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和三责险的区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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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人保)
机动车辆责任保险条款 ??
总 则 第一条 本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九) 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 精神损害赔偿; (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 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 第十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非营业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裁决书、、判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第二十二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八条 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条 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 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 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 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10% 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 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 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 保险期限(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月费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保险单 未载明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 他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在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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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一扫,关注法律快车微信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商业三责险赔偿范围
商业三责险赔偿范围
范文一:[案例分析]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并存时赔偿主体及顺序要旨按照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交强险作为法定险与强制险,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和社会保障性功能属性,应当优先适用;商业三查险系投保人为避免高额赔偿风险而自愿投保之险种,旨在替代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其适应顺序应优先于侵权人赔偿。因此,审判实践中应由交强险保险人、商业三责险保险人、侵权人依次对第三者进行赔偿。案情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谢XX与刘XX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女,大女谢X敏,事发时满12周岁,二女谢X洁,事发时满8周岁。刘XX的父亲刘X全事发时满62周岁,母亲严X容满61 周岁,刘XX的父母共育有两名子女。刘XX与本案原告谢XX、谢X敏、谢X洁、刘X全、严X容均为城镇居民人口。日,谢XX驾驶欧蓝德越野车由渝东巫山往万州方向行驶。当日8时42分,当车辆行驶至沪蓉高速公路1343KM+978M大垭合隧道路段时,为避让由驾驶人何XX驾驶的渝 BD32XX号重型厢式货车上掉落在隧道行车道内的尼龙装载物,与隧道右侧检修道相撞,造成欧蓝德越野车乘车人刘XX死亡、车辆毁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十六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欧蓝德越野车驾驶人谢XX和渝BD32XX号货车驾驶人何XX分别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乘车人刘XX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时,渝BD32XX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XX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XX支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被告凌XX是渝BD32XX号货车的实际车主,挂靠在重庆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以下简称XX汽运长寿分公司)名下经营,被告何XX系其雇请的驾驶员。事故发生后,原告方支出尸检和血中乙醇检测费用3500元、车速鉴定费4500元,因原告不服车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又支出2500元。为修复欧蓝德越野车,原告方支出维修费96857元,已由承保该车的保险公司赔偿了一半。原告方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住宿费4500元。2012年10月,原告方与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XX营运分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XX营运分公司向原告方支付各项赔偿和补偿款项共计28万元。日,谢XX四原告诉至奉节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何XX、财保XX支公司、XX汽运长寿分公司及凌XX赔偿死亡赔偿金257497元、鉴定费5250元、交通费3000 元、住宿费2500元、误工费52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车辆损失51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诉讼费用由上列被告承担。被告何XX辩称,被告凌XX是雇主,应由雇主承担责任,何只是雇员,不承担责任,原告谢XX自己也有责任,且原告方已经获得了赔偿,请法院依法处理。被告财保北培支公司辩称,渝BD32XX号货车在XX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任属实,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鉴定费等不应由保公司赔偿;且原告请求的赔偿标准过高;原告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应计算20%的免赔率。被告凌XX辩称,原告谢XX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原告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主张赔偿标准过高,误工费和鉴定费等缺乏依据;精神抚慰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不合理;原告已从高速公路获赔的部分应当品除。被告XX汽运长寿分公司未到庭答辩。裁判奉节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方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应首先由被告财保XX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份由渝BD32XX号货车的经营者凌XX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挂靠人XX汽运长寿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何XX作为被告凌XX的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车辆维修费虽然已由承保该车的保险公司支付了一半金额,但保险公司是按照保险车辆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进行的赔偿,并没有代为清偿被告应赔偿的金额,因此不能免除被告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XX营运分公司与原告方达成协议向原告方支付的 28万元,是基于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不能用于抵消被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原告方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与事故时间不相符,不能证明系被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故不予支持。由于原告没有请求丧葬费,原告所请求的被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和误工损失没有超过丧葬费的金额,属合理范围之内,应予支持。尸检费和车速鉴定费系为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应当列入保险公司赔付的范围。对于诉讼时效问题,由于原告因该次事故以服务合同纠纷起诉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XX营运分公司,到2012年10月仍处于诉讼期间,没有怠于行使权利,应产生时效中断的效力,故原告的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相关被告就此提出的时效抗辩不能成立。经依法核对和具体计算,原告谢XX、谢X敏、谢X洁、刘X全、严光蓉所请求的并能能够计入其损失范围的项目包括以下内容:1、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计入死亡赔偿金,原告方作为本次事故的受害方有4名被抚养人,每年年赔偿总额累计均会超过或不抵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可以按照原告请求的最高年限与人均消费性额的乘积计算,即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元(14974.49元/年×18年),死亡赔偿金共计为元(20249.70元/年×20 年+元);2、尸检及车速鉴定费。原告不服速度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并未改变原鉴定的结论,故该笔重新鉴定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除此之外的尸检和速度鉴定费用8000元属列赔费用;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住宿费4450元;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损失,原告方计算的总额为1050元,没有超过合理范围,可以按此金额计算;5、车辆维修费96857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50000元。上列费用,应当由被告财保XX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赔偿死亡赔偿金、住宿费、误工费60000元,共计110000 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车辆维修费2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死亡赔偿金、住宿费、误工费、尸检及车速鉴定费、车辆维修费共计 元,由被告凌XX与被告XX汽运长寿分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承担50%,计为元,该笔费用,由被告财保XX支公司根据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由于被保险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并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应计算20%的免赔率,故计算免赔率后的金额即为元,该金额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剩余的72289.18元则由被告凌XX与被告XX汽运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重庆市XX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谢XX、谢X敏、谢X洁、刘X全、严X容各项损失112000元,并根据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直接向上列四原告赔偿保险金元;二、被告凌XX与被告重庆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谢XX、谢X敏、谢X洁、刘X全、严X容72289.18元;三、驳回原告谢XX、谢X敏、谢X洁、刘X全、严X容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评析1、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并存时确定赔偿主体及其顺序之法律根据及损赔法理基础关于交强险(全称应当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问题,我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均作了规定。司法审判实践中,一般以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为裁判依据。按照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款规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确立了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在理解该款时应当注意:第一,若肇事车辆参加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即应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第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若事故损害超出了保险限额,其超出部份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按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担;第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确立。此强制保险是指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汽车事故受害人应承担的损赔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此为强制保险,凡机动车运行必须投保此强制责任保险(参见张新宝、鲁柱华发表于日人民法院报的文章观点)。按照专家理解,在诉讼法意义上,第七十六条赋予了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即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且此项请求权为法定请求权,并独立存在,保险人在限额内承担无条件支付义务(参注同上)。关于商业三责险(全称应当是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问题,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进行了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份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该两款规定通过比较,第一款表明在法律有相应规定或者保险合同有相应约定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但这仅是对保险人的授权性规定,并未从实质上为保险人设定相应之义务,因而并不能成为第三者请求法院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确定为赔偿主体的法律根据。而第二款规定则为保险人设定了特定情况下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依此规定,第三者均可以向保险人请求直接赔偿保险金。就法律关系而言,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之债为侵权之债,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之债则为合同之债。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应当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系基于被保险人对合同债权之转让,商业三责险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基础法律关系乃是合同关系而非其他关系(参见李某某日在“法律友人的博客”上点评河南汝阳县法院(2010)汝蔡民初字第14 号民事判决的观点)。2、本案中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并存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及赔偿顺序之确定本案判决正是严格遵循了上列法律规定以及损害赔偿基础理论,准确把握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与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责任性质,紧密结合本案实际,准确确定了不同责任主体及其赔偿顺序与相应份额,成功审理并作出了判决。承办本案的独任审判法官系该院的助理审判员,初次独任审理如此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无论客观掌握还是微观处理,抑或裁判文书的制作(该裁判文书被评选为该院2013年第二批民商事优秀裁判文书),均恰到好处,且有“后生可畏”之感,实在难能可贵,对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指导与借鉴意义。交强险作为法定险、强制险,其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和社会保障性功能属性,理所当然应当优先适用;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属于投保人为了避免高额的赔偿风险而自愿投保的机动车险种,其目的在于替代被保险人自身的赔偿责任,因而其适用顺序当然应优先于侵权人赔偿。因此,审判实践中,应当由交强险保险人、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人、侵权人依次对第三者进行赔偿,这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应有之义(参见前注李某某点评河南汝阳县法院民事判决)。本案中,裁判法官在裁判理由中依法阐明人民法院对该案的裁判观点及其理由:原告方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费用,应首先由被告财保XX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BD3270号货车的经营者凌XX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挂靠人XX汽运长寿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项赔偿由被告财保XX支公司根据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因被保险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并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应计算20%的免赔率,被告何XX作为被告凌XX的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此简短的文字表述,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并存状态下交强险保险人,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人以及侵权行为人各自的责任主体与责任顺序,层次分明地展现出来,明确无误。3、原告方先期起诉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经法院处理获得的补偿应否抵扣本案被告侵权责任之实证分析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方先于本案对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XX营运分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高速公路集团相关营运公司为其公路服务瑕疵承担原告车辆造成的事故损失。2012年10月,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XX营运分公司与原告方达成协议书,约定由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营运分公司向原告方支付赔偿费用28万元。这表明,原告的先期诉讼系基于原告与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XX营运分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进行诉讼索赔的。按照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附录”中对特定词语所作的解释,“高速公路: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道,并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立体交叉并具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与管理设施、服务设施,全部控制出入,专供汽车高速行驶的公路”。但事实上,原告的欧蓝德越野车按照上列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车辆通过收费段,应当自觉缴纳车辆通行费”完成交费并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后,即与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但原告的车辆却在正常行驶中遭到来自渝BD32XX号重型厢式货车上掉落的货物阻碍,不得已紧急避让导致与隧道右侧检修道相撞,致越野车上乘人刘XX死亡。因此,原告起诉理由既合法且合理,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亦予认可,从而达成支付赔偿费28万元的协议书。很显然,此次服务合同之诉与之后的侵权损害之诉已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判决在裁判理由阐明该28万之赔偿款“不能用于抵消被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无疑是正确的。摘自普法网原文地址:
范文二:未超出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时保险公司是否担责未超出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时保险公司是否担责作者:刘旭发布时间: 09:27:51【案情】某公交公司所有的公交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其中三责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日至日。日,被保险车辆与郑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附载邓某)相撞,致邓某受伤。后邓某就其相关损失诉至法院,经法院处理,公交公司赔偿100692元,郑某赔偿11110元,公交公司与郑某互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邓某申请执行,公交公司支付了111802元连带责任赔款。在公交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对公交公司应赔付给邓某的100692元予以理赔,但对于郑某应当赔偿的11110元保险公交拒绝赔付。公交公司承担的连带责任赔款与被告保险公司协商不成,故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公交公司保险金1111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尽管公交公司对郑某应当赔付的部分负有连带责任,但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仅对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公交公司承担的责任负有赔偿义务,而本次诉讼的数额实际上是郑某应当赔付给邓某的部分,而非被保险人公交公司应当承担的部分,保险公司不应对其他共同侵权人的过错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已经对判决书中载明的公交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款项予以赔付,对于其主张的11110元可以向实际侵权人郑某主张,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公交公司对郑某应赔偿邓某的款项负有连带责任,而根据保险条款第四条保险责任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赔偿责任。根据该条款约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也是赔偿责任的一种,应当属于责任保险的范围。【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首先,双方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根据三责险条款的约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也是赔偿责任的一种,应当属于责任保险的范围。且该保险合同中未对此种赔偿责任作除外规定;其次,从保险责任的标的而言,公交公司承担的连带责任是其应当支付的赔偿,属于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进行赔偿。公交公司与郑某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对外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公交公司向邓某支付11110元,系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商业三责险的保险标的范围,公交公司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没有除外规定的情形,公交公司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再者,保险公司就公交公司已经履行的连带责任进行赔偿,符合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公交公司向邓某赔付的金额,是其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导致的实际损失,在没有超出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的情形下,其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符合保险法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不得以其可以选择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为由,拒绝赔偿。最后,保险公司对公交公司承担的连带责任进行赔付符合公平原则和保险目的。如果由公交公司向连带责任人郑某追偿,加重了被保险人责任,不符合保险及时分散社会风险功能,有违公平和保险目的。相反,保险公司可以在向公交公司承担这部分赔偿责任后,向连带责任人郑某追偿。阅读详情:
范文三: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范围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范围赔偿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76 条规定,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 通事故,一般由机动车辆一方的保险公司先按照有责或无 责限额对对方车辆、人员和财产损失等按交强险分项限额 进行赔偿,剩余部分,有各方当事人根据过错责任比例承 担损失赔偿责任。机动车辆一方如果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保险,在依法赔偿后,则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 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此赔偿是不分项目的,只要属于保 险赔偿责任范围,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保险公司均得赔偿。 也即,交强险赔偿在先,只要车辆一方有责,责保险公司 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必须全部赔偿,剩余部分才进入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按所负事故责任比例赔偿。简单地 说就是交强险先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而且不划 分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只区分有责和无责。关于相关赔偿 计算阅读详情:
范文四:交通事故赔偿与赔偿范围有哪些交通事故赔偿与赔偿范围?交通事故赔偿,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赔偿,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医疗费,抢救费,伤残补偿,死亡赔偿,丧葬费,参加丧葬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及根据医嘱赔偿的营养费,陪护费,全休证明中的务工天数,资料所需的交通费,等等,上述费用中的大头,根据各个地方省区的不同,有严格的标准,由事故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及法院发布的上一年赔偿标准,剩下的,比如精神赔偿等等,需在合理范围内,法院方可支持。坐高铁“伤”不起,交通意外保险给您绑好安全带!二种判决结果: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如能达成一致调解赔偿意见,具体金额不固定。伤者如若是有明显过错行为,但非全责,那么有2种判决结果:1、法院按照交通事故,占责方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上限—11万(伤残、死亡)走,超出部分按责任比列计算,这个钱实际是可以直接判给被告,保险公司的。同样,医疗费也是,只要在交通强制保险限额内的,只要对方占责就在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计算。2、如果没有保险,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对相应的损失金额,直接按照比例划分。总体来说:即使受害方酒后,无证,只要不是故意,致害方只要占责任,那么侵权赔偿必然少不了,这个不做最终赔偿的依据,只是依照交警事故证明的责任比例走。【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慧择保险网无关。慧择保险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特此声明 !阅读详情:
范文五: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刑事赔偿赔偿范围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阅读详情:
范文六: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作者:胡兴成 谢玉军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胡兴成(1963-),男,河南南阳人,汉族,硕士学位,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谢玉军(1972-),男,河南南阳人,汉族,硕士学位,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河南郑州450052【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机动车数量的增多,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数量正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所造成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事故也日益增加,给人们生命财产都带来巨大灾难。因此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责任限定和赔偿范围等问题也逐渐成为了人们所关注的焦点。本文结合实际,详细分析和阐述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在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方面的重难点问题。【关键词】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内容一、人身损害方面的损失(一)医疗费依据住挂号费用、住院费用、医疗费用及药品费用等收据作为凭证,再综合病例或诊断说明等相关票据进行确定。赔偿人员如果对治疗的合理性及必要性等有不同观点,应提供相应的数据进行举证。器官修复费用及一些后续整容费用等,应在实际情况处理结束后再行起诉。医疗部门的证明或鉴定结果的认证都需要一定的费用支持,其可以同医疗费用共同进行赔偿。(二)误工费是指定残前交通事故伤者抢救治疗期间的费用。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由于受伤导致残疾而耽误正常工作的,耽误时间可以延长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如果有固定收入,耽误的费用应根据实际收入进行计算;受害人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应根据前面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无法证明前面三年的平均收入,则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的员工平均收入计算。耽误时间的确定是建立在救助受害人的医疗部门给出的证明基础上。依据民事赔偿的实际损害填补原则,受害人治疗终结后,应当及时进行伤残鉴定。具体时间定为一个月为宜。(三)看护费指的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在进行治疗抢救期间由于伤患严重而无法进行正常生活,必须经由专业人士进行看护所产生的费用。依据看护人员的人数、基本收入及看护时间进行确定。看护人员有固定收入的,依据误工费用标准进行计算;看护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雇佣临时护工的,可以依据所在地同等级看护人员的平均收入及劳动强度进行计算。看护人数为一般是一人,最多不能超过二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护理分为住院护理、出院康复护理以及定残之后的生活护理。如遇受害人因残而无法恢复正常生活能力的,依据其健康情况、年龄等条件制定相应的看护年限,最长时间不超过20年。住院期间、康复期间是否需要护理人员和需要的护理人数需要主治医生开具护理证明。残疾护理需要根据残疾情况或者医师证明确定护理人员和护理人数。受害人确定伤残后的看护,应依据对看护的依赖程度及配合治疗的情况进行级别的确定;在伤残鉴定的同时,护理依赖级别予以鉴定。(四)住院营养补助费用及必要的伙食费指的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必要的伙食费用,详情可依据所在地机关人员的出差补助费用确定标准;营养补助费则是依据受伤人的情况、受伤程度等遵照医嘱决定的。(五)交通费、住宿费指的是伤、残人员在就医或办理殡葬事情、参与事故处理等的交通工具费用。受害人员及必要的看护人员由于就医或转院治疗中产生的费用是以正式凭据为证。住宿费指的是伤、残人员如要外出看病、参加事故处理等,除去住院、住亲属家等而产生的住宿费用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六)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员由于伤残却没有减少实际收入、或伤残情况较低却导致职业妨害,对其劳动就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则可以针对其残疾赔偿金给予相应调整;如:受害人是公务员的,造成九级、十级伤残,一般并不影响其收入,但体力劳动者虽然伤残等级较轻,但却无法从事原来的工作,残疾赔偿金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受害人是否因伤残而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等情况,参照伤残等级来综合确定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赔偿基数。(七)残疾用品费指的是由于残疾而导致部分或全部功能损坏,需要进行器具配置来补偿功能的费用。计算假肢配用时间应与残疾生活补助费的时限相同,残疾用具凭配置机构意见确定,一般不得采用进口器械。残疾用品费可以依据常规器具的相应标准进行计算。如遇伤残情况特殊的,依据辅助器材配置单位的建议来进行合理费用标准的确定。对于残疾用品费用的赔偿一般采取一次性赔偿的方式,也可以依据赔偿人员的请求、综合其赔偿的能力及担保人员的情况,采用定期赔付的方式进行。(八)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依据受诉法院的所在地一年以上城镇住民的平均收支情况或农村住户平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一般期限为20年。但如果死亡人年龄超过60周岁,每上升一年,则相应缩短一点;75周岁以上人员,则根据5年进行计算。(九)丧葬费指的是处理丧葬工作所需要的费用,依据受诉法院的所在地一年以上住民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一般为6个月的工资总额。(十)被抚养人员的生活费指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生活费用。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额计算:1.不满18周岁抚养到18周岁;2.无劳动能力的:年龄为60周岁以下的人员,抚养期限为20年;超过60周岁,每上升1年,则相应缩短1年,超过75周岁的人员依据5年进行计算。二、财产损害方面的损失(一)车辆损失(二)车辆停运损失(三)其他财产损失参考文献:[1]李旭东.我国道路交通赔偿制度的变化及问题研究[D].四川大学,2006(10).[2]苏宝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6(29).[3]张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问题探析[D].山东大学,2005(9).[4]刘学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所涉疑难诉讼问题初探[J].法学评论,2006(6).阅读详情:
范文七:交通事故如何赔偿及赔偿范围交通事故如何赔偿及赔偿范围法律与我们老百姓的生活越来越紧密了,当您遇到纠纷的时候,是否迫切希望了解一些与纠纷相关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您自己的合法权益?恩施晚报邀请法律实务谙熟的法律专家、律师界资深的律师座客本报“律师访谈”。最近与交通有关的话题受到广泛的关注,从新交规的扣分规则到闯黄灯的处罚与否的争论,都说明交通知识是人们迫切需要了解但是又容易出错的知识。我们就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来了解一些交通事故知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计算一直是热门话题,交通事故赔偿具体有哪些项目,具体金额应该如何计算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关键问题,本次邀请到的律师嘉宾是湖北湖江源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胡永红律师。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有效的保护现场?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需要事故现场的情况来定责,那么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们应该如何保护事故现场?在发生交通事故的第一时间报警,同时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警和保险勘察人员未到之前,一般不能移动现场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在特殊情况下,如高速路、城市的桥梁、隧道、十字路口,,,,不移动事故车辆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阻塞交通等情况下,应该用相机、手机、电脑等设备拍下现场的照片,再移动事故车辆。做到交警、保险部门处理、划分事故责任时有据可查。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哪些具体的赔偿项目?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车辆损失费、扶养费、赡养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多达15项;同时受害者的户口情况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也悬殊很大。但不是每个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都有这15项。每个个案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是不一样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委托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计算。三、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应该如何计算?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是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均分为城镇户口及农村户口,两者的赔偿数额相差接近两倍。按照最高院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工作及生活均在城镇,即收入和消费均来源于城镇的,即便是农村户口,也可以按照城镇的标准来获得赔偿。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相似。赔偿权利人如在诉讼中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居所地或者经常 居住地地标准计算。总之,计算的标准是“就高不就低”,尽量保护受害人及其继承人。四、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医疗费有哪些,应该如何计算?发生交通事故后,医疗费是一笔较大的费用。医疗费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要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也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受害人住院期间或者出院后,不要擅自到其他的医院就诊,如确需到其他医院就诊,必须让第一次住院时的医院开具相关转院的证明,如果没有转院的证明,可能会导致法院不会支持第二个医院的医疗费用,到时候受害人得自己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最终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五、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误工费、护理费应如何计算?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的。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来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若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受害人若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受害人工资收入高于3500元并且能提供工资纳税凭证的,可以按照纳税的工资总额计算误工费。如果工资低于3500元或者虽高于3500元,但是没有纳税的,一般都是按照3500元一个月的标准进行赔偿。误工时间按照诊断证明上记载的时间来计算,所以诊断证明上一定要注明需要休息的时间,如果没有写明休息的时间天数,起诉要求误工费就没有相应的依据,法院支持也比较困难。另外还要让医生在诊断证明上注明需要护理的情况。护理费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的。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相同等级的护理劳务报酬来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是一个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的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的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来确定护理的级别。实践中,护理时间和误工时间一样,也是按照医院诊断证明 上所确定的时间来计算。无论是请护工护理还是请家人来护理,都是按照护理人员每天当地护工的的标准来支付护理费的。如果受害人在医院请了护工的,一定要取得正式的发票,便于起诉时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六、交通事故扶养费属于什么性质的费用?如何确定扶养人和计算扶养费?交通事故“扶养费“严格地说应叫:“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来计算的。被抚养人为未成年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 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七十五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补扶养人还有其他的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能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能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处生活消费支出 额。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按照被扶养人户口性质来确定的,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相差近一倍左右。被扶养人为受害人的父母时,还需要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和无收入来源证明,该证明要求非常严格,当事人最好在律师的的指导下办理,否则很可能出现法院不认可的情况。综上所述,除了上面所列举的赔偿项目外,还有许多的赔偿项目如: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器具辅助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车辆及财物损失费等共计十五项之多,因为时间关系在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以后要是有机会,我愿意继续和大家讨论并分享。阅读详情:
范文八: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作者简介:胡兴成(1963-),男,河南南阳人,汉族,硕士学位,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谢玉军(1972-),男,河南南阳人,汉族,硕士学位,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河南郑州450052【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机动车数量的增多,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数量正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所造成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事故也日益增加,给人们生命财产都带来巨大灾难。因此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责任限定和赔偿范围等问题也逐渐成为了人们所关注的焦点。本文结合实际,详细分析和阐述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在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方面的重难点问题。【关键词】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内容一、人身损害方面的损失(一)医疗费依据住挂号费用、住院费用、医疗费用及药品费用等收据作为凭证,再综合病例或诊断说明等相关票据进行确定。赔偿人员如果对治疗的合理性及必要性等有不同观点,应提供相应的数据进行举证。器官修复费用及一些后续整容费用等,应在实际情况处理结束后再行起诉。医疗部门的证明或鉴定结果的认证都需要一定的费用支持,其可以同医疗费用共同进行赔偿。(二)误工费是指定残前交通事故伤者抢救治疗期间的费用。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由于受伤导致残疾而耽误正常工作的,耽误时间可以延长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如果有固定收入,耽误的费用应根据实际收入进行计算;受害人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应根据前面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无法证明前面三年的平均收入,则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的员工平均收入计算。耽误时间的确定是建立在救助受害人的医疗部门给出的证明基础上。依据民事赔偿的实际损害填补原则,受害人治疗终结后,应当及时进行伤残鉴定。具体时间定为一个月为宜。(三)看护费指的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在进行治疗抢救期间由于伤患严重而无法进行正常生活,必须经由专业人士进行看护所产生的费用。依据看护人员的人数、基本收入及看护时间进行确定。看护人员有固定收入的,依据误工费用标准进行计算;看护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雇佣临时护工的,可以依据所在地同等级看护人员的平均收入及劳动强度进行计算。看护人数为一般是一人,最多不能超过二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护理分为住院护理、出院康复护理以及定残之后的生活护理。如遇受害人因残而无法恢复正常生活能力的,依据其健康情况、年龄等条件制定相应的看护年限,最长时间不超过20年。住院期间、康复期间是否需要护理人员和需要的护理人数需要主治医生开具护理证明。残疾护理需要根据残疾情况或者医师证明确定护理人员和护理人数。受害人确定伤残后的看护,应依据对看护的依赖程度及配合治疗的情况进行级别的确定;在伤残鉴定的同时,护理依赖级别予以鉴定。(四)住院营养补助费用及必要的伙食费指的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必要的伙食费用,详情可依据所在地机关人员的出差补助费用确定标准;营养补助费则是依据受伤人的情况、受伤程度等遵照医嘱决定的。(五)交通费、住宿费指的是伤、残人员在就医或办理殡葬事情、参与事故处理等的交通工具费用。受害人员及必要的看护人员由于就医或转院治疗中产生的费用是以正式凭据为证。住宿费指的是伤、残人员如要外出看病、参加事故处理等,除去住院、住亲属家等而产生的住宿费用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六)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员由于伤残却没有减少实际收入、或伤残情况较低却导致职业妨害,对其劳动就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则可以针对其残疾赔偿金给予相应调整;如:受害人是公务员的,造成九级、十级伤残,一般并不影响其收入,但体力劳动者虽然伤残等级较轻,但却无法从事原来的工作,残疾赔偿金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受害人是否因伤残而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等情况,参照伤残等级来综合确定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赔偿基数。(七)残疾用品费指的是由于残疾而导致部分或全部功能损坏,需要进行器具配置来补偿功能的费用。计算假肢配用时间应与残疾生活补助费的时限相同,残疾用具凭配置机构意见确定,一般不得采用进口器械。残疾用品费可以依据常规器具的相应标准进行计算。如遇伤残情况特殊的,依据辅助器材配置单位的建议来进行合理费用标准的确定。对于残疾用品费用的赔偿一般采取一次性赔偿的方式,也可以依据赔偿人员的请求、综合其赔偿的能力及担保人员的情况,采用定期赔付的方式进行。(八)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依据受诉法院的所在地一年以上城镇住民的平均收支情况或农村住户平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一般期限为20年。但如果死亡人年龄超过60周岁,每上升一年,则相应缩短一点;75周岁以上人员,则根据5年进行计算。(九)丧葬费指的是处理丧葬工作所需要的费用,依据受诉法院的所在地一年以上住民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一般为6个月的工资总额。(十)被抚养人员的生活费指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生活费用。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额计算:1.不满18周岁抚养到18周岁;2.无劳动能力的:年龄为60周岁以下的人员,抚养期限为20年;超过60周岁,每上升1年,则相应缩短1年,超过75周岁的人员依据5年进行计算。二、财产损害方面的损失(一)车辆损失(二)车辆停运损失(三)其他财产损失参考文献:[1]李旭东.我国道路交通赔偿制度的变化及问题研究[D].四川大学,2006(10).[2]苏宝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6(29).[3]张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问题探析[D].山东大学,2005(9).[4]刘学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所涉疑难诉讼问题初探[J].法学评论,2006(6).阅读详情:
范文九:商业三责险商业三责险目录[隐藏] 商业三责险简介
商业三责险条款
商业三责险简介
商业三责险条款商业三责险简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与消费者熟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即三责险)在保险种类上属于同一个险种,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只不过交强险是法定强制性的,实际上可叫做“强制三责险”,而过去的三责险都是商业性的。机动车三责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车主投保了三责险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方提供赔偿,这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今年3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强制三责险从此更名为交强险,7月1日起这项制度即将正式实施。尽管保险种类是一样的,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在赔偿原则、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1、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6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2、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商业三责险。3、商业三责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各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将实行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商业三责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第六条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第八条 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赔偿处理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一)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十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第十六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第十八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二)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第二十一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第二十二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协商确定并赔偿结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弄清什么是商业三者险,车险投保做到“心中有数”随着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即交强险)的出台,商业三者险已经成为一种自愿投保的险种,不再具有强制性。很多车主在购车时,往往弄不清什么是商业三者险,而忽略投保商业三者险,在发生涉及第三者事故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商业三者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弄清什么是商业三者险,在车险投保时才能做到心中有数。什么是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顾名思义,商业三者险是保险公司为第三者的损失承担责任的保险险种。第三者指的是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的第三方受害者。商业三者险的责任赔付标准商业三者险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会按照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来确定其赔偿数额。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交警责任认定认为你承担全责,那么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损失的80%;你承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承担85%;你承担一半责任,保险公司承担90%;你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承担95%,比如你开车撞了另外一辆车,经责任认定,你负全责,需要你支付车辆损失费8000元,除此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2000元之外,保险公司可以赔付剩余6000元中的80%,即4800元。当然,以上赔偿数额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未购买不计免赔险,若购买了三者险不计免赔,保险公司需承担100%的责任。商业三者险的两大注意事项保险车辆的范围。商业三者险的车辆种类没有限制,普通机动车、专业车皆可进行投保,但必须保证是合法车辆。作为交强险的延伸,商业三者险投保非常必要。交强险保障限额较低,有强制性,而商业三者险自愿投保,有5万元至100万元以上等不同的限额,消费者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投保。业内人士建议,商业三者险的投保非常必要,同时为了方便您获得高效、快捷的理赔服务,最好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和交强险。目前,广大车主在了解什么是商业三者险后,可以在平安保险公司的网站上进行一站式投保,透明报价,方便快捷,私家车商业险可省15%。阅读详情:
范文十:商业三责险举例说明焦点1:乘客下车算不算“第三者”?2009年11月,上海车主陈先生驾车带着两位朋友刘某、赵某去外地办事。到达目的地的后,陈先生在刘某尚未完全下车时,便将车辆启动,使得正在下车的刘某跌落车外,造成重伤;而未关闭的车门又将另一位已下车朋友赵某带倒,造成其手臂骨折。事故发生后,陈先生赶紧将伤者送往医院,并为此先后支付了近6万元的医疗费。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陈先生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由于马先生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险种,于是马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经过研究认为,由于伤者与车主同为车上人员,所出的保险事故应当属于车上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而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但马先生并未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陈先生无法接受,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后认定,赵某受伤属于三责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予理赔;而刘某受伤并不在三责险理赔范围内,其损失应由车主自行承担。专家解疑:在此案例中,出现了两个伤者,但却只有一个获得保险理赔。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对两名伤者“第三者”身份的认定。对于赵某来说,虽然其在发生事故之前乘坐陈先生驾驶的车辆,但这并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当他在陈先生车上时,是属于车上人员;下车之后,就应当是“第三者”了,而不属于“本车人员”。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给予赔付。然而伤者刘某属于“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因此属于三责险理赔范畴之外。提示:在机动车三责险中,原则上把肇事车辆看成“第二者”,这把被保险人、其雇佣的司机、其允许的驾驶人员,以及车上的人员财产、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等都包括在内。除此之外的人和物才是“第三者”理赔的范围。
焦点2:紧急避险造成伤害能否理赔?张先生在一路口转弯时车辆从车道左侧压过黄线超车,恰在此时,迎面驶来了一辆小轿车。眼看就要相撞,小轿车司机李某猛打方向避让张先生驾驶的车辆,结果导致自身车辆侧翻,车身严重受损,副驾驶位的乘客受伤。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张先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协商,张先生一次性赔付李某4万多元。事故处理后,张先生以第三者责任损失为由向保险公司报案。但是保险公司在事故勘察认定后,以事故中双方车辆没有发生碰撞,第三者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以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为由拒绝赔付,双方遂引起纠纷。后经法院审理,认定事故中“紧急避险”成立且未超出必要限度,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三责险相关条款予以理赔。专家解疑:对于因紧急避险问题而引发的第三者责任损失索赔,应首先了解“紧急避险”的定义。根据《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突发性行为。在这个案例中,李某实施紧急避险行为是由于被保险人张先生在道路急弯处占据了一定的路面,在即将发生碰撞危险时不得已而采取的突发性行为。虽然两车并未直接碰撞,但如果李某不采取紧急避险则极可能造成车辆受损和人员伤亡的严重交通事故,李某的行为属紧急避险。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李某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车倾人伤损失应由引起险情的张先生承担责任。在这次事故中,李某应视为“第三者”。在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必须予以赔偿。提示:法律并不以车辆是否碰撞来划分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也未将紧急避险造成伤害列为免责范围。此外,车主并非只要进行紧急避险,就由肇事车辆全部承担事故责任。紧急避险的产生应具备三个条件:1、险情必须客观存在;2、为避险不得已采取突发性行为;3、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要注意的是,在行驶中遇到险情,最好的办法就是按照交通法规,制动停驶,切不可加速避让,导致事故损失扩大。Tips:第三者责任险4点事项应注意按照各保险公司现行的车险条款规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指车主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及其财产和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以外的他人、他物”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车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由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第三人经济赔偿。
“第三者”的范围: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及其财产和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以外的他人、他物。所谓“所有人员”,即指车上的驾驶员、售票员、装卸工、乘客、搭客等,这些人不属于第三者,但下车后除驾驶员外,均可视为第三者。私人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成员都不属于第三者。至于保险车辆上的财产,是指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所有或其代管的财产,这些财产均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要求: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车辆种类不受限制,也就是说各种机动车辆或专业用途车辆均可投保,但无照驾驶汽车除外。保险车辆的使用包括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过程。
碰撞责任归属:保险车辆与未保险车辆相撞,致使未保险车辆上的司机、乘客伤亡或车上装载的货物损坏,应属第三者赔偿责任。如果相撞双方均属保险责任,那么双方的损失均按第三者责任险处理。保险车辆撞毁第三者的车辆或其它财产时,一般需经保险公司进行查勘、拍照、鉴定经济损失价值后,才可以处理。赔偿限额:机动车辆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一般不规定赔偿限额。通常在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出险地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或赔偿裁决,经保险公司核定后确定赔偿金额。6 相关区别6.1 与交强险区别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在赔偿原则、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1、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6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2、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商业三责险。3、商业三责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各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将实行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6.2 与意外险区别说明: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责任险范畴,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类别,保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因过错或过失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或依惯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才给予赔偿,无责任无赔偿,赔偿金额由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决定且受赔偿限额限制;而人身意外险属于意外保险范畴,属于广义的人身保险类别,保的是被保险人自己所受到的意外伤害(不管是由别人的责任引起还是自己的责任引起),赔偿金额由受伤害程度决定且受保险金额限制。这是最大且最主要的区别。例1:甲厂和乙厂的车在行驶中相撞。甲厂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 10000元,乙厂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厂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为16800元;乙厂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为7200元。试计算双方的应获得的赔款。解:甲厂应承担的经济损失=(甲厂车损+乙厂车损+甲厂车上货损+乙厂车上货损)×70%=(000+5000)×70%=16800元乙厂应承担的经济损失=(甲厂车损+乙厂车损+甲厂车上货损+乙厂车上货损)×30%=(000+5000)×30%=7200元甲、乙厂的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第三者责任险,由于第三者责任险不负责本车上货物的损失,所以,保险人的赔款计算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赔款计算不一样,其赔款计算应如下:甲厂自负车损=甲厂车损5000元×70%=3500元甲厂应赔乙厂=(乙厂车损4000元+乙厂车上货损5000元)×70%=6300元保险人负责甲厂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甲厂自负车损3500元+甲厂应赔乙厂6300元)×(1-免赔率15%)=8330元乙厂自负车损=乙厂车损4000元×30%=12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乙厂应赔甲厂=(甲厂车损5000元+甲厂车上货损10000元)×30%=4500元保险人负责乙厂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乙厂自负车损1200元+乙厂应赔甲厂4500元)×(1-免赔率5%)=5145元阅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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