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股大股东减持需要公告吗是不是也要提前公告

证监会紧急发布减持新规:大股东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
  央广网北京1月8日消息(记者庄胜春)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天原本是“18号文”规定的6个月有效期限售股全部解除减持禁令的日子。而就在昨天,证监会紧急发布减持新规。
  有分析人士指出,此前市场大跌和1月8号减持到期的不确定性有一定关系。对此,证监会指出,为稳定市场预期,有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流动的需求,有了一个新的减持规定。规定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重点是对大股东通过最终竞价交易这一特定途径减持股份做出了细化要求,要求设置大股东减持的预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需要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这个规定将从1月9号起施行,意味着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减持股份在依规履行预披露程序后,实际上二次市场减持的时间最早也要到2月份。
  对后市的影响,证监会表态,减持新规出台后,将不会出现减持潮,引发市场大跌的说法没有根据。投资者应当理性的看待,审慎甄别。同时出台减持新规也并不意味着证金公司等“国家队”即将退出。
  有分析人士就认为,出台新规,为稳定市场大的方向是毋庸置疑的。随着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宣布延长锁定和增持,预计未来实际减持的规模可能会低于预期。不过分析人士也提醒,新规出台自然给大股东减持开了一扇窗,除了二级市场,他们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套现。但从目前现场的情况来看,大股东减持只是一方面,未来怎样完善股市制度和机制仍是当务之急。
编辑:朱琪
关键词:证监会;减持新规
2016开年4个交易日四次触发熔断,证监会果断叫停熔断机制。熔断被叫停,A股怎么走?
证监会:减持规定出台后将不会出现“减持潮”,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证监会今日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自日起施行。证监会指出,《减持规定》出台后将不会出现“减持潮”;引发市场大幅下跌的说法没有根据,投资者应当理性看待、审慎甄别。
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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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股东已经公布了减持计划,是否减持完了才会公告 正文
如果大股东已经公布了减持计划,是否减持完了才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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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大股东减持有哪些规定 关于大股东减持有哪些规定 一、关于大股东减持方式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第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第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二、关于大股东减持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第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3、《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 1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5、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 (一)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二)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于该等事实发生日的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三)上市公司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时,应及时通报上市公司及其账户所在会员单位。 三、上交所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持股5%以上的股东,若预计未来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单独或者合并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5%的,应当在首次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 相关股东未披露减持计划的,任意连续6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相关股东按照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每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减持股份。 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股东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自最后一笔减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增持公司股份。 四、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减持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 国有股权由省直有关单位持有的,由国有股股东按规定程序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同意后, 2经省财政厅审核上报财政部审批;国有股权由地方有关单位持有的,由同级政府逐级上报省政府同意后,由主管财政机关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并上报财政部审批。 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有股东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超过规定比例股份的,应当将包括出售股份数量、价格下限、出售时限等情况的出售股份方案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份致使国家对该上市公司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篇二:乐视网:大股东巨额减持资金去哪儿了?
视网:大股东巨额减持资金去哪儿了? ■飞雪漫天 日,乐视网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为了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满足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实际控制人贾跃亭先生拟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日至日)减持其个人直接持有的乐视网股票不超过股,并将其所得全部资金借给公司作为营运资金使用,借款将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公司可在规定期限内根据流动资金需要提取使用,借款期限将不低于60个月,免收利息。”根据当时乐视网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日收盘价76.34元)核算,市场预计乐视网减持金额将高达100多亿元。虽然在公告中,贾跃亭承诺将减持款项全部无偿借予上市公司乐视网使用,但因减持金额巨大,公告一出,A股市场即引发极大争议,甚至招致部分业界人士严词抨击。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企业研究中心主任刘姝威于日、28日先后两度发文,炮轰乐视网“烧钱模式难以持续”,质疑“乐视网涉嫌违规隐瞒公司盈亏信息”、“贾跃亭巨额套现动机可疑”,并由此认为“如果在乐视网违规隐瞒公司盈亏信息的条件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巨额减持套现的行为得到默许”,极可能引发其他上市公司效仿、终结牛市。不幸的是,A股市场其后的走势被刘姝威言中,在随后半年多时间里,A股市场先后爆发了3轮股灾。 近期,随着乐视网停牌近半年后复牌交易,乐视网再次成为财经媒体关注的焦点。一篇冒名著名财务专家夏草的自媒体文章《乐视财报大剖析:或巨亏20亿元》在网上热传。虽然该文作者冒名行为令人遗憾,但文中提到贾跃亭并没有如其承诺的将32亿减持款项借予上 证券市场红周刊 日市公司乐视网,还是让笔者感到惊讶,触发了笔者一探究竟的好奇心。 大股东两轮减持合计56.996亿元 根据公开信息,近一年来,乐视网先后两次发布公告,披露其大股东减持情况。 日,乐视网发布了《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贾跃亭先生自日至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占公司截至日总股本股的 1.9042%。”根据本次公告披露的减持股数和减持均价,可以计算出,该轮减持股份合计3524万股、减持金额合计为249960万元(见表1)。 日,乐视网再度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票暨完成股份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根据公告内容,乐视网控股股东贾跃亭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乐视网股票1亿股。在乐视网同日发布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贾跃亭)》中显示:“拟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2元,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32亿元。” 该日公告同时表示:“本次协议转让所得资金将全部借给公司作为营运资金使用,借款将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借款期限将不低于60个月,免收利息(具体约定条款将以后续正式签署的借款协议为准)。” 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贾跃亭先生计划于日至日减持其个人直接持有乐视网股份不超过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约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贾跃亭先生在本次减持计划中共计减持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9%,该减持计划完成。” 从上述公开信息显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贾跃亭分别于2015年6月和10月通过大宗交 证券市场红周刊 日易方式和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乐视网股票,减持金额分别为24.996亿和32亿元,两轮减持金额合计56.996亿元。而在这两轮减持公告中均明确表示,贾跃亭减持所得资金将全部借给上市公司乐视网作为营运资金所用。那么,这些减持所得款项是否如公告中所承诺的已经全额借给上市公司乐视网了呢? 大股东减持资金是否已全额借予乐视网? 乐视网2015年中报资产负债表显示,“其他非流动负债”项下期末余额32.74亿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列出了该项目明细数据,“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全部为向股东借款,其中,“贾跃亭无息借款”为15.65亿元(见表2)。 乐视网2015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显示,“其他非流动负债”项下期末余额34.72亿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列出了该项目明细数据,“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全部为向股东借款,其中,“贾跃亭无息借款”为20.71亿元(详见表3) 上述数据显示,乐视网向股东方的借款在会计报表“其他非流动负债”项下列示,截至日,贾跃亭提供的无息借款余额15.65亿元,而截止日贾跃亭提供的无息借款余额为20.71亿元。 前文分析显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两轮减持股票所得款项合计金额为56.996亿元,而乐视网2015年报显示,“其他非流动负债”项下反映的贾跃亭提供的无息借款仅为20.71亿元,二者之间相差了36.29亿元。那么,是不是贾跃亭向乐视网提供的大部分借款金额并没有在“其他非流动负债”项下核算而是反映在其他负债项目下呢? 乐视网2015年报会计报表附注“十、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中明确表示:“截至日,本集团发行债券.00元,长期借款元,贾跃 证券市场红周刊 日亭、贾跃芳无偿借款.62元。” 如果会计报表附注十中的这一表述无误,则截至日,贾跃亭、贾跃芳向乐视网共无偿提供借款34.72亿元,与乐视网2015年报资产负债表“其他非流动负债”项下余额相同。由此可见,贾跃亭向乐视网提供的无偿借款已全部反映在“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下。这亦可确认,截至日,贾跃亭向乐视网提供的无息借款金额为15.65亿元,而截至日贾跃亭向乐视网提供的无息借款金额为20.71亿元。 承诺履行情况存疑,信披或涉虚假陈述 公开信息显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贾跃亭于日~3日和日两轮减持乐视网股票,两轮减持价款分别为24.996亿和32亿元,减持金额合计56.996亿元。两轮减持公告中均明确表示,减持乐视网股票的原因是“为了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满足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减持公告中均承诺:“所得资金将全部借给公司作为营运资金使用。”然而,前文分析显示,截至日贾跃亭向乐视网提供的无息借款金额仅为20.71亿元,远低于其减持乐视网股票所得价款56.996亿元。 乐视网2015年年报第五节要事项“二、承诺事项履行情况――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一栏显示:“对于2015年6月减持所得资金借予上市公司事项,贾跃亭先生承诺如下:1、已经减持所得资金将全部借予上市公司使用,上市公司进行还款后,还款所得资金贾跃亭先生将自收到还款之日起6个月内全部用于增持乐视网股份。”承诺人:贾跃亭,履行情况一栏中显示:“报告期内,承诺人遵守了所做的承诺”。 在该份承诺事项履行情况列表中,仅列出了2015年6月减持所得资金借予上市公司事项。而对于10月30日减持所得资金32亿元全额借予上市公司事项则避而不谈。 证券市场红周刊 日日,乐视网发布减持公告的当日,乐视网同时发布了《关于承诺事项专项披露的公告》,该份公告称:“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要求,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贾跃亭先生关于日协议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乐视网部分股票所得资金无偿借给上市公司事项进行专项披露。”该份公告重申了日贾跃亭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中所作的承诺,并进一步追加了相关承诺事项,明确表示,该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将全部借予上市公司使用。然而令人费解的是,乐视网2015年年度报告重要事项――承诺事项中,对大股东的这一重大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却避而不谈,这似乎也暗示,截至2015年末,该承诺事项尚未履行。 报告期内,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遵守了所做的承诺 另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是,2015年6月贾跃亭减持乐视网所得价款为24.996亿元,并承诺全部款项无偿借予乐视网;而根据前文分析,截至日,贾跃亭提供的无息借款余额15.65亿元,截至日,贾跃亭提供的无息借款余额20.71亿元。如果乐视网财报披露的这一数据无误,则意味着截至2015年末,贾跃亭先生2015年6月减持乐视网价款24.996亿元尚未全额借予乐视网,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成。而乐视网却在2015年报承诺事项中表示,“报告期内,承诺人遵守了所做的承诺”。乐视网年报中的表述与该项承诺的实际履行情况似并不相符,如果乐视网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则难免有虚假陈述之嫌。 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笔者惟一能想到的原因是,贾跃亭减持乐视网可能涉及相关税费,减持价款24.996亿元、扣除相关税费后所得净额20.71亿元,并于2015年末之前全 证券市场红周刊 日 篇三:2016大股东减持规定 《关于大股东减持规定》 一、关于大股东减持方式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第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第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二、关于大股东减持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第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3、《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 1 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5、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 (一)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二)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于该等事实发生日的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三)上市公司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时,应及时通报上市公司及其账户所在会员单位。 三、上交所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持股5%以上的股东,若预计未来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单独或者合并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5%的,应当在首次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 相关股东未披露减持计划的,任意连续6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2016大股东减持规定 相关股东按照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每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减持股份。 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股东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自最后一笔减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增持公司股份。 四、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减持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 国有股权由省直有关单位持有的,由国有股股东按规定程序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同意后, 2 经省财政厅审核上报财政部审批;国有股权由地方有关单位持有的,由同级政府逐级上报省政府同意后,由主管财政机关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并上报财政部审批。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有股东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超过规定比例股份的,应当将包括出售股份数量、价格下限、出售时限等情况的出售股份方案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份致使国家对该上市公司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 第二篇:《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日,我会发布证监会公告〔2015〕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目前,《18号文》已近到期。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自日起施行。2016大股东减持规定 一、出台《减持规定》的主要考虑 《18号文》出台后,因及时暂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有效缓解了集中抛售压力,对引导股票交易恢复供需平衡、重塑投资者信心产生了正面作用。 同时看到,《18号文》是为应对市场非理性下跌发布的临时性措施,随着市场由剧烈异常波动逐步趋向常态化波动,有必要总结经验,尽快出台监管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的长效机制。为防范大股东、董监高集中、大规模减持冲击市场,并依法保障其转让股份的权利,我会遵循“疏堵结合%《》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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