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勘探股权转让如何避税

采矿权转让许可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县国土资源局
公开日期:
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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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242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cn/item/flfgk/gwyfg/99803.html
注:本法规已经被法规废止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2号
  现发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
  总理李鹏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
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
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
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
,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
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
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
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
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
、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第五条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 年,或者在勘查
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
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
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
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
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
  第八条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
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
让条件的证明;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
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
,必须进行评估。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
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条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
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
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
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
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
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
  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
应当及时通知原发证机关。
  第十二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探矿权人、采矿权
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
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
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
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
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
  第十六条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探矿权转让申请书、采矿权转让申请书的格
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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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矿产资源概况&&&&&&&云南地质构造复杂,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均甚丰富。非金属矿以煤分布最广,其中古生代煤田以石炭二叠纪最为重要;中生代煤田主要产于三叠纪;新生代煤田产于第三纪地层中,以褐煤为主。磷矿形成于寒武系初期的梅树村组内。岩盐、钾盐、石膏等非金属矿则形成于中生代。金属矿以有色金属矿为主,种类多,储量大,尤以个旧锡矿、东川铜矿以及储量名列全国前茅的钛矿著名于世,有“有色金属王国”之称,其形在以燕山运动影响较大。铁矿有形成于早期变质岩中的,也要形成于泥盆系砂岩中的浅海相沉积铁矿。冶金工业以有色金属的开采和冶炼为主,是中国有色金属重要生产基地。其中,个旧锡矿驰名世界,产量居全国第1位,享有“锡都”称誉;东川、易门、永胜为主要铜产地。东川铜矿所产的铜色泽如银,称“云铜”。兰坪铅锌矿储量大而集中,品位高而易开采,冶炼规模也较大,其次为会译等地。钢铁工业中,以钢、生铁、钢材产量增长最快。其中优质和小型型材基本自给有余。安宁附近的昆明钢铁厂已发展成为包括采矿、炼铁、炼钢、轧钢等部门的中型钢铁联合企业。云南省矿产资源分布:铅、锌、锗、铟、铊、镉、磷、蓝石棉、锡、铂、银、钾盐、砷、硅灰石、水泥配料用砂岩、硅藻土、铜、镍、钴、锑、化肥用蛇纹岩、盐矿。有色金属矿产锡矿:集中分布在个旧、文山和保山地区,滇西已探明大中型矿8个,可望建成新的锡业基地铅锌:主要分布在滇西、滇南地区铜矿:现已建成东川、易门、牟定、大姚等4个大中型铜矿生产基地。新平大红山铜矿,探明储量155.64万吨锑矿:主要分布在滇东南、滇西地区。资源远景201万吨钨矿:主要分布在滇南、滇西地区,除麻栗坡、中甸钨矿已开采外,多数属伴生矿,矿石品位低,利用较困难镍矿:主要分布在滇南地区。因76%的储量为硅酸镍,选冶技术尚未过关,暂难利用铝土矿:云集中分布在昆明、文山地区铁矿:主要分布在滇中及昆钢附近锰矿:主要分布在滇东南、滇西地区钛砂矿:集中分布在昆明、保山地区,在昆明附近的武定、禄劝、富民一带发现的特大型钛砂矿,品位高,且易采选,地质储量1400万吨,是目前我国最好的资源远景区之一金矿:金矿主要分布在滇西、滇南地区,并探明了墨江、镇流、元阳等3个大型金矿床银矿:主要分布在滇南和滇东北地区铂族金属矿:铂族金属矿产主要有铂、钯、锇、铱、钌、铑等6种,集中分布在滇中、滇西地区稀有、稀土、分散元素矿产:云南有14种矿产探明了储量,产地84处。保有金属储量铟4743吨、铊7776吨、镉17.95万吨,均居全国第1位;锗1112.78吨,居全国第2位;铍(矿物量)3.64万吨、锆(矿物量)19.46万吨、锶(天青石)357.31万吨,均居全国第4位。矿石类型,除锶为单一矿床,磷化矿、独居石、锆英石为砂矿外,其余均为有色金属矿中的伴生或共生组分,目前绝大部分尚未开发利用煤炭:主要分布在滇东、滇南和滇东北地区,资源远景700亿吨。富源老厂矿区探明无烟煤储量近40亿吨,昭通盆地探明褐煤储量81.5亿吨,是目前我国西南地区最大的无烟煤和褐煤基地磷矿:主要分布在滇中地区,昆明附近的滇池周围盐矿:昆明市附近的安宁大型盐矿,厚度大,品位高,宜于大规模水采,在60平方千米范围内已控制氯化钠远景储量130.89亿吨、芒硝62.48亿吨,是理想的盐化工基地钾盐:江城勐野井钾盐矿,另有个旧白云山霞石正长岩矿,含氯化钾硫铁:主要分布在滇东和滇东北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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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钨矿勘探权转让
&矿&种&:钨矿矿权状况:勘探权储&量:30万吨矿区面积:43.6地理位置:47°31′40″/90°30′0″&蒙古国巴彦乌勒给省德伦县平均品位:重沙样品品味0.6-25克/吨勘探程度:普查交通状况:便利发布时间:&22:12:06交易方式:面谈意向价格:400万详细内容
外蒙西北部巴彦额里盖省Khuiteni河钨矿简介
  勘探证号:13385X,  面积:&4360公顷,  中心地理坐标:47°31′40″/90°30′0″
   地理位置:巴彦额里盖省会向南256公里,德伦县城西南45公里,胡腾萨拉河上游,Tsahir山西南1.4公里,距中国边境口岸300公里,北距俄罗斯口岸256公里,距高压线15公里。海拔2700米,地形高差约300-500米。
  地质背景:&矿区西部10公里左右可达中蒙边界,矿点位于阿尔泰山东侧,西侧为中国阿尔泰地区,矿层地区为阿尔泰群砂岩,粉砂岩及绿片岩,侵入岩为花岗岩。
  外蒙西北部为黑钨矿带出露区,分布有黑钨矿床矿点十多处,同时也是铜、锌、铅、金、银的重要产地。
  地质工作史:1800年俄罗斯地质人员发现该钼矿化点。1987年蒙古地质队对该区22平方公里面积开展地质工作,路线踏勘线约20Km,槽探288.3立方米,重砂样品40件,化学样品50件。
   1987年蒙俄地质队对矿点进行预查工作,施工槽探8条,供216.6米,浅钻90.1米,采集样品1737件。在花岗岩岩体中圈出钨钼矿化地带宽500-1000米,长约4300米。矿化带中白云母石英小脉宽几厘米到20厘米,断脉在探槽中出露,长度100米-200米,小脉倾角陡,脉壁近于直立,偶尔见到数毫米宽,1-2厘米长的黑钨矿晶体。
  重砂样品品味:0.6-25克/吨
  化学样品品味:WO3:0.1%-1.0%;&Cu:个别样品0.5;
  蒙古地质队估算WO3储量(P3)超过10万吨。探矿权转让审批
目前所在位置: &
& 探矿权转让审批 & 正文
探矿权转让审批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 来源:区国土房管局 浏览:次 字号:
探矿权转让审批
一、服务内容
探矿权转让审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六条;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第89号公告)第三十七条。
三、申报材料
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原件4份
2、探矿权转让合同(包括、出售、合资、合作转让合同)原件1份
3、勘查情况报告&&&&&&&&&&&&&&&&&&&&&&&&&& 原件1份
4、勘查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1份
5、已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和进行了最低勘查投入资金证明材料&&&&&&&&&&&&& &&&&&&&&&&&&复印件1份
6、(国家出资勘查形成探矿权的)探矿权价款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确认书、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证明材料
7、受让人具有与勘查相适应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证明原件1份
8、(有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批复&&&& 原件1份
9、再次转让的,提交前次转让批准文件&&&& 复印件1份
10、转让方、受让方承诺书&&&&&&&&&&&&&&&&&& 原件1份
四、收件处理
由办件大厅会同信息中心承办。
1、受理: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当场更正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收件之日起1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收件之日起1日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要求退件的,应予退件。
3、补正内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其中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许可,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收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补正材料(内容)通知书。
五、审查内容
1、审查条件: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是否已满二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2)是否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3)探矿权属有无争议;(4)探矿权人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并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5)受让人符合法定资质条件。
2、审查方式: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方式审查。。
六、工作程序
见《行政服务通用工作流程图》(2)
七、工作时限
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依据标准
探矿权价款:以评估价格为基础。
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
九、办理结果
1、准予许可:出具加盖审批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或许可证件。
2、不予许可:出具加盖审批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依据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送达与公示
由办件大厅会同信息中心承办。
1、收件处理的送达、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凭证之日起3日内。
2、办理结果的送达、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
十一、其他特别
注:上述要件适用于出售探矿权或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矿产资源的。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矿产资源的,只需将合作或合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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