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却标注sc生产许可证标志条件,属于什么行为?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范文十篇】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范文一:潍坊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五年九月一日)
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通过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该条例以国务院第440号令发布,并已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
生产许可证管理是从源头上加强生产监管的有效措施,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关系到经济的稳健发展,更是与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件大事,是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深入持久的宣传,推动社会有关方面学好、用好这部行政法规,努力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注意宣传效果,通过开设法制专栏、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咨询、组织知识竞赛等方式,引导广大企业和公民在广泛参与中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用法。要明确学习培训的重点对象,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
二、加快推进生产许可证和市场准入步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尽快摸清企业和产品的底数,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搞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培训宣贯等工作,督促、帮助企业尽快申报生产许可证,尽早取得准入资格。各级质监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责任部门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质监部门开展工作。
三、完善监督制度,强化生产许可责任。要强化对生产许可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明确和落实许可证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企业和企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实现生产许可受理、审查、检验、申报、证后监督等环节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四、加强队伍和机构建设,提高生产许可执法水平。要按照生产许可工作的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公正廉洁的行政管理队伍,建设一支工作扎实、奋发有为的专职区域监管队伍,建设一支作风顽强、敢打敢拼的专业执法队伍,建设一支业务过硬、甘于奉献的检验专业队伍。要进一步加强对现有审查机构和检验机构的管理,保证审查和检验工作科学、规范、合法。
五、加大小作坊监督力度。对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达不到市场准入条件的要采取帮扶的方法,使其限期达标。如经多次帮扶整改仍无法达到标准的,要依法关闭;对“三无”企业,也就是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更无生产
许可证的“黑户”,要列出名单,依法取缔。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也要在各自监管环节内,继续开展好食品卫生安全整顿工作。
六、加大无证查处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大力组织开展无证查处工作。要严厉查处未获证企业的违法生产行为。严厉查处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书、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行为。
七、加强组织领导。质监部门作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经贸、工商、公安、卫生、建设、贸易、新闻、中小企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密切配合质监部门开展工作;各县市区应按照本实施意见,抓好辖区内《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范文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讲义
黄璞琳()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是国务院日以第440号令发布的,已经于日起开始实施。该条例的主管机关,是质检部门,但我们工商机关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中也有监管职权。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内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以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为重点的行政许可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区别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以监控工业产品本身的质量安全为核心,即产品出厂后在销售、存储、使用中的质量安全问题;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都是以监控相关行业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等问题为核心,与相关产品本身的质量没有直接的关系。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内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企业、个体工商户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发展沿革。
我们平常所说的“无证产品”中的证,就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我国刚刚开始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逐步转变。一些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哄而起、盲目上马,设备陈旧、管理混乱、粗制滥造,致使不少质量低劣的产品流向市场,许多恶性质量事故不断发生。其中,与人民群众生活联系最密切的低压电器等产品,质量问题最为严重。根据1979年的一项调查,被调查的640家低压电器生产企业,产品合格率仅有10%。为此,国务院1980年批转了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关于整顿低压电器产品质量,试行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国机二发,,1980"16号),开始对低压电器、民用电度表等产品试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日,国务院以国发,,1984"54号文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试行条例》,正式开始在全国对重要的工业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日,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再次重申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1998年前,国家将食品添加剂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两类食品,纳入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1998年1月,山西朔州发生了特大假酒事件。为此,国家又规定对白酒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国家质检总局分三批对米、面、食用油等28类食品全面实施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并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加贴QS标志。
2005年颁布生效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是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修订的基础上出台的,有很多重大改革和创新。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效后,1984年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同时废止,但1986年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仍然有效。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
1、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主要包括涉及食品安全、人身财产安全、金融安全和信息安全、劳动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等六大安全类产品。
2、以下两类产品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是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工业产品,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是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工业产品,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根据国务院2003年发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凡列入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我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截至2005年,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臵、低压电器、小功率电动机、电动
工具、电焊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照明设备,电信终端设备、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机动车辆轮胎、安全玻璃、农机产品、乳胶制品、医疗器械产品、消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等19大类132种。
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过,《认证认可条例》的主管机关是质检部门,我们工商机关对销售、进口、使用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行为,没有监管权,但对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可根据《产品质量法》进行监管。
3、对于列入了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监管,不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于列入国家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不准出口。
例如,对于进口的食用油,我们就不能要求其取得国内的生产许可证。
四、“四统一”制度。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统一目录,是指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自行决定。
统一审查要求,是指各类产品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自行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全国统一。
统一证书标志,是指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生产许可证标志统一使用QS标志,即不管是食品还是其他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都由
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数字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数字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数字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统一监督管理,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由质检部门负责,工商机关则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中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管。
五、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程序问题。
1、生产许可证属于企业登记的后臵许可,而非前臵许可。也就是说,是先办营业执照,再办生产许可证。
2、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3、企业申办生产许可证,是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般由质检总局核发;但根据需要,经质检总局确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工作。
5、获证企业名单,由质检总局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及时通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
6、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
六、产品标注及委托加工问题。
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当然,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标注标志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时,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并明确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
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七、对无证生产及销售无证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1984年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对无证生产未设定行政处罚;1986年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则对生产销售无证产品行为,按货值的15%-20%罚款。新《条例》加大了查处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的力度,对无证生产的,由质检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过,对于无证生产行为,工商部门无处罚权。
根据该《条例》第65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机关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中,对该《条例》第46条至第51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查处职责。根据该《条例》第37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在查处以上违法行为时,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权、查阅复制资料权、查封扣押违法产品权。
工商机关主要对以下违法行为有查处权:
1、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注: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修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时,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改为: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范文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知识要点
开展生产许可证工作要把握四条基本原则
要牢牢把握
科学公正原则:要严格按照规定和技术要求开展受理、核查、检验、发证工作,保证科学性。尤其要强化生产许可证的实地核查工作,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生命力。一定要以实施细则为尺度开展核查,把实施细则吃深、吃透、吃准,以避免把握尺度不一的问题发生。同时,要以公正的态度开展工作。要平等对待各类企业。企业对核查、检验机构的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受理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核查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工作机构和人员不得拖延时间、不得刁难企业、不得从事相关生产、销售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牟取其他不当利益。
公开透明原则:做到
程序合法原则: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现场核查、产品检验、发证以及证后监督等各个环节,都要依据法定的权限、步骤、方式、时限和费用标准等进行,保证程序合法。
便民高效原则:尽量简化环节,按照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时限,在确保发证质量的前提下,要尽可能为申请人提供方便。每一个阶段,条例都提出了明确的时限要求。
实施《条例》应抓住的重点
把握一条主线:依法行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是质监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许可。要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做到科学、公正、廉洁、高效。在组织工作上,要做好各项配套法规、文件的准备,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相应制度建设和实际应对准备,做好具体实施、实际操作层面的各项准备,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执法,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水平。
明确三个目标:一是生产许可证工作必须以人为本,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二是生产许可证工作必须服务宏观调控,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大力推进构建和谐社会。三是生产许可证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始终围绕国民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
坚持四个严格:一是严格产品范围。要紧紧抓住涉及食品安全、人身财产安全、金融安全、通信安全、劳动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等六个安全的产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86类产品发证,把
违规企业。四是严格执法。要切实把无证查处作为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要全面履行《条例》赋予的调查权、查阅权、扣押权、封存权,严格实施无证查处。要切实加大对无证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并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取缔违法企业,从源头上彻底根除无证非法生产。各地在查处时要注意,不得到流通领域去查销售无证产品的行为。
落实三项责任:一要落实生产许可证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范文四:CP-XK-01-SL2101
农药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受理工作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由市局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日国务院,国发[2005]40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联[号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7]57号 3 许可条件
有营业执照。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a)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
1)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置:生产百草枯母药、百草枯水剂高中温钠法生产工艺:生产溴甲烷原药的甲基溴生产装置:生产三氯杀螨醇(原药)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工艺。
2) 限制新建项目: 1999年9月日起不得新建氧乐果原药、甲拌磷原药、灭多威原药、克百威原药、林丹项目;日起不得新建磷化锌、敌鼠钠盐、溴鼠灵原药、溴甲烷、溴敌隆原药、特丁硫磷原药、杀扑磷原药、以滴滴涕为原料的生产三氯杀螨醇项目。 3.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申请要求 4.1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主体条件
a) 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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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申请人在其住所外设点生产的,生产地应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或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上级法人单位为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申请人应是农药(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体产品见表4.1.1)的生产企业(生产方式:生产、加工、分装),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a)生产方式:
生产:本厂有合成等的;
加工:外购原药加工制剂的;
分装:外购制剂成品直接分装成小包装的。 b)生产方式为加工的企业可涵盖农药分装。 4.1.4
申请人应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
对生产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淘汰类见表4.1.1),不得提交办证申请。
对投资建设限制类所列的国家禁止投资项目的(限制类见表4.1.1),不得提交办证申请。但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且能提供市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可以提交办证申请:
1)企业在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实施前(按表4.1.1中对应的限制日期前)建设的生产项目,现提出办证申请的企业;或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请期满换证的企业;
2)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3)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4)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
5)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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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发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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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XK-01-SL2101 注:1、标注*的为农药危险化学品产品;标注★的为剧毒品;#为产业政策限制品种。
2、制剂产品应标明规格。
3、产品标准一经修订,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进行核查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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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a) 申请人应理解掌握《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7]57号的规定要求;应按《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的核查要点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在http://www.网上可浏览或下载;
b)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4.3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c) 申请人应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网上填报申请事项,网上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d) 网上打印的申请书用A4复印纸。提交的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准确,与表4.1.1中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一致。
e) 此事项的受理时间将以受理大厅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为您开出的受理通知书上。
f)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新办 (见表4.3.1)
申请人首次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申请人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证书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请的。
变更: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 4.3.2.1
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的(见表4.3.2.1)。---如迁址; 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产品生产方式升级(分装升级为加工、生产;加工升级为生产)、增加生产地、集
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工艺发生重大变化;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时);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取证方式变更(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已经以所属单位名义获得了许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为集团公司方式取证;以集团公司名义取证的所属单位,从集团公司中独立并单独取证);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因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重新设立企业。
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见表4.3.2.2) 4.3.3
补领证书(见表4.3.3)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申请补领证书的。 4.3.4
期满换证(见表4.3.4)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期满换证的。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重新办理,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办办理。 4.3.5 注销生产许可证(见表4.3.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农药产品的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的。
CP-XK-01-SL2101
CP-XK-01-SL2101
表4.3.2 .1变更(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
CP-XK-01-SL2101
CP-XK-01-SL2101
表4.3.2.2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
CP-XK-01-SL2101
CP-XK-01-SL2101
表4.3.4期满换证 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从新办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
CP-XK-01-SL2101 (一套)
CP-XK-01-SL2101
行政许可收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6]69号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每增加一个生产基地增加审查费220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交付。
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受理人审核要求
新办 (见表5.1.1)
申请人首次申请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申请人持有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证书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请的。
变更: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 5.1.2.1
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的(见表5.1.2.1)。---如迁址; 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增加新的起动方式、增加生产地、集
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工艺发生重大变化;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时);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取证方式变更(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已经以所属单位名义获得了许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为集团公司方式取证;以集团公司名义取证的所属单位,从集团公司中独立并单独取证);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因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重新设立企业。
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见表5.1.2.2) 5.1.3
补领证书(见表5.1.3)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申请补领证书的。 5.1.4
期满换证(见表5.1.4)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期满换证的。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从新办理,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办办理。 5.1.5
注销生产许可证(见表5.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农药产品的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的。
CP-XK-01-SL2101
CP-XK-01-SL2101
CP-XK-01-SL2101
表5.1.2 .1变更(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
CP-XK-01-SL2101
CP-XK-01-SL2101
表5.1.2.2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
CP-XK-01-SL2101
CP-XK-01-SL2101
CP-XK-01-SL2101
表5.1.3补领证书
表5.1.4期满换证 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从新办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
CP-XK-01-SL2101
申请材料符合5.1要求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的,受理人出具受理决定书。在申请人提
CP-XK-01-SL2101
交的申请材料中,除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外,其他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复印件受理人应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5.2.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材料告知书一式二份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5.3
工作时限:即时
范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题答案
12、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
和对产品的
13、 质检总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
报送质检总局。
14、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
提前5日通知企业。
15、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指派
名核查人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
16、审查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
17、审查组对
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18、实地核查工作中,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
督局根据需要可以派1名
19、审查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20、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实地核查结论书面告知被核查企业。
21、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
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22、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封存样品,并及时进行
23、审查组应当告知企业所有
的检验机构名
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4、需要送样检验的,审查组应当告知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审查组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审查组应当将检验所需时间告知企业。
25、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决定。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26、 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
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以便公众查阅。
27、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
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延续申请。
28、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
的,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29、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
提出申请。
30、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
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31、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
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
32、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生产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
、发证日期、有效期。
34、生产许可证标志由“
”汉语拼音
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35、生产许可证标志由
。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36、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
,中间三位(×××)代表
,后五位(×××××)代表
37、 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
。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予标注。
38、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
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39、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生产许可之日起
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40、 企业可以
之日起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应当经出厂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决定或者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
1、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2、在哪些情形下,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决定?
答:(一)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者不配合审查的;
(二)企业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依法需要缴纳费用,但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
(五)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
(六)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3、在哪些情形下,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在哪些情形下,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一)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二)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准予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质检总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生产许可决定。
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4、在哪些情形下,,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注销手续: 答:(一)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
(六)企业申请注销的;
(七)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
(八)依法应当注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5、 根据举报或者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6、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企业自查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取得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三)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四)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
(五)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六)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范文六:潍坊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五年九月一日)
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通过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该条例以国务院第440号令发布,并已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
生产许可证管理是从源头上加强生产监管的有效措施,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关系到经济的稳健发展,更是与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件大事,是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深入持久的宣传,推动社会有关方面学好、用好这部行政法规,努力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注意宣传效果,通过开设法制专栏、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咨询、组织知识竞赛等方式,引导广大企业和公民在广泛参与中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用法。要明确学习培训的重点对象,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
二、加快推进生产许可证和市场准入步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尽快摸清企业和产品的底数,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搞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培训宣贯等工作,督促、帮助企业尽快申报生产许可证,尽早取得准入资格。各级质监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责任部门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质监部门开展工作。
三、完善监督制度,强化生产许可责任。要强化对生产许可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明确和落实许可证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企业和企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实现生产许可受理、审查、检验、申报、证后监督等环节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四、加强队伍和机构建设,提高生产许可执法水平。要按照生产许可工作的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公正廉洁的行政管理队伍,建设一支工作扎实、奋发有为的专职区域监管队伍,建设一支作风顽强、敢打敢拼的专业执法队伍,建设一支业务过硬、甘于奉献的检验专业队伍。要进一步加强对现有审查机构和检验机构的管理,保证审查和检验工作科学、规范、合法。
五、加大小作坊监督力度。对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达不到市场准入条件的要采取帮扶的方法,使其限期达标。如经多次帮扶整改仍无法达到标准的,要依法关闭;对“三无”企业,也就是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更无生产许可证的“黑户”,要列出名单,依法取缔。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也要在各自监管环节内,继续开展好食品卫生安全整顿工作。
六、加大无证查处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大力组织开展无证查处工作。要严厉查处未获证企业的违法生产行为。严厉查处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书、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行为。
七、加强组织领导。质监部门作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经贸、工商、公安、卫生、建设、贸易、新闻、中小企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密切配合质监部门开展工作;各县市区应按照本实施意见,抓好辖区内《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范文七:公
潍坊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五年九月一日)
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通过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该条例以国务院第440号令发布,并已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
生产许可证管理是从源头上加强生产监管的有效措施,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关系到经济的稳健发展,更是与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件大事,是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深入持久的宣传,推动社会有关方面学好、用好这部行政法规,努力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注意宣传效果,通过开设法制专栏、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咨询、组织知识竞赛等方式,引导广大企业和公民在广泛参与中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用法。要明确学习培训的重点对象,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
二、加快推进生产许可证和市场准入步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尽快摸清企业和产品的底数,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搞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培训宣贯等工作,督促、帮助企业尽快申报生产许可证,尽早取得准入资格。各级质监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责任部门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质监部门开展工作。
三、完善监督制度,强化生产许可责任。要强化对生产许可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明确和落实许可证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企业和企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实现生产许可受理、审查、检验、申报、证后监督等环节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四、加强队伍和机构建设,提高生产许可执法水平。要按照生产许可工作的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公正廉洁的行政管理队伍,建设一支工作扎实、奋发有为的专职区域监管队伍,建设一支作风顽强、敢打敢拼的专业执法队伍,建设一支业务过硬、甘于奉献的检验专业队伍。要进一步加强对现有审查机构和检验机构的管理,保证审查和检验工作科学、规范、合法。
五、加大小作坊监督力度。对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达不到市场准入条件的要采取帮扶的方法,使其限期达标。如经多次帮扶整改仍无法达到标准的,要依法关闭;对“三无”企业,也就是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更无生产许可证的“黑户”,要列出名单,依法取缔。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也要在各自监管环节内,继续开展好食品卫生安全整顿工作。
六、加大无证查处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大力组织开展无证查处工作。要严厉查处未获证企业的违法生产行为。严厉查处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书、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行为。
七、加强组织领导。质监部门作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经贸、工商、公安、卫生、建设、贸易、新闻、中小企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密切配合质监部门开展工作;各县市区应按照本实施意见,抓好辖区内《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范文八: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莱阳制梁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知识培训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自(
)正式施行。
2、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内向企业颁发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是由(
)发布的。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5、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对产品进行检验应当有(
)工作人员参加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A. 2名以上
6、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5万元以下
B.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D.20万元以上
7、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
)的有关规定进行。
A.《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8、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
)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9、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
)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A.《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C.《行政处罚法》
10、《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
A.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C.生产日期
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40分)
1、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
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
生产许可证。
3、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
5、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
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6、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通过
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7、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生产许可证。
8、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
9、企业实地核查的范围是指
10、企业应对
人员的质量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三、简答题(每题15分,共30分)
1、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获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知识培训试题答案
一、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40分)
2、产品质量国家监督
3、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5、县级以上
6、查阅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对比
8、由国家许可证办公室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9、产品范围
部门和人员范围
三、简答题(每题15分,共30分)
1、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2、获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和住所迁移,企业要在1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
范文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知识培训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自(
)正式施行。
2、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内向企业颁发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是由(
)发布的。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5、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对产品进行检验应当有(
)工作人员参加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A. 2名以上
6、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5万元以下
B.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D.20万元以上
7、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
)的有关规定进行。
A.《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8、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
)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9、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
)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A.《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C.《行政处罚法》
10、《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
A.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C.生产日期
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40分)
1、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
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
生产许可证。
3、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
5、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
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6、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通过
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7、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生产许可证。
8、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
9、企业实地核查的范围是指
10、企业应对
人员的质量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三、简答题(每题15分,共30分)
1、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获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知识培训试题答案
一、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40分)
2、产品质量国家监督
3、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5、县级以上
6、查阅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对比
8、由国家许可证办公室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9、产品范围
部门和人员范围
三、简答题(每题15分,共30分)
1、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2、获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和住所迁移,企业要在1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
范文十:【阅读全文】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对于国家计划产品,应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各级经济管理部门不得安排计划,不得供应原材料、动力和提供生产资金。
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由国家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委)统一组织领导,产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经委)协助管理。
(一)国家经委的职责任务是:
1.督促、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2.制定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3.审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审核各部门制定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审批测试、检验单位;
5.规定生产许可证编号办法;
6.统一公布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产品名单;
7.仲裁有关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争议事项。
(二)国务院产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监督工作。
(三)地方经委协助国家经委和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监督工作。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部颁标准,下同);
(三)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
(四)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六)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必须向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并抄报地方经委。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即组织测试、检验单位并吸收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人员参加,对申请企业的有关产品和生产技术条件进行检查和评审。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并报国家经委汇总,统一公布名单。经检查、评审不合格的,允许企业经过整顿,达到条件后,再次提出申请。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进行测试和检验的单位,由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报国家经委审批。
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确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生产许可证到期或虽未到期而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作了修改的,要重新进行检查和评审。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经委要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督,进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在该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日期。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一)降低产品质量的;
(二)经复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未经批准降低技术标准的;
(四)将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牌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国家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的产品,要注销或收回其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注销后,企业必须将已注销的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发证单位,同时停止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并由发证单位报国家经委统一通报。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向发证单位缴纳生产许可证申报、检查费用。收费办法由国家经委商有关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和冒用生产许可证。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营私舞弊、行贿受贿。违者依法惩处。
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中,凡属全国范围内的新产品和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确有显著改进的老产品,在正式批量投产前可暂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已规定由有关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仍按原规定办理。
本条例由国家经委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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