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进行有公证遗嘱的房产过户户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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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房产过户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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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情况下进行是要先办了相应的公证手续的,如办理房产遗产过户手续。但也不是说只要是办理房产过户就必须要进行公证。究竟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房产过户公证呢?律师365小编将在下文中告诉你答案。一、哪些情况要进行房产过户公证?不是所有房产过户都要办理公证的,比如进行房产过户时就不用公证,同样过户也不需要公证,那么哪些情况要进行房产过户公证呢?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目前需要办理公证的共有四类房产。(一)房产办理过户。通过继承取得房产应当先到公证部门办理《书》。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除了提供相应的材料外,公证书不能缺少。(二)赠与房产办理过户。赠与人要办理《赠与公证书》,而受赠人也要办理《接受赠与公证书》或者是双方共同办理《公证书》,只有取得公证过的赠与证明才能办理房产过户。(三)作为遗产分割的房产办理过户。首先要经过公证,并且在遗嘱生效后,人或遗嘱受益人,在根据遗嘱内容分割遗产时,对于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也需要经过公证,然后才能办理遗产过户手续。(四)涉外和港澳台的过户房产,该协议也必须经公证部门公证后,才能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二、房产过户公证的费用(一)通过继承取得房产办理过户的费用继承过户的税费支出是最低的,因为继承的房产没有营业税、和契税,只需要缴纳公证费。继承人凭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房管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更名就可以了。公证费(二)获得赠与取得房产办理过户的费用办理赠与过户,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契税和公证费。赠与过户是没有营业税的,因为赠与是被认为是无偿受赠的行为,所以需要受赠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赠与过户也需要缴纳公证费,再加上契税要远远高于买卖过户的税费。办理需交纳的费用:办理房屋赠与的费用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房屋评估费,由评估部门收取(如按指导价计税不收取评估费);二是房屋赠与公证费,由公证机关收取;三是按房屋评估价或指导价的3%收取的契税,由国家税务部门收取。另外还有每本
5 元。综上可知,上述四种情况下的房产办理过户时是需要先进行公证的,具体包括继承的房产、赠与的房产、作为遗产分割的房产以及涉外和港澳台的房产。律师365小编同时还为大家带来了关于房产过户公证费用方面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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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是指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手续,加名字是否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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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继承房产过户必须公证?违法的_新浪新闻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最高法院
  公报案例指出:
  司法部、建设部于1991年联合下发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
  继承房产需要过户,即便各种手续齐全,但到房管局办理的时候,房管局通常会提出,得先去公证处办理公证。这样的做法普遍存在,要办过户的当事人或许也没更多考虑,就到公证处缴纳了一笔“公证费”
  然而,你可能不知道,这个已沿袭许多年的做法,其依据是一份23前的通知———司法部、建设部于1991年联合下发《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按该“联合通知”的要求,不管是法定的还是遗嘱继承房产,还是赠与、遗赠房产,只要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都需要提前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而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一个重要信息:这一份联合通知,被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公报案例完全否定。最高法院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但“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在最高法院的公报案例中,南京一位市民因为这事选择打官司,并且告赢了房管局。
  我们身边,还不断发生着不少强制公证,这些做法是否合法?不公证是否就没有法律效力?……今起,成都商报将推出系列报道予以关注。
  遗产留给恋人,办理过户遇障碍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公告了一起南京市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法律界、公证行业及社会上引起很大关注。有律师称,这一公报案例否定执行了23年的继承房产、赠与、遗赠房产过户需要办理公证才能过户的做法,影响极大。
  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833号南方花园A组团23-201室房屋所有权人为曹振林。日,曹振林亲笔书写遗嘱,将该房产及一间储藏室(8平方米)以及曹振林名下所有存款金、曹振林住房中的全部用品无条件赠给一个名叫陈爱华的女士。日,曹振林去世。
  之后不久,受赠人陈爱华准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被拒绝。当陈爱华再次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江宁区住建局)以“遗嘱未经公证,又无‘遗嘱继承公证书’”为由,答复不予办理遗产转移登记。
  为此,陈爱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江宁区住建局拒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行为违法。“这个诉讼实在属于无奈之举。”陈爱华的代理律师李功成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称,陈爱华与立遗嘱人曹振林属于恋爱关系,由于曹生前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于是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留给了恋人陈爱华。
  “在第一次被拒绝过户登记后,陈爱华也去申请了公证,由于找不到曹的法定继承人,遗嘱公证办不了。”李功成律师说,无奈之下,陈爱华只能选择行政诉讼,起诉江宁区住建局不作为,要求其办理过户登记。
  办案法院:“联合通知”不能作为依据
  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了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联合通知”的效力问题上。江宁区住建局之所以拒绝为陈爱华办理登记,其依据正是这份“联合通知”的第三条规定:要求受赠人必须持“赠与公证书”或“赠与合同公证书”及相关手续,才能为其办理过户登记。
  经过审理,江宁区法院认为,这份“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据此,法院判决江宁区住建局限期为陈爱华办理过户登记。
  此案进入二审后,由于住建部门撤回上诉,一审结果就此生效。
  “判决生效后,江宁区住建局很快就办理了过户。”李功成律师介绍,案件持续了两年多,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也多次协调,希望住建部门能主动把过户登记给办了,但住建部门一直不办理,法院最终下达判决书,认定住建部门要求公证依据的“联合通知”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成为必须公证的依据。律师说,陈爱华案件的胜诉,引起了南京当地的广泛关注。
  最高法院:“联合通知”与法律相抵触
  南京陈爱华诉江宁区住建局一案的办案法院向成都商报记者提供了案件的承办法官、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朱静对于此案的一些思考和感受的书面材料。
  办案法院法官:
  “联合通知”人为增加负担
  朱静法官指出,“联合通知”属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物权法》《继承法》及《房屋登记办法》,不应将“联合通知”规定的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作为继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更何况行政行为的实施还应合乎合理性要求,‘联合通知’将遗嘱公证作为继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在人为增加相对人负担的同时,不适当地减轻了房地产管理机关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的审慎审查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责任,有悖合理性原则。”朱静表示。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公告了南京这起行政诉讼案件,并引发关注。最高法院以“裁判摘要”的形式阐明如下: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
  南京住建局:
  公告无异议就可办理过户
  “据我了解,今年年初,南京市住建部门有新的精神,对类似陈爱华案件的情况,不再要求必须公证。只要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继承房产的手续齐全且真实合法,经过公告无异议后,则可以直接办理过户登记。”李功成称。
  但这一说法没有得到住建部门的正面印证,不过,成都商报记者通过服务电话,咨询了南京市住建局和江宁区住建局房屋登记部门,均表示如果手续齐全,公告无异议后,可以办理相关房产登记。   (原标题:继承房产过户必须公证?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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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告一方的“胜诉率”,成为一项衡量司法运行状况的“关键指标”,也确实是中国行政诉讼的特殊性所在了。行政诉讼“立案难、胜诉难、执行难”等三大难问题,其中的“胜诉难”成为问题,也诠释了这种特殊性。
强行出台的移民体制改革,这项改革措施一旦落实,将有至少数以百万计的非法移民可摆脱被强制驱逐的命令。最终这项表决以219票赞成、197票反对的结果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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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小常识】赠与房屋过户是否需要公证? 来源:云南房屋网&&&作者:云南房屋网-罗&&&访问:4580次&&&&时间:   云南房屋网讯 是否需要公证?两政策冲突,群众很疑惑。  去年6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批准实施《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房屋赠与过户将不必再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近日一些南宁市民办理房产赠与过户手续时发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确已不需公证,但税务部门仍需要赠与公证书。由于办理公证书需要评估和缴费,房产部门免除赠与公证的这项规定,还是不能给群众带来实惠和便利  把房子赠与父母仍需公证  徐女士很有孝心,她打算将自己的一套房子赠送给父母。在网上,她查阅了相关的办理房屋赠与过户资料后,了解到自日起,房屋赠与过户将不必再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上个月底,她就拿着身份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以及相关资料来到南宁市住房局房屋产权交易中心。该中心工作人员说,赠与房子虽已不需出具赠与公证书,但还是需要提供完税证明以及相关证件。随后,徐女士前往南宁市地税局打算办理完税手续时,被告知,办理赠与房子可享受一定免税政策,但需要到南宁市公证处进行公证。  记者从昆明市公证处了解到,目前他们收取的公证费是房子总价的1.8%,价格是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所出具。徐女士的房子至少能评估到50万元,她如果赠送给父母,就要支付9000元公证费,评估费用另计。  政策打架群众难享实惠  “办理同一件事,一个部门说免公证,另一部门说要公证,这到底怎么回事?”徐女士说,如果没办法免去公证环节,去年房产部门出台的这项规定,群众还是享受不到实惠。5月8日上午,记者先后向南宁市住房局和地税局咨询此事。住房局交易管理科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办理房产赠与过户手续,只要提交赠与合同原件即可,不需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但其他办理程序和提交的资料还是和原来一样。  “
办理房产赠与过户,我们需要进行公证,才可免个税。”南宁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科的一名女工作人员说,地税局和住房局是两个不同单位,她不清楚房产部门是否需要公证,但目前她们办理房屋赠与手续,还是需要公证书。  该地税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的相关人士则表示,自去年6月份起,他们就已接到不少人反映这一情况,也把相关问题报告了上级,但目前还未收到不需公证就可减免纳税的通知,所以他们还是按原来的法规实施。  民生问题部门应通力合作  由于在办理房产赠与过户中,涉及的两部门没有出台统一的措施,这意味着住房局出台的免公证措施已无实际意义,高额的公证费和复杂的公证流程还是无法避免。“涉及民生问题,部门间应通力合作,才可打破政策壁垒。”广西政法学院孙玉宁副教授说,各部门有制定本部门法规的职权,但制定这些法规前,应充分考虑人们的意愿。有些法规涉及到几个部门,在颁布前,应该互相沟通和协商,这样才能更好地为民所用。  业内专家表示,从目前的情况看,住房局出台的免公证规程是做到为民所想,但还不是为民所用。在过户中,由于税务部门跟不上脚步,群众还是品尝不到政策甜头。南国法援公益律师赵明堂认为,徐女士要办的是同一件事,但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房屋登记管理法律关系,一个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关系。现在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只是对登记管理的相关规程作出了改变,但税务机关并没有对税务管理的法规做出修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公证证明,因为法规依据支持,并不违法。如果原来的税收法规,并没有明确这一要求,徐女士有权拒绝税务机关的要求出具房屋赠与公证。  更多流程信息,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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