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得采用哪些手段店铺违规虚假交易申诉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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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
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236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有关要求,指导商业银行改进绩效考评制度,设立存款偏离度指标,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应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绩效考评管理,合理分解考评任务,从根源上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不得设定单纯以存款市场份额或排名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
二、商业银行不得采取以下手段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
(一)高息揽储吸存。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档次;另设专门账户支付存款户高息。
(二)非法返利吸存。通过返还现金或有价证券、赠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三)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通过个人或机构等第三方资金中介吸收存款。
(四)延迟支付吸存。通过设定不合理的取款用款限制、关闭网上银行、压票退票等方式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五)以贷转存吸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向“空户”虚假放贷、虚假增存。
(六)以贷开票吸存。将贷款资金作为保证金循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虚增存贷款。
(七)通过理财产品倒存。理财产品期限结构设计不合理,发行和到期时间集中于每月下旬,于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将理财资金转为存款。
(八)通过同业业务倒存。将同业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科目核算;将财务公司等同业存放资金于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临时调作一般对公存款,虚假增加存款。
三、商业银行应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约束月末存款“冲时点”,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
月末存款偏离度=(月末最后一日各项存款-本月日均存款)/本月日均存款*100%。
计算每季最后一月的月末存款偏离度时,“本月日均存款”的可计入金额不得超过上月日均存款*(1+最近4个季度最后一月日均存款增长率的均值)。月日均存款增长率=(本月日均存款-上月日均存款)/上月日均存款*100%。
四、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商业银行存款波动的日常统计监测,按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监管纠正与处罚措施。
(一)各级监管机构建立商业银行存款波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对存款异动较大的,密切跟踪、及时通报和纠正。
(二)对于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3%的银行,自下月起连续暂停准入事项3个月以上;对于一年之内月末存款偏离度两次超过3%的银行,适当降低其年度监管评级。
对于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4%的银行,监管机构还将自下月起连续3个月暂停其部分业务和期限超过90天资产的增长;并要求其自下月起连续3个月以上提高稳定存款的比例,提高基数为本月稳定存款比例,提高幅度为月末存款偏离度超出4%的部分。稳定存款比例=剩余期限在90天以上存款/各项存款*100%。
(三)各级监管机构负责督促并指导商业银行将月末存款偏离度作为扣分项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区分严重程度相应扣减绩效考核评价得分。
(四)各级监管机构发现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照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五、财政部门在对相关商业银行进行绩效评价时,按照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和本通知有关规定,根据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存款偏离的处理处罚情况,予以适当扣分。
六、对于本通知发布之前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3%的银行,各级监管机构会同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前与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切实加以纠正。
七、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参照执行。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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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1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相关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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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违规揽储手段不可为
&&&&几部门最新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指出,商业银行不得采取以下八种手段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旨在从根源上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
&&&&高息揽储吸存,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档次,另设专门账户支付存款户高息;非法返利吸存,通过返还现金或有价证券、赠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通过个人或机构等第三方资金中介吸收存款;延迟支付吸存,通过设定不合理的取款用款限制、关闭网上银行、压票退票等方式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以贷转存吸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向“空户”虚假放贷、虚假增存;以贷开票吸存,将贷款资金作为保证金循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虚增存贷款;通过理财产品倒存,理财产品期限结构设计不合理,发行和到期时间集中于每月下旬,于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将理财资金转为存款;通过同业业务倒存,将同业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科目核算,将财务公司等同业存放资金于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临时调作一般对公存款,虚假增加存款。
&&&&记者 汤莉
[ 责任编辑:邰蹈 ]股票/基金&
银行冲时点多种“吸存”手段被叫停
  “存5万元可以多收入300元”“1000万元存一天,利息五六万元”“买送色拉油、电器礼品”……在月末存贷比考核中,不少通过这样的高利息、送礼品等各种揽储手段,已到了见缝插针的地步。但今后对于储户来说,这样的“好事”可能会越来越少。  上周五,、和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导商业银行设立存款偏离度指标,进一步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  新规 多种“吸存”手段被叫停  《通知》规定了商业银行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对于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3%的商业银行,《通知》明确了相关惩罚措施:例如,自下月起连续暂停准入事项3个月以上;对于一年之内月末存款偏离度两次超过3%的银行,适当降低其年度监管评级。而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4%的银行,监管机构还将自下月起连续3个月暂停其部分业务和期限超过90天资产的增长;并要求其自下月起连续3个月以上提高稳定存款的比例。  另外,新规还明确商业银行不得采取以下手段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档次,不得另外设置专门账户支付存款户高息;不得通过返还现金或有价证券、赠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不得接受任何个人或机构等资金中介组织的存款;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不得将理财产品发行和到期时间集中安排在下旬等。  反应 冲时点到日均揽储压力更大  这是否意味着银行从业人员揽储压力就会减少?对此,有不少银行从业人士表示,以后拉存款考核日均更难熬。有网友担忧:“日均考核变得更重要了,压力分解到每一天,真是分分钟都在受揽储折磨。”  目前主要考核日均的某银行机构内勤员工告诉记者,不管是做内勤的还是一线员工,都有拉存款的任务,一般国有行的压力会小些,一些中小型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则压力大些,有的行员工每年近百万元揽储任务。“不冲时点,考核日均,这意味着不是拉几笔存款累积达近百万元就行,而是要保证日均都有近百万元的存款。”该员工叹道:“这对我们不在一线做业务的员工来说,难度真的不小,何况现在很多人都不会直接将钱存定期,更多的是购买理财产品。但是,如果完成不了年终奖金就要被扣。”  某银行零售部相关人士表示,上述被叫停的多种手段确实是不少银行目前仍在采用的。“如今监管叫停多种手段,银行拉存款的难度更大。”  分析 “揽储大战”前移而非消除  这一文件将从9月起执行。业内较为一致的看法是,中小型银行的存款量会受到较大冲击。已有中小股份制银行表示,大部分的中小商业银行都会受到非常大的影响,存款量将下降1/3左右。  一位银行内部人士分析认为,以往是在月末、季末、年末时点拉存款战进入白热化,但是由于设定了存款月末时点考核,而且仅是考虑月末时点上的存款偏离,这将导致银行大幅拉升存款的时间段前置,例如在一个月里的前两周就主动性地展开拉存款行为,因此只是将白热化时点前置了,而不是消除了。  而在此政策下,银行为了应对存贷比的考核,又会采取什么方式来吸收存款呢?上述银行内部人士表示,应对新规目前银行还没有什么新的办法去吸储,但对于存贷比考核,要么增加存款,要么压缩贷款。也有人认为,弱化冲时点的概念,追求日均存款,应该不会有很大影响。  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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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09:2909/15 09:2809/15 02:1609/15 01:4109/14 10:4109/13 02:3909/12 21:5809/12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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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规定。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应当依靠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信贷业务中,减少呆账、坏账;在吸收存款方面,改进服务态度,更新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不正当竞争不但起不到促进银行业发展的目的,还会破坏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扰乱金融秩序,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基准利率的确定属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都是需要由中央统一规定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确定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其就利率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根据1990年《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我国对于人民币利率的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中国人民银行是利率管理的主管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利率管理权,有权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或授权,确定、调整存款、贷款、同业拆借和各种债券的利率及其浮动幅度,确定、调整利率的种类和档次。
2.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
3.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自行确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金融机构确定浮动利率后,要报辖区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4.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
5.金融机构之间为弥补头寸不足、相互借贷的短期资金利率为同业拆借利率。同业拆借利率在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最高幅度内,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6.金融机构以及企业发行的债券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管辖范围负责审批和管理。国家债券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商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7.金融机构可以对逾期贷款和被挤占挪用的贷款,在原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加收利息的幅度、范围和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根据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优惠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同业存款利率,利率浮动幅度以及其他利率。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浮动利率,内部资金往来利率,同业拆借利率,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确定的其他利率。商业银行要协助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利率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系统内发布的有关利率的文件必须抄送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凡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为准;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和相关法规,加强自身及所辖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发现问题应主动处理;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和检查,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在营业场所挂牌公告法定利率水平;对利率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在业务活动中,商业银行要遵守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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