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与重庆万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重 庆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06)渝二中法民终字第5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油脂大厦6楼。
负责人陈家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卿卿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万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万州区农村信用社)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區太白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从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丽屏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Φ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万州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06)万民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05年2月25日,原告万州区农村信用社与被告太保万州公司签订了《車辆招标承保协议》该合同约定,原告万州区农村信用社将所有的36辆汽车(包括本案涉及的号牌为渝AF2088奥迪小轿车)由被告太保万州公司Φ标承保;保险条款按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2004年版》条款执行;保险险种具体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含无过失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破碎损失险、基本险及附加险不计免赔险;保险费的交纳按照保单约定交费期限按时交納(从起保日起一个月内)2005年6月24日,原告万州区农村信用社向被告太保万州公司递交了《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和保险单》同日,双方簽订《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保险单约定的内容包括:保险车辆号牌为渝AF2088;保险险别名称:车辆损失险(全部损失)的保险金额赔償限额为366667元、车辆损失险(部分损失)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5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200000元、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责任险(车仩人员)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5人,50000元/人、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险期限自2005年6月25日起至2006年6月25日止;保险单號:ACHQ851ZH405B000355Y;明示告知:1、鉴于投保人已向本公司递交投保申请并同意按约定缴纳保险费,本公司依照承保险别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擔保险赔偿责任。2、请您在收到保险单后立即核对保险单内容如与事实不符,请立即通知本公司采用批单批改自行改动或采用其他方式更改无效。3、请您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被告提供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2004年版》第三十三条约定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第三十八条约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并可不退还保险费: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该保单签订之日,原告万州区农村信用社向被告太保万州公司交纳了保险费4559元2005年11月16日18时30分,王玉森驾驶原告承保的车辆渝AF2088奥迪小轿车由万州区五桥方向朝城区方向行驶当行至沙龙路三段稻香村門前路段时,与行人陈光珍相撞造成渝AF2088轿车受损,陈光珍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抢救费、死亡补偿费、车損等相关费用共计75200.07元2005年12月2日,重庆市万州易源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受交警部门委托对渝AF2088轿车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测鉴定,結论为:1、该车转向灵活有效2、该车前制动、整车制动力、驻车制动力符合国家标准,后制动力差超出国家标准3、该车灯光偏差超出國家标准。4、雨刮、喇叭齐全有效据此,交警部门于2005年12月7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玉森驾驶机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車上路行驶且行径人行横道时遇行人通过未停止让行,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申请后,被告于2006年4月3日向原告作出《關于渝AF2088号车“11.16”事故赔付说明》鉴于本案具体情况,我司按事故总损失金额70555.62元的80%赔付原告万州区农村信用社已领取被告太保万州公司賠付的56444.50元,但一直要求被告全额赔偿未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