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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拟征收玉东新区茂林镇和名山街道集体土地的公告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拟征收玉东新区茂林镇和名山街道集体土地的公告
玉国土资发〔2014〕79号
  根据玉林市城市发展需要,拟征收玉东新区茂林镇和名山街道的集体土地作为玉林市城市建设用地。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用途
经初步调查,拟征收土地地块1位于玉东新区茂林镇陂石村联一、岭尾村民小组水田及下垌心村民小组农村宅基地以东,陂石村下垌心、岭尾、联一、联二村民小组农村宅基地以南,陂石村联二村民小组果园、水田及农村宅基地以西,玉容公路以北;地块2位于教育东路以东,名山街道榕楼村第25村民小组水田和茂林镇泉西村旧寨、北门、火灶塘村民小组水田、宅基地及坑塘水面以南,泉西村火灶塘村民小组旱地及南门村民小组果园以西,玉林市紫胶场、名山街道榕楼村5、7村民小组水田、茂林镇泉西村坡顶、北门、南门、灶塘村民小组果园及坑塘水面以北范围内。权属为玉东新区茂林镇陂石村民委员会及陂石村下垌心组、岭尾组、联一组、联二村民小组,泉西村民委员会及泉西村火灶塘、北门组、南门组、坡顶组、旧寨村民小组,名山街道榕楼村民委员会及榕楼村第5、6、7、8、21、25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面积共69.8291公顷,作为玉林市城市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2〕126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玉政发〔2013〕4号)的相关规定,补偿标准如下表:
73.4040&万元/公顷
三、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安置方式安置,征收集体农村宅基地的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玉政发〔2010〕36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玉政办发〔2013〕11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实行统规统建连排式房屋安置方式安置。另根据市政府规定,涉及被征收耕地的农村集体,按被征收耕地面积的8%标准安排留置地,作为该农村集体的生产生活用地,所安排的8%留置地面积,计算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四、注意事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对该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有异议,要求举行听证的,请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玉林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联系电话:2836619(耕地保护科)。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7月31日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白山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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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白山市市区征收征用 农村集体土地及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区内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土地,是指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第三条本市八道江区和江源区行政辖区内征收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以下简称征用土地),对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征用土地必须贯彻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必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和指令性计划管理。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安置,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第五条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用土地和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民政、卫生、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有关工作。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其职责),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履行职责,做好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有关工作。第二章征用土地管理第六条建立和实行征用土地的预公告制度。在征用土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用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禁止抢栽、抢种、抢建的提示等事项适时予以预公告。预公告发布后,因故未能征用土地,对拟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七条征用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市、区相关部门建立征用土地事务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部署相关工作任务,明确相关工作标准、工作措施和工作责任,协调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征用土地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第八条征用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拟征用土地的利用现状、权属、安置人口等方面情况进行调查,并组织拟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调查结果。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用土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解释有关补偿、安置的规定,指导农户生产经营,制止抢种农作物、抢栽果树、林木、苗木或者抢建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行为,减少社会资源浪费。第十条土地征用方案经批准后,当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办理征用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第十一条征用土地公告发布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农作物和地上附着物等进行现场复(核)查登记,全面准确地掌握补偿、安置的基础数据。第十二条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补偿与安置第一节补偿第十三条征用土地应当依法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安置。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含地下构筑物及设施,但不含有产权证照的房屋)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划拨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主要用于开垦、整理土地,安排生产经营,也可以部分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民(包括调整土地安置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补助。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民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第十四条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中介机构评估测算,报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中介机构评估测算,提出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实行年度更新制度。第十五条制定综合补偿价格,应当全面考虑被征用土地的地理位置地类、等级,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人口、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计算年度单位面积(亩)产值,农产品的类别和生产方式等各种构成因素合理确定。第十六条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由办理征用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方面拟定,由当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意见后,报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征用土地单位不得直接与被征用土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第十八条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集体经济组织详细公布被征用土地农户的姓名,被征用土地的类型、等级、面积、位置、界址,拟安置人口、劳动力数量,补偿安置标准、补偿安置办法等,接受村民监督,保证安置补偿公开、公正进行。拟安置人口应当是被征用土地单位享有村民权利、承担村民义务的村民。第十九条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在征用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临时抢栽、抢种果树、树木、苗木和农作物等。(二)违背植物自然生长规律、超过合理栽(种)植密度以外栽(种)植的部分。(三)在征用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临时抢建的建筑物、附着物。(四)在征用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临时挖筑的鱼塘、沟渠等设施。(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补偿的情形。第二十条在征用农村土地过程中,涉及拆迁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房屋的,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安置第二十一条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征用土地的面积计算确定安置人口,实行以村为单位统一实施。第二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协调征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方面,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对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可行性安置途径,并在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公布。第二十三条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予以安置:(一)村内调地安置。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多余土地的,可以调整土地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经营,并签订承包合同。实施调地安置的,按被安置人口数计算,将安置补助费划归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二)入股经营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民自愿、与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或者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为优先股入股经营,签订入股经营协议,确定经营管理、收益分配、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相关权利和义务。入股经营取得的收益,按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协议执行。(三)货币补偿安置。按照经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对安置人口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对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安置,均为一次性安置。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可以根据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补偿安置方式以及本人和家庭的实际情况,自愿选择一种方式获得安置。第二十五条被征用土地农民的承包土地没有完全被征用,剩余部分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调整承包合同,确认其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六条对依照本办法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不含调地安置的农民)或者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因被征用土地或其他合法事由失去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经确认后,给予办理城镇户口,享有与城市居民同样的低保、就业、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待遇。第二十七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农民,核发《农村人口城镇化安置证明》,作为被征用土地农民办理城镇居民身份的依据。办理城镇居民身份手续后,有关部门凭该证明给予办理其享有城镇居民低保、就业、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相关待遇的事项。《农村人口城镇化安置证明》,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提供安置人口情况,以区人民政府名义核发。在《农村人口城镇化安置证明》中,应当载明持证者所享有的权益和相关待遇。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因被征用土地或其他合法事由失去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由本人向原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方面公示、确认后,分批次报区人民政府核发《农村人口城镇化安置证明》,定期办理有关安置工作。第二十九条持有《农村人口城镇化安置证明》、并已获得城镇居民身份的农民,按照自愿的原则,享有下列待遇:(一)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其户口的农转非变更。(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组织已办理城镇户口的农民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对其中有劳动能力的,纳入城镇就业保障体系管理,并提供就业所需的相关证明或手续。(三)由民政部门负责将已办理城镇户口、符合城镇居民低保条件的,及时给予低保待遇。(四)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已办理城镇户口的农民,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范围,组织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五)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其应享有的其他城镇居民待遇。第三节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对安置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征用土地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划拨用地。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财政、审计、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支付和使用;组织依法处理有关承包经营的事宜。第三十三条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发布公告的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第三十四条人民政府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举行听证会,依法、合理地采纳被征地农民提出的不同意见。确需调整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及时调整,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五条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区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第三十六条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第三十七条对补偿安置过程中出现的行政违法案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立案查处,维护土地征用秩序。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自征用土地公告期满,阻挠征用土地工作的,由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阻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涉及林地、草地、水面、滩涂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国家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市政府第24号令发布的《白山市市区城市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和日市政府第27号令发布的《白山市市区城市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通化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第9批次建设用地经吉林省人民政府(吉国土资耕函〔号)批准。现将征地补偿安置事项公告如下:一、被征地村组及面积:通化市二道江区五道江镇五道江村,征地面积共:4.0443公顷。二、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菜地3.1725公顷×4.2万元/公顷×25倍=333.1125万元;温室0.0498公顷×22.5万元/公顷×25倍=28.0125万元;农村道路0.0976公顷×1.425万元/公顷×4倍=0.5564万元;养殖水面0.4703公顷×4.2万元/公顷×25倍=49.3815万元;果园0.1682公顷×1.425万元/公顷×25倍=5.9921万元;农村宅基地0.0057公顷×1.425万元/公顷×4倍=0.0325万元;未利用地0.0802公顷×1.425万元/公顷×4倍=0.4571万元;(二)青苗补偿费:14.4450万元。(三)地上附着物补偿:68.0104万元。合计:500.0000万元三、被征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村集体,由村集体发放。四、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10日内以村集体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市国土资源局。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组织实施。特此公告。&..……
第一条为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平市区(包括铁东区、铁西区、四平经济开发区和四平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四条征地拆迁涉及农民房屋的,采取货币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城市远郊和农村,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由乡村重新安排宅基地,无法安排的,给予宅基地补偿费。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采取货币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采取货币方式补偿的给予宅基地补偿费,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不再给予宅基地补偿费。房屋拆迁具体补偿办法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住宅房屋使用人因征地搬迁的,征地使用人向被征地搬迁人每户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200元。在规定的搬迁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
辽源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6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国土资耕函〔号)辽源市人民政府:《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查2015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函》(辽府函〔2015〕53号)收悉。经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3.8877公顷(其中耕地3.357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同时同意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8527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5.7404公顷,用于交通运输和商服项目建设。二、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抓紧供应土地,并将供地情况及时报我厅备案。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日拟征收土地通知根据辽源市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对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七一村一组和三组部分集体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区省级以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中央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等一系列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通过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等有关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二、认真组织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范围为:在吉林市城区征收集体农用地纳入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范围,征地时采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各县(市)征收集体农用地采用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新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非农建设占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涉及到补偿,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各县(市、区)政府、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吉国土资耕函〔号文件批准,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本次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潭镇丰产村集体土地40.3463公顷,其中:旱田26.6865公顷,农村道路0.0611公顷,河流水面1.8978公顷,农村宅基地11.7009公顷。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10〕8号执行。支付对象为:本次征地需要补偿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召开村民体表大会,确定的被补偿人员。支付方式:以转帐方式支付。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潭镇丰产村单位:公顷、万元地类面积综合区片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补偿费旱田26.6865..……
2016年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呢?和去年的标准相比又有什么变化呢?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要遵循怎样的原则呢?下面请跟随小编的步伐一起来看看2016年吉林省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吉林省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办法最新规定: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四、其他附着物..……
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了《关于武警齐齐哈尔市支队机动大队建设项目农用地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黑政土2013年第251号),同意征收(用)10.6634公顷土地用于武警齐齐哈尔市支队机动大队建设项目,所占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现将省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武警齐齐哈尔市支队机动大队建设项目。征收土地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被征收土地权属武警齐齐哈尔市支队机动大队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10.6634公顷(其中:国有土地7.0473公顷、集体土地3.6161公顷),其中:集体土地共涉及昂昂溪区1个村(昂昂溪区:水师营村),国有土地共涉及1个权属单位,水师营村使用地国有土地。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标准。依据《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1]51号)的规定执行。(二)依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征收(用)土地中葡萄树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齐政办发[2012]45号)文件规定执行。(三)林地补偿标准。按林业部门规定执行,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9]27号)的规定执行。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
宣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和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补助)、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市住建、规划、公安、财政、税务、工商、人社、计生、民政、城管执法、物价、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确定工作机构作为拆迁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自集体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办理下列事项:(一)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审批;(二)土地、房屋用途变更登..……
10月29日,牡丹江市新出台的《牡丹江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正式实施,这是10月28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获得的消息。牡丹江市在土地征收中,有的建设项目因工期紧张等原因,会在征地中提高补偿,使补偿标准高低不一,而且,对地上附着物补偿的认定也不明确,增加了征收难度。为此,牡丹江市特制定了该《办法》,统一补偿标准,细化、明确了地上附作物的确认标准,以防止用低成本、低质量抢建地上附着物获取较高补偿额的行为。而且,在现执行标准的基础上,《办法》还调整了部分补偿标准。市国土局工作人员介绍,《办法》对征收时的抢种、抢建等违规行为做了具体规定。要求在依法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抢种、抢栽、抢建的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对在征地过程中,被征收人采取弄虚作假,以欺骗、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偿款的,依法追缴骗取的全部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办法》中,将附着物分为五大类51个单项,具体为房屋类、生产设施类、生活设施类、林(果、药)类、水产养殖类,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增加了补偿内容,并进一步细化了确认标准。如关于“看护房”的确认标准定为:墙体高2.2米以上,外墙体厚度37厘米以上,有取暖等设施,墙体无开裂的,才会按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此外,《办法》在确定补偿标准时,还综合考虑了原材料价格..……
阿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区片编号区片价区片范围(元/平方米)185阿什河街道办事处(民合村、平安村、和平村、城乡村、新城村、南城村、白城村、东环村、城郊村、城建村)285阿城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舍利街道太平村328阿城区阿什河街道以外的其它地区:巨源镇、永源镇、蜚克图镇、料甸乡、杨树乡、新利街道、舍利街道(阿城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太平村除外)、双丰街道、玉泉街道、松峰山镇、平山镇、小岭镇、亚沟镇、交界镇、红星乡、大岭乡呼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区片编号区片价区片范围(元/平方米)185原野村、伟光村、永兴村、富强村(除河滩地部分)248原利民镇(除松花江沿岸)和原乐业镇334兰河、呼口、东岗、苏家、张家、靠山、蒙古、水师营、安堡、三家子、腰堡、大堡、陈排、永丰等村(除部分村的河滩地)及双井镇432原康金镇、沈家镇、二八镇、长岭镇、大用镇、许堡乡全部、方台镇、杨林乡532原台屯乡不含草原部分632原对青镇含李家乡728原西井乡、石人镇、白奎镇、莲花镇全部828孟家乡918黄土山林场107呼兰街道、兰河街道、腰卜街道、利民街道沿松花江(呼兰河)各村的河滩地117方台镇、松花江北高家、后关、三家、泉眼、宋家等村的荒草地部分;杨林乡南房、金堡、佟井、三合、田堡等村草地部分……
在新的一年里,很多待拆户关注自己的房屋、土地征地赔偿。那么在2015年,黑龙江省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征地补偿标准有没有什么变化呢?(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全国各地每个地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补偿标准由当地的政府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土地性质等因素制定:一般征地补偿的费用项目包括:征地补偿费、安置费、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费,具体的补偿额度需要咨询当地的征收办。……
为切实保障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宣城市2015年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科技路以北、薰化路以西地块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和面积1、位置:宣州区金坝街道关庙社区境内,具体位置见勘测定界图;2、地类、面积:征收土地面积3.3333公顷,其中农用地3.3333公顷(含耕地0.2372公顷)。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方式1、标准: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具体标准为,金坝街道关庙社区为一类区,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每亩18700元,安置补助费每亩28050元。2、数额:土地补偿费93.4991万元,安置补助费140.2486万元;3、支付对象和方式:土地补偿费的70%和安置补助费的全部支付给被征地农户个人账户,土地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支付方式1、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执行《关于调整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土地上专业性菜地征地标准、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宣政办秘〔号)。2、支付方式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支付给所..……
根据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自日起,池州市贵池区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地区区域编号行政区域范围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元/亩)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元/亩)池州市贵池区Ⅰ池阳街道、清风街道、杏花村街道城西社区、孔井社区、杜坞社区。00Ⅱ杏花村街道十里社区、长岗社区;马衙街道齐山社区、顺利村;清溪街道永明社区、陵阳社区、翠屏苑..……
亳州经济开发区马庄村民委员会:因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一、亳州市2015年第22批次用地项目亳州经济开发区储备地块2015-XZ-074二、拟征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该项目位于亳州经济开发区马庄村,其用地范围:北邻马庄园地,东邻马庄园地,南邻马庄园地,西邻规划文采路。三、被征地村、组拟征土地面积征收亳州经济开发区马庄土地4.0005亩。地类均为园地。各村组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实地勘测定界结果为准。四、征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初步按下表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地类年产值(元/亩)土地补偿倍数安置补助倍数合计补偿标准(元/亩)农用地旱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二)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按谯政〔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1、货币安置办法。2、养老保险安置:按照亳政〔2008〕64号文件执行,落实社保资金8.4677万元,其中从国有土地收益中计提6.6675万元,使用土地补偿1.8002..……
5月8日上午,六安市国土资源局召开六安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新闻发布会,公布2015年征地补偿新标准。根据省政府批准标准,本次六安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平均增幅16.2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文),对全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进行了调整,自日开始执行。本次省政府批准的六安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平均提高幅度为16.28%,其中霍邱为17.02%,市区(金安、裕安两区范围内)为16.64%,霍山为16.48%,寿县为16.34%,叶集为15.89%,舒城为15.86%,金寨为15.18%。Ⅰ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40000元/亩调整到46750元/亩,Ⅱ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7200元/亩调整到43200元/亩,Ⅲ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5250元/亩调整到41125元/亩,Ⅳ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3350元/亩调整到38775元/亩。各区域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农用地补偿标准的一半。市区Ⅰ级区域考虑到目前执行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9000元/亩(六政[2012]79号),高于本次省政府规定的标准23375元/亩,本着维护群众利益,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目前仍按29000元/亩执行。本次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采劝就高不就低”、“进一步统一区域划分”原则。如市区I级区域由于目前执行的..……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宿州市第5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号)批准,同意我市征收汴河街道办事处邵杨村集体土地3.2381公顷(耕地2.500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建设。宿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核准后的土地权属单位、面积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宿州市第5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征收汴河街道办事处邵杨村集体土地3.2381公顷。以上土地以实际丈量为准。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物补偿费标准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补偿标准和本通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补偿费农用地补偿标准为243000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45500元/公顷。2、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按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z2013{75号)补偿标准执行。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农业人员的安置采用货币安置。对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口,依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阜阳市2016年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需要,市政府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阜阳市2016年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住宅用地。二、拟征收土地位置拟征收农转用土地位于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桃花村、卢庄村;颍西街道卜子社区、罗庄社区;清河街道西清社区境内。(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三、拟征收农转用土地村、组及面积拟征收农转用土地属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桃花村、卢庄村;颍西街道卜子社区、罗庄社区;清河街道西清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19.0496公顷,其中农用地5.9170公顷(耕地4.1706公顷),建设用地9.1185公顷,未利用地4.0141公顷。1.颍州区王店镇桃花村:土地总面积1.9132公顷,其中农用地1.1591公顷(耕地0.8684公顷),建设用地0.7541公顷;2.颍州区王店镇卢庄村:土地总面积5.2497公顷,其中农用地3.9022公顷(耕地3.0517公顷),建设用地1.3475公顷;3.颍州区颍西街道卜子社区:土地总面积4.871公顷,其中农用地0.4979公顷(耕地0.2235公顷),建设用地1.5705公顷,未利用地2.8026公顷;4.颍州区颍西街道罗庄社区:土地总面..……
2016年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呢?和去年的标准相比又有什么变化呢?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要遵循怎样的原则呢?下面请跟随小编的步伐一起来看看2016年{省市}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
根据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自日起,黄山市黄山区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地区区域编号行政区域范围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元/亩)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宜秀区大桥办事处圣埠村、迎江区新河街道:因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安庆市2016年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二、拟征地土地位置(四至范围)宜秀区大桥办事处圣埠村、迎江区新河街道境内,详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1、大桥街道办事处圣埠村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3805公顷;2、新河街道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1106公顷(含耕地0.1106公顷);3、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四、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的规定,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补偿倍数安置补助倍数征地补偿标准(元/亩)土地补偿倍数安置补助倍数征地补偿标准(元/亩)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圣埠村4625400迎江区新河街道4625400(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80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
铜陵市国土资源局、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征收补偿标准与安置途径告知书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联复村和狮子山村,因建设需要,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铜陵市2015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土地位置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共有三个地块。地块一位于西湖镇联复村境内,顺矿集资房三期以西,铜陵学院以南;地块二位于西湖镇狮子山村境内,红星阀门公司以东,华云高科技公司以西,狮子山开发区纬一路以北;地块三位于西湖镇狮子山村境内,狮子山开发区经一路以东,恒盛轨道公司以西,狮子山开发区纬一路以南。二、被征地村、组及面积狮子山区西湖镇联复村0.0724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724公顷。狮子山区西湖镇狮子山村3.3310公顷,其中:农用地:0.0048公顷;建设用地:3.3262公顷。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三、征收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相关社保政策根据《铜陵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铜政[2005]24号)规定:在本地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非农业建设土地被征收转用后,被征地时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为社保对象。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铜政〔2015〕10号)规定,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
古饶镇平山村:因淮北市烈山区2016年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建设需要,拟征收你村(居)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淮北市烈山区2016年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二、拟征土地位置(四至范围)地块一、二、三、四均在开发新区二期安置房用地范围内平山村集体土地。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淮北市烈山区2016年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面积2.4202公顷,全部为平山村集体土地,均为农用地(含耕地2.2832公顷,其他农用地0.1370公顷)。各村民组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市地产中心勘测定界结果为准,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四、征地安置补偿方案(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皖政[2015]24号文件批准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征地补偿标准:437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7400元/亩,安置补助费26300元/亩。&nbs..……
雨山区佳山乡芦场村: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村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工业用地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雨山区佳山乡芦场村,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村、组及面积拟征收佳山乡芦场村集体土地4.032亩(建设用地4.032亩)。共涉及一个村民组集体土地。芦场村五队集体土地4.032亩(建设用地4.032亩)。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四、拟征收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初步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基金)被征地村民组征地面积(亩)区片地价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万元)土地补偿费(40%)安置补助费(60%)芦场村五队4..515.9667(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1、青苗费补偿标准根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3]21号)规定执行。2、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43号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3]21号)规定执行。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不满16周岁人员(含政策性移民时随父母生活统一农转非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淮南潘谢矿区朱集东矿井及选煤厂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号)批准的征地方案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淮府征告字〔2013〕第47号),我局依法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潘集区潘集镇王圩村、东湖村、潘杨村、潘集村、小圩村、胡庄村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67.267公顷,其中农用地67.267公顷(耕地61.6752公顷)。(一)王圩村: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1.0806公顷,其中农用地11.0806公顷(耕地10.4416公顷)。(二)东湖村: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6.0265公顷,其中农用地6.0265公顷(耕地5.3377公顷)。(三)潘杨村: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728公顷,其中农用地4.728公顷(耕地4.0434公顷)。(四)潘集村: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4421公顷,其中农用地0.4421公顷(耕地0.4321公顷)。(五)小圩村: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7302公顷,其中农用地1.7302公顷(耕地1.2345公顷)。(六)胡庄村: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3.2596公顷..……
蚌埠新闻网报道,记者从市国土局耕地保护科获悉,近日,蚌埠市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公布执行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更加突出以人为本,立足于维护被征地群众权益,为推进和谐征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政策维护被征地群众权益更加到位。新政策明确规定征地拆迁补偿费应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挪用、克扣和拖欠。集体土地征收调查摸底情况、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结果等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实行三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和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保障被征地群众安居更加有力。新政策着力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居住条件,明确农民住宅小区最小户型面积不能小于45平方米。拆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结合被拆迁房屋面积和家庭人口数,按照人均45平方米确定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根据被拆迁房屋类型,交纳每平方米70-110元不等的产权调换建新差价,安置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部分,则交纳每平方米200元“产权调换”建新差价。政策导向作用更加明显。新政策在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权益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对于被拆迁房屋,结合农村住房实际,明确规定对持有合法有效证照房屋的补偿以192平方米为界..……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三山区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号)批准,由芜湖市人民政府征收三山区三山街道上游村、孙滩村、三山村、新庄村农民集体土地13.1609公顷(197.4135亩),用于城市建设。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第19号)的要求,完成了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征地补偿登记,并进行了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面积:经对被征收单位进行登记并经勘丈,征收上述社区土地面积197.4135亩。按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征地补偿:(三山区三山街道地块)建设用地:197.4135亩×22490元/亩=443983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1707627元,安置补助费2732203元)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决定》(芜政办〔2013〕5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13年版)的通知》(芜政办〔2013〕6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市区被征土地上青苗费补偿标准的通知》(芜政秘〔号)等规定执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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