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应单位欠缴社保怎么补交金有几年欠缴,现行政策不能补缴怎么办?

有社保断了两年现在想补缴 需要交滞纳金嘛 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从今年开始,对缴费困难单位,按规定计算滞纳金的5%收取;对特困单位,经社保机构审核同意,社保补缴缓缴期间可免收滞纳金,超过缓缴期按规定计算滞纳金的5%征收。
同时,以个体身份参保的,在本缴费年度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社保补缴跨缴费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欠费之日起,按规定计算滞纳金的5%收取。在享受城镇居民低保期间、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以及退伍军人待安置分配期间,若本人要求社保补缴上述时间欠费的免收滞纳金。另外,对应按政策规定参加保险但从未参加交费的国有、县以上大集体单位正式职工,经审核符合条件可以补缴养老保险的,按规定计算滞纳金的5%收取;若属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的欠费免收滞纳金。
按规定,社会保险不允许中断缴费,逾期未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时按应缴金额加收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不管单位缴还是个人缴,都要收滞纳金。如果是单位欠费,劳动监察部门...
可以补缴。如果现在有单位,应该由单位办理,如果没有单位,可以办理个人缴费手续。有的地方需要缴纳滞纳金,有的地方需要补缴利息,都不一样。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
敢快去办理,有明文规定补交期限将于十二月某日呢!可用114查询当地保险机构相关电话,电话咨询具有事务,接线员都很热情。错过了,我们大家都帮不了你啊
大家还关注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
广告或垃圾信息
激进时政或意识形态话题
不雅词句或人身攻击
侵犯他人隐私
其它违法和不良信息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报告原因(必选):
这不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单位不缴社保费,可否起诉要求补缴_检察日报社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03版:法律生活
| 标题导航 |
单位不缴社保费,可否起诉要求补缴
&&&&编辑同志:&&&&我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上班多年,但该公司一直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请问:我可以起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吗?&&&&读者 李艳玲&&&&李艳玲读者:&&&&你可以通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的方式,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监察部门督促公司为你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用。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可见,责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职责,不属于法院的职责,在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可以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法通知银行扣缴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劳动者个人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诉求,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当然,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劳动者如果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则是可以受理的。&&&&本报法律组2016养老保险个人补交新政
& 2016养老保险个人补交新政
2016养老保险个人补交新政
  养老保险个人补交政策有哪些呢?以下应届毕业生小编给大家整理提供的养老保险个人补交新政,快来阅读了解吧。  2016养老保险个人补交新政  一、养老保险个人补交范围  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二、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1、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2、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 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三、养老保险个人一次性补齐可按月领养老金  1、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2、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  3、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四、超龄人员一次性补缴53590元  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  2、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减少1万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本月补缴能否提前领?  昨日,市民张先生向本报“民生一线”栏目反映,他收到朋友关于“45周岁至60周岁未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缴提醒”的短信通知。“信息称,45周岁至60周岁的人群(60周岁一次性补缴15年共1800元,59周岁缴14年共1680元,50周岁缴5年共600元,以此类推),如果在今年7月31日前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60周岁可领取养老金,如果8月办理则65周岁才能领取养老金。”张先生不知该信息的真假,希望记者帮忙向社保部门了解情况。  对此,记者向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咨询相关情况。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办法》规定,如果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推荐新闻资讯
相关资讯推荐
热门工资话题2013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13年个人养老保险中断补交政策
发布时间:
信息编号数:
地区/栏目 :
职工2013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13年个人养老保险被缴政策,企业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补交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中断缴费补缴多少?
我妈今天48岁。去年开始将拖欠了9年得社保开始补交了,可是只能逐年补交,最近听说出台新政策可以一次性补交完。
以前的小集体单位破产了, 当时没有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 三年前听说国家新出的政策, 可以补交,但是当时没钱。就没有补交,请问一下现在还可以补交不?
我是新疆石河子市人,69年下乡并参加工作,83年严打服刑三年 ,那时单位还没有养老保险制度,我现以57岁,从没交过养老保险,现在有新政策吗?能否补缴。补缴多少。
日前,省劳动保障厅出台《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各地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通知明确,补缴养老保险费采用滚动补缴办法,即先中断的先补,一个年度中的所有中断月数必须一次性补完。补缴2005年底以前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于2009年6月底以前完成,日以后补缴的,不再减免滞纳金。在此期间国家有统一规定时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补缴范围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通知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按规定参保补缴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文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可按本文规定补缴。
  2006年1月以后中断缴费人员按省政府冀政〔2006〕67号第二十二条关于“对于曾参保的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参保的,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断保期间按中断缴费处理”的规定执行。
  -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
  未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人员和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其中,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单位和个人按当年缴费比例补缴。
  -滞纳金和补缴利息
  通知明确,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利息。补缴的1995年底以前单位缴费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按11%账户规模将本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连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其中,补缴单位缴费部分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滞纳金。
  应参保未参保企业整体参保和因生产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单位整体续保,在2009年6月底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根据其现经营情况,可适当减收滞纳金。
  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的滞纳金,不得减收。经审计、稽核、监察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收。
  需补缴的利息不得减免。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建立个人账户后历年公布的记账利率的平均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个人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利息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利息记入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共同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建立个人账户时间起,为个人建立个人账户。
  -补缴后记录缴费基数和计算指数
  通知规定,补缴1992年底以前中断缴费部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记实际缴费年限。其缴费工资指数记为“1”;补缴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上一年中断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缴费基数记录在中断缴费当年。其缴费工资指数按1.200取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中断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补缴的基数记录在中断缴费当年,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缴费工资指数按实际补缴基数计算。
日清晨,位于太原市府西街的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的大门前,早早就排起了两条长龙。8时,中心大门一开,人们蜂拥而入,听得“哗啦”一声,一扇玻璃门被挤碎了。
  太原市养老保险中心主任郭雪梅回忆说,那一段时间,天寒地冻,很多人都是带着马扎凌晨四五点就来排队。养老中心的服务大厅里更是热闹非凡。
  这一切,都与此前的一则消息有关。消息称,全省的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政策将在日截止。消息一出,很多人心急如焚,便有了开始的一幕。
  这是怎样的一项政策,竟有如此大的吸引力,让人们甘心在寒夜里苦苦等候争相缴费?拨动老百姓这根心弦的是我省实施的一项关于企业职工补缴、续缴养老保险的新政策。
  老百姓多年企盼呼声甚高
  ——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亟待妥善解决
  我省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从1992年起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待遇水平逐步提高。特别是从2005年以来,我省连续6年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仅在今年的调整中,全省涉及退休、退职人员共计123万人,年需增加基金支出21.6亿元。
  截至去年年底,全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471.7万人,其中,非公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达到85.4万人。但全省仍有一些单位和职工应参加而未参加养老保险,中断后不能续接养老保险,这些问题的出现往往与国家政策变动、企业经营不善、参保单位或人员社保意识不强密不可分,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年悬而未决,却最终极大地影响到个人的生活。
  由于全省没有统一规范的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办法,导致各地政策解释五花八门,参保途径、补费多少也不尽相同,很多有补缴、续缴想法的老百姓不知如何参保,即使办理参保也因为政策壁垒而难以如愿。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郑其芳告诉记者,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需要加收滞纳金,如果需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为1000元,那么仅仅一年的滞纳金就有730元,迟缴500天所缴纳的总费用就要翻上一番。对普通人来说,光滞纳金这一块就是不小的数额,令人望而生畏。
  凡此种种规定,让人们怨气甚多,贡献了大半辈子,老了却连养老金都领不上。由此也带来了诸多社会矛盾,省大人代表、省政协委员每年的议案和提案反映,很多企业和职工来信来访,纷纷要求政府部门尽快出台养老保险统一的补缴、续缴办法。妥善处理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已是刻不容缓。
新政策制定付诸实施
  ——深入调研慎重决策以人为本利益平衡
  在各种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是一个人最基础、最根本的保险,因为它涉及的是“老有所养”的问题,直接与每一个人的生活乃至生存有关。对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郑其芳体会极深:“这个问题是近几年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
  一项新政策的出台谈何容易?省人社厅厅长张健要求,“解决这个问题的政策,要做到政府满意,企业满意,职工群众满意。”省人社厅领导带领相关处室人员几番深入太原、大同、忻州等市调研,多次召开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部分行业企业、职工代表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专家评估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科学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历时近两年时间,补缴政策最终定型。
  2009年9月,省人社厅出台了《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就是这两个办法,被人们争相关注、口耳相传,引发了全省补缴养保的热潮。
  新政策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既维护了基本养老保险大的方针政策,又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和承受能力。新政策规定,不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补缴基数定为补缴时前3年 (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的60%。我省2006年、2007年和2008年的平均工资分别为18300元、21525元、25828元。
  有单位的人员,单位按20%、个人按8%的比例补缴年度养老保险费用。补缴部分一次性全部缴清。以此来计算:单位1年补缴费为(18300元%2B21525元%2B25828元)/3?0%?0%=2626元,个人1年补缴费为1050元。
  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因为没有单位,按缴费基数20%的比例补缴年度养老保险费,也就是每人每年缴2626元。
得民心 惠民生 效果好
  ——补缴热潮席卷三晋十多万人受益终身
  养保补缴新政策实施后,各市都积极行动起来,宣传、培训、服务连续跟进,老大难问题一朝得以解决,各地迅速掀起了一股补缴热潮。
  太原市是我省此次养保补缴的大户。记者在调查中得知,太原市养保中心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补缴操作办法,明确操作流程,并开设10个窗口,抽调专门人员办理补缴业务。业务办理开始后,中心每天派出2名工作人员在业务大厅轮流值班,负责接待咨询,引导办理补缴业务。中心还延长业务办理时间,推迟下班时间,周六周日放弃休息,预约大型企业办公。同时采取“先接受、后审理”再分批电话通知的办法,分流补缴人员,提高办事效率。
  由于这一新政策属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优惠政策,当初的设想是执行到日,人们的补缴热情空前高涨。这一热潮究竟热到何种程度?郭雪梅用12个字来形容:连夜排队、争先恐后、积极缴费。
  “最高的时候,我们中心一天的征缴基金就有500万元之多,很多人害怕补缴不上,下班的时候竟然堵住大门不让银行结款。新政策既完成了多年夙愿,又解决了后顾之忧,所以老百姓的急切心情完全可以理解,我们要做的就是工作好、服务好,不让一个人错过机会,留下遗憾。”郭雪梅说。
  老百姓的补缴热情更让政策的制定者感到了由衷的欣慰,实践证明这确实是一个得民心、惠民生的好政策。郑其芳告诉记者,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下,经省人社厅研究决定,养老保险补缴、续缴的时间又延长3个月,截止到今年的3月底。
  宋新文是原山纺的老职工,企业破产后,1996年至今就再没有缴过养保费用。“以前也有过补缴的想法,一问才知道,程序复杂需要的钱也多,就没再想了。后来听说出了这么一个好政策,缴的人很多,我也就来了。老了,能领上养老金,也算没白做贡献,当然是一件大好事!”宋大姐一边说着,一边给记者展示她的缴费单。
  与宋新文的国企老职工的身份不同,4月10日,记者见到小店区坞西社区居民柴渊时,他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前来补缴养保的。和柴渊一起补缴的还有他的20多位邻居。这些人年龄多集中在40岁到50岁之间,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他们都是冲着以后能领养老金来的。“以前是农民,现在成市民,每月有钱领,生活有保障,不用累儿女,挺好!”柴渊的话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想法。柴渊说,他的爱人、哥哥和嫂嫂都办了养保。
  在记者几日的采访中,受访者对于这项政策,都异口同声地发出称赞,一片叫好之声,看得出来,他们对于纳入社保体系,领取国家养老金,从而找到一种社会归属感和依靠感的心情是多么地迫切。
  据省人社厅统计,截至3月31日,全省共有13万人补缴养老保险费,共征缴养保基金22.8亿元。
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市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五七工”“家属工”等符合标准人员均可申请加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标准共分三档
据了解,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岁,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另外,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这些补缴纳入人员将由省里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以解决。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统筹。
工作经历以原始档案为准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时,出生时间的认定,将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而工作经历的认定,要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同时,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五七工”“家属工”
根据《意见》规定,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只要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均可申请。
广西 放宽补缴养老保险人员的年龄
《通知》放宽了补缴养老保险人员的年龄,即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也可以参保补缴养老保险。此外,还放宽了原参保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不满 15年人员的补缴及续缴条件。本通知下发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5年且已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在退还所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本息后,可以接着缴费,直至缴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就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了。
办理养老保险补缴的时间延期至 2008年 12月 31日。《通知》规定,符合补缴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在 2008年 12月 3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和按规定足额缴费,从 2009年 1月 1日起 (含 1月 1日 )不再受理补办业务。
对于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城镇各类人员,按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从现在开始参保缴费,按此办法参保人员不受年龄限制,均可参保缴费。
广西养老保险有关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劳社发[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今年我区各项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督和政策宣传工作力度,督促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政策法规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各类人员及时参保缴费:
(一)现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虽已办理退休手续但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可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由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办参保手续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足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参保时已超过法定退休人员,在按上述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符合办理退休手续及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及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终止缴费时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其应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并从申领基核准待遇之下月起发放。
(二)已与用人单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现从事城镇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超过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城镇各类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从申报办理参保手续之月起参保缴费。原在用人单位工作且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可计算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可按桂政发[2006]54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截止月份之下月起由个人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如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月份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由个人一次性补缴。在按上述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保险费后,符合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终止缴费时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其应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并从申领及核准待遇之下月起发放。
上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在日前办理参保手续和按规定足额缴费,从日起(含)不再补办业务。
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由本人自愿申请,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终止缴费时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其基本养老金,从参保人员办理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并被核准之下月起发放。本人有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止。参保缴费方式可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本通知下发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逾期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号)不再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但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本人有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意愿的,可继续参保缴费至本人自愿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止。参保缴费方式可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四、本通知下发执行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已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在退还所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本息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恢复养老保险关系和确认原缴费年限手续后,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从原终止缴费之月起接续缴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由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由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最终终止缴费时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其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并从申领及核准待遇之下月起发放。
五、有中断缴费情况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补缴其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如不补缴但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所对应的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按扣减全部中断缴费月份后往前推算终止缴费年度的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六、对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含自治区级先进工作者称号)等特殊贡献表彰的人员,实行计划生育人员,获得战斗英雄称号等特殊贡献表彰的转业、退役军人,无论按新、老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其获得奖励增加待遇部分都不能在基本养老金中计发。
七、经办养老保险业务工作中涉及使用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核算依据的,在自治区统计局未公布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暂按上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核算,待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后,改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两者之间的差额随后补平。
八、妥善处理好已死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未达到申请领取基本养老待遇年龄前死亡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原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按下列规定执行后,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1、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其原缴纳的基本保险本息一次性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原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的,其原在用人单位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按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继承办法执行;其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灵活就业人员的继承办法执行。
2、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死亡后,其原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继承办法按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继承办法执行。
(二)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继承按用人单位参保退休人员的办法执行,即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余额部分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九、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此前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从11月开始,即可按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首次出台养老险补缴新政策,填补个人补缴的空白,以保证参保者退休后的养老待遇。
填补个人补缴空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该局公布了《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希望借此最大限度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有关部门介绍,这标志着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开始从制度覆盖向人群覆盖转移。此前,养老保险补缴只向单位开放,因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情况,才能由单位办理补缴。这次办法的出台,填补了个人补缴的空白。不是由于单位原因,而是由个人各种原因导致的中断缴费,也可以办理补缴了。
补缴须为本市户口存档者
本市补缴人群首先须具有本市户口,其次要是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可以按程序进行补缴,但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
有关部门提醒,需要注意的是,补缴人群也涉及单位职工,即档案曾存放在职介或人才中心的单位人员。
个人向存档机构书面申请
通知规定,存档人员申请办理补缴手续时,需向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本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有关部门强调,这次补缴不强制推行,完全采用自愿方式。
补缴保费可三档基数选一
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
具体到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可以在三档相应年度缴费基数中选择。第一档,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第二档,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第三档,补缴年度缴费基数下限。
有关部门解释,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提高很快,现在本市职工的社会平均工资已比1992年前后增长了近20倍,为了保证社保基金不受损失,因此补缴的基数不能再直接以当年的工资水平来计算。
临近退休者期待补缴
正在一家制造企业工作的张女士听说这个消息后,感觉提高自己退休金的机会终于来了。她说:“我来这家企业其实时间不长,只有十年左右。之前我待的那家制造企业上世纪90年代初倒闭了,中间我有好几年一直无业,也没想起要给自己上社保,就出现了好几年的空当期。”
该女士表示,由于上社保时她工资不高,所以缴费不多,估计退休后待遇也不高。这次如果能够自己补缴那几年空当期的社保,相信自己以后的退休费应该能有所提高。对于像她这样已经五十出头,离退休不久的人员,她表示,很期待补缴,因为相信自己能得到更多的实惠。&补缴基数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补缴
当前关注最多的社保信息
您感兴趣的内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社保欠缴是什么意思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