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成立业主起诉业委会起诉状后,物业是否需要重新和业主签定物业缴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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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如果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有权不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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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有权不交物业费
没有业主委员会,可以不交物业费分类:房地产开发纠纷  应该说,关于“物业费拖欠”的话题讨论从商品房市场诞生那天起就没有停止过,近来,随着对业主的强制执行案一一现于诸各大媒体更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 交,还是不交?欠,还是不欠?这个问题让许多因各种原因无奈欠费的业主举棋不定。 针对这一焦点话题,著名律师秦兵近日大胆提出了“没有业委会,就可以不交物业费”的观点。秦兵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没有业委会,业主就没有代表自己管理公共财产的民事主体,相当于权利无法实现,当然就不必付费,就可以督促各方尽快成立业委会,这是解决北京90%小区没有业委会成本最低的方法!” 为了让广大读者了解秦兵理论的精髓,本报特别对其进行原文刊发。 近来,物业费的追讨已经成为媒体报道的热点问题,物业服务机构似乎凭借“事实服务”更加“理直气壮”、“有恃无恐”,见“欠费”的就诉,甚至专诉名人,以期对其他同区而住的业主达到敲山震虎的目的。自古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遗憾的是,物业服务机构似乎没有搞明白“物业费”到底是怎么产生的,真的是社区进住了物业服务机构,业主就应该交服务费吗? 没有业委会,公共权利无法行使,谈何收费? 物业管理最早是在19世纪伴随着多层建筑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由于其共用部位和设施由多个业主所共有,各所有权人的要求又各异,必然导致各种纠纷发生。为了统一意见、便于管理,业主组成业委会对公共部分进行维护,对社区秩序进行自治管理,保证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使业主有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成立业委会并且通过业委会选择物业服务,那么是否请物业服务机构、请哪家物业服务机构由全体业主决定,是业主共同选择、共同付费、共同受益的集体消费行为,而能代表全体业主的这个组织,只有业委会! 业委会通过代表大多数、保护极少数的表决规则,整合统一代表广大业主的分散意志,使业主选择物业服务机构、决定社区重大事宜的权利得以有效地实现。从国际社会上近百年来的经验可以看出,业委会是保护业主的财产权与社员权、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最有效组织形式。可以说,如果社区没有业委会,那么业主在社区中近30%的公共权利就没法行使,无权利即不必付费,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当然有权不必支付物业费! 除此以外,通过建立这种“无会既无费”的制度,也可以实现业委会的快速成立。大家知道,在实际中成立业委会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首先就是物业服务机构的干涉和阻碍,他们已经意识到一旦业委会成立,其管理地位势必会受到影响,担心因服务质量差而被解聘,所以就会千方百计设置障碍,如禁止业主张贴公告,阻挠业主聚会等等,以破坏业委会的成立。再次,与物业服务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行政部门,也会在成立业委会中以种种理由否认成立程序的合法性,导致筹备组重新组建,有的社区甚至近十余年无法成立业委会,极大地挫伤了业主的积极性。 没有业委会,业主们根本无法行使其公共权利,“无权利即无费用”——既然业主们无法行使公共权利,自然就不必支付费用。从实际中来看,一旦无人付费,那么物业服务机构为了及时获得自己的报酬,就有可能协助业主尽快成立业委会。 所谓“事实服务”实际是强买强卖 我们换种思维方式,站在一个更高的位置来考虑,我们为何要向政府纳税?是因为有一个能够代表我们利益的政府,人民选举了政府,要求政府为人民提供服务,政府作为人民的代表来实现对公共利益的管理,为我们提供公共服务,例如:治安、交通等。如果没有一个合法的政府,我们当然就没有必要纳税了。 对于社区也一样,业委会就是我们选举出来的小“政府”,物业费就是让业委会通过选择物业服务机构为公共利益提供服务的费用,如果没有业委会,业主就没有代表,当然也就不必支持物业费了。 可见,不成立业委会,业主是有理由不交物业管理费的。至于某些物业服务机构的那根可笑的“事实服务”的救命稻草,各位业主更不必害怕。有的物业服务机构经常以业主在办理入住的时候交纳了物业费,主张业主已事实接受了他们的服务,其实这是典型的强买强卖,他们似乎根本就不知道: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作为委托人个人的业主不仅可以因威迫而要求撤销合同,也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而且对于委托合同的解除来说,无需任何理由! 在没有成立业委会前,业主以不缴费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是成本最低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使物业服务机构减少对业委会的干扰,协助业主尽快成立业委会,使业主的公共权利能够得以行使,最终实现社区的有效治理,实现社区的安全、清洁与安宁。 我们的一切权利都是争取来的,不这样,业委会永远是空中楼阁,永远遥不可及!只有积极行动起来,让社会充分尊重业主的选择权,业主的权利才能够得到保护,和谐社会才能最终实现! 为“偏激”喝彩 “没有业委会,可以不交物业费?”在许多人看来,秦兵的“理论”多少有些偏激。但是,这却不能不说是一个大胆的创意。 “如果采纳了我的建议,物业公司明天上班后的第一件事就是赶紧成立业委会。”秦兵笑道。 “做人累,做业主更累。”这几乎是所有小区业主的真实感受。 “维权难,成立业主委员会更难。”这是每一位社区维权先锋的最大体会。 秦兵手机的铃声是《国际歌》,听来很悲壮,但是却反映了一个现实—— 在目前的中国,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一场轰轰烈烈的运动,累并悲壮着。 累,来自于各种抵触。 开发商、物业公司由于害怕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对他们的“夺权”,在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往往扮演“不作为”的角色。 累,还来自于业主的漠然。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成立业委会主张自己的权利,似乎只是筹备组少数几人的事。似乎只有当火烧到自家时,老兄才会着急。其他的,什么私搭乱建、什么保安不力、什么物业费不明去向,除了偶尔发几句牢骚外,似乎都与自己无关。花钱请律师组织成立业委会?更是不可能的“幻想”!更有业主,还会无端怀疑筹委会会员的动机。 其实,累,主要还在于现行法规疲软的执行力。 必须召开业主大会、2/3业主通过才能有效——这些在现实过程中都很难推进。 所以,在筹委会委员挨家挨户送选票后,等待他们的往往是过程的停滞或流产,委员们的热情也会在一轮轮的讨论、谈判后变成无奈的苦笑。 “业委会”从上个世纪90年代末,伴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开放,就开始在业主中“流传”,但是时至今日,成立业委会的比例至多不过10%。其中的原因,我们上面已经做过分析。 如何提高业委会成立的可行性? 前不久,北京市发布了“不成立业委会,不能评优秀小区”的通知,对于那些追求进步的物业公司,应该还是一种积极的促进,但是对于那种“自甘堕落”的管家,则如同耳旁风,没有任何意义。 这种就高不就低的方法,并不适用对于业委会望穿秋水的中国小区,所以,秦兵大胆的、具有强制性色彩的设想也就具有了“革命”的意义。至于如何让其初看来“天方夜谭”的设想落地,则欢迎大家献言献计。在还有2天就要到来的2006年,希望关乎众多业主切身利益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事业能有所突破。如果哪位在这方面有独创性的发明创造,我们一定推荐其入围“诺贝尔”和平奖,至少也是“中国社区和谐奖”! 让我们大家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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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交物业费也不是办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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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因为物业有权利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布物业费使用情况。如果不能提供,可以不予交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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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要组织,问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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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需明示其服务内容,业主委员会是否成立不构成是否需要支付物业费的毕业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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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业主委员为未成立之前,开放商一般会委托物业公司进行前期管理,业主有义务交付物业费。待业主委员为成立后,再另行决定是否续聘或者选择其他物业公司,前期管理的物业公司不再续聘的,须将管理期间的物业费使用制作明细,予以公示,若对物业的使用有异议的可想业主委员会提出。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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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是否交物业管理费与业委会是否成立之间,是没有什么联系的。就象小学生交不交学费,与其父母是否离异没有什么联系一样。
如果你觉得物业费收取有问题,或物业服务不到位,是可以拒交一定物业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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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成立前,一般都是由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不能因未成立业委会而拒交物业费。
对于你提及不了解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可向物业公司要求将该部分费用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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