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监管基金管理公司运作模式的运作

“二政府”无法可依 谁来监管行业协会? 财经聚焦第1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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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2日  ■ 第104期  ■ 栏目策划:紫陌  ■ 联系信箱:
  国家药监局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如在市场上发现“药健字”号保健药品销售,将作为假药处理。一纸通报,宣布了中国保健食品协会的“死亡”。透过这个“死亡”事件,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一个畸形信用体系的崩溃过程。
  我国的行业管理机构的发展目前正处在国家体制变革交替的过程中,面临不少困难,亟待解决的就是地位不顺。行业协会本来是市场与政府联系的纽带,但由于不少企业对政府的惯性依附理念没有改变,所以就把行业协会推向了一个比较尴尬的地位。而且目前我国大多数行业协会受政府控制程度较高,尚未形成独立运作机制,所以职能上也存在着诸多不顺畅之处。此外,体制不顺也是我国行业协会目前的一大弊端。从本质上说,行业协会应该是由行业内自发形成的代表行业利益的组织,但目前的行业协会对政府体系的依赖程度过高,无法起到为本行业发出呼声的作用,也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行业管理。——摘自《北京娱乐信报》
 行业协会的功与过
联合企业应对反倾销
市场与政府联系的纽带
  3月1日召开的上海市工业商业工作会议上,行业协会的种种弊端遭到上海市市长韩正的痛斥。韩正历数当前行业协会存在的两大弊端:一是成了养人的机构,一是充当“二政府”的角色,成为政府部门继续向企业伸手的捞钱载体。
  目前上海有150多家行业协会。一些行业协会捞钱的手段到了荒唐的地步。如上海市某行业协会居然向下属门窗制造安装企业发出指令:“企业必须由协会咨询辅导建立ISO9000质量体系,不得向专业咨询公司咨询,否则将取消其评定各种‘先进’的资格”。
但是有些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也不可忽视:2002年5月,欧盟开始对中国出口欧盟的打火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7月,温州烟具协会组织大虎打火机有限公司等打火机行业15家龙头企业积极应诉,并于2003年9月取得最后胜利。对于此次的胜利,温州烟具协会会长周大虎表示,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民营企业打赢欧盟反倾销的第一案。
  尴尬一:洋协会“袭”来。日前,广州市经委主任平欣光在广州工业行业工作会议上警示,“洋协会纷纷抢滩中国,仅在上海
挂牌的就有近70个外国协会。在广州,这种情况也会逐步增多。”
  洋协会的优势在于,这些协会在本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因此能够不在行政干预下吸收大量会员。但在国内,很多本土协会是行政机关转成企业而成的或者就是厅局机关发起成立的,因此这个企业就通过把持协会的人、财、物来间接管理协会,一个协会在资金上都无法独立,对会员来说就更难有“公信力”和“号召力”可言。
 尴尬二:得不到自家人承认。人们都把行业协会称为企业的娘家,但这个娘家人却面临着得不到自家人承认的危机。
  中国保健食品协会相关的网络资料显示,该协会标明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包括共同研制和开发产品、认证和推广技术、开展产品和技术转让中介服务、为企业形象和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和市场策划等。“对于这些协会我们是敬而远之,它们组织的一些活动根本是挂羊头卖狗肉,它们只管收钱,其它的什么实质性的事情都没干。”某企业的负责人表示。    
  在一个市场化程度高的国家,任何行业组织都来自民间,服务于民间,并无一不是作为非赢利组织登记注册的。这种组织,只要你愿意,行业里面自发组织,并且有人加入,任何人都可以去成立。
  有关行业协会之乱的情况,只要到相关部门看一看收到的无数投诉来信就知道了。但是即使如此,并非所有行业协会的乱收费行为都可以治理。比如某关于医疗方面的一个协会就被群众举报说乱收费,但该协会回应说收费是合理的,只是没有报物价部门审批。其实,即使物价部门审批了也未必就完全合理。有些表面上没有收费,实际上还是在收费,无非是收得更巧妙罢了。
  按照中国改革未来的发展步骤安排,行业协会逐步走向民间化、属地化,已是不争的事实。问题的实质只有一个,就像整个中国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在实施改制,实现股权多元化一样,中国行业协会目前的出路也只有一个,即如何在最短的时间,以最小的代价,以哪种最有效的方式,完全过渡成十足的民间组织。绝对的权力意味着绝对的腐败,只要有可以寻租和使用的权力,腐败就会产生。所以与其创造权力让其腐败,不如取消它的权力,完全将行业组织全部交给民间。   
关键词一:行业协会与政府主管部门结成“利益同盟”
  上海市市长韩正所痛斥的行业协会变成“二政府”现象、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所责问的课本价格问题,症结显然不单在行业协会和课本出版机构,而是政府主管部门与他们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甚至结成了“利益同盟”。
  我国的行业协会大多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组建起来的,工作人员也多来自主管部门。这些协会和名义上实行企业化管理,实际却和政府机关内部的其他机构一样享受级别待遇,经营中也拉着主管部门的大旗作虎皮,借助于权力谋求垄断利益,如此赚取的利润自然要分给主管单位一杯羹了。在这种利益关系下,政府主管部门怎么可能对这些协会、出版机构实行严格有效的监督?
关键词二:行业协会立法已经到了箭在弦上
  广东省保健食品协会秘书长李锦开表示,对于行业协会的监管,目前只能靠一些法规来进行,但这些条例在现实面前显得非常无力,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有关管理社会团体的一些条例上也规定了,比如不能乱收费、乱评比,但基本上没有什么强制力和约束力,对于这种行为到底谁来负责、怎样负责、负什么责都没有明确规定。”
  据了解,行业协会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已日益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广东省行业协会立法的准备工作在今年已经开始了。记者了解到,在今年的地方两会上,各地的代表委员们着重提到了这个问题,2月14日在广东省的人大会议上,广东的代表们已经提交了行业协会立法的议案。行业协会立法箭已在弦!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它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是我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又称NGO,属非营利机构。由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的民政部门和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专业管理部门共同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团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是党政部门或党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它的产生与发展有以下三个前提:一是行业协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二是在市场经济中,政府、企业都是市场主体,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都需要打交道,因此出现了一些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问题,行业协会的产生又有了其必然性。三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不同国家的市场经济接轨,既按国际惯例办事,借鉴国外成熟的行业协会机制,参与到国际市场的竞争,又有其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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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子公司业务由谁监管?
基金子公司业务由谁监管?
提问者: 用户894314 && 提问时间:04月05日 10:56:27
基金子公司业务由谁监管?跟基金公司一样吗?
您的回答会被数十乃至数万的股民学习和参考,所以请一定对自己的回答负责,尽可能保障您的回答准确、详细和有效
最佳回答:
基金子公司业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基金子公司跟基金公司都是受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监督管理的。
回答者: 用户778686 && 回答时间:04月07日 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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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帮助改进云财经,我们将会更好地为您服务!谁来监管“李鬼式PE”?
  过去两周,两篇关于“李鬼式PE”的调查——借助目前被热炒的PE概念进行传销或者非法集资的骗局,经过深入调查,文中所提到的SIQO基金在浙江、山东、黑龙江、新疆等全国各地已经吸收了不少普通民众的资金。
  可喜的是,有些其他地方的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此案。
  据新疆经济报传媒集团旗下亚心网9月12日报道,新疆阿克苏地区公安局经侦支队已发出预警,警惕不法分子以购买“环球创富组合基金”的名义实施网络传销。不久前,接到群众反映,有人通过网络销售TKT集团下属SIQO资产管理公司的“环球创富组合基金”。
  经阿克苏地区调查,该基金销售是通过网络登录到所谓的SIQO资产管理公司销售的“环球创富组合基金”网页,投资人将资金打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后,由自称是SIQO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在新疆地区销售“环球创富组合基金”的总代理杨某进行操作,并给投资人提供用户名和登陆密码,之后进行基金买卖交易。
  购买一份“环球创富组合基金”金额为1万元,期限为1年,到期后可以连本带息返还3.6万元。并且每介绍一人加盟投资,可以获取700元的介绍费用。
  阿克苏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通过公安网比对,发现自2009年以来,在浙江、山东、黑龙江等多个省区也曾发生以“环球创富组合基金”的名义对外出售基金,并以传销形式发展下线的涉嫌非法传销的案件。
  据阿克苏方面消息人士透露,SIQO基金传销事件在新疆乌鲁木齐和昌吉已经进行很久,很多人参与进来,也引起了新疆警方的高度关注。“乌鲁木齐经侦局已经立案调查,阿克苏是接到了乌鲁木齐警方的通知才在当地发了预警,提醒民众注意。”该消息人士说。
  同时,网络上有消息称,“讷河市发生一起以推销所谓TKT-SIQO环球创富组合基金的经济犯罪。犯罪嫌疑人向受害群众宣传此基金是英国金融投资机构的投资产品。在互联网上能查到其网页,通过电子信箱发送汇款确认、交易账户确认、基金账户开户确认函三份电子文书。许多群众对此深信不疑,在半年内,就有200余名群众上当受骗,受骗资金268万元”。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处长刘建钧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个人非常支持你们所做相关的报道,这样有利于促进PE行业更加健康发展。对于有些不法分子利用PE概念进行传销活动和非法集资,我们也正在抓紧研究相关监管和应对措施,但目前还不方便发表看法。”
  但经过本报对于借PE概念传销和非法集资概念的深入报道,不少行业律师对本报对表示,监管层和公安机关应该引起警惕。
  9月15日下午,本报记者接到英国保诚保险公司电话,向本报澄清该公司绝无向报道的所谓PE基金提供投资担保的行为。
  “李鬼式PE”素描:白宫资本、SIQO基金是一家?
  一位接近购买SIQO基金当事人的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有些参与购买SIQO基金的人,连一些最基本的投资常识都顾及不到,“好像完全被洗脑了”。
  他们不但手里有整套的介绍PE投资的资料,还有为投资PE而专门购置的笔记本电脑,这些连怎么打字都不会的老太太们,却能够很熟练的演示某些“PE基金”发给他们的相关PPT和视频材料。
  在“SIQO基金”的一个购买者那里,还有令人惊讶的三本厚厚的PE投资笔记,而在另外一个“白宫资本”的基金购买者手里,其所展示的有关基金的精美印刷品,其质地不输于一本制作精良的奢侈品杂志。
  更令人惊讶的是,尽管两只所谓的“PE基金”,其基金背景、投资方式以及发动普通老百姓投资的额度和承诺回报不尽相同,但还是有很多惊人的相似之处。
  第一,在利用PE投资这个概念所做的宣传方面。两只基金所引用的投资概念,投资回报案例,相关投资人的案例以及他们的言论出现了惊人的一致,某些人物和言论可以说是完全相同。
  第二,在他们所设计的基金产品里,投资额度都相对较低,每个参与者一万元左右,在她们的承受范围之内(一般为退休或无业老太太),当然也可以参与更多。但跟传统意义上的PE基金动辄投资上百万或千万的投资门槛相差甚远。
  第三,均承诺一定的回报率。“白宫资本”是一年期,一年之后固定回报翻倍;“SIQO基金”分三个月、六个月以及一年等投资期限,固定回报按投资期限不同而递增。
  第四,除固定回报外,他们的产品均设置了“保荐直购代理”模式的职能,也就是每个人每发展一个下线(基金购买者)都能获得一定比例的回报,且下线如果再发展下线,他们都能获得回报。这形成了一种病毒式的营销结构,可以吸引购买者不断地去发展新的基金购买者以获得收益,推广模式极似传销。
  第五,为了消除普通投资者的顾虑,两者都宣称其投资风险由相关的保险机构提供担保,一旦投资失败,基金购买者仍然能够获得稳定的回报。但根据德恒律师所一位律师的观点,目前还没有保险机构能够为PE机构这种高风险的金融投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六,从购买他们的所谓“PE基金”的当事人来看,他们多数为已退休或者无业的普通老百姓,有些人之前从事过传销活动,或者代理过安利产品。这些人对于发展其他“下线”以及这种活动所获得回报等环节十分熟悉。同时,他们也都有一些可供支配的多余资金。(杨永民)
  PE监管为何如此滞后?
  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守仁教授在看到本报对“李鬼式PE”的系列报道,并看完记者提供的有关资料后表示,这是借助PE概念以传销方式的非法集资,是一种诈骗行为。
  目前中国PE市场的火热以及“概念混乱”的情况,已严重干扰了监管层政策制定的进度。前几年VC、PE两个词还有比较大的区别,而如今所有投资者都号称自己是PE基金。创业板的推出,使得部分投资机构赚取了高额回报,PE概念也随之满天飞,成为主流意识,连最普通的民众也都对PE燃起了兴趣。
  这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PE监管相关政策的缺失,进行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王守仁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达了对PE概念混淆的担忧以及对PE监管的相关看法。
  《21世纪》:目前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利用PE概念,忽悠老百姓投资入股的“假PE”,他们的手段很像传销,主要针对普通民众,您如何看待这个现象?
  王守仁:这样的基金绝对不能被称为PE,他们是利用PE这个概念,采用传销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我认为PE也好,VC也好,国内统称为股权投资,是不科学的。在美国,对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或者对冲基金等,他们很多产品都有明确的规定,要求投资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和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他们的基金采用定向募集的方式,不允许向普通民众公开募集资金。
  PE基金如果转而向大部分普通人募集资金,必然会出现问题,在中国很明显就属于非法集资,应当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21世纪》:中国也一直在讨论出台关于PE基金的相关监管办法,以至于市场上出现各种各样的所谓PE基金,其操作模式也没有一定的规范,您如何评价这种现象?
  王守仁:在创业投资监管方面,中国确实出台了一些法规,而目前相关法规实施细则的出台却非常缓慢。主要原因有几个方面:
  首先,从概念上讲,PE、VC两个概念混淆不清,这就会给监管政策的制定带来很多障碍。科学的提法和实践,应该是投资非上市企业各成长阶段的创业投资叫做VC,而针对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并购式投资叫做PE,但现在国内很多基金都号称PE。
  从1985年起,中国资本市场就开始起步,创业投资的概念开始出现。我认为,从企业种子期、初创期,到成长的早期、中期、后期以及成熟期等,在这些阶段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严格来讲,都叫做创业投资。而对一些上市或非上市公司进行并购或者杠杆式收购时,这种行为才能称之为PE。
  PE和VC有非常明显的不同的投资模式,概念不清就不利于出台监管政策。概念混乱,就容易引起理念混乱,进而影响到政府层面对于监管难以对症下药,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此时,不法分子利用PE概念进行非法集资,也就没有明确的监管思路和监管措施出来应对。
  《21世纪》:从行业协会的角度,您认为应该做哪些努力,尽快规范并促进创投行业的健康发展?
  王守仁:深圳在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面。2000年,我们就出台了规范创业投资发展的相关法规;2003年我们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到2005年随着国家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深圳创投企业也是最大的受益者。
  但是近年来,由于PE理论的混淆不清,相关监管政策的推进十分困难。不仅仅是你们提到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PE概念来骗老百姓的钱;还有一些更高级的骗子利用PE的概念来骗国家的钱。
  比如大家都知道的产业投资基金。1999年就开始讨论出台《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但直到现在,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位还是不清晰。产业投资基金本来应该去扶持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或大型企业的产业性投资,这都是一种很长期的投资行为,不能用一般老百姓的钱。
  可是目前出现了不少所谓的“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化的投资行为绝不能用行政的手段来解决,一些有特殊背景的机构和个人发起产业投资基金,一边忽悠老百姓的钱,一边还忽悠政府的钱,有些人打着搞产业投资基金的旗号,千方百计从国家有关部委拿到政府批文,然后去向国有金融机构及国有企业忽悠资金,一旦投资失败,将由政府买单,从而制造系统性风险。
  某些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拿着丰厚的管理费,却在业务上不作为,乱投项目。这些基金管理人目的不纯,严格地讲,其事业是大骗子。
  与你们所提到的那个用传销方式非法集资的基金相比,这些产业投资基金是更大的更高级的“骗子”。
  《21世纪》:目前国家发改委、证监会,以及一些行业组织也在积极探讨相关监管措施的可行性,您认为目前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王守仁:第一,尽快建立全国性的行业组织,以对行业的投资企业行为进行监管、监督和规范,这样才能对一些不法分子的行为及时发现。
  目前,由发改委牵头、十二个部委参与、民政部批准的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将于9月29日在北京正式成立。这个组织以后将会在行业监管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咨询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二,多管齐下:国家发改委应该加强在创投企业备案管理方面的监管;而证监会则应该对企业上市前的股权投资加强监管,特别是突击入股等现象加强监管措施;而商务部则应对于外资VC、PE的进入加强管理和监督,以防止和杜绝IPO前的“股权内幕交易”现象。
  第三,在抓紧完善相关创投法规政策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对一些投资细则进行量化,特别是有关惩罚机制的问题。相关监管部门发现以及处理问题,要有法律依据,而不是如目前的发现一单,处理一单。
  第四,这个行业要大力发展,急需要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引导老百姓认清什么是规范的,什么是不规范的。利用PE概念进行非法集资的传销行为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他们利用了目前中国老百姓投资渠道不畅通,投资工具单一,同时物价上涨过快,银行利息太低,民众又希望资产保值升值而急于寻找投资渠道的心理。而老百姓对于PE又不是很懂,那些PE骗子把投资门槛的份额降低到一两万元,这样普通老百姓就很容易上当受骗了。如同雷曼兄弟在香港发行“迷你债券”一样,进行坑蒙拐骗,这个情况正好说明了我们进行创投制度创新与机制创新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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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90年代外资VC进入中国开始,我国VC/PE行业发展迅速,历经三起三落,如今正值调整回暖期。为规范行业发展,监管机构相继出台管理政策,但存在监管权不明确的问题。为使投资者了解VC/PE机构的监管现状,格上理财梳理了我国VC/PE机构的监管历程。
格上理财导读:自20世纪90年代外资VC进入中国开始,我国VC/PE行业发展迅速,历经三起三落,如今正值调整回暖期。为规范行业发展,监管机构相继出台管理政策,但存在监管权不明确的问题。为使投资者了解VC/PE机构的监管现状,格上理财梳理了我国VC/PE机构的监管历程。自20世纪90年代外资VC进入中国开始,我国VC/PE行业发展迅速,历经三起三落,如今正值调整回暖期。为规范行业发展,监管机构相继出台管理政策,但存在监管权不明确的问题。为使投资者了解VC/PE机构的监管现状,格上理财梳理了我国VC/PE机构的监管历程。2005年,发改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投资运作、政策扶持、监管的相关细则。200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经发改委批准的产业基金和在发改委备案的市场化PE基金,总体投资比例不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的10%。对于PE而言,在发改委备案是获得社保出资的前提。2008年6月,发改委对PE机构试点备案。先后在、北京科技园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先行先试工作。2008年8月,发改委对产业基金的管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并将产业投资基金扩展为股权投资基金,淡化“官办PE”色彩,引导社会资金投资。2010年6月份开始,发改委暂停了PE机构备案,届时已有22家市场化股权基金在发改委备案。2011年2月,发改委重启PE基金备案,并且不再为PE机构进行“空头背书”。《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资本规模未超过5亿元的机构,可豁免备案;并允许外资机构备案。此次备案的最大特点,是发改委已经不再给PE管理者们进行“空头背书”,体现为管理公司与基金同时完成双重备案。此前,PE管理团队可以先在发改委备案,之后再去融资,甚至融资可以“从零开始”。2011年底,发改委强制所有PE机构备案,并对PE机构的备案要求扩大到全国。2864号文件《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规定: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发改委备案;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2013年2月,证监会允许VC/PE机构开展公募基金业务。《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明确:从日起,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也可开展公募基金管理,并适当降低了资产管理机构获取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牌照的门槛。2013年3月,发改委禁止VC/PE机构参与公募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最迟于2013年6月底出台地方PE备案管理规则,并指出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衍生品、发放贷款等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这与上条证监会发布的规定正好冲突,由此发改委和证监会对VC/PE机构的监管权争夺进入白热化状态。日,明确VC/PE主归证监会监管,发改委负责制定行业宏观发展政策。中央编办发布《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证监会负责制订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标准与规范,对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实行事后备案管理,负责统计和风险监测,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承担保护投资者权益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研究制订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标准和规范、出资比例和退出机制。私募股权机构的监管权归属证监会之后,发改委不再受理PE备案申请。从2013年6月份到2014年初,VC/PE机构的备案暂停了大约半年。2014年2月,VC/PE机构须向证监会下属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VC/PE机构须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证书。但证监会发言人澄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颁发登记证书,只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履行完登记手续给予事实确认,不意味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牌照管理。截至目前,共有436家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新《基金法》已于2013年6月正式实施,VC/PE机构的监管并未纳入其中。《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尚在制定中。有消息表示,该办法具体的出台时间可能不会太快,而且有限合伙人资金门槛将大幅降低。此前,私募法一直是以证监会部门规章的形式在酝酿推出,如今有望转为以国务院法规形式推出,意味着大幅升格。以上消息均尚不确定。VC/PE行业的自律组织:全国性股权和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组织有中国创投委、中华股权投资协会。中国创投委是2010年由国家发改委主导成立的;中华股权投资协会是2002年由PE行业大佬自发设立的,会员单位包括大部分知名PE机构。正如吴晓灵所言,发改委在我国VC/PE行业的最初发展时期起到了很好的扶持和促进作用,但若由发改委来管理VC/PE,发改委从上到下要建一套系统,这是对监管资源的一种浪费;而由证监会监管,则可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监管规则统一。总之,无论由谁监管,监管当局都应更多地尊重市场主体的选择权,为市场发展多添润滑剂少加阻力。【来源:格上理财研究中心 作者:王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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