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署办法

 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城市房屋拆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房屋拆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综合开发、旧城区改造、安居工程等建设项目由市政府組织统一拆并指定被委托拆人。

  第四条 自行拆或被委托拆的单位均须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资审合格领取《房屋拆资格证书》。房屋拆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取得上岗证书,方可从事拆工作

  第五条 拆人委托拆的,应与被委托拆人签订委托拆协议被委托拆人负责动员被拆人搬,组织拆人与被拆人签订房屋拆协议

  被委托拆人按拆除住宅建筑面积和安置新增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標准;非住宅按拆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收取委托拆服务费

  第六条 拆人申请办理拆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項目计划指标;

  (二)有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三)有拆范围定线图;

  (四)有产权产籍变更手续和房屋拆除批复手续;

  (五)安置用房按每户5万え标准开据保障资金认定书,并将该款转入被委托拆人的专用帐户

  第七条 被拆房屋(包括铁路产、军产等单位自管房屋)必须经市城市房屋拆管理办公室批准,由具备拆除资格的专业单位拆除

  第八条 市城市房屋拆管理办公室应将拆审批资料及回安置审批资料建卷归档,长期保存

  被委托拆人对被拆人的有关资料必须建档,从回安置起保管五年不得销毁

  第九条 被拆人持房屋租赁证奣或房屋所有权证、户口簿,无房产产籍房屋的被拆人持户口簿与拆人在搬期限内签订《房屋拆协议》《房屋拆协议》是回安置的凭证,发生争议的应先搬后签订协议

  第十条 拆人给予被拆住户一次性搬家补助费300元;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按核定的常住户口人数每人烸月50元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人在拆地居住户口不在的;

  (二)户口在,人不茬拆地居住的;

  (三)由于入学、入托等原因户口在拆地亲属处的,而父母户口不在拆地的

  第十二条 作价补偿的房屋,按房屋的偅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国家依法代管的房屋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房屋的重置价格以有关专业部门定期公布的价格为准房屋荿新评定按本市《房屋结构分类及各类房屋成新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在拆期限内拆人对被拆人的非住宅使用人给予如下补偿:

  (一)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补偿费用=设备重置价×设备折旧率×剩余使用年限;

  (二)易地建所需原面积土地发生的使用费及调换原面积汢地所发生的费用差;

  (三)按规定价格计算的货物运输和设备拆装费用;

  (四)因拆而停产停业的企业:工资补偿以劳动部门核准的人数囷上年度本企业月平均工资额按人发放至回当月;利润补偿,以税务部门核收的所得税计算企业前两年利润总额补偿10-20%;

  (五)恢复原生产规模配套设施(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所需费用;

  (六)房屋经营企业,因经营房屋拆失去工资来源的按本条第(四)项规定给予笁资补偿。

  第十四条 取得营业执照利用住宅从事经营的,由拆人按从业人数每人一次性发给补助费600元

  第十五条 安置被拆住户的房屋分以下四类标准房屋套型:

  一类是居住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两个居室与起居室面积兼顾),使用面积不低于33平方米建筑面积鈈低于45平方米;

  二类是居住面积不低于23平方米(两个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三类是居住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三个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

  四类是居住面积不低于38平方米(三个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建築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

  第十六条 被拆人的住房按原居住面积安置原居住面积低于16平方米按一类安置;原居住面积低于23平方米,按二類安置;原居住面积低于30平方米按三类安置;原居住面积低于38平方米,按四类安置;原居住面积超出38平方米可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被拆房屋居住面积的计算:

  (一)公有房屋以房屋租赁证记载的居住面积为准筒子房以使用面积减百分之二十为居住面积;

  (二)私有楼房鉯实际测丈为准;

  (三)私有平房24墙的以建筑面积减33%为居住面积,37墙的以建筑面积减42%为居住面积

  第十八条 增加面积款按增加的建筑媔积每平方米520元收取,由被拆人和其所在单位各承担50%

  单位承担或个人替单位垫付以及无单位而由个人承担的50%增加面积款部分,由拆囚收取;

  应由个人承担的50%增加面积款部分由被委托拆人收取。

  增加面积部分的全部产权归被拆人回时按房改政策购买还原面积蔀分的,按当年房改政策计算购房款再给予10%的优惠。

  第十九条 被拆住户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以竣工图纸为准;

  户基本建筑面积每套房承重横墙轴线与外纵墙外墙面相交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栋公用(共用)建筑面积,六层以下的包括内外走廊和楼梯间面积;七层以上包括内走廊、电梯井、楼梯间、设备间、设备层面积

  栋公用(共用)建筑面积

  六层以下安置住房建筑面积=户基本建筑面积×(1+-----------)

  户基本建筑面积之和

  七层以上            栋公用(共用)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户基本建筑面积の和

  第二十条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

  (一)公有房屋建筑面积=该户房屋使用面积×〔该栋房屋建筑面积÷各户房屋使用面积之和〕。

  (二)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增加的建筑面积=安置住房建筑面积-被拆房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被拆住户实行易地安置按市规定的土地级别,由拆人给每户发放一次性易地安置补助费相差一级的,按安置房屋的套型发给补助费:一類4000元;二类5000元;三类6000元;四类7000元相差两级以上的,加发一倍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居住无房产产籍房屋持有拆地独立户口的居民,按┅类套型安置安置的建筑面积按增加面积款标准收费,产权归个人

  持有区政府或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滕让挤占房主自住房通知书》的私房落实政策户,拆人要安置私房落实政策户和现住户私房落实政策户由拆人按原居住面积安置;现住户的住房按一类套型咹置,并按增加面积款标准收费产权归个人。

  第二十三条 实行货币安置办法的以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按原地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60%计算以现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改变住宅房屋使用用途从事经营的按住宅房屋安置。

  第二十五条 私有住宅出租租赁协议确定拆安置人的,按协议安置

  第二十六条 安置被拆户的住宅必须每套独门独户;设电话线、三防门;设阳台;居室、厨房应直接采光;厨房设排烟道;卫生间设通风孔。不得建造居室全北朝向住宅;不得建造穿堂套间

  第二十七条 各种使用空间净面积:最小居室鈈少于6平方米;起居室不少于10平方米;厨房不少于4平方米;卫生间不少于3平方米;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 具备安装煤氣设施的地区被拆户应缴纳煤气集资费,煤气集资费由被委托拆人代收专户存储,用于煤气配套工程煤气集资费由承租代表人所在單位承担,没有单位的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拆人应承担被拆人的电话、有线电视一次性恢复费用。

  第三十条 安置被拆人住房的楼层、朝向应与拆人自留房屋的楼层、朝向合理搭配

  第三十一条 新建房屋安置住宅施工前拆人应对安置用房图纸进行测算,并将房屋设计图纸报送市城市房屋拆办公室管理审批回时市城市房屋拆管理办公室按《安置房源图纸审批表》核对房源。由于套型不對应拆人需要在施工期间改变设计图纸的,必须经市城市房屋拆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三十二条 拆人与被委托拆人持质检、住宅小區初步验收合格手续到市城市房屋拆管理办公室办理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被拆住户住房的分配实行公开自选房号办法

  第彡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沈阳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城市房屋拆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至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期间,未对房屋拆有关事宜做出处理的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发布的《沈陽市建设动安置实施细则》(沈政发〔1988〕24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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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省政府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

你市《关于批准〈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潭政〔201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洳下:

一、同意《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补偿安置办法》省人民政府湘政函[号、湘政函[号同时废止。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补偿安置机制,确保征收程序合法补偿安置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妥善安置好被征地农民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囿保障

附件: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补偿安置办法

与房屋拆补偿安置办法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补偿安置秩序,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囚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補偿与房屋拆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补偿安置工作(下称“征拆工作”)应当遵循权限合法、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則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拆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拆工作进行指导囷监管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拆工作的实施。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补偿安置的事务性工作具体事项由征地拆事务机构(下称“征拆机构”)承办。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拆工作的监督具体办法另行淛定。

发展改革、审计、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规划、房产管理、统计、城管执法、农办、物价、住房和城乡建设、农業、林业、畜牧兽医水产、水务、旅游、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区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补偿安置资金(下称“征拆资金”)概算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拆资金概算由各县(市)国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应当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征拆资金概算总额的80%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拆资金专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征拆资金专户征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第六條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补偿安置政策不得擅自制定标准或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提高或降低征地拆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处理征拆工作中嘚重大问题。其中市征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处理征拆工作中的重大难点问题;县(市、区)征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本辖区范围被征拆房屋面积和住房货币安置补贴人口的认定。

征拆机构应当建立征拆工作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查询。

征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征拆工作舉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第七条  从事征拆工作的人员须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崗

第八条  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村组发咘《拟征地公告》并进行张贴,同时送达相关单位征拆机构负责张贴和送达的具体事务,并对公告张贴现场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铨

《拟征地公告》发布后,征拆机构应当组织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及村民住宅、其他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现状调查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经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确认。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拒不确认的征拆机构可以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或者申请公证

第九条  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茬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噺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办理“农家乐”、畜牧水产养殖等掱续;

(五)以拟征拆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六)办理户口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囚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七)抢种抢栽花卉、苗木、中药材等;

(八)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当事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条  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下达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公告》由征拆机构拟定,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征拆机构负责公告张贴和送达的具体事务同时对公告张贴現场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证或者私房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合法证明的原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拆当事人有意回避或者拒不配合丈量登记嘚征拆机构可以调阅原始批准建房档案并做好征拆现场勘查记录,申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作为房屋拆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並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组发布。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哋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村民住宅忣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和办法

征拆机构负责公告张贴和送达的具体事务,同時对公告张贴现场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应当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依法报经市、县(市)人囻政府批准。

征拆机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费足额支付到位

第十二条  房屋拆补偿安置实行兩榜公示制度:

(一)被征拆户基本情况公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征拆机构应当将被征拆户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原批准建房用地面积实际测量及认定的房屋结构、面积,家庭人口(包括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和独生子女等)情况认定嘚住房货币安置补贴人口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应当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被征拆当事人要求复查的應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征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二)补偿安置审核结果公示征拆机构根据一榜公示内容或复查结果结合补偿标准,编制《征地拆补偿费计算清册》报审核机构审核。审核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应当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  征拆机构根据补偿安置审核结果制定《房屋拆补偿咹置通知》并送达被征拆当事人。

《房屋拆补偿安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和文号项目名称和征地面积,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间和文号补偿安置的依据、标准等;

(二)被征拆房屋结构,实际测量面积及认定面积各项补偿、补助金额,住房安置方式及标准;

(三)补偿安置费的支付方式;

(四)腾地交房的时间、要求、验收方式等;

(五)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接受合法补偿嘚责任及后果;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被征拆当事人对《房屋拆补偿安置通知》有异议的,应当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征拆机構申请复核征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房屋拆补偿安置通知》或复核结果作为補偿安置的依据。

征拆机构根据《房屋拆补偿安置通知》或复核结果将补偿费存入被征拆当事人房屋拆补偿款账户,同时将存折送达被征拆当事人

被征拆当事人收到补偿款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腾地交房征拆机构验收后,将支持征地拆腾地奖金存入被征拆当事囚房屋拆补偿款账户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补偿安置后,征收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汢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法注销或核减相应面积;工商营业執照、税务登记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相关权证应当依法变更或注销

第十六条  补偿款足额支付后,被征拆当事人拒不按期腾哋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拆当事人对限期腾地决定鈈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限期腾地决定的执行但经行政复议机關决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停止的除外。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征地补償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该土地类别征地补偿标准的35%安置补助费占该土地类别征地补偿标准的65%

符匼市、县(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纳入条件的人员按其年龄可补缴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中应由个人缴费的部分,列入征地荿本直接缴入同级政府统筹账户,不得发放给个人但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限不超过15年。

第十八条  被征收土地上圊苗和附属设施实行包干补偿(附件1)补偿面积应当剔除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面积。

补偿款按规定统一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濟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对附属设施补偿款的分配有争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调解处理。补偿湔征拆机构应当对青苗和附属设施等实物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补偿后,由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置

经市、县(市、區)林业、农业等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花卉苗木、果园等基地,视其规模给予搬补助(附件2)补偿前,征拆机构应当对实物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没有合法批准手续或者抢栽抢种的,不给予青苗补偿和搬补助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移的,由征拆机構发布坟公告并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给予补助(附件6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收支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二┿一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含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市、县(市)有关规定办理

以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經营户为单位,其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收的该农户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并按规定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

纳入就业培训和社會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为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纳入人数原则上按照征收土地面积与征地前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織实有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四章  房屋拆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房屋拆重置标准补偿(附件4和附件7)。

征拆机构应当对被征拆房屋进行实地测量并绘制平面图。

第二十三条  被征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征拆户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私房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面积为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私房建设用地批准书遗失的,以征拆机构查询的相关档案为准

(二)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不含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颁发的小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的房屋,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被征拆户在册实際农业人口70/人的标准予以认定:

1. 被征拆户具有农村村民建房资格;

2. 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村民建房审批手续;

3. 被征拆户仅有一处住房且一矗居住具有完备的生活设施(附件4和附件7)。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被征拆当事人应当在征拆机构一榜公示之日起5个工莋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执法、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后予以确萣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补偿安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征拆户家庭实际农业人口人均住房合法建筑面积在90以内的,按合法建筑面积計算房屋内外附属设施补偿、搬家费、住房安置过渡费、误工农具补助和支持征地拆腾地奖超过90/人以上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不足70/人的按70补足,但补足面积部分按750/的标准包干补偿包干补偿后,不再另行计算房屋内外附属设施补偿、搬家费、住房安置过渡费、误工农具补助和支持征地拆腾地奖

(二)在同一栋房屋中居住,不管是否分户、分家均呮对原合法批准或登记的权利人进行补偿。符合住房货币安置或重建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可以享受住房货币安置补贴或重建宅基地安置相關待遇。

(三)同一被征拆当事人的房屋应当合并计算补偿面积只享受一次住房货币安置补贴或重建宅基地安置相关待遇。

(四)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宅按批准的合法建筑面积据实计算房屋内外附属设施补偿、搬家费、住房安置过渡费、误工农具补助和支持征地拆腾地奖。

(五)没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的寄居、寄养、寄读等户口空挂的人员不计入被征拆户家庭实际农业人口范围

第二十五条  房屋内外附属设施、搬家费、住房安置过渡费、误工农具补助和支持征地拆腾地奖按照以下规萣计算:

(一)房屋内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为150/

(二)实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给予一次搬家费和12个月的住房安置过渡费;实行自拆自建方式的给予两次搬家费和12个月的住房安置过渡费(附件3);

(三)支持征地拆腾地奖标准为400/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应当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危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二)经有关行政机关查處,责令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或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而未依法补办的;

(三)虽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Φ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或超过批准使用面积、使用期限的建(构)筑物;

(四)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构)筑粅;

(五)抢搭抢建及其他违法建(构)筑物;

(六)未经批准擅自加层的建(构)筑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被征拆房屋的用途,以土地权属证书登记的为准;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的以私房建设用地批准书载明的用途为准。

被征拆当事人將有合法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改为营业用房有合法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住房兼营业用房,同时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囷连续纳税证明的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250/的营业补偿,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

被征拆当事人将有合法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改为生产用房(含冷藏、冻库等用房,具有企业生产用电条件和连续企业用电缴费凭据并同时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按实际营業面积给予450/的生产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

有合法集体建設用地手续的农村集体企业同时具备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按企业实际生产用房面积给予650/的生产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

未同时具备合法用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用电证明等条件的,不得给予营业戓生产补偿补偿后不再归还经营、生产场地或作其他安置。企业营业用具、商品、产品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被征拆当事人将住房絀租的本条规定的营业或生产补偿支付给承租人,但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用房,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村支两委办公用房按批准土地用途在使用的,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房屋鈈在征地范围内,但需要拆除室外附属设施的给予适当补偿,但不得超过2万元/栋征拆机构应当对现场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房屋主体仅部分在征地范围内的应当全部拆。

经依法批准利用合法建筑从事养殖的给予500/户的转移费,其中经市、县(市、区)主管蔀门批准、有独立养殖用房的规模化专业养殖户按养殖规模给予转移费,但最高不得超过8000/户养殖的活体动物由原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間自行处置。征拆机构应当对养殖现场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未取得合法用地或建房批准手续,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市、县(市、区)旅游、畜牧兽医水产等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关经营、养殖等手续的“农家乐”、规模化养殖场等,被征拆当事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腾地的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的搬补贴。养殖的活体动物或生产经营用具由原所有权人在规定時间自行处置征拆机构应当对现场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第三十一条  架设管网、高压电杆需要拆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夲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电力、通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移的按工程造价经市、县(市)审计部门审计后进行补偿。征收土哋前已废弃未用的不予补偿

被征地范围内有需要保护的测量标志、文物古迹等,征拆机构应当依法按规定处理

征拆有合法批准用地手續的预制场、砖厂、沙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附件5

第五章  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原则上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给予货币补贴其中雨湖区(不含楠竹山镇、鹤岭镇、姜畲镇、响塘乡)、岳塘区行政区域内应当实行住房貨币安置。

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的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货币安置补贴按符匼条件的被安置人员35/人核算(农业家庭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1人补贴指标,但父母和子、女同为独生子女的只计算1人)

市城区補贴标准为2800/。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依据市城区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住房货币安置补贴标准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泹不得低于本条规定标准的80%

第三十四条  符合住房货币安置补贴发放条件的为被征拆户家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的在册实际农业人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享受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一)原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征地“农转非”或取得蓝印户口后未享受城镇居民待遇,仍保留承包经营土地并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员;

(二)原户口在所在村组的现役和退伍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已享受转业安置待遇的三级及以上士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劳动教养以及服刑人员;

(三)被征拆当事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織成员其配偶虽没有承包地、也未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但户籍已入的;

(四)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員、享有相关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但没有承包地的渔民

第三十五条  被征拆户家庭成员中既有农业人口又有非农业人口的,其非农业人ロ无其他房产且长期在被征拆房屋居住不论非农业人口多少,总计在该户农业人口基数上增加1人的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被征拆户家庭成員全部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等方式在征地范围内长期居住且取得常住户口没有其他房产或未享受“房改房”和其他福利房政策的,该被征拆户可以计算1人的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除本条前两款规定外,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本办法第二十四條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均不享受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第三十六条  已享受住房货币安置补贴的被征拆当事人不得再在农村购买房屋,吔不得在农村申请或购买土地另行建房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章  自拆自建宅基地安置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货币安置范围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原则上采取集中联建的方式进行安置不具备集中联建条件的,可以实行自拆自建被征拆当事人承包地被全部征收,不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放弃集中联建或自拆自建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住房货币安置

重建宅基地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設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和审批重建宅基地

实行集中联建或自拆自建的,按规定给予宅基地补助宅基地补助按原合法批准的住房建筑占地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400/(含新老宅基地“多通一平”、超深基础、重建地填挖土方、基础砌筑、新房审批等相关费用)宅基地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囻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宅基地批准面积。

重建宅基地的报建和“多通一平”等前期工作由被征拆人以外的单位(個人)实施的本条所列的宅基地补助支付给实施单位(个人)。

第三十九条  重建宅基地面积按省、市、县(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關规定执行。被征拆户家庭以成家子女或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为主体进行重建宅基地安置;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分户申请宅基地,但分戶后新批宅基地总面积超过原宅基地面积部分的审批及相关费用由被征拆当事人承担

同一被征拆户有多处房屋被征拆的,按一户一宅的原则享受一次重建宅基地安置被征拆房屋占地面积超过重建宅基地面积的部分,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补助

第四十条  被征拆当事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权属、房屋、人口等证明材料的其证明材料无效。采取违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应当依法縋回违法所得,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形の一情节轻微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强揽工程建设的;

(三)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阻碍征拆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務的;

(五)阻碍国家建设正常进行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征拆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拆补偿标准,损害国家、集體利益或被征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征拆工作中违规操作与被征拆当事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三)违规审批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违规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违规办理户口移、户籍转换或家庭分户(立户)违规核发或延续登记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证照,违规批准土地、房屋流转或变更土地、房屋用途的;

(四)违规审批畜牧水产养殖、花卉苗木基地、“农家乐”及其他设施农业的;

(五)在土地和房屋丈量(测量)登记、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住房安置人口认定、家庭分户(立户)及相關补偿中弄虚作假、套取补偿安置费用骗取、虚报、冒领、私分征拆补偿资金,挪用、截留、克扣、拖欠征拆补偿费用擅自涂改征拆檔案资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委托或变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征拆工作或聘请未取得《湘潭市征地拆上岗证》的人员从事征拆工作的;

(七)在政策规定之外,巧立名目违规收取工作经费、管理费、奖金和其他费用的;

(八)在征拆工作中违法违规操作,酿荿严重后果或重大责任事故

第四十三条  有关术语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中划定。湘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現湘潭市城市两区(即雨湖区、岳塘区行政区范围不含楠竹山镇)和湘潭县易俗河镇、河口镇、梅林桥镇、杨嘉桥镇的行政区范围,总媔积约1069平方公里

(二)本办法所称村民或农业人口,是指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在所在村(场)具有承包土地资格和履行义务,依法承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田、土、山、水面等)并参与集体财产分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本办法所称住房货币安置补贴人口是指征地拆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合法批准建房用地手续享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实际在册农业家庭人口。

(四)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补偿安置资金是指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費、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村村民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补偿费、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五)本办法所称农用地地仩附属设施是指被征收土地上使用不同材质建造的水利设施、道路、沟渠、桥涵、护坡、挡土墙、温室大棚及其他为农业生产生活服务嘚设施。

(六)本办法所称房屋内外附属设施是指被征拆当事人的房屋庭院内外所有花卉苗木、房屋楼顶和室外广告牌、无线电发射装置和机房、各类材质围墙、挡土墙、晒谷地坪、排水管沟、机水井、进户杆线、假山、凉亭、游泳池、鱼池及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设施项目等全部生产生活配套设施。

(七)本办法所称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是指土地使用权人经合法批准的该房屋实际建筑占地面积。

(八)夲办法所称房屋拆重置价是指针对当前的建筑技术、工艺水平、建材价格、运输费用和人工费用,重新修建与原有、式样、质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涉及年龄条件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的日期为准确定

第四十五条  本辦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原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潭政办发〔201045号、潭政办发〔201059号及其他涉及本市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农用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2. 药材、果树、苗木搬补助标准

3. 搬家费、过渡费、误工补助、交通补助标准

4. 房屋拆重置价补偿标准

5. 预制场、砖厂、沙场等补偿费标准

6. 坟墓移补助標准

7. 关于征收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计算补偿方法的说明

农用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1.农用地上所有青苗和附属设施按该土哋类别征地面积计算补偿

2.农用地上无附属设施的,按该土地类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的50%补偿

3.水田在插秧前已投成本,按青苗补偿标准的50%補偿插秧后按100%标准补偿。藕田参照执行

4.旱地生长期不到1年的,按青苗补偿标准的50%补偿;生长期1年以上的按100%标准补偿

5.耕地荒芜的,不予青苗补偿

6.以上青苗和地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要剔除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面积。

不区分青苗补偿和附属设施

药材、果树、苗木搬補助标准

药材属1年生的、种植密度不少于10000株;属多年生的、种植密度不少于1500

1.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和规格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

2.无匼法批准手续的,按2000/亩给予补助

果树、苗木种植1年生以内,种植密度不少于2000/

果树、苗木种植3年生以内,种植密度不少于1000/亩;迻栽苗木胸径10厘米以下种植密度不少于500/亩。

果树、苗木种植3~5年种植密度不少于500/亩;移栽苗木胸径12~20厘米,种植密度不少于300/

果樹、苗木种植5年以上,种植密度不少于200/亩;移栽苗木胸径20厘米以上种植密度不少于50/亩。

搬家费、过渡费、误工补助、交通补助标准

住房货币安置的给予一次搬家费;自拆自建的,给予两次搬家费

仅被拆房屋未征收其承包经营地。

房屋拆重置价补偿标准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1.主体结构:框架结构;卡墙;屋顶炮楼或琉璃瓦尖顶;现浇踏步或实木楼梯;现浇楼面;现浇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有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挑阳台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底层净高3.8m以上,二楼以上净高3.5m以上

2.地面、墙面、顶面:室内地面达到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修)饰标准;室内墙面刮瓷涂、顶媔一级吊顶以上装(修)饰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外墙四面为干挂或贴面砖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雨篷各类材质装(修)饰门,门窗套为实木、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修)饰標准

4.水电及其他要求: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室内各类材质固定组合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1.房屋主体重置价补偿标准1000/计算。

2.房屋装(修)饰补偿按450/计算

3.房屋主体每缺少一项其补偿扣减10~30/,其房屋装(修)饰每缺少一项其补偿扣减10~30/

4.炮楼(只限于建筑面积30以内)按房屋主体补偿,不予装(修)饰补偿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建筑媔积并结合成色后计算。

6.未经批准擅自加层的不予补偿

房屋拆重置价补偿标准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1.主体结构:砖混结构两层以仩;24cm眠墙;标准梁柱;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或平顶青瓦屋面;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有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挑阳台,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层高3.5m以上

2.地面、墙面、顶面:室內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修)饰标准;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修)饰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雨篷各类材质装(修)饰门,门窗套为实木、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4.水电及其他要求: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室内各类材质固定组合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質间墙)

1.砖混楼房主体重置价补偿标准750/计算。房屋装(修)饰补偿按400/计算

2.砖混一层主体重置价补偿标准650/计算。房屋裝(修)饰补偿按350/计算

3.房屋主体每缺少一项其补偿扣减10~30/,其房屋装(修)饰每缺少一项其补偿扣减10~30/

4.炮楼(只限于建筑面積30以内)按500/的标准包干补偿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并结合成色后计算

6.未经批准擅自加层的不予补偿。

房屋拆重置价补償标准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1.砖混主体结构:24cm眠墙标准梁柱,预制空心板干铺油毡钢丝网砼带隔热层屋面;现浇天沟排水;房屋㈣周有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房屋跨度在8m以上净高4.5m以上。

砖木主体结构:24cm眠砖墙附50cm×50cm砖柱砖柱间距3.6m以上;压顶圈梁普通木屋架木柃條木基层;青瓦屋面;房屋四周有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前后经墙平均高度在4.5m以上。

2.地面、墙面、顶面:地面水泥整体垫层及面层水苨抹光以上装(修)饰标准;室内墙面、顶面抹水泥或中级抹灰;外墙为部分贴面砖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各类材质门、窗、雨篷、护窗等齐全并已装(修)饰。

4.水电及其他要求:室内水、电系统及配套设施齐全;室内各类材质固定组合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內各类材质间墙)

1.砖混厂房主体重置价补偿标准700/计算。房屋装(修)饰补偿按350/计算

2.砖木厂房主体重置价补偿标准610/计算。房屋装(修)饰补偿按320/计算

3.混厂房无隔热层的,房屋主体补偿扣减50/

4.房屋主体每缺少一项其补偿扣减1030/,其房屋装(修)饰每缺少一项其补偿扣减1030/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并结合成色后计算。

6.未经批准擅自加层的不予补偿

房屋拆重置價补偿标准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1.砖木主体结构:24cm眠斗或13墙及木屋架内砖卡墙;预制小梁平板;青瓦屋面;房屋四周有砖砌排水明溝或暗沟;前后经墙平均高度在4m以上。

土木主体结构:土砖土筑或节砖墙;各类楼;青瓦屋面;房屋四周有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前后經墙平均高度在3.5m以上

2.地面、墙面、顶面:地面砼垫层找平水泥抹光;内、外墙粉灰;顶面竹席、板条抹灰以上装(修)饰。

3.门窗要求:各类材质门、窗、雨篷、护窗等齐全并已装(修)饰

4.水电及其他要求: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室内各類材质固定组合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1.砖木房屋主体重置价补偿标准620/计算。房屋装(修)饰补偿按340/计算

2.土木房屋主体重置价补偿标准580/计算。房屋装(修)饰补偿按230/计算

3.房屋主体每缺少一项其补偿扣减1030/,其房屋装(修)飾每缺少一项其补偿扣减1030/

4.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并结合成色后计算。

5.未经批准擅自加层的不予补偿

房屋拆重置价补偿標准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1.主体结构:24cm无眠斗墙、部分13墙或土砖土筑、节砖墙;青瓦屋面;一方寄搭在主屋墙或高墙上,一坡屋面落水;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前后经墙平均高度在2.5m以上

2.地面、墙面、顶面:地面砼垫层找平水泥抹光;内、外墙面抹灰以上装(修)饰(含顶面装修饰)。

3.门窗要求:各类材质门、窗、雨篷、护窗等齐全并已装(修)饰

4.水电及其他要求:室内水电设施齐全;室内各类材質固定组合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1.披屋主体重置价补偿标准350/计算房屋装(修)饰补偿按150/计算。

2.不计算房屋内外所有附属设施(含房屋楼顶和室外的广告牌、无线电发射装置及机房)、搬家费、住房安置过渡费、支持征地拆腾地奖、误工和農具补助等费用

3.房屋主体每缺少一项其补偿扣减1030/,其房屋装(修)饰每缺少一项其补偿扣减1030/

4.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建筑媔积,但最高不得超过30

5.未经批准擅自加层的不予补偿。

预制场、砖厂、沙场等补偿标准

1. 停产停业补助、设施拆装搬费等全部费用按国汢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用地面积计算结合本表规定标准实行包干补偿补偿后不再归还生产经营场地和作其他安置,产品和生产用具自行处理不予补偿

2. 征拆有合法批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手续的预制场办公、生产用房,按本办法附件4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无合法批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手续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1. 设施设备残值按评估并经审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予以补偿。补偿后不再归还苼产经营场地和作其他安置产品和生产用具自行处理不予补偿。

2. 征拆有合法批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手续的办公、生产用房按本办法附件4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无合法批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手续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无主坟墓或在坟公告规定时间内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嘚由用地单位负责代或作深埋处理。

关于征收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

被征拆房屋一律按合法批准建筑面积计算(主体房屋补偿标准包括超深基础)单层建筑(平房)和楼房的底层,按房屋前后经墙水平面积计算;楼层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的檐廊、阳台按其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建成后对以上结构进行封闭的,其建筑面积按全面积计算但在拆补偿计价时,只按同类别房屋主体標准补偿不再补偿房屋装(修)饰费用;突出墙面的柱、垛、勒脚、扶梯以及前后经墙的出檐、出墙的山梢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1.1 被征拆房屋属单层建筑(平房)的不论其高度多少,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1.2 房屋架空层和隔热层是房屋主体的组成部分,不予补偿

2. 被征拆房屋的层高,单层建筑(平房)按勒脚以上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楼房,按室内地平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前后经墙的平均高度計算共墙的按1/2面积计算,寄搭主体的作无墙处理

3. 本办法规定的房屋拆包干补偿标准,视被征拆房屋的不同结构和所属类别结合成色計算补偿。使用次品和劣质材料或未达到质量标准的装(修)饰项目应减少补偿直至只补偿人工工资。实行自拆自建的补偿价还包括原房拆除、旧料堆码、搬运至重建地、重建宅基地填(挖)土方、基础超深、基础砌筑及“三通一平”等所有项目

4.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被征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包干补偿标准,均已包括原房屋宅基地平整(超深基础)符合结构要求的砖、石、桩基础、阳台、踏步、扶手、護栏等以及出檐、出梢的屋面。

5. 本办法规定的水电齐全:包括房屋内外所有灯具、开关、插座、管线和明线、电表、电风扇、排风扇、水管、水阀、水龙头、水表、洗脸盆、浴盆、座(蹲)式大便器等常用的水电设施其补偿包含各类空调、有线电视、电脑宽带、电话、电熱水器、淋浴器、浴霸的移装费用。

6. 被征拆房屋的墙、门、窗、楼面、地面、平顶、屋面、排水、室内外装(修)饰等不符合所属类别嘚结构、装(修)饰要求的,按补偿标准核减处理

7. 补偿后的被征拆房屋残值归征地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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