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验收管理

近日,广西自治区厅印发《自治区國土资源厅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属各单位的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以加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流失

《办法》明确,厅党组一把手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管理负总责,分管财務的厅领导分管厅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管理工作;其他厅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管理负领导责任。

《办法》强调,厅机关各处室和廳直属事业单位资产购置一律纳入预算管理工作人员内部工作调动时,办公设备“物随人走”,不再另行配置。工作人员调离、退休时,应当辦理资产清缴手续,并做好资产管理台账登记工作厅机关和厅直属事业单位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管理情况将作为安排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办法》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出租、出借的权限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厅机关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茬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必须报厅办公室、财务处审核,经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同意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厅直属事业单位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必须报厅财务处审核,经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同意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厅机关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经厅办公室、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批。厅直属事业单位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经厅财务处審核后,报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批厅机关和厅直属事业单位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经厅办公室、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財务的厅领导审批。

《办法》还规定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处置的权限厅机关、厅直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的處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由厅办公室、财务处审核,经廳长或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厅机关、厅直属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000万元以下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由厅办公室、财务处审核,经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同意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厅机关、厅直属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價值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的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由厅办公室、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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