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权无偿划转之间无偿划转房地产是否需要交纳营业

股权无偿划转处理,陈版
传统财务即将面临转型或淘汰
2000万财务人未来何去何从
全球通用,名企认可!
CMA获得政府及各大企业集团一致推荐
港中大-上国会强强联手
全球23强,免联考
回复 115楼 chenyiwei 的帖子
陈老师,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房地产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
国资委层面,也只倡导过股权无偿划转,没听说房产无偿划转,房产无偿划转可以吗?有政策规定吗?
回复 121楼 arsjb 的帖子
无偿划转本身是一种非市场行为,对此相关税务规定尚不完善。建议遇到此类问题时双方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沟通工作,必要时由主导该项无偿划转事项的国资委或集团公司出面协调。
回复 123楼 chenyiwei 的帖子
陈版我现在是越讨论越觉得糊涂,我现在弄不明白的是,
在什么情况下国资委可以使用无偿划转?
在什么情况下单项资产国资委也可以使用无偿划转?
回复 124楼 呼叫帮助 的帖子
这属于国资管理规定的范畴。目前我能够查到的规定只有: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号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产[号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回复 125楼 chenyiwei 的帖子
回复 121楼 arsjb 的帖子
本人找到这样一个地方文,
冀地税函[号规定:五、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之间无偿划拨资产,划拨方无偿划拨的资产,按其账面净值准予扣除;接受方应视同接受捐赠资产进行计价,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接受方按接受的资产净值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
参照上文,我认为划拨方应作为损失一次性在税前扣除,接收方按公允价值计入资产、确认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 127楼 呼叫帮助 的帖子
好东西,谢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5) 冀地税函[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的确认问题(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的确认,是指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确认。开发产品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即作为完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包括定金)作为预售收入,开发产品完工后按照售房合同有关条款办理移交手续后应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在开发产品未办理移交手续前,所获得的分期预收款,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第一条第(二)项的分期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规定,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应作为预售收入计算预计营业利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开发产品的出租、自用问题1.企业将开发产品临时自用,以后用于出售的,在临时自用期间,不视同销售。临时自用是指开发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具体判断方法为:开发产品已经自用,且距开发产品完工之日不满一年。开发产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应视同销售。
  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83号文件中所指的临时租赁,是指开发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租赁,超过一年的应转为经营性资产,视同销售。
  3.开发产品自用或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在资产的税务处理中,应按照视同销售的价格计价,以后出售时再按销售固定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4.企业在开发产品立项时作为自用、经营性资产的,可作为自建固定资产,不视同销售,在资产的税务处理中,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二、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企业,其应付工资结余因改制而转增资本公积金的部分,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以前按提取数进行工资扣除的国有企业,其用相应的应付工资结余转增资本公积金的部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按实发数进行工资扣除的国有企业,其用应付工资结余转增资本公积金的部分,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发生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结余,不论其在账务上如何进行处理,均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在实行县、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的过程中,县电力公司(局)无偿接受的原乡(镇)及以下电管所(农电所)等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应视同接受捐赠资产计价,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接受方按无偿接受的资产净值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
  五、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之间无偿划拨资产,划拨方无偿划拨的资产,按其账面净值准予扣除;接受方应视同接受捐赠资产进行计价,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接受方按接受的资产净值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
  六、企业产品取得'中国名牌“称号后,省、市、县政府给予企业的奖励,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返还拆迁户的面积内的房屋,按房屋的市场价格确认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八、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取得的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各种收入,如各种补贴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均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九、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上述年净收入是指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十、纳税人发生的存货正常损耗,可参照行业规定的标准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自行扣除。
  十一、纳税人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的,对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发生的减值可在投资企业扣除,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可按资产评估价值确认计税成本。
  十二、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其雇员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计划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扣除。
  十三、纳税人因意外生产经营事故发生的损失,经有权地税机关批准可在税前扣除,支付的抚恤和补赔偿金允许其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自行扣除。如果纳税人为其雇员缴纳了工伤保险,可先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差额由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自行扣除。
  十四、纳税人在销售产品、商品过程中发生的现金折扣,准予扣除。
  十五、纳税人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
  (一)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明确的差旅费补贴标准;
  (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企业内部票据)。
  十六、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煤炭、矿山等采掘企业对井上固定资产和井下机器设备应计提折旧,对井下建筑物(主要包括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场及运输大巷等)
  不提折旧。企业按吨产量标准提取的维简费,主要是用于矿山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伸、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因此,对煤炭、矿山等采掘企业井下机器设备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
  十七、纳税人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广告公司制作广告海报、宣传单、灯箱及楼顶大型户外广告,且有广告行业专用发票的,可作为广告费按规定的比例进行扣除。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按业务宣传费的相关规定进行扣除。
  十八、纳税人通过租赁互联网服务器空间建立网站,进行自我宣传所支付的费用,按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规定进行扣除;其通过互联网作为主要业务活动发生的相关销售费用,准予扣除。
  十九、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收款收入缴纳的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预征的土地增值税等,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其对应的预收账款按规定转作收入时,准予扣除。
  二十、纳税人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冶金矿山维简费、煤矿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准予扣除。具体为:
  (一)冶金矿山维简费1、国有大中型冶金矿山企业18元/ 吨;
  2、其他冶金矿山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在15至18元/ 吨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并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二)煤矿维简费。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吨煤8.50元在成本中提取。
  (三)煤炭生产安全费用1、大中型煤矿⑴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至8元;
  ⑵低瓦斯矿井吨煤2至5元;
  ⑶露天矿吨煤2至3元。具体提取标准由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范围内确定,并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2、小型煤矿⑴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⑵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二十一、纳税人用于捐赠的扣除限额,按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比例计算。纳税人在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可先按纳税调整前所得计算捐赠扣除限额;之后,再在纳税申报表'其他纳税调整“ 栏目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十二、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发生的财产损失、坏账损失,不得扣除。
  二十三、从日起,各级地税机关不再审批企业的各种费用(包括购销费用)包干事项,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能出具合法有效凭证的,准予扣除;不能提供相关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扣除。
发个最新的文件: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二、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计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 “规划搬迁五年”的起始时点应以政府规划搬迁之日为准。企业在5年内未完成搬迁的,其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在第5年按政策规定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5年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5年后完成搬迁的,其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进行纳税调减。对定率征收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差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相关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相关单位收取的上述费用,应计入收入总额,在3年内均匀计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偶然性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
  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应税的财政性资金等,应将扣除取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并入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收入和应税所得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通讯补贴的扣除问题
  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开办费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不包括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相关规定扣除。
  七、关于差旅费补贴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
  (一)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明确的差旅费补贴标准;
  (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企业内部票据)。
  八、关于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贷款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九、关于存在应提未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失的扣除问题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按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定。如企业以前年度固定资产提取折旧时存在应提未提的折旧,在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时,对账面价值中包含的应提未提折旧部分可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十、关于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问题
  对纳税人发生的年度成本或费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以前取得了相关合法票据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相关票据在次年5月31日以后取得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一律不得扣除。
  十一、关于企业无偿划拨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国有企业无偿划拨资产(固定资产、股权、债权等),划出方按划出资产的净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划入方可按收到资产的净值确认其计税基础。
  十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问题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免税条件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比例。省科技部门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研究开发费用按上年的比例确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具体执行15%的优惠税率期间,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取消其享受15%优惠税率的资格,按 2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三、关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管理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一)事先备案事项的范围
  1.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2.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3.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5.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6.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
  7.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9.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
  10.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1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12.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税收优惠。
  13.其他实行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列入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纳税人应于纳税申报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不予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范围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5.其他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十四、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与备案权限问题
  (一)减免税审批权限。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由县(市、区)局审批;转制科研机构等的减免税事项,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局审批,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设区市局审批。
  (二)资产损失审批权限。企业资产损失由纳税人直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实际发生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资产损失,或200万元(含)以下的坏账损失,由县(市、区)局审批;当年实际发生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损失,或200万元以上的坏账损失,由设区市局审批;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分数额大小,负责审批全部资产(坏账)损失。
  (三)税收优惠备案权限。
  1.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加速折旧由管理分局(所)备案;
  2.小型微利企业、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由县(市、区)局备案;
  3.单个项目专用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的,由县(市、区)局备案,单个项目专用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设区市局备案;
  4.减免税数额在100万元以下(含)的备案类减免税,由县(市、区)局备案,100万元以上的备案类减免税,由设区市局备案;
  5.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经营所得和环保、节能节水所得分别在400万元以下(含)的,由县(市、区)局备案,400万元以上的,由设区市局备案;
  6.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下(含)的,由县(市、区)局备案,500万元以上的,由设区市局备案;
  7.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由设区市局备案。
  十五、关于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免税管理问题
  (一)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的认定。为便于操作,可暂按以下程序执行:对征纳双方无异议的专用设备,主管地税机关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征纳双方不一致的,可由相关部门按其职责予以认定。具体为:环境保护设备由市级环保部门进行认定,节能节水设备由市级发改委进行认定,安全生产设备由市级安监局进行认定。地税机关凭部门认定文件或证明,落实抵免税政策。
  (二)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免税的备案管理权限,以纳税人单个项目购置设备总额进行划分。
  十六、关于先有收入后进行认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跨年度项目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问题
  对企业先进行投资改造并取得生产经营收入,后到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跨年度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在相关管理部门认定后予以备案,减免税时间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计算。
  十七、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额超过规定比例涉及税款的调整时间问题
  对定额征收企业当年应纳税额增减超过20%比例的,县级管理部门应对其当年度应纳税额进行相应调整。如果达到规定比例,企业当期没有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并调整其应纳税额的,以后年度稽查部门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 && && && && && && && && && && && && && && && && &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回复 129楼 2009masq 的帖子
好老师就是多啊!感谢老师的多帮助!
我曾经看到这样一个例子:
问:同一集团内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涉及哪些税收?
答:在无偿划转所涉房地产契税问题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在国有企业通过无偿划转模式完成企业吸收合并的过程中,不存在缴纳契税的问题。
在无偿划转与企业所得税问题上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集团内部企业合并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国有资产的内部无偿划转而非产权交易行为,不会产生资产转让收益或其他任何收入,因此通过无偿划转方式进行的国有资产重组行为也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教师这样的回复准确?
对资产(土地、房屋)无偿划转税收问题的一点认识
最早关于资产无偿划转的出处是财管字[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文件的规定也只限于国有资产。当今社会,经济日益发展,各种经济类型企业的重组已成为一种常态,同一投资主体之间资产无偿划转已不仅限于国有企业,其他类型纳税人也存在资产无偿划转的问题。本文仅从税收角度探索资产(土地、房屋)无偿划转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一、资产(土地、房屋)无偿划转涉及的税收政策及存在争议的税收问题
(一)、 营业税
对于此种重组房产、土地产权发生的转移是否征收营业税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即使是同一投资主体但由于是不同的法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应按赠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比如母公司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划转到其全资子公司名下;比如一人有限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资产(土地、房屋)划转到投资者名下等。另一种观点则持不同意见认为资产(土地、房屋)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行为,并不是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二)、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进一步规定“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税字(1995)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又进一步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进行了明确“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一种观点认为资产(土地、房屋)的无偿划转要区分企业的经济性质,对于国有企业有文件规定不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内,因此不用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其他类型企业则认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且不属于上述不征税的赠与行为,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另一种观点认为这只是同一投资主体之间的无偿划转行为,不论经济性质是否国有都应依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定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该文件指出了不视同销售的范围只限于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并没有将子公司包括在内。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总机构无偿划转资产的行为要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呢?对取得资产的子公司是不是也要按无偿取得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呢?这些,文件规定的都不是十分明确。
(四)、契税
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同时规定执行期限为日至日。
资产无偿划转税收政策相关建议
通过资产重组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之间的重组也有利于企业优化投资结构、产业结构,更好的盘活资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因此,对于相关税收政策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营业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资产(土地、房屋)的无偿划转,我们认为这也属于企业的一种投资,不属于一种赠与行为。由于是同一投资主体,那也就意味着不论投资到所属哪一家企业,投资主体都要承担投资的全部风险,建议可以比照“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的规定,明确不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资产(土地、房屋)的无偿划转,对于国有企业一般都是经过批准,以文件的形式明确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法应该体现中性的原则,体现公平性,况且条例也并没有明确征收土地增值税要区分纳税人的经济性质。建议不要区分国有与其他经济类型而分别对待,应一律明确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几中方式,并没有将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资产(土地、房屋)的无偿划转列入重组的范围,但我们认为这也属于企业的一种特殊重组方式。资产的无偿划转客观上会造成转出企业利润的增加和转入企业的利润减少,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但我们认为资产的划转只要符合“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等几个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认定条件,就应该予以税收扶持,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建议按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
(四)、契税
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了执行期限为日至日。为支持企业不断发展壮大,通过重组促进企业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建议政策到期后继续予以展期。
无偿划转是双方的约定,站在税法的角度,实质是关联交易的定价问题,自然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征收流转税和所得税,否则的话,税负岂不可以随便调节?
原帖由 2009masq 于
15:24 发表
无偿划转是双方的约定,站在税法的角度,实质是关联交易的定价问题,自然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征收流转税和所得税,否则的话,税负岂不可以随便调节?
这二天找了些无偿划转资产的纳税相关资料,现传上以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主 题
无偿划拨资产纳税问题
问:我公司是国有企业,最近收到国资委无偿划拨的一批资产,请问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作 者:严先生 时 间: 23:29
回复:无偿划拨资产纳税问题
答:无偿划拔一般视同捐赠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根据有关凭据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如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则指实际收到的金额。“接受捐赠资产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因接受捐赠资产另外支付的构成受赠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如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则指实际收到的金额。这里的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另,根据粤地税发[号的规定,企业取得财政部门指定用途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要用于财政部门指定的用途,可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应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取得财政部门没有指定用途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偿划拨车辆的税收处理问题  
大家好,我单位为A的子公司,请问A无偿划拨车辆给我公司,我们是否涉及纳税,比如年底以车辆净值增加我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等。
回答 回答者:laopi70 级别:财务总监 ( 8:14:00)关于捐赠收入:
如果该公司是内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的规定,该公司接受的货币捐赠,可将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公司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在接受捐赠时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将该资产出售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人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该公司获赠的实物资产中如果包括固定资产的,该固定资产在税前不得计提折旧。
 如果该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公司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公司的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回答 回答者:婕茜卡 级别:财务副经理 ( 8:14:13)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之间无偿划拨资产,划拨方无偿划拨的资产,按其账面净值准予扣除;接受方应视同接受捐赠资产进行计价,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接受方按接受的资产净值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
回答 回答者:独行龙 级别:经理助理( 16:55:29)接受捐赠的实物或现金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若是固定资产其所提的折旧也可以税前扣除.
兄弟是否有点陈旧啊!
原帖由 arsjb 于
11:55 发表
兄弟是否有点陈旧啊!
关于无偿接受股权划拨的所得税问题留言人:刘留言时间: 07:45:56 主题内容:
您好! 我们是一家集团公司,现在有一笔业务就是母公司持有对某一家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无偿划拨给我公司,我公司会计上作为资本公积的增加及长期投资的增加。现在企业所得税汇算的时候,此笔业务根据税法规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应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在5年内均匀计入。我现在就是有个疑问,因为我们是集团公司,都是统一经营管理的,资产的划拨是一种内部划拨,是否不应该视同捐赠收入?急盼回复,谢谢!;
回复主题:关于无偿接受股权划拨的所得税问题回复人:12366咨询中心回复时间:
回复内容:
您好!接受非货币性捐赠,应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在5年内均匀计入。为避免歧义,请携带有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鉴定。
原帖由 2009masq 于
20:12 发表
关于无偿接受股权划拨的所得税问题留言人:刘留言时间: 07:45:56 主题内容:&&您好! 我们是一家集团公司,现在有一笔业务就是母公司持有对某一家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无偿划拨给我公司,我公司会计上作 ...
姓名王瑞金性别男 地址 职业 年龄 邮箱 电话
收信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主题 集团内资产无偿划拨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信件类型咨询 内容你好,
公司现在收到集团无偿划拨的一批固定资产,请问我们需要计提所得税吗 涉及领域税务 发生地区黄石市公开意愿是 写信时间 17:14:03 递交渠道湖北省地税局公众诉求 回复意见 内容(回复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回复时间: 08:08:01、 经办人:王斌)
你的来信已交相关部门办理。
(回复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回复时间: 16:31:41、 经办人:王斌)
你好!你提出的“集团内部资产无偿划拨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的问题收悉。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现回复如下:
集团公司及其内部各成员企业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集团公司与其成员企业及各成员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由于你公司系无偿取得集团公司划拨资产,应按接受捐赠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同时,接受方按接受的资产净值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因此,你公司接受集团公司无偿划拨的固定资产,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感谢你的来信!
我也来发个我收集的资料。大家相互学习。
同一控制下企业间固定资产划拨如何账务处理
问:我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同在A公司控制下,我公司向乙公司划转一项价值2000万元的供热管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现在还没确定是无偿划转还是有偿划转,不论哪种划转,是否都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请问我公司与乙公司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答: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划拨,在税法上都视同销售处理,需要交相关的税费。
  甲公司账务处理:
  将固定资产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1.如果是有偿划拨
  收到钱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此时税务机关要对这条供热管路进行确认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的,如果是不动产则要缴纳5%的营业税的,如果是动产原来增值税抵扣了则要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如果原来增值税没有抵扣则现在销售时要按4%税率计算并减半征收增值税(计入销项税)。
  计提相关税金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或未交增值税)
  最后把固定资产清理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年末计算所得税时营业收入要增加应税所得,营业外支出减少应税所得。
  2.如果是无偿划拨,可以作为捐赠处理。
  税务机关要对你们的这条供热管路进行确认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的,如果是不动产则要缴纳5%的营业税的,如果是动产原来增值税抵扣了则要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如果原来增值税没有抵扣则现在销售时要按4%税率计算并减半征收增值税(计入销项税)。
  计提相关税金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或未交增值税)
  最后把固定资产清理转入营业外支出,因为是非公益性捐赠,所以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在汇算清缴时全部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
  有偿划拨时,如果作为动产处理,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否则不允许抵扣: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时无此科目)
   贷:银行存款
  无偿划拨时,如果作为动产处理,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否别不允许抵扣: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时无此科目)
   贷:营业外收入(期末时应计入应税所得,缴纳企所得税)
自然人向一人有限公司、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无偿划拨土地的涉税规定 & &[来源]流转税管理处、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问题:1、自然人向其开办的一人有限公司(房地产公司)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如何征收?其开办的一人有限公司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他们的交易是否是关联交易? 2、母公司(非房地产公司)向子公司(全资房地产公司)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如何征收?子公司收到土地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他们的交易是否是关联交易?
  答复:流转税管理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因此,自然人向其开办的一人有限公司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母公司向子公司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无偿划拨土地的价值,税率为5%。
  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号)的规定,自然人向有限公司(房地产公司)无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属非免税的“赠与”行为,应视同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应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减除扣除项目(土地成本、税金等)的余额(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乘以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号)的规定,母公司(非房地产公司)向子公司(全资房地产公司)无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属非免税的“赠与”行为,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应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减除扣除项目(土地成本、税金等)的余额(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乘以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与其开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其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之间的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税务处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独立交易原则取得土地使用权行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关联方之间未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母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母公司要准确核算其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并入转让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没有取得所得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站长推荐 /1
本期内容为在没有任何征兆及线索的情况下,短短一两周内便判断哪块有鱼,再锁定方向,最后挖掘出关键点,需要审计人员极度的敏感性及综合能力。本期邀请分享的嘉宾是2001年开始便加入视野一起成长的资深版主 猫王,从事内审13年,目前系某上市公司审计总监。本活动由元年云快报支持举办。
Powered by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有企业划转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