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外籍员工宿舍的物业费可否所得税可以税前列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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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外籍员工宿舍的物业费可否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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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的外商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企业所得税法都是怎么规定的?是否有明确条文?外籍员工拿宿舍的物业费、水电费的发票道公司报销后会计上如何处理,进福利费吗?是否要并入当月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我认为该费用属于住房补贴范畴
1、财务处理,因为新准则工资、福利费合并,不过我认为属于工薪;既然是工薪,则合理的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2、个税方面:对外籍人员取得住房补贴,只要能提供合规票据并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个税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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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属于住房补贴
我认为该费用属于住房补贴范畴
1、财务处理,因为新准则工资、福利费合并,不过我认为属于工薪;既然是工薪,则合理的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2、个税方面:对外籍人员取得住房补贴,只要能提供合规票据并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个税应税收入。
一般外籍员工拿宿舍的物业费、水电费的发票到公司报销后会计上进福利费,人性化特殊处理。
为外籍员工报销物业费水电费,应该属于职工薪酬中的福利,而不属于工资,因此不需要纳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报销时可以这样做分录:
借:成本、费用
&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 &贷:银行存款/现金
前两行是计提、后两行是支付。目的是将该笔款项在应付职工薪酬中过渡一下,使得该科目的发生额全面的反映职工薪酬。当然计提的分录可以早做或晚做不一定要在支付的时候做,我写在支付的时候做,目的是不要遗漏该笔分录。或者有些人可能会跳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而直接借记成本费用,贷记银行存款。这中方式是不完整的,不符合新准则的中对“应付职工薪酬”的全面反映的规定
我们的处理就是进福利费
我觉得&合理的允许税前扣除&不够,内外资统一了,工资14%以内.
新准则职工酬薪包括工资和福利,如果只是&合理的允许税前扣除&那么就是指新税法的&合理的工资可以按实际列支&,既然是工资那么就没理由不按个税的相关规定缴交个税,既然作为住房补贴,应该是属于福利性质,不但要合理,而且还应该在工资总额的14%以内据实列支,超过的部分还是不能税前扣除.
这个最佳答案有点讽刺的味道!!!哈哈。
如果外籍员工的宿舍是公司租的,应该进管理费用。
如果外籍员工的宿舍是他们租的,应该进福利费或者住房补贴(现在也属于福利费范畴),才有属于个税应税收入。
新准则将工资、福利费合并,并不是说就属于工薪!!!
财税外字【1988】第0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外字【1988】第021号&&发布时间: 日 状态: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 & 近据上海市税务局反映,目前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工作的外籍职员的住房费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企业租房或买房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二是企业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对上述情况,目前各地在税收处理上不尽一致,需要进一步加以统一明确。经研究,按照所得税的计征原则,企业职员的住房费用应由住房者本人负担,企业为职员免费提供住房或定额发给住房费,属于增加其工资、薪金,应当计入职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但考虑到这些外籍职员来华工作住房费用较大,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现定,每月定额扣除费用800元确有实际困难等情况,为了有利于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本着进一步放宽政策的精神,暂作如下规定:
& &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购买的房屋可以提取折旧计入费用,租房的租金可列为费用支出。
& &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 本规定自1988年1月份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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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税方面:对外籍人员取得住房补贴,只要能提供合规票据并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个税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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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属于住房补贴
我认为该费用属于住房补贴范畴
1、财务处理,因为新准则工资、福利费合并,不过我认为属于工薪;既然是工薪,则合理的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2、个税方面:对外籍人员取得住房补贴,只要能提供合规票据并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个税应税收入。
一般外籍员工拿宿舍的物业费、水电费的发票到公司报销后会计上进福利费,人性化特殊处理。
为外籍员工报销物业费水电费,应该属于职工薪酬中的福利,而不属于工资,因此不需要纳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报销时可以这样做分录:
借:成本、费用
&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 &贷:银行存款/现金
前两行是计提、后两行是支付。目的是将该笔款项在应付职工薪酬中过渡一下,使得该科目的发生额全面的反映职工薪酬。当然计提的分录可以早做或晚做不一定要在支付的时候做,我写在支付的时候做,目的是不要遗漏该笔分录。或者有些人可能会跳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而直接借记成本费用,贷记银行存款。这中方式是不完整的,不符合新准则的中对“应付职工薪酬”的全面反映的规定
我们的处理就是进福利费
我觉得&合理的允许税前扣除&不够,内外资统一了,工资14%以内.
新准则职工酬薪包括工资和福利,如果只是&合理的允许税前扣除&那么就是指新税法的&合理的工资可以按实际列支&,既然是工资那么就没理由不按个税的相关规定缴交个税,既然作为住房补贴,应该是属于福利性质,不但要合理,而且还应该在工资总额的14%以内据实列支,超过的部分还是不能税前扣除.
这个最佳答案有点讽刺的味道!!!哈哈。
如果外籍员工的宿舍是公司租的,应该进管理费用。
如果外籍员工的宿舍是他们租的,应该进福利费或者住房补贴(现在也属于福利费范畴),才有属于个税应税收入。
新准则将工资、福利费合并,并不是说就属于工薪!!!
财税外字【1988】第0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外字【1988】第021号&&发布时间: 日 状态: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 & 近据上海市税务局反映,目前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工作的外籍职员的住房费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企业租房或买房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二是企业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对上述情况,目前各地在税收处理上不尽一致,需要进一步加以统一明确。经研究,按照所得税的计征原则,企业职员的住房费用应由住房者本人负担,企业为职员免费提供住房或定额发给住房费,属于增加其工资、薪金,应当计入职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但考虑到这些外籍职员来华工作住房费用较大,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现定,每月定额扣除费用800元确有实际困难等情况,为了有利于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本着进一步放宽政策的精神,暂作如下规定:
& &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购买的房屋可以提取折旧计入费用,租房的租金可列为费用支出。
& &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 本规定自1988年1月份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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