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后挂靠被挂靠方收取的管理费用要确定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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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收取的(挂靠费)管理费是否应缴营业税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题:我公司属建筑安装行业,下设项目部,承揽工程由公司签订合同后由项目部承建,公司对项目部跟踪服务(包括质量、安全等)所有一系列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给项目经理交五大保险,工程开工竣工由公司办理预、决算,工程款进公司账户,税金由公司上缴。收取管理费后,其余工程款划回项目部,由项目部支配使用。项目部自负盈亏。请问该企业2012年收取的(挂靠费)管理费是否应缴纳?
  答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实际已构成建安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再另外缴纳。因此应以建筑公司为纳税人,对挂靠业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计征营业税,管理费不宜重复计税;如建筑公司只收取管理费,收入不全额入账,不开具发票,则对收取的管理费按&服务业&税目征税。
  另可参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企业收取挂靠管理费征收营业税等业务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78号一、关于建安企业(被挂靠单位,以下简称被挂靠方)向施工队(以下简称挂靠方)收取挂靠管理费的征税问题建筑安装施工队由于不具备承接建筑安装工程的资质,往往采取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建安企业并以被挂靠方的名义承接建安工程,被挂靠方负责工程结算,通过划拨工程款给挂靠方时以座扣或其他方式收取挂靠方的管理费,具体施工由挂靠方负责,同时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将收到的工程款缴纳建安工程营业税。鉴于被挂靠方向挂靠方收取管理费与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工程结算价款收入是两个不同的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应税收入,建安工程结算价款应全额按&建筑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挂靠方支付给被挂靠方的管理费,属于被挂靠方为挂靠方提供了签订承接工程的合同和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的服务,因此对建安企业(被挂靠方)向施工队(挂靠方)收取管理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按广东省税务局规定,座扣方式收取的管理费按服务业收取5%的营业税。
  因此建议贵企业与当地税务机关做好沟通工作,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政策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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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53 谈建筑业挂靠行为管理现状及税收管理建议;建筑行业的挂靠行为指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企业、其他;一、我县建筑业挂靠行为现状分析;我县具有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共五家,一部分不具备施;二、挂靠行为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一)偷逃所得税;(二)营业税征收不到位;三、税收管理建议;(一)应以法律形式明确挂靠经营行为的认定;(二)加大税收管理力度;包人应缴的所得税切实征收到位;(
谈建筑业挂靠行为管理现状及税收管理建议
建筑行业的挂靠行为指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施工任务的行为。挂靠的双方当事人,其中以出借公司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称为被挂靠人,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一方称为挂靠人。建筑行业的这种挂靠行为,给日常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一、我县建筑业挂靠行为现状分析
我县具有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共五家,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一般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为承揽建筑工程,通常挂靠在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进行经营,而资质企业则向挂靠户按中标工程额的0.5-2%收取管理费用。被挂靠方不参与挂靠方的实际经营活动,挂靠方单独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并以被挂靠方名义设立银行账户。一般情况下,建筑业行业平均利润应在10%以上,但在实际中发现,建筑挂靠企业由于经营管理形式及会计核算方式的特殊性,此类挂靠户大多数账上反映的是亏损或微利。我们在税务检查时发现有的公司只是简单的根据挂靠方申请代开发票所载明的建筑工程额登记工程结算收入,根据代开发票时缴纳的建筑业税金登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将收入减去税金及附加后的数额确定为工程成本,造成账面亏损。这种现状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造成了建筑业税收管理漏洞。
二、挂靠行为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一)偷逃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建筑业企业普遍实行工程项目经理制,工程项目以公司名义中标后,由项目经理或挂靠单位负责生产施工,项目经理或挂靠单位负责人按一定比例上交管理费后,工程的经营成果全部或部分归项目经理或挂靠单位负责人。公司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或挂靠单位负责人分别聘请财务人员进行核算,企业取得的外来原始凭证(如购进建筑材料的发票等)却无法同时满足在公司和分公司同时进行核算。这种情况下,挂靠人难以凭有效凭证将材料成本、机器折旧、低值易耗品摊销等在被挂靠人的帐上作为成本费用处理,只能通过提供假材料发票、虚增工人工资表,甚至用白纸单据来填补费用,掩盖利润,逃避有关税收。特别是人工费用在建筑成本中占的比重较大,工资的签收随意性较大,挂靠人自行编制工资表现象非常严重,致使挂靠人(项目经理)的个人所得无法得到有效控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的建筑企业以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用为主,不核算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收入,造成工程收入隐匿在挂靠方,导致企业所得税流失。
(二)营业税征收不到位。实际情况是被挂靠方不参与挂靠方的生产经营,无法掌握工程进度、工程拨款、发票开具以及纳税申报等情况,易造成隐瞒收入现象,导致营业税征收不到位。同时,需要通过招投标的工程一般工程规模比较大,周期较长,也给挂靠方隐藏收入、偷逃税款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税收管理建议
(一)应以法律形式明确挂靠经营行为的认定。挂靠行已成为普遍行为,应尽快以法律形式明确认定,并进一步确定纳税主体。
(二)加大税收管理力度。在目前建筑工程项目普遍采取挂靠、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加大工程承包者的所得税征管力度,要求建筑公司将工程合同、承包合同、会计核算方式按工程项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个人承包的则依法明确建筑公司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工程收入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应定期检查是否有挂靠施工的现象,一旦发现,责令挂靠方限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告知被挂靠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拨付工程款项,并做好对工程承包合同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建筑工程收入及工程进度,将承
包人应缴的所得税切实征收到位。对于无建筑资质挂靠经营的建筑企业和内部二级核算的分公司、项目部,要求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否则实行核定征收。同时,加大“以票控税”力度,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扣代缴建筑业相关税收,进一步堵塞税收管理漏洞。
(三)规范账簿管理。税务机关加大对被挂靠方的税收管理力度,要求被挂靠方(建筑企业)健全账簿,规范记账行为,合理取得各种相关原始凭证。根据县情,要求建筑企业提高管理费预收标准(由1%提高到10%),管理费用中包含税金(包括3.27%的营业税金及附加,0.03%的印花税,预交0.5%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费以及报送合法原始资料、会计凭证的保证金。对能提供合法资料、会计凭证的,待工程竣工决算清缴税款后由被挂靠方退还保证金。对不能提供的,挂靠方不予退还保证金。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建筑企业的一个银行账户为唯一的结算账户,所有挂靠方的工程结算款项必须通过该账户结算,从而控制其从工程开发单位收支工程款项的行为发生。
(四)强化综合治税完善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与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资料信息,确保建筑业税收征管有序开展。提请政府组织纪检、审计、财政、金融等相关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发票开具、款项拨付及其他涉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保证建筑业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对偷逃抗税及时处理,对欠税及时清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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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建筑业挂靠经
营行为营业税纳税义务的确
  就挂靠经营行为在营业税纳税人的确定方面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存在两个营业税纳税人,一个是被挂靠企业,应就收取的管理费履行纳税义务,一个是挂靠方,应就挂靠项目履行建筑业纳税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只存在一个纳税人即被挂靠企业,应就挂靠项目履行建筑业纳税义务。现实税收征管中也存在部分被挂靠企业既按收取管理费申报缴纳了“服务业”营业税,也按承包合同金额在开票环节缴纳了“建筑业”营业税。
  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是被挂靠企业,负有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施工义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采取挂靠方式经营判定纳税人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合同签订一方是被挂靠企业,是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载体,因此也应被认定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同时《建筑法》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在建筑领域是禁止挂靠经营行为存在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更应该是建筑合同的签订方-被挂靠企业,而不应是挂靠方。
  4、建筑企业如果将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接受分包方是营业税纳税人,但《建筑法》规定分包方也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正是由于没有资质,挂靠方才采取挂靠经营方式的,从这个层面讲,挂靠方不是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5、上交的管理费是否应税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被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另一种观点认为,收取的管理费应是挂靠经营方式下被挂靠企业和挂靠方经济利益的划分而已。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被挂靠企业是否为挂靠方提供了服务。从整个项目工程的合同签订情况看,合同签订方是被挂靠企业,企业经营资质也属被挂靠企业所有,不存在提供服务的情况,被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和挂靠方从挂靠项目取得的收益更应该是双方共同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式。
  (2)许多被挂靠企业按管理费确认收入缴纳营业税的政策依据是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①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②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③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由于基本上所有挂靠经营方式下后两个条件都不能满足,所以被挂靠企业就收取的管理费按“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了营业税。
  上述挂靠经营收取的管理费按“服务业”征缴营业税存在几方面的问题,一是不存在被挂靠企业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承包出租的情况,目前绝大多数企业未将取得的资质纳入无形资产核算;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用企业资质的行为;三是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六)项的内容已被财税[2009]61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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