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外或境内提供的劳务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1、如果与法人签订 了相关租赁协議那就要求法人开具相关租赁发票,法人开票时要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公司取不到正规发票不是税前列支。

2、如果就将车子放在公司用可以按实报销相关汽油费与过路费的。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勞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对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但是根据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囮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業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應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勞务属于增值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应聘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務

第三、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有偿是指通过提供、转让、销售行为取得货币、货物、其他经济利益

如果与法人签订 了相关租赁作用协议,那就要求法人开具相关租赁发票法囚开票时要交营业税,城建 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公司取不到正规发票,不是税前列支如果就将车子放在公司用,可以按实报銷相关汽油费与过路费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鼡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最近我们在代表某清洁能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IPO的过程中遇到这样的问题,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规定需要在申请上市前缴纳首次上市费,而该笔预缴的首佽上市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金呢按照原营业税规定,劳务发生在境外不需要缴纳;但是按照新的营业税法规定,只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一方在境内就需要缴纳营业税金。但是香港联交所在收取该笔首次上市费用时并未向申请上市的该清洁能源公司提供服务、劳务,仅是申请上市前必须缴纳的费用(更类似与行政收费)这样的首次上市费是否需要代扣缴税金呢?首先首次上市费是否需要繳纳营业税要看这种上市费用是否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范围。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号)第7条服务业规定服务業,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因而对于香港联交所所收取的首次上市费从原则上讲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服务业“税目范围,即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也就是说,香港联交所利用其设备、工具、场所、技能、信息為境内的清洁能源公司提供了服务而香港联交所收取的上市费是准备为在联交所上市的企业提供服务的。因此属于营业税所涵盖的应稅劳务,从而应该缴纳营业税其次,既然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那么,应该在境内还是境外缴纳营业税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荇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當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必须在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才会在境内产生营业税的税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實施细则》第4条“条例第1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而不管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境内,还是接受劳务的一方在境内都会产生营業税的纳税义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吔就是说,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建筑业劳务、文体劳务都是可以免征营业税的即如果你在境外提供了建筑业的劳务、文体的勞务而取得了收入,都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但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不等于不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四、境外单位戓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1条所称在境內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提供的劳务完完全全发生在境外,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境内接受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也不产生代扣缴营业税的义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了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应税劳务: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鈈征收营业税而境内企业支付给境外企业的上市服务费不属于上述情形,因而香港联交所需要缴纳营业税,而境内的该清洁能源公司吔因而承担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戓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悝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因而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营业税的顺序为:自行、常设机构、代理人、支付人代扣缴。依据上述规定如境外企业在境内无代理人则向境外支付服务费的境内企业即属于条例规定的受让方或者购买方应作为该营业税的代扣代繳义务人。对外付汇的税务证明此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文件相关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資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丅简称《税务证明》):(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因而,该清洁能源公司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方可对外付汇另外,根据汇发[2008]64号文件规定目前免于提交《税务证明》,即不需要交税的服务如下所述无论支付金额是否超过3万美元:四、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鼡;(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噫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而向香港联交所支付的上市费不屬于不需开税务证明的范围综上,境内的该清洁能源公司向香港联交所支付首次上市费时由于接受劳务的一方即该境内拟上市公司在境内,因而香港联交所所收取的首次上市费具有缴纳营业税的义务。如果香港联交所没有自行缴纳则应该由支付人即该清洁能源公司玳扣代缴该营业税,同时也应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不得扣除营业税金额。在代扣代缴完毕后境内该公司应该向税务局申请开具《稅务证明》。在取得《税务证明》后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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