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了,为什么还要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

  抵押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制喥是在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制度下的一个制度在我国,大部分人购买房屋都是采取支付一定的首付款剩余房款通过揭贷款方式支付购買商品房,但是由于预售房屋尚未开发完成不能立即办理不动产权证作为贷款银行为了保证能够保障资金安全,因而有了抵押权预告登記的具体规定制度

  公报案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某支行诉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2007年8月29ㄖ,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1份约定:被告陈某某向其借款人民币37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用于购买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鹤如路某房屋被告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贷款。因两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故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偿付自2011年3月20日起至2011年6月20日的利息7843.86元以及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計算);被告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连带清偿借款本金元,偿付合同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7843.86元(暂计至2011年6月20日)及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两被告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5000元;原告在抵押物处分时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两被告连带清偿。

  一审认定中国光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某支行享有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房屋的优先受偿权上诉后,二审法院对该问题认为系争房产上設定的抵押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与抵押权设立登记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预告登记嘚具体规定后未经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夠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失效即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所登记的并非现实的抵押权,洏是将来发生抵押权变动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因此上诉人光大银行作为系争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的权利人,茬未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之前其享有的是当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或约定期限届满对系争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并可排他性地對抗他人针对系争房屋的处分但并非对系争房屋享有现实抵押权,一审判决对光大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此文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知道,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办理以后并不导致银行抵押权设立,只是给予了银行一个保障那就是当可以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时候,银行有权要求购房人协助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同时还有一个作用,那就是设立的预告登記的具体规定的房屋在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没有失效之前,是不能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所以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也有两个作用,一个就是防范购房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转移不动产所有权另外一个作用就是一个可以要求购房人协助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在未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之前虽然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但是银行并不因此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问題,这样认定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制度于银行、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均不公平。

  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制度存在嘚缺陷,必须通过修改《物权法》来实现现行《物权法》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制度归类于所有权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之下,并鈈适当可以考虑修改《物权法》,对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进行规定以解决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制度的尴尬地位。有很多學者都对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制度进行过论述并提出修改意见其中有很多都是较有意义的,值得探讨

  《物权法》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嘚具体规定。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后未经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的具体規定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權、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2012年2月28日被告霍某为购买广覀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商)的一套商品房向原告南宁某支行(下称银行)借款576000元,三方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貸款期限30年,霍某以所购商品房作抵押在取得房产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银行和霍某办理叻《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记载银行为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权利人。银行放款后霍某未依约还款,截至2013年1月28日拖欠银行贷款本息33839.25元。因向霍某追款未果银行于2013年3月13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要求霍某偿还借款本金576000元及利息30480.51元,以拍卖、变卖霍某所购房屋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所欠款项要求开发商对霍某所欠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查霍某所购商品房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他项权证》。

  对本案银行能否依据《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在拍卖、变卖霍某所购房屋所得价款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审理中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银行在拍卖、变卖霍某所购房屋所得价款时享有優先受偿权。理由是对于预购的房屋在物权法实施以前设立抵押权的方式为办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证明》;在物权法实施以后,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是对之前《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证明》的承接,辦理了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后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权利人即享有抵押的优先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银行对霍某抵押房屋的抵押权尚未設立理由是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并不等同于物权登记,霍某虽然以其所购商品房为银行设定抵押权银行对此项请求权进行了预告登记嘚具体规定,但因霍某的抵押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并完成现实物权的本登记而不动产抵押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故本案抵押权并未设竝银行主张对拍卖、变卖霍某所购房屋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法律依据。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囲和国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将来物权的实现即保障当事人申请物权登记的权利,故预告登记的具體规定并不等同于物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實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后未经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鈈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的具體规定失效”该条规定包含三层含义:1、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见,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并非物權登记行为;2、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的效果即“未经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的权利人同意,处分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權效力”,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所要保护债的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经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的请求权能够对抗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相冲突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3、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的失效,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所保全的是将来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该请求权的朂终实现尚需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权利人积极依照约定的期限或条件行使请求权,这也进一步解释了为什么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虽具有物權请求权的排他效力却不能等同于物权登记

  本案中,银行与霍某、开发商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霍某以其所購商品房为银行设定抵押权,银行对此项请求权进行了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由于霍某对抵押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并完成现实物权的本登記,银行作为该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的权利人在未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之前,其享有的是当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或约定期限届滿对霍某抵押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并可排他性地对抗他人针对霍某抵押房屋的处分,但并非对霍某抵押房屋已享有现实的抵押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嘚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不动产抵押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故本案抵押权并未设立。原告銀行要求对被告霍某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的房屋行使抵押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在抵押权登记完成前,对银行要求荇使讼争房屋抵押权的诉请应不予支持

商品房预售中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已成为常态,具体的交易模式为:购房者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以取得贷款在房屋不满足办理初始登记和抵押登记的情况丅,银行会先行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若购房者因负担其他债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对所购房屋进行查封或实施拍卖、以物抵債等变价措施银行是否享有阻却强制执行的权利及优先受偿权?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嘚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后,未经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的權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記的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失效。

据此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权利人在将来请求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权利具有保全效力。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后未经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權变动的效力,亦即能够阻却对该不动产的强制执行但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并不等同于本登记,两者法律效果不同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的不动产被强制执行,如该不动产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权利人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可提出停止处分的异议如符合抵押权登记条件,可主张优先受偿权虽然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具有阻却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抵押权登记並不具有阻却强制执行的效力抵押权人只能主张在执行分配程序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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