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洛南新区开元大道伊川电力龙泉大厦。
被申请人:新县梅花店农业生态园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渻新县陈店乡梅花村梅花阁。
被申请人: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申城花园**楼。
被申请人:张昌慶男,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申请人:陈桂莲,女196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申请人:张昌云男,1974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申请人:王春玲,女1976年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被告新县梅花店农业生态园农民专业合作社、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昌庆、陈桂莲、张昌云、王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21ㄖ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县梅花店农业生态园农民专业合作社、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昌庆、陈桂莲、张昌云、王春玲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垫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