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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慎与江苏中锦颐和养老产业投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部分支持被告-江苏中锦颐和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一、解除原告俞慎与被告

于2014年10月25日签订的桃园山庄度假村别墅租赁合同 二、被告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东进村委桃园小区的房屋一幢(房屋所有權证编号为房权证村镇字第**)交还给原告俞慎。 三、被告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俞慎租金人民币31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2016年度剩余租金人民币100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1%计算2017年度租金人民币210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1%计算)。 三、驳回原告俞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

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576元  

张文辉、許靖与江苏中锦颐和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部分支持被告-江苏中锦颐和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一、解除原告张文辉与被告

于2014年10月25日签订的桃园山庄度假村别墅租赁合同。 二、被告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东进村委桃园小区的房屋一幢(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房权证村镇字第××号)交还给原告张文辉、许靖。 三、被告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张文辉、许靖租金人民币269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2016年度剩余租金人民币80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10月26ㄖ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1%计算2017年度租金人民币189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1%计算)。 三、驳回原告張文辉、许靖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

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給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於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474元  

张国柱与江苏中锦颐和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書

部分支持被告-江苏中锦颐和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一、解除原告张国柱与被告

于2014年10月25日签订的桃园山庄度假村别墅租赁合同。 二、被告

於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东进村委桃园小区的房屋一幢(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房权证村镇字第**)交还给原告張国柱 三、被告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张国柱租金人民币369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2016年度租金人民币180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1%计算,2017年度租金人民币189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ㄖ止按日利率1%计算) 三、驳回原告张国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

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應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當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724元。  

洪朝华与江苏中锦颐和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败诉被告-江苏中锦颐和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一、解除原告洪朝华与被告

于2015年10月20日签订的桃园山庄度假村别墅租赁合同 二、被告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洪朝华租金人民币369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34865元,合计人民币171765元 案件受理费186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合计3388元,由被告

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3736元  

张国柱与江苏中锦颐和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書

原告撤诉被告-江苏中锦颐和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准许原告张国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国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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