳诺公司只返还了一半的借款,周某于12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调查公司的财产线索,公司注册所在地人去楼空,银行存款仅剩187元。好不容易找到洪大伟的信息后,却意外发现,公司法人变更成洪小伟(化名)了。
  而工商登记的只有洪小伟身份信息,没有更多联系方式,执行进行不下去了。
  半年之后,法官终于找到洪小伟时,洪小伟却理直气壮地说:“这个事情,你们不要来找我了,我已经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了。”
  原来公司再度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吕某。同样,只有吕某的身份信息,一时联系不上,执行再次回到了原点。
  公司已搬离注册地,账户又没钱,法人还频频更换,法院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有故意规避执行之嫌。依据萧山区法院与萧山区工商分局联合发文的《关于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征信与惩戒机制的工作意见》,法院向萧山区工商分局发出首份“禁止变更法定代表人函”。
  正是这个联动机制,将法院执行直接与企业信誉挂钩,为避免企业被记录在案,现实情况就从法官找老赖变成了老赖主动找法官了,案子也才有了进展。
  本报记者 肖菁
  本报通讯员 萧法我想询问一下微型企业法人可以变更吗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工商局公开信箱
&&&&&&&&&&&&
邮件字号:
渝工商信箱[
发布单位:
来信内容:
我想询问一下微型企业法人可以变更吗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注册的微型企业已经有一年半了,由于我考起江北区公务员,现在无法经营,由于企业是由我和妻子共同在经营,因为我妻子无工作。我想把法人资格转给我的妻子,不知道可以不,如果可以程序是怎么样的,变更法人有其他影响吗。谢谢。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尊敬的郎先生:
您好!您在市工商局公开信箱中提交的邮件已收悉。收到您的邮件后,我局工作人员于6月26日下午拨打您预留的电话***,试图与您取得联系了解具体情况,但却被告知电话主人不是您,而是另一位郎姓先生,随后问询是否办有微型企业营业执照,需要帮助解决什么问题时,对方挂断电话,之后多次拨打该电话,对方不再接听,无法与您取得联系。同时,我局工作人员通过业务系统查询,没有查询到法定代表人为您的微型企业。
关于微企法人变更。微型企业可以变更法人,变更后的法人代表需满足“九类人群”等申办微型企业的相关条件。如需变更法人,请企业持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复印件、“九类人群”相关证明到辖区工商所申请,经工商所初审并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盖章后,将以上资料交区工商分局微企科,微企科审核通过后,即可到区工商分局登记科办理变更手续。
衷心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欢迎您再次来信,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特此回复!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微信扫一扫
关注【遇事找法】随时随地获取法律帮助与生活法律热点常识
微信扫一扫关注
您当前位置:
&&&&&&&&&&&&&&&正文
我刚刚才当法人代表不到一个月,请问公司还可以在变更一次吗?
wl5127mtvf
我刚刚才当法人代表不到一个月,请问公司还可以在变更一次吗?
湖北 黄石 发表时间: 15:48
尊敬的用户请先登录后解答该咨询。
微律云服务平台
温馨提示:只有认证通过的律师才能回复咨询。
您好,变更法人代表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获得一半以上股东同意,并且需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回复时间: 16:10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公司法人代表
律师回答共 3 条
您好,您具体想变更什么?名称或者经营范围?
回复时间: 17:01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您好,请问你是想要变更公司的什么呢?变更公司法人吗?
回复时间: 17:05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1359770****
回复时间: 23:41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合同纠纷相关词条:
遇到法人问题您可以尝试:
根据您遇到的问题找一个专业律师
根据您遇到的问题看相关法律知识
不用注册,快速回复,马上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您的问题描述越详细,律师回答越及时越准确~
律师回复后第一时间短信通知您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码
验证码错误!
找法推荐律师
吉安优秀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
专长:合同纠纷
相关法律帮助
热门找律师:
热门搜索:
热点推荐:
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公司法定代表人离职但未变更登记的法律问题
核心观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基础条件是该人担任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解除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或自行辞职后,其随即丧失了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础条件,其负有停止和避免对外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行事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提出的问题源自下面引述的案例:
某一人有限公司经营不善,股东对公司丧失信心,不再向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无奈之下,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王某向股东提出辞呈,辞去公司一切职务(包括执行董事、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三职务)。公司因欠房东租金,王某走时对公司财产未做安排,遂全部被房东扣留,包括财务凭证、证照等。嗣后,股东为了清算公司要求房东返还物品。房东在其律师建议下认为,这些物品属于公司所有,其不能还给股东,只能还给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即王某,否则存在风险。此时,王某为了对抗公司股东,也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阻止房东将物品返还给股东。
在此,本文的主要问题随之而出:在作为总经理的法定代表人辞职后但变更登记前,该法定代表人是否还能代表公司行事?法定代表人登记的效力时什么?
一、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作为有关法人的重要制度之一,法律并没有就法定代表人作出细致的制度安排。现有的法律规定,失之宽泛。
《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现在公司法角度看,这一定义/规定本身不无问题,并没有清晰地揭示法定代表人之功能。
而在《公司法》中,也没有像规定董事会、总经理之职权那样详细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只是在不同条款中提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在公司股票、债券等签字。《公司登记条例》规定了在进行公司登记、变更和注销过程中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职权。
再结合《合同法》的有关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之规定加以总结,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法定代表人的职能集中体现在对外代表公司,包括对政府和其他与公司发生交易的主体。换言之,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赋予公司的法定的意思表示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当然地、不可置否地对外代表公司(相对方恶意的除外)。
需要指出的是,法定代表人,作为意思表示机关,其本身并非公司的意思形成机关,即其不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二、法定代表人之登记及其效力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属于登记事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从《公司法》第13条看,能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必须要么是董事长、执行董事,要么是总经理,他人均无权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仔细思考该条第一句规定,不难得出如下结论:某人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首先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换言之,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是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前提条件或基础条件。笔者认为,这一逻辑关系很重要,其旨在保证作为重要意思表示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其具体履职的人是与公司利益相一致的。否则,一个人如果已经不在公司担任上述职务时,则该人与公司利益即发生分歧或对立,其当然就失去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法定基础条件。
简单以公式表示:完整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基础任职条件+登记。所谓“完整意义上的”是指对内、对外均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
基于上述理解,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法定代表人登记的法律作用和效力问题。
1.对外效力
法律上的登记制度大抵均基于公示公信的制度价值而存在,如物权法上的登记制度。公司法上的法定代表人之登记制度亦不例外。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法人的人格要素之一,与公司之其他登记事项均旨在保护与公司发生各类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因此,法定代表人登记之首要要义在于向外部第三人公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谁。在这个意义上,登记是具体人员成为公司完整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的生效要件之一,不经登记该人无法有效对外充当公司法定代表人。
既然是公示制度,那么必然相应产生公信效力。就法定代表人登记而言,第三人可以基于该登记而信赖该被登记的人士有权代表该公司。这种信赖可以有效持续至该法定代表人之登记被变更时止,包括在该法定代表人被免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后至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完成之日的期间内。
2.对内效力
既然这种登记公示旨在对外保护第三人,那么对内(即对公司、股东和其他高管等)而言,法定代表人之登记则不具有相应的约束力。换言之,在公司内部,在新的法定代表人被确定之后,即便其尚未被登记,则新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已经能够取代了仍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并在特定范围内取得了有效的对外代表权(如代表公司签署变更原来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即,就完整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而言,登记不过是法定代表人产生对外效力的条件;但若要产生对内效力,则还必须满足基础任职条件,即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的职务。易言之,法定代表人之登记效力,如同公司法第32条第3款(即: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定的股东登记效力一样,是登记对抗效力,不登记则不生对抗第三人效力。
三、原法定代表人离职但未变更登记情况下的法律问题
更有价值的讨论在于探讨法定代表人在被免去相关职务后、被变更登记之前的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这也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实践中,法定代表人被罢免职务或离职时最易与公司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如引述案例)。笔者认为,这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如何确定离职的法定代表人之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
无论是被罢免、解聘或是自行离职,当法定代表人之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终止时,其随即丧失了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前提条件或曰基础条件,尽管在工商登记上该人依然还是法定代表人。既然丧失了这一基础条件,那么法定代表人(就该具体自然人而言)就无权代表公司,其必须主动停止继续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外行事。换言之,其应主动避免对外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行事,而且应主动向第三人表明其不再有权代表公司,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否则,对外其构成虚假陈述,对公司则构成无权代理,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基于公示公信原则,尽管基础任职条件丧失,第三人仍然得以信赖工商登记信息而认为该人有权代表公司。
在文首引述的案件中,据房东陈述,其担心的所谓风险是,在直接交给股东的情况下,王某将来会找其麻烦。笔者认为,这一担心是不必要的。无论该公司最终是否变更法定代表人,那么王某既然辞职,那么其就当然丧失了后续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公司起诉房东的权力。
至于,在这种情况下,若法定代表人没有尽到停止代表的义务,法律出于对第三人对公示信息的信赖利益的保护,离职法定代表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通常仍能直接约束公司。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指出的是,这种直接约束公司之效力的法律基础是表见代理制度,而非有效的代表行为。
基于表见代理制度之理解,笔者认为,在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已经被解除职务或辞职时,其与该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有关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四、引述案件评析
再回头看看文首引述的案例,笔者认为,房东应该将全部物品交给股东(需注意的是,在非一人有限公司场合,不可随意交给某一个股东);在法律上,其不存在任何法律风险。同时,王某在辞职后,为了对抗公司而仍然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向房东作任何意思表示均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法行为,对因此造成的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田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公司更换法人代表流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