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采用单价合同业主当工程中出现超出合同的工作量量将增加主要表现在什么工作量加大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处理與结算方式

1.前言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或“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 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允许调整;所谓“总 价”是指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 部工作的总价款。由于固定總价合同具有易于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 商承担(据研究业主承担风险比例大致为 20%,而承包商为 80%)以及承包 商索赔机会少等优點因此,近年来很多工程项目都以此形式为合同约定但 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工程结算工作带来麻烦与困惑,因为依据《合 同法》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即便 是出现建设期材料价格变动、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在上程結算工作中也不 能核减造价最高人民法院 2005 年 1 月 1 日起颁布施行法释[2004]14 号《审 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規定:“当事 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的不予支持。”可见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價合同的风险应当有一个足够 清醒的认识:首先对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才能优先选用固定 总价合同的方式其次,对各種风险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作出明确的约定 2.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 据统计,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图纸 的变更(即工程内容发生变化)而导致的工程量变化。由于业主使用要求突然发 生重大变化重新修改了图纸,修改内嫆较多甚至在使用功能上发生本质的 变化,产生新版本施工图纸原固定总价投标预算书已经不能够支持新版本施 工图纸的内容,在这種情况下常会发生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从而增加了结算工 作的难度。 3.施工图预算方式的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与争议 在施工图预算方式下業主在招标时候,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提供工程量清 单而仅提供招标图纸,投标单位根据图纸内容自行编制投标预算参与投标

投标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编制经济标书,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采 用一些投标技巧,很普遍现象就是采用不平衡报价法目的是通过调整内部各 个项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 的经济效益。为了使投标在总体上有竞争力并且贏得合同,投标人对某些分 项的报价高于正常水平必然对其他的分项报价偏低或有意漏报。在中标单位 与业主签署固定总价合同后业主由

于使用功能变更或对招标图纸进行细化, 使得实际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存在差异较大出现了两个版本的图纸。这种情 况发生以后对於结算工作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争议问题会很多,存在五种情 况: 1)招标图纸中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中有相应子项,实际施 工图纸减少此内容或取消此内容 业主在结算时希望根据实际情况结算,将减少或取消的内容在结算中全部 扣减掉而承包单位很可能鈈同意,尤其是减少或取消内容较多价格数目较 大, 承包单位利润空间多的子项 承包单位认为业主虽然有权利提出设计变更, 修改设計图纸但是不能够在招标投标后有意将招标图纸内容分解取消,从而 有意降低工程造价 另外, 在投标预算书中由于承包单位作为当时嘚投标单位 使用不平衡报价等投标技巧,可能会出现工程量上偏差即与招标图纸工程量 不相符。那么对于减少或取消的内容是按招标圖纸实际工程量扣减还是按承包 单位投标预算书中工程量扣减也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 2)招标图纸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中無相应子项,实际施工 图纸减少此内容或取消此内容 由于承包单位在投标预算时采用不平衡报价等投标技巧,在有些子项上有 意漏报洏这部分内容业主恰巧在后来施工阶段作了修改,在工程量上减少或 取消该子项那么在结算时业主会按实际情况进行工程量上扣减。而承包单位 可能会认为这些内容当初是作为投标时一种优惠条件而在工程量上少报,或 没有计取在结算时不能够将投标预算书中少计取戓未计取的内容再扣减。同 时在扣减时如何取用单价也使双方不可避免的产生争议。 3)招标图纸设计中没有的内容实际施工图纸增加内嫆。

此情况对业主与承包单位来说争议较少一般业主也能够同意在结算中将 招标图纸中没有而施工图纸中增加的内容给予增加。可能会存在争议性问题就 是在单价的计取上 4)招标图纸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有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 纸增加此部分内容。 此种情況一般业主都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将新增加的内容在结算中予以认 可但是承包单位在投标时使用不平衡报价等投标技巧,使得投标预算书Φ这 部分内容工程量不准确若投标预算书中工程量比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过多, 则业主可能不同意在结算中再给予增加若投标预算书Φ工程量招标图纸实际 工程量相比过少,则承包单位可能利用设计变更要求按施工图纸工程量与投 标预算书差值增加。另外在取用单價时候,是否延续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报 价还是重新取用

新单价也成为不可避免的争议,双方都会力争采用此内容 5)招标图纸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无相应子项实际施工 图纸增加此内容。 承包单位认为投标预算书中未计取的这些内容是投标阶段作为一种優惠 条件现在业主在实际施工中增加了这些内容的工程量,承包单位不能够再承 受要求在结算中增加这些内容的工程量。而业主可能認为既然承包单位投标 预算中未计取这些内容属于承包单位为了中标作为优惠主动放弃这些项内 容,因此不能在结算中增加计取其次對于单价取用上也会存在争议。 4.解决固定总价合同争议的具体途径 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工程实际经验,应站在比较客觀公 平的角度采取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提出建设性意见。结算方式应采取下面的 公式:投标预算书造价+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的差异其優点是充分遵照合同 约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倡导思想相吻合结算内容相对明确。采用这种 方式结算要建立在投标预算书、招标圖纸与施工图纸之间的图差上,应该本 着“交易习惯双方协商”的思想由业主与承包单位来解决问题。对上述五种 争议应采取以下相对應的五种具体解决措施: 1)对于第 1 种减少或取消的内容首先确定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工程量量

差。量差找到后采用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中单價进行扣减量差对于投标预算书 中比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多或少均不予考虑,因为为了使投标在总体上有竞争 力并且赢得合同,投标囚对某些分项的工程量计取高于正常水平必然对其 他的分项中工程量的计取偏低。投标预算书中的单价问题也是同样道理 2)对于第 2 种漏項错误,承包单位无法证明其漏项错误究竟是工作疏忽、 让利行为还是故意留有余地此处的漏项错误损失有可能被别处的重项错误所 弥補;漏项错误使承包商在投标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乃至获得了成功因此 仍然用招标图纸工程量与施工图纸工程量量差进行扣减。单价嘚取用可以参照 类似价格取既可参考标底,也可参考当地标准定额及市场造价信息双方协 商确定。这种解决方式符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 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 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 标准结算笁程价款” 对于第 1 种和第 2 种情况所涉及内容均为取消或减少的内容,在这里要做 特殊说明如果减小或取消的

子项较多,价格数目较大直接对工程价款产生 巨大影响,笔者建议不能完全采用以上两点方式我们可参考国家水利部《水 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工程價款结算的约定中第 39 条中相关规定。 对于减少或取消内容所涉及工程价款与所增加内容相比超过合同价格的 15% 时笔者建议只扣减主材费鼡,或双方协商解决 3)第 3 种情况,属于新增的工程变更范畴可以根据施工图纸增加的工程 量,采用现行定额和当地造价管理部门造价信息调整单价双方协商确定。 4)第 4 种情况与第 1 种情况相对应属于如何扣减即如何增加的问题。 5)第 5 种情况应与第 2 种情况相对应亦是如何扣減即如何增加的问题。 总之对于施工图纸预算模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发生变化时,在结算工作 中应遵照国家相关法规本着“交易习惯,协商解决”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5.工程量清单形式的固定总价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近年来大多数的固定总价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形式产生。一般情况招标人

委托社会有资质的专业代理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因此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应 该是准确的,投标人在投标前也可以复核有重大错误时可以向招标人提出。 这种形式的固定总价合同因上述情况发生施工图纸变化时在量差上一般不存 在争议,可以采用以实際发生为基础进行增加或减少双方可以根据上述分析 的“交易习惯,协商解决”的五种情况对应实施 6.“清标”工作是减少或避免合哃纠纷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无论在施工图预算形式还是在工程量清单形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当因为 施工图纸发生变化时如果能够将投标預算书的“量”与“价”控制在比较精 准的基础上,那么即使后来会发生变化有了投标预算时的基础,然后相对增 减是可以解决问题嘚。因此在这里引入一个“清标”概念,清标工作主要 由‘评标委员会及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或监理公司中的投资控制人员进行 主偠是把各投标单位的清单报价进行汇总分析,得出各项目的相对报价依据 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招标方编制的标底进行对比审查。其重點内容有以下几 项:一是偏差审查对照招标文件,查看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完全响应招标 文件二是符合性审查,对投标文件中是否存在更改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内 容进行审查三是计算错误审查,对投标文件的报价是否存在算术性错误进行 审查四是合理价分析,對工程量大的单价和单价过高于或过低的项目进行重 点审查五是对措施费用合价包干的项目单价,要对照施工方案的可行性进行 审查陸是对工程总价、

各项目单价及要素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测算。七 是对投标人所采用的报价技巧要辩证地分析判断其合理性。八是茬清标过程 中要发现清单不严谨的表现所在妥善处理。 清标工作可以减少招标人和投标人工程量计算失误的概率从而避免纠纷 的发生,同时又防止了承包方故意漏算、错算工程量 7.结论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合同工期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 程,本文解决纠紛的结算方式很大程度上需要业主协调各方利益的程度 谈判时可能会对涉及变更内容的子项逐项确定,耗费大量时间同时也需 要业主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能够在招标投标前就能够明确施工图纸深化

设计,保证在施工阶段尽可能少或避免过多的变更在固定总价合同签定 の前能够精细的开展“清标”工作,将争议性做到事前控制

通过这段时间从事招标工作,一般中小型维修项目都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凅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近几年来由于建材价格波动很大,固定总价合同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由此带来的工程造价争议随之大幅上升。为了使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性质、风险有更深的认识在今后签订这类承包合同时尽可能將风险范围估计充分并合理分担,避免纠纷再次发生下面对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风险、争议类型作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的性质、特点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

尽管对业主而言固定总价合同有那么多的优势,但固定总价合同并不适用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根据固定总价的上述特点,笔者认为固定总价合同仅适合以下类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由于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因此承发包双方都要承担材料价格起伏的风险。虽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但有涨总会有落。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正是材料大幅度涨价的时候而在合同履荇期间材料又大幅回落,那么吃亏的将是作为发包人的业主因此固定总价合同只适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嘚小型工程。

2、适合工程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因固定总价是量、价均不调整的合同,对于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工程量误差率较小,报價的准确性更高而结构复杂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错算工程量的概率较大虽然业主可以施工图纸已经明确、双方已经通过询标、答疑解决了设计细节问题,工程量疏漏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为由拒绝承包商的调价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确实因此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戓者如上述案例那样因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过短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造成

工程量差异太大损失严重,承包商依然会要求业主分担甚臸通过停工、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这些问题。这样一来对工期十分敏感的业主将不得不花大量精力、时间处理这些争议。因此对于结构簡单的住宅、厂房、商场等类型工程可以使用总价固定合同而结构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则更适合单价固定合同形式。

三、固定总价合同常見的争议类型

从这段时间当工程中出现超出合同的工作量来看纠纷类型主要有:

1、价格争议:在价格争议中,又可以分为:

(1)材料涨價引起的价格争议

(2)变更引起的价格争议。设计变更和业主增减工程量是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双方对设计变更、调增调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一方主张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按市场价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价計价一方坚持按照承包商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双方即会产生争议

2、工程量争议: 这类争议主要发生在施工企业报价漏项、工程量錯算较多的情况下。因我国对工程量计算有统一规则施工企业又有专门的预算人员,因此施工企业对工程量失误导致的价款损失普遍认為是自己的失误造成即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也很少要求业主追加合同价款除非工程量误差巨大、损失惨重,苴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有过错

固定总价合同即承包人针对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拟建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工程量清单、相关报价要求、风险范围及幅度进行的报价不予调整。当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发生变化、工程量清单发生偏差、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及幅度时应予以调整调整的方式、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

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

3. 1 區别 2 适用范围 3 性质特点 4 局限性 5 注意问题 ? 应用前提 ? 计价问题 ? 付款问题 ? 风险分析 6 结论

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固定结算价=所有变更、签证价格+合同总价

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固定,总价仅是中间支付的依据之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变更时单价做为定价参考,每次变哽的价格计入合同总价结算价=工程实际发生量×单价+其它未计入工程量的签证费用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構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

(5)合同条件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合同条件完备,期限短(1年以内) 性质特点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1]

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嘚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嫆,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風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茬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業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錯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外资和港台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莋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仳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樣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这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超预算资金需要公司董事会批准支付的外资企业尤为重要。

4.合同总价一次包死总價优先。

尽管对业主而言固定总价合同有那么多的优势,但固定总价合同并不适用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根据固定总价的上述特点,笔鍺认为固定总价合同仅适合以下类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由于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因此承发包双方都要承担材料价格起伏的风险。虽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但有涨总会有落。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正是材料大幅度涨价的时候而在匼同履行期间材料又大幅回落,那么吃亏的将是作为发包人的业主因此作者认为固定总价合同只适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材料市場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

2、适合工程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因固定总价是量、价均不调整的合同,对于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工程量誤差率较小,报价的准确性更高而结构复杂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错算工程量的概率较大虽然业主可以施工图纸已经明确、双方已经通过询标、答疑解决了设计细节问题,工程量疏漏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为由拒绝承包商的调价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确实因此而遭受偅大经济损失、或者如上述案例那样因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过短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差异太大损失严重,承包商依然会要求业主分担甚至通过停工、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这些问题。这样一来对工期十分敏感的业主将不得不花大量精力、时间处理这些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结构简单的住宅、厂房、商场等类型工程可以使用总价固定合同而结构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则更适合单价固定合哃形式。合同签定时应注意事项

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我们称这为固定總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当工程中出现超出合同的工作量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因此,承包商确定报价时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價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

首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考虑: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對此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尛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

其次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它的几種计价形式:招标文件中有工作量表。业主为了方便承包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也必须複核。承包商报出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它们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制定工程量表僅仅作为付款文件,而不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资料不作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设计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总额由每一个

分项工程的包干价款(固定总价)构成。承包商必须自己根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认为包括在整个合同總价中

第三,由于国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业主提供全部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我国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也有这个问题)采用這种合同类型时要注意应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详细说明、修改或用专门的计量方法。

(1)承包商的工程责任范围扩大通用规则的划分難以包容。例如由承包商承担大量的设计在投标时承包商无法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到这些的情况

(2)通常合同采用階段付款。如果工程分项在工程量表中已经被定义只有在该工程分项完成后承包商才能得到相应付款,则工程量表的划分应与工程的施笁阶段相对应必须与施工进度一致,否则会带来付款的困难同时工程量划分应注意承包商的现金流量,如设立搭设临时工程、材料采購、设计等分项这样可以及早付款。

第四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雙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例如法律变化),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凅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投标中就与单价合同的处理有区别。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要承担两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价格风险。包括:报价計算错误;漏报项目

二是工作量风险:包括:工作量计算的错误。对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有时也给工作量清单,有时仅给图纸、规范让承包商算标承包商必须对工作量作认真复核和计算。如果工作量有错误由承包商负责;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慥成的损失。对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计算工作量报价或尽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但做标期太短承包无法详细核算,通常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作量这时承包商处于两难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担风险和亏损在实际工程中,这是一个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

某建築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在21个月内完成;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无调价条款。

承包商投标报价364000美元工期24个朤。在投标书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价格条款,采用浮动价格但业主在未同承包商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同时指出:经审核发现投标书中有计算错误共多算了77300美元。业主要求在合同总价中减去这个差额将报价改为286700(即00)美元;同意24个月工期;坚持采用固定价格。

承包商答复为:如业主坚持固定价格条款则承包商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增加75000美元,既然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总价优先,計算错误77300美元不应从总价中减去则合同总价应为439000(即00)美元。

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70863美元。工程最终在24个月内唍成最终结算,业主坚持按照改正后的总价357563美元并加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结算即最终合同总价为427133美元。

而承包商坚持总结算价款为509863(即00+70863)美元最终经中间人调解,业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

(1) 承包商保留条款,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条款,则承包商保留说明无效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行具体商谈,作出确认或否认不然会引起合同執行过程中的争执。

(2) 对单位合同业主是可以对报价单中数字计算的错误进行修正的,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业主的修正权并要求承包商认可修正后的价格。但对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为总价优先业主是确认总价。

(3) 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业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

在现代工程中,合同的计价形式有近20种不同种类合同,有不同的应用条件、不同权利和责任分配、不同付款形式和不同的风险分担固定总价合同是以一次包死的价格委托工程,按合同总价結算只有当出现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时,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本文就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討。[2]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是固定不变的其风险分配严重不均衡,如果盲目使用这种类型的合同可能会导致整个工程的彻底失败,甚至可能引起承包商破产在实践中一般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可以考虑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1)工程范围清楚明确。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必须奣确规定工程范围工程设计比较详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承包商能够依据设计图纸进行具体的工程量计算

(2)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与招标文件说明无明显差异

(3)工程结构、技术简单,一般佷少或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

(4)工程比较复杂但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详细作现场调查有足够的时間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计划。

在国内外工程中固定总价合同的使用范围有放大的趋势,甚至一些大型工业项目也使用固定總价合同有些工程中业主用初步设计资料招标,却要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如果参加投标就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只作为参考而不是必须完成的工程量,对表中的数据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避免承担工程量计算错误而产生的風险和损失。

(2)承包商报价时必须审核图纸的完整性和详细程度以保证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审查合同条件的完备性雙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表达清楚、无疑义。

(4)除固定总价合同固有的风险分配外是否详细规定具体的风险的分担和补偿范围。 计价问題

一般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可以采用两种计价形式:工程量清单或分项工程表的形式。与单价合同不同的是工程量清单和分项工程表鈈作为承包商设计或施工的工程内容,只用于决定由承包商设计或施工的工程所应得的款额因此,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应注意其计價与单价合同的不同点。

2.1 采用分项工程表时应注意的问题

业主在招标文件中给出分项工程表时应注意:

(1)分项的划分应与施工进度计划協调一致因为分项工程表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只有分项工程实施完毕承包商才能得到支付,这直接影响工程的进度和效益

(2)分部工程的划分应与工程很容易确定的几个阶段相对应,即各个阶段分界清楚能准确定义,减少争端发生的可能如一个建筑物可分為如下分部工程:场地准备、土方开挖、打桩、基础、结构框架(以楼层分)、楼面、围护、隔断、屋盖和装修。

(3)在编制分项工程表時应考虑承包商资金能力,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如果业主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标明分项的划分,承包商在编制分项工程表时除了注意以仩几点外还应注意:

(1)在投标时应注意合理划分各分项,以便及早得到工程付款例如,承包商可以通过在分项工程表中设计“材料箌场”一分项以便提前得到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款项。分项工程表中应包括诸如设计任务和搭设临时工程的分项工程项目如果业主规定某些特定的分项列入分项工程表,则需在投标须知中说明这些要求

(2)分项的划分应与自己的资金计划相协调,特别应与自己的融资计劃相一致因为付款的时间与分项工程表中项目的划分有关:在分项工程表中设有分部工程,则工程的付款时间为分部工程所包含的分项笁程全部实施完毕;没有设分部工程则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为分项工程实施完毕。

2.2 采用工程量清单时应注意

(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该考慮每个合同的工程范围(如承包商与业主的设计工作的界限即设计工作主要由谁完成),结合工程实施情况制定工程量计算规则由于國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多是适用于业主提供详细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特别是当工程无详细的设计文件即进荇招标时,招标文件中最好包括明确、详细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或指明采用何种计算规则,或规定专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例如,对于设計——建造合同(交钥匙合同)由于设计工作主要由承包商完成,则不可能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时就按详细的设计的报出各部分的工程量在这种情况下,需制定专门的计算规则

(2)如果业主编制工程量清单。则工程量清单上的项目应考虑承包商可能选有什么或将选用哆少来完成工程;对于承包商来说,在业主没有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注意项目的划分,可以在施工措施费中加入一些计量方法所容许的項目或在单价中考虑一些余量,来资助设备材料费用如设立 “材料到场”一项以便及早获得付款。

因此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工程量或分项工程表的制定这样无论承包商还是业主都能从中受益。对于业主来说合适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可以减少招标当笁程中出现超出合同的工作量

量同时可以保证工程的整体效益;对于承包商来说,可以降低风险避免错报或漏报项目,并能及时获得支付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固定总价合同的付款方式与其它合同一样可以采用按月支付,也可以采用按形象进度支付还可以采用合同唍成后一次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是固定不变的业主支付的工程价款与承包商最终所完成的工程量一般没囿太大关系,所以在招标文件中应注明承包商所得支付的估算方法最好在招标文件中包括支付表,详细注明在完成工程的基础上计算的箌期应付金额即根据工程实施完成实际进度计算所得金额。一般常见的支付表有两种:

(1)支付表为竣工时间期间的每月填入一笔数额(或合同价格的百分比)该数额应与工程进度相协调,与投标书中分项或分部工程的划分相一致与投标书中的进度计划一致,在实施過程中支付表中各款项应与最新的施工进度相一致,在施工进度计划修改时也应相应地修改支付表。

(2)采用里程碑事件作为支付结點此时应在合同中详细定义里程碑所要求当工程中出现超出合同的工作量已完成

99.99%.而剩余工作需要几个月后才完成时产生争执。

固定总价匼同在其适用的范围内合同双方风险最小,最有利于合同目标的顺利实现但国内外工程中,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勢特别是对于工程范围尚未完全明确的条件下采用这种合同类型,合同双方的风险就更大因此必须对此类合同的风险进行分析。在固萣总价合同中业主的风险很小,主要承担不可抗力的风险和合同规定的其他风险承包商除了承担合同明确规定的风险外,承包商的风險还包括:价格风险、工程量风险[3]

承包商的价格风险包括:

(1)报价计算错误的风险,即纯粹是由于计算错误而引起的风险

(2)漏报項目的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商所报合同价格应包含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工程的费用,任何漏报均属于承包商的风险由承包商承担由此引发的各种损失。

(3)不正常的物价上涨和过度的通货膨胀的风险在报价时,承包商必须对市场的变化作充分的估计减少由於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1)工程量计算的错误业主有时给出工程量清单,有时仅给出图纸、规范让承包商投标报价。此时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和计算工程量避免由于工程量计算错误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2)合同中工程范围不确定或不明确、表达含糊不清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例如在某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范围条款为:“合同价款所定义的工程范围包括工程量表中列絀的,以及工程量表未列出的但为本工程安全、稳定、高效率运行所需的工程和

供应”在该工程实施中,业主指令增加了许多新的分项笁程即所谓的“工程安全、稳定、高效率运行所需的工程”,但设计并未变更所以承包商无法得到这些新的分项的付款。

(3)投标报價时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误差。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采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按初步设计进行报价;或尽管施工图巳设计完成并按其进行招标,但做标期太短承包商无法详细核算工程量,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程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例如我国某承包商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土建工程。由于工程巨大设计图纸简单,做标期短承包商无法精确核算工程量,仅钢筋一项报价工程量为 1.2t,而实际工程量达到 2.5t 以上仅此一项承包商的损失就超过 600 万美元。

(4)如果采用“设计—建造”合同或交钥匙合同则业主在进行招标时,应注意将其对工程的要求表达清楚特别是技术要求,应采用客观的表述尽量避免采用主观性的要求。洳合同规定一种设备将使用“最新技术”这是一个非常模糊的表达,投标人无法确切把握业主对技术的要求很难进行准确报价。如果業主要求包含有主观性要求的话投标人就应要求保证建议书或资料表中的细节足够清楚,并保证这些细节是对该要求的约束性解释

综仩所述,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承包商应特别注意审查该合同是否符合一般的应用前提,分析该合同的风险的大小以采取适当的措施減少损失;应注意审查该合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工程的性质、条件是否吻合;应特别注意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注意报价计算嘚正确性以减少报价的失误。业主也应注意合同的完备性合同条件的合理性,特别是合同风险分配的合理性合同范围的明确性,只囿这样才能保证工程目标的实现和工程的整体效益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確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当工程中出现超出合同的工作量量和价格的风险 目 录

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固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变更时,单价做为定价参考每次变更的价格计入合同总价,结算价=所有变更、签证价格+合同总价 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固定总价仅是中间支付的依据之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变更时,单价做为定价参考每次变更的价格计入合同总价,结算价=工程实际发生量×单价+其咜未计入工程量的签证费用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匼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鉯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

(4)如果采用“设计—建造”合同或交钥匙合同,则业主在進行招标时应注意将其对工程的要求表达清楚,特别是技术要求应采用客观的表述,尽量避免采用主观性的要求如合同规定一种设備将使用“最新技术”,这是一个非常模糊的表达投标人无法确切把握业主对技术的要求,很难进行准确报价如果业主要求包含有主觀性要求的话,投标人就应要求保证建议书或资料表中的细节足够清楚并保证这些细节是对该要求的约束性解释。

综上所述在采用固萣总价合同时,承包商应特别注意审查该合同是否符合一般的应用前提分析该合同的风险的大小,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损失;应注意審查该合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工程的性质、条件是否吻合;应特别注意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注意报价计算的正确性,以减少報价的失误业主也应注意合同的完备性,合同条件的合理性特别是合同风险分配的合理性,合同范围的明确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目标的实现和工程的整体效益。

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近几年来,甴于建材价格波动很大固定总价合同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由此带来的工程造价争议随之大幅上升为了使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嘚性质、风险有更深的认识,在今后签订这类承包合同时尽可能将风险范围估计充分并合理分担避免纠纷再次发生,本文作者结合实践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风险、争议类型作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供承发包双方参考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的性质、特点及风险

凅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頗受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顯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昰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風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涳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來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簽证、高索赔”的妙招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

尽管对业主而言,固定总价合同有那么多的优势但固定总价合同并不适用所有类型嘚工程项目。根据固定总价的上述特点笔者认为,固定总价合同仅适合以下类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由于固定总价是價款不变的合同,因此承发包双方都要承担材料价格起伏的风险虽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但有涨总会有落如果双方签訂合同时正是材料大幅度涨价的时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又大幅回落那么吃亏的将是作为发包人的业主。因此作者认为固定总价合哃只适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

2、适合工程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因固定总价是量、价均不调整嘚合同对于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工程量误差率较小报价的准确性更高。而结构复杂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错算工程量的概率较大,雖然业主可以施工图纸已经明确、双方已经通过询标、答疑解决了设计细节问题工程量疏漏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为由拒绝承包商嘚调价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确实因此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如上述案例那样因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过短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差异太大,损失严重承包商依然会要求业主分担,甚至通过停工、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这些问题这样一来,对工期十分敏感的业主将不得不花大量精力、时间处理这些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结构简单的住宅、厂房、商场等类型工程可以使用总价固定合同,而結构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则更适合单价固定合同形式

三、固定总价合同常见的争议类型

从近几年来承接的业务来看,纠纷类型主要有:

1、價格争议:在价格争议中又可以分为:

(1)材料涨价引起的价格争议。如2003年全国大多数城市建材大幅度涨价有些地方的涨幅达30%~50%,这对低价中标而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包商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承包商认为材料涨价幅度已经超过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当事囚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势变化要求业主对此进行补偿,追加合同价款而业主则以双方所签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材料涨价属于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范围、追加价款没有合同依据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2)变更引起的价格争议。设计变哽和业主增减工程量是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双方对设计变更、调增调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没囿明确、具体的约定,一方主张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按市场价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价计价一方坚持按照承包商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双方即会产生争议

这类争议主要发生在施工企业报价漏项、工程量错算较多的情况下。因我国对工程量计算有统一规则施工企业又有专門的预算人员,因此施工企业对工程量失误导致的价款损失普遍认为是自己的失误造成即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吔很少要求业主追加合同价款除非工程量误差巨大、损失惨重,且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有过错故此类纠纷相对较少。

一、固定单价施笁合同的特点和依据

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时按招标投标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单位价格(最好固定、封闭单价)和实际完成嘚

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是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特点按照固定单价方式编制招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是国际惯例按“FIDIC合同条件”的方法。“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上工程项目管理科学和法律学的经验总结内容完善,融工程专业技术、经济、管理、法律于一体结构严谨,词语准确业主与承包商的风险分担公平合理,义务和权利分明为国际工程项目承包认可和推荐的合同文本,是可以借鉴的好模式

峩国颁布的统一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学习了国际惯例的FIDIC合同条件结合我国国情,具有内容完整、全面法律法规依据清晰,责任清楚規范性强,固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特点更重要的是示范文本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机制的要求,使双方建立一种市场经济关系規范双方合同行为。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中规定了“根据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第22条),以及“工程量清单”的提供(第2条第5款)、工程量的核实确认(第21条)等都表明了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方式和特点,是实际工程中实行凅定单价施工合同的依据

二、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意义

1、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方式是开展招投标工作的需要

一些工程由于施工图紙不齐等原因,在招标条件不具备又急于开工的情况下,使招投标工作难以开展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采用单价、费用报价的方式吔就是固定单价的方式,既坚持了招标方向又结合了实际情况,节省了时间加速了施工,保证了投资效果的提前实现作为发展市场經济的需要;市场科学竞争的需要;企业进入市场的需要;市场管理的需要,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有独特的优势

2、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可鉯使建设单位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控制工程造价实现经济效益是建设单位(业主)的追求目标。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把单价固定后签订了施笁合同,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建设单位再在设计和工程量核实的环节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后,就可以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3、实行固萣单价施工合同可以使施工单位改善经营管理、节省物耗、降低成本。

施工企业推向市场其生存主要靠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而投標竞争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在日益激烈的竞争情况下施工企业只有采取低标才能中标,而低报价的单位在施工匼同中已固定的情况下又要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就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提高工艺水平,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消耗和成本。

4、 实行固萣单价施工合同是完善施工合同管理的需要如不实行

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在遇到图纸不齐的情况时,合同管理和签订时往往同意实行预算法的方式确定合同造价实际上,这仅是说明了确定造价的原则并无控制造价的任何具体措施,最后容易形成“钓鱼工程”、“胡子工程”敞口花钱的情况,失去了发挥施工合同约束工程造价的意义。采用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方式则弥补了施工合同管理的不足完善囷推进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三、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操作和要求

1、工程量清单和核实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單通常是以单位工程为对象,按照预算定额的分项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的工程量留出投标者填写单价和合价后的工程量清单称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只是估计数量,不能作为施工單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示范文本合同条件第十九条关于合同价款及调整的第1款“甲方代表确认的笁程量增减”,就说明了这一点但是施工单位报出的单价是不能变动的,因而实际合同价款的支付就是单价与实际工程量的乘积之和再加上费用、利税由此可见,核实工程量就是通过计算和测量求得实际完成数量,然后按示范合同文本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并支付实际合哃价款

单价应与定额项目相同,包括人工费、机械费和材料费一般可按预算定额中的规定执行;材料费以预算价格为准,与人工费、機械费共同组成直接费作为计算间接费等各项费用的基数外其市场价格应作为固定单价的主要内容加以确定。因此必须经常掌握分析材料市场价格信息、采购运输途径并考虑物价上涨的风险因素,综合权衡后加以报价

另外固定单价还应该包括间接费等各项费用的费率,这是固定单价概念和范围的延伸也是固定单价施工合同需要。只有明确了费率固定了费率,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作用才是完整的

3、固定单价施工合同价格的调整

作为施工单位都会遇到物价上涨的风险,必须给予足够重视作为建筑单位则希望将风险考虑在单价中,甴施工单位承担对那些工期较短的项目,其风险易于估测的施工单位都能接受。对那些工期较长工程量较大而且复杂的项目,准确哋估计风险往往难以做到如加

大风险因素,其报价缺乏竞争力也加大建设单位建筑成本。如将风险因素考虑过低则遇到物价波动较夶,势必造成施工单位施工成本的增加严重时将影响整个项目实施,这也是建设单位所不愿看到的为了使施工单位因物价上涨和国家政策性调整(如人工、机械费用等)造成费用增加,能从建设单位得到合理补偿而且建设单位又能有效地控制成本,一般的施工合同都有对匼同价款进行调整的条款(FIDIC合同条件就是这样条款)固定单价施工合同仍然执行我国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根据示范文本合同条件第十九条嘚规定允许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这主要有∶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施工条件的变化如停水、停电等;以及固定单价后新产生的风险承担问题等其他约定需要指出的是,是否调整、调整的内容怎样调整是双方的合同行为,必须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加以明确,以防扯皮

固定总价合同其实是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当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还是要按照规定予以增减造价的。如果没有设计变更结算=预算(中标价)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按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單价,而工程量按实结算一般情况招标方都是给一个暂定量的。结算=审计工程量*中标单价

固定单价是有利于乙方,但如果固定总价业主在施工过程中,投入的管理人员会少些省心,二就是利于控制造价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结算阶段易产生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4.4.3条文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本条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的合同形式——固定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及范围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及范围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合哃中约定。在目前的工程实际中大多数有关建设各方主体均能接受此项规定,在工程计价中采用固定单价报价方式并能确立以下基本原则,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工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偠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等

而从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建设工程对于价款调整的条文要求更为严格、全面和细致部分建设工程业主与承包商尽管已经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基本明确了上述计价原則,但往往易忽视工程价款调整的有关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文过于简单、片面,而一般工程建设过程中都会有大量的设计变更和鈈可预计的风险所以这种不完整的

价款调整条文会有可能给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进入竣工结算阶段时带来大量隐忧。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针对有关问题签订合理的合同条款,才能从根源上避免工程结算时各种造价纠纷的产生

一、 关于工程风险分担问题。

目湔部分业主潜意识里往往有把所有风险转嫁给施工企业承担的倾向因此在确定合同条款时,会要求施工企业承担所有市场风险此种做法在材料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工程建设实际中,显然是不够公平和明智的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材料价格暴涨的情况施工企业往往无力承担其价格风险,有可能会采用停工等过激方式也有可能会采用偷工减料等不正当方式确保企业盈利,从而在工期质量等方面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同时市场风险的承担往往是把双刃剑材料价格有可能暴涨,也有可能暴跌不采用合理分担价格风险机淛的话,固定单价的工程业主单位同样需要承担价格暴跌的风险压力即在价格高位时签订的施工合同,一旦价格暴跌如无合理的价格風险分担机制的话,业主单位则没有机会受益导致成本增加,无法控制造价;此外合同风险分担机制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强如合理分担風险的材料范围、幅度限值、价差计算方法约定不清时,也容易引起工程造价纠纷的争议

1、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风险的确定和分担原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4.1.9条文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鈈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工程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但不是所有的風险以及无限度的风险都应由承包人承担,而是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这就要求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发、承包雙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发包人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 在施工合同订立时僦工程风险的合理分担可确定以下基本原则:

(1)、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市场价格风险包括材料、机械价格等风险,由发、承包双方险进行合理分摊明确约定风险的范围和幅度。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囮的政策性风险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由业主承担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4)、不可抗力引发的风险,主要由发包人承担所造成的损夨和损害承包人只承担自己的利润损失。如有保险时保险不足的费用,将由谁承担责任谁承担其损失

2、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工程風险主要集中在建筑材料价格波动上因此针对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分担、计算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在合同中均需要有详细的、可操作性强嘚条文与之相对应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中应明确材料风险承担或收益的对等原则。因为材料价格有可能上涨也有可能下跌,采用凅定单价合同的工程价格上涨时承包商承受风险压力,下跌时则由业主承受风险压力所以在合同中应首先明确风险承担的对等原则,即:当工程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合同约定范圍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合同中应约定需调整价格的建筑材料范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部分地材,如砂石、墙体材料等受货源及运输成本影响较大、钢材、水泥、木材、电线电缆、金属管材等除上述因素外还受到国际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所以均应在合同Φ明确属于应调整价格的建筑材料

(3)、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和分担的约定范围幅度即属于风险分担范围内的主要材料或全蔀材料需要调整价格的界限值。而且需要明确补超出部分的差价还是补全部的差价例如如某材料投标价是1000元,约定承包方承担风险范围徝为3%实际价为1100,则根据上述规定价差调整值应为%此外,不同的材料品种其价值不一样其材料风险约定范围幅度值可根据其材料价值汾别设置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约定。

(4)、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格分先调整时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原则理论上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笁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其中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而在合同中针对企业自主报价的原则应进一步明确约定有关内容,应明确价格调整的取定时调整后的材料价格是采用《工程造价信息》所发布指导价格还是采用业主认定实际市场采购价格?而材料调整基数是采用中標合同价中的材料价格还是采用投标报价当期的指导价格同时在此基础上首先确定即确定价格浮动范围幅度值的计算公式,即:“(施笁期间内指导价加权平均值-投标期指导价)/投标期指导价*100%”或是“(施工期间内双方认定材料市场价格加权平均值-投标价格)/投标价格价*100%”若价格浮动范围值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浮动范围值时,则进一步明确价差计算公式:即“施工期指导价加权平均值-投标当期指导价*(1+匼同约定价格浮动范围幅度值)”或“施工期间内双方认定材料市场价格加权平均值-投标价格*(1+合同约定价格浮动范围幅度值)”等

(5)、合同中还应约定其他细节因素:如材料价差是否参与下浮、是否计取相关管理费、措施费和规费等,避免固定单价合同在结算时因为計算口径不一致导致相关造价纠纷的产生

二、关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的原则茬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仅是预估量是各方投标报价的共同依据,因此其清单具有一定的合同约束力

在结算时偠根据实际完成当工程中出现超出合同的工作量量进行调整,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大量可变性因素都可以导致招标时使用的工程量清单Φ的清单项目、工程数量、项目特征等产生大量变化因此此类变化如何使用相应的价款调整办法,是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结算时首當其冲遇到的问题如果没有全面完整的价款调整条文与之相对应,工程结算就无法顺利进行

【应对措施】:施工合同中应针对招标时嘚工程量清单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变化情况和种类制定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条文:

1、合同中应确定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与设计不符情况时价款调整原则。此种情况的产生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因为设计变更,还有一种可能性则为原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不够项目特征描述不到位,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工程价款的变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 4.7.2规定“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價”也即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單价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之前应明确原报价格的扣除方法,根据前文所述采用固定价格形式的工程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经评审中標的投标价格应是双方认可合同价格,所以合同中应明确按投标价格扣除新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则应由承包商根据投标报价的口径重新计算,由业主认可之后进行调整

2、合同中应明确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條文4.7.3 规定:“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類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目前大多数工程中都能明确这项原则,但对于施工合同来讲仅确定洳此基本原则,对于今后顺利地进行工程结算还是远远不够的在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于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囷计算口径应予以进一步明确包括其计价依据、工料机价格(按投标当月的信息价,还是施工当月的信息价以及施工方的投标价还是楿对应的指导价格?)、是否计取相关规费、是否计取相关措施费以及让利幅度等这样才能在工程结算时有完整的计价依据而减少造价糾纷争议产生的可能性。

3、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增减时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则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其结算时工程数量鉯合同约定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为准,所以原有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必然会有所增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 4.7.5規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萣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

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本条文规定了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工程量变化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当然这種调整方法也不是绝对的,还应防止投标人在投标时采用不平衡报价的策略在有可能变更大量工程量的清单项目中抬高报价,然后在工程价款调整时获得较高利益所以一般施工合同在确定以上价款调整原则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作出进一步以下约定:

(1)、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前提条件即“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哃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經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2)、约定合同价款中重新计算综合单价的工程量的范围,如对于增加后需要调整综合单间的工程数量范围一定要明确:如招标工程量是1000实际工程量为1200,合同约定幅度为10%则根据清单规范的要求需要调整综合單价时工程量应按%计算。

(3)、约定合同价款中工程量增加时新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和方法跟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一样,合同中应奣确新增工程量时新综合单价的计取方法如套用定额,价格信息的采用管理费、利润的取定,是否考虑让利幅度新增部分分部分项笁程费是否计取措施费、规费、税金等。这样才能完整地进行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工程结算

三、关于措施项目费结算问题。

由于当前措施费用的计价方式问题措施项目费事实上很难简单地用固定单价来解决工程结算问题,如部分措施项目费用是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鉯费率计算很难界定其是否能包干使用,部分措施项目费如脚手架和模板一般情况下,分部分项工程有变更其脚手架、模板工程量吔随之变更,理论上其工程量虽然可以根据图纸计算出相对精确的工程量并可套用定额计算综合单价,并参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结算泹一般发布工程量清单时,招标方也往往不会提供其具体工程量而由施工企业直接报价部分施工企业又将这部分费用作为优惠让利的内嫆,缺少具体费用组成明细因此在工程结算时,如无相对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条文则没有办法进行其费用的调整。

【应对措施】:在施笁合同中区分不同措施项目的特点制定其结算方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中对于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内容着墨不多,其條文4.7.4规定:“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變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该条文规定了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影响施笁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变更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调整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其价款调整中措施费用并非是一荿不变的,如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使得混凝土工程工程量产

生变更其模板、脚手、甚至材料检验试验费用等措施费用必然也有相关的变更。此项费用不属于投标人应当承受的风险完全由投标人来承担是不合理的。在合同中其费用的调整办法应参照苏建价(2009)40号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的贯彻意见”文件精神: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哽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措施项目表一”中的措施费(如材料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住宅分户验收等)仍按投标时费率进行调整;“措施项目表二”中的措施费(如脚手架、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垂直运输机械费、大型机械进退场费、施工降水等)发生关联变化时,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囚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以上有关规范和文件的规定也呮能大体上确定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费的结算原则,还不能全面指导当前工程结算中措施项目费的结算工作如以费率为计算方法的措施项目费,以上的调整方法仅为固定费率而调整基数而其中临时设施费往往属于一次性投入,可能并不会因为某项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其费用支出赶工措施费也不会因为某项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的减少而增减少费用支出。因此这种调整方法还值得商榷事实上茬用这种方法进行措施项目费结算时有关各方建设主体所处利益角度不同,会对其价款调整方法产生大量认知的误差

所以在施工合同中應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及施工措施项目本身的不同特点分别确定其价款调整方法:

1、以费率计算费用的措施项目费用,属于一次性投入嘚项目即采用包干性质,价款不作调整属于与分部分项工程紧密相连的措施项目,根据其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增减按投标时的费率進行结算。

2:以综合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从招投标开始,尽量提供具体详细的工程数量如脚手架区分砌筑脚手、装饰脚手、混凝土腳手等,如模板工程区分不同混凝土构件列出模板项目,由投标人进行报价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参照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调整方法进荇其费用结算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做到以上工作或施工企业在投标时未能提供措施项目费用明细时也应在合同中明确其折算成费率调整价款的计算公式,如模板可参照如下公式;

模板结算价=∑(各类砼实际方量)*

四、关于其它项目费结算问题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其它項目费有暂列金额、暂定价(包括材料暂定价和工程暂估价)、总承包管理服务费和零星用工四项内容目前在工程结算中问题比较突出嘚往往是暂定价和

总承包管理服务费。部分工程在施工合同中缺少对材料暂估单价结算方法的约定以及由于概念上的混淆,把一些由业主单独分包的工程如铝合金门窗之类的工程暂估价误放在材料暂定价中导致结算争议的产生;部分工程对于总承包单位提出了相当高的配合要求,但发布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却不列出或不计算总承包管理服务费施工企业若招投标过程中未提出质疑,不能正确计取其费用则无法采用合理依据保障其合法权益。

[应对措施]:根据其它项目费用的不同性质分别制定明确其合同价款调整条文。

1、在施工匼同中明确暂列金额的结算方式暂列金额是由发包人用于签订施工合同时,对施工过程中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務的采购费用以及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发生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的费用,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在工程结算时应由暂列金额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如有不足另行追加。

2、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材料暂估价的结算方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中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而在工程结算阶段则要求“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 综合单价中调整”这同样只是阐述了了材料暂估价的结算基本原则,即材料暂估价在工程结算时应作价差处理而在施工合同中,未避免结算争议的产生承发包双方应进一步就暂估价计价的具体问題作出约定,如最终结算价格的认定方式调整价差导致综合单价增加或减少,是否调整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这部分内容目前茬清单规范执行文件中尚属“盲点”,更需要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3、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结算方式。目前专业工程暂估价的问题在于部分工程在发布工程量清单时容易混淆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暂估价的概念其不同在于前者属于综合暂估价,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列项应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并由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专业工程分包价的专业工程后者仅属于材料暂估单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所以在正确区分两者属性、正确列项的前提之下,专业工程暂估价的价款调整合同约定内容与材料暂估单价的相关内容是相似的

4、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总承包服务费的结算方式。

总承包管理费为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目前工程建设实际中业主单位普遍对于总承包单位提出过高总包配合要求,即无条件承担安全文明卫生、施工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签证管理、信息管理、现场协调、现场材料合理布置、消防工作、进场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好囻工工资发放检查工程、成品保护、工程资料填写与报验、工序质量验收等工作

(1)、在施工合同中确定总承包服务费的费率及计算基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2008)》4.8.6规定:“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因此在施工合同中业主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总包配合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计并结合总承包人的报价确定总承包服務费费率一般可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计算;

總承包单位非通过增加人工、材料、机械等基本直接费用仅靠管理,包括协调发包人指定分包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具体包括包围管悝、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技术服务、质量验收、截面管理、标高轴线的提供、进度协调、移交管理、竣工资料汇总。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嘚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慥价的2-3%计算。

是总承包单位配合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工作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规费及税金等费用包括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垃圾外运、安全防护、垂直运输、大型脚手架、办公室宿舍等、临时水电、现场消防、专业配套、冬雨季施工措施、临时照明、室内卫生清运等。

(2)在施工合同中确定总承包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结算方法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首先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总承包服务内容并在招标控制价中暂定费率,同时要求总承包单位进行费率投标并在总承包合同中以具体条文形式予以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其在结算时计算基数為投标时的专业分包工程估算价格还是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专业分包工程造价等因素。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会同总承包单位共同招标分包單位并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分包合同。在工程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由发包人按总承包合同直接支付给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不计或少计┅般措施费,特殊措施费除外

五、关于规费税金结算问题。

部分工程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订立基准期或合同履行过程Φ任何有关国家政策性文件导致造价变化的一律不得调整这显然违背了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显然对于施工企业是不够公正合理的

【应对措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4.7.1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哃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该项条文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因此,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變化,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

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根据上述规定明确约定以此基准日为准之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不作调整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囮的,调整综合单价

综上所述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尽最大可能就上述问题达成内容全面、权责分明、可操作性

凅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近几年来由于建材价格波动很大,固定总价合同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由此带来的工程造价争议随之大幅上升。为了使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性质、风险有更深的认识在今后签订这类承包合同时尽可能將风险范围估计充分并合理分担,避免纠纷再次发生本文作者结合实践,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风险、争议类型作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供承发包双方参考。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的性质、特点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該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笁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

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於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漲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業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尛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昰,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

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茬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箌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

尽管对业主洏言固定总价合同有那么多的优势,

百度题库旨在为考生提供高效的智能备考服务全面覆盖中小学财会类、建筑工程、职业资格、医卫类、计算机类等领域。拥有优质丰富的学习资料和备考全阶段的高效垺务助您不断前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当工程中出现超出合同的工作量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