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员工特退个人档案遗失怎么办了怎么办

离职人员人事档案如何办理
离职人员人事档案如何办理
  离职人员人事办理
  私人单位的人事档案从离职人离开公司算起,档案保留一年至两年就好。在职人员跟随本人的调、降等资料一起保存。如从单位辞职后到下一个单位上班,个人档案不会从原单位调到现单位,如本人有需要可以到原单位复印加盖公章即可。对于私人单位里的&人事档案&不一定是具体法律性质的,私企一般不会真正能调查你所填写的资料是否是真、假,所以没有任何法律性质。故私企单位里的人事档案无从解释。只有到大型企业里人事档案才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不过在离职之时最好办理好档案的转移手续,如果档案在公司,可以去人事部办理,要是还在人才市场,可以继续托管。、 移交档案范围
  1、因单位改制、清盘、破产等原因造成长期遗留单位保管的人事档案;
  2、因员工辞退、辞职、自动离职等原因造成遗留单位保管的人事档案;
  3、其他原因造成遗留单位保管的人事档案。
  二、申报材料
  1、单位出具的将人事档案移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正式文件;
  2、单位在公众媒体发布的移交档案公告原件;
  3、《移交人事档案登记表》(可浏览&深圳人才网&下载)
  三、办理程序
  1、单位清理相关人事档案:相关当事人离开单位时没办妥离职手续且无法联系当事人的,单位做出档案移交决定并在全国或地区性媒体(如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等)上发布公告(内容可参考&深圳人才网&上相关文件);
  2、单位依据劳动人事法规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出将人事档案移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相关决定,并将该决定形成正式文件;
  3、单位填写《移交人事档案登记表》(下称&登记表&,可从&深圳人才网& -&人事代理& 栏目中下载或直接到人事代理部领取),并签字盖章;
  4、单位将人事档案移交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时将公告、登记表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离职材料和正式文件等一并送达市人才中心备案;
  温馨提示:如移交人事档案数量较大的,可联系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供上门服务。
  5、单位一次性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交付一年期的档案移交服务费。
  四、政策依据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号)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2、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3〕88号)精神:国有企业因改制、清盘、破产所造成的档案遗留问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档案移交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保管;凡不属于本单位员工的人事档案均须按规定移交组织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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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人员人事档案如何办理]网友评论
<div class="ds-thread" data-thread-key="681574" data-title="离职人员人事档案如何办理" data-image="">档案遗失案例:档案被单位丢失退休职工获赔
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档案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要求,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使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颁发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请遵照执行。
  企业中由国家任命的干部,其档案管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工人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一、企业职工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
  二、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及存根(本刊略)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
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章名】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 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章名】 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
  第九条 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章名】 第四章 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第十条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第十一条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十三条 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五条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职工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章名】 第五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二)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三)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受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
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章名】 第六章 档案的转递
  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
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章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章名】 附件一:企业职工档案卷皮、档案袋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
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
[2004]民立他字第4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皖民一他字第19号《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以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起诉原单位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上海市劳动局
关于企业职工人事档案失落问题的复函
沪劳关(1997)9号
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管过程中失落人事档案情况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人事档案失落的,应由企业负责追查。如确属遗失的,可由丢失档案单位出具证明,重建人事档案。
&档案被单位丢失退休职工获赔万元&
左某的档案在20年前被单位转出,途中却不翼而飞,档案的丢失导致左某现在工资、退休金全无着落,无奈之下,她将原单位告上法庭。日前,这起劳动争议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依法判决中国电影艺术研究中心赔偿原告左某经济损失一万元。
左某出生于1951年,她于1976年开始在中国电影艺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影艺研中心)工作。左某称,从1986年10月开始,中影艺研中心停发了她的工资,1990年又被中影艺研中心告知其人事档案已经转走,叫她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自己找。谁知等左某到了当地派出所,该派出所称从未收到过她的档案。左某只好再到街道和其他派出所查找,也没有找到。由于档案被丢失,导致左某现在退休金全无着落,严重影响到她的平日生活。为此,左某将中影艺研中心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0万元。
中影艺研中心辨称,1986年5月,该单位以左某在工作期间多次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左某除名,并通知了左某。同年6月,中影艺研中心将左某的人事档案通过邮寄机要的方式转出至大钟寺派出所,又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告知了左某。中影艺研中心还向法庭提交了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存根,证明左某档案已于日寄出。所以中影艺研中心认为其在整个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同意左某的诉讼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左某原是中影艺研中心的员工,中影艺研中心作为用人单位负有对劳动者档案进行妥善管理的义务,应及时、安全地将劳动者的档案转至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中影艺研中心提交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存根,证明其单位与左某解除劳动关系后将左某档案转出。但是,中影艺研中心未能提供派出所收到该档案的回执,而无法证明派出所已经收到该档案。对此,中影艺研中心存在一定过错,且该过错不可避免的影响了左某的正常就业或者依法领取失业救济金。据此,一中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中国法院网)
&重庆公路局丢失个人档案退休职工索赔20万元
09:05:07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单位搬迁时,弄丢退休职工档案,怎么办?昨天,丰都县法院透露了这样一起档案丢失案,该院在本月9日一审判决原单位补办档案。据悉,档案丢失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作出判决的,在全市尚属首例。
  王大爷现为丰都县公路局退休职工。他陈述,自己出生于1940年,1959年到丰都养路队参加工作,1999年退休。2008年,因为年龄问题,他找到公路局,要求改年龄。
  承办法官介绍,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个人退休呈报表》和原四川省丰都县劳动局相关通知上称,王大爷“生于1944年10月”。
  “那我不是15岁就参加工作了?”为此,王大爷要求将档案上的出生时间改为1940年,可找到公路局时,公路局却称档案搞丢了。为此,王大爷起诉,一是要求补办档案,二是索赔20万元。
  法院调查发现,1988年当地派出所要求办理身份证时,王大爷的出生时间由日,改为日,同年12月王大爷签字确认并沿用至今。
  丰都县公路局辩称,单位从旧县城搬到新县城时,不慎丢失了王大爷的档案。他们发现后,已经给他补办了部分档案。档案丢失,并没有给王大爷造成经济损失,对于巨额索赔,他们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由于王大爷的个人档案由丰都县公路局建立并管理,该局也有保管好个人档案的义务,法院遂判决丰都县公路局在判决生效后90日内补办。对于王大爷要求的赔偿,法院不予支持。(罗彬张亦囝谭艳)
  行政诉讼?
  民事案件?
  丰都县法院有关负责人称,以往的档案丢失,法院一般作为行政诉讼来对待。最高法院在2006年下了一个批复,称档案丢失后起诉到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为民事案件来审理。所以,该院据此率先将此案作为民事案件来审理。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公司丢失原职工档案一次性赔偿12万退休金
  来源:北京法院网
&&&&原为下属部门职工的冯先生,后工作调动至总公司。但直至退休,其档案却迟迟未曾转来,导致冯先生无法办理退休金。冯先生无奈之下将原单位诉至法院。近日,石景山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诉称,他是被告某公司下属运输部的职工,后提交申请并经被告同意调至中铁公司工作。后中铁公司出具上调函,要求被告将其档案转到中铁公司,但中铁公司一直未收到档案,故原告在退休后无法办理退休金,而被告亦未能证实其是否将他的档案转出。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个人档案未能转出无法办退休金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此前,冯先生曾经四次起诉至法院,法院四次判决被告承担经济损失费。现冯先生第五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2007年至2008年的退休金二万多元。&
&&&&最终,经法院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补偿退休金十二万,原告不再就同一事实理由提起诉讼。
&江苏丰县数百名老工人档案丢失退休难
&来源:中国新闻网 日
  中新网徐州9月1日电
(记者邵国栋)近日,江苏省丰县数百名老工人反映称,他们在丰县各乡镇搬运站工作多年,现以到退休年龄,由于档案下落不明,导致退休养老保险无办理!“究竟谁动了我的档案……”众老人多次找到丰县相关部门至今没有说法。
  今年78岁的李师傅告诉记者,1958年参加工作,1997年办理退休时各项审批手续均已完毕,就因为“档案丢失”至今拿不到退休证,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不能享受;又因不是农村户口,连最起码的“新农保”都不能办理,不仅自己的档案不见了,连搬运站老站长司广恩和老职工宋邦振档案也无从查找。
  对此,记者采访了丰县交通局相关负责人,据介绍,搬运站在1980年就下放到了各个乡镇,搬运工人的档案当时也转到了各个乡镇。“现在这些工人反映是交通局弄丢了他们的档案,真是没有道理,各搬运站和交通局现在就是一个业务指导关系。”该负责人称。
  据了解,没有档案的工人大概有30—40人,然而,当记者问道丢失档案人数有多少时?该负责人称具体数字记不清楚,每次给领导汇报都是口头汇报,老工人们的档案应该是当地乡政府弄丢的。要证明他们是搬运站的职工,得拿出证明材料,否则,没法认定身份。随后,在丰县交通局办公室记者从相关材料上看到,当时的搬运工人总数是157人。得知竟有百名老工人时,李师傅向记者表示,目前同事们都年龄过高,出现这样事情不知道如何是好,多次找乡镇询问档案问题每次都推到交通局,大家也多次向丰县县委县政府反映过,至今均无结果。目前能证明自己是搬运站工人的档案资料不见了踪影,连养老保险都无法办理。交通局和乡政府究竟谁该来为档案丢失负责?李师傅无奈的告诉记者。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茂通,据介绍,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保管好职工的就业档案材料,如果丢失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于该事件中,有关用人主体交通局和乡镇搬运站曾经有关用人关系的交接,所以要看到底是交通局还是乡镇丢失了档案。但是无论是谁丢失了档案,用人单位都有义务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不得采用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方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想办退休单位遗失职工档案法院判决:企业赔偿职工经济损失5万元
日星期 二 沈阳晚报
  侯振全(化名)是沈阳某实验设备厂(以下简称实验设备厂)的一名老职工。1992年,侯振全得到企业通知:待岗放假。可是,当侯振全到了退休年龄,打算办理退休手续时却得知,单位把他的档案弄丢了,退休手续无法办理。单位遗失职工的个人档案,是否应给予职工赔偿?日前,法院就侯振全向单位索赔一案予以判决。
  职工:待岗放假 档案遗失
  1980年4月,侯振全进入实验设备厂担任喷漆工工作,属于特殊工种。1992年,侯振全得到通知,由于企业经营不景气,侯振全需要待岗放假回家。
  2008年10月,侯振全到了退休年龄,当他找到厂里打算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他的个人档案已经遗失。“职工回家待岗放假,企业有义务管理好职工的个人档案。现在企业将我的档案遗失,我已无法办理特殊工种的退休手续了。”侯振全表示。
  “人事档案是职工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有的重要凭证,也是记载职工个人履历,获得社会评价的证明,其记载的内容对职工的生活有重大影响。”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志愿者刘安才律师表示。
  企业:无法补办职工档案
  “企业未将职工人事档案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妥善保管,造成档案遗失,给我退休后获取相关利益造成不可预见的损失。因此,实验设备厂应该承担遗失人事档案的相关责任,并赔偿损失。”侯振全表示。
  针对侯振全的说法,实验设备厂表示,作为侯振全档案的管理单位,厂方承认遗失原告的档案,但表示无能力为侯振全补办档案。同时,实验设备厂认为,侯振全要求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但其从事喷漆工的工作不足8年,所以他不够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
  “该实验设备厂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辽宁省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因此,实验设备厂丢失侯振全档案,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刘安才律师认为。
  判决:企业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侯振全系实验设备厂职工,人事档案虽存在于人身之外,但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和利用,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按照《民法通则》相关条款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实验设备厂遗失职工的人事档案,已经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于侯振全要求实验设备厂补办特殊工种退休问题,由于特殊工种退休须有人事档案,现侯振全的人事档案已确认遗失,所以无法再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事宜。最终,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相关条款规定,判决实该验设备厂赔偿侯振全经济损失5万元。
  本报记者 龚鹏
安徽省对档案遗失的规定:
&关于印发《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2008〕45号
为规范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工作,加强退休审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参保人员退休审批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效率,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做到程序完备。
参保人员退休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批准。退休审批要经过申报、受理、审查、复核、公示、批复等环节,严格按程序进行。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退休人员历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历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等进行确认,并计算申请人应发基本养老金数额。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个体劳动者)。
参保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属于企业(或单位)职工的由单位为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退休,申报前单位应告知参保人;属于城镇个体劳动者的,本人向代理其社会保险事务以及保管其档案的县(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机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统称“服务机构”)书面申请,由服务机构为其申报退休。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需提前退休的,应于申报退休前取得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报提前退休。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年龄办理退休,至少应提前30日申报。用人单位和服务机构应向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提出申请,提供拟退休人员名册和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应予受理。用人单位申报退休人员较多,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视情先组织预审,以工作需要并减少企业事务性负担为原则,可以实行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联合审查。实行预审办法的必须在确认申报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后,再履行正式申报和批准程序。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加养老保险的行业统筹单位,参保人员退休实行省厅养老保险处、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合审查,并实行预审。
参保人员退休审查包括退休条件审查和待遇核算,条件审查内容为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日期、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以下简称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因病非因工伤残等级、退休前工作岗位等;待遇核算包括查对历年本人档案工资、缴费基数、实际缴费月数和金额。
(一)出生日期审查
参保人员出生日期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办法,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女工人年满50周岁,本人自愿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以延期退休,延期退休时间以周岁计算,延期不超过55周岁。
(二)参加工作时间审查
参保人员本人档案中记载的首次正式被招收、录用(或入伍)时间为本人参加工作时间,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期间工作有间断的,视具体情况依照国家政策确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原则上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原认定的时间为准。
(三)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认定和年限审查
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具体工作岗位名称、工作时间,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特殊工种按国家公布的各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确认,企业不得跨行业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
(四)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审查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向管辖区域内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人员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退休前工作岗位审查
女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企业中管理岗位、工人岗位设置、划分及其变更由企业自主决定,岗位目录和变更情况报主管该企业养老保险事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查。职工岗位确立或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六)缴费年限审查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按满12个月为一年,不满12个月的折算为年,结果截取1位小数。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计算政策规定计算。
(七)待遇核算审查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退休申报后,依照人事档案记载和退休条件审查意见,对参保人员在经办机构登记或录入的各项基础信息、数据进行复核,发现错误应当及时更正,确保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准确。
工作人员审查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和核算待遇,必须依据人事档案原始记载和缴费记录进行,并针对职工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工作岗位等依照档案原始记载做好书面审查记录并留存备查。
参保人员人事档案资料不全难以满足退休条件审核和养老金计算的,劳动保障部门中止审查并通知申报单位,待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完备相关材料后恢复审查。
涂改或伪造参保人员档案的,一经发现停止其退休审批,并退回申报,待档案恢复原貌后再次申报。因档案涂改、损毁严重,劳动保障部门无法据此认定参保人员退休条件的,可以要求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对档案涂改、损毁所涉及内容真伪进行相关法律鉴定,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依据。
恢复或再次申报审批时,须附有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关于参保人员档案恢复原貌情况说明及再次申请退休的正式报告,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恢复后档案记载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政策核定,并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支付。因档案涂改、毁损需恢复或鉴定造成养老保险待遇延期支付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延期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报后,应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以书面形式批准退休。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由参保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局批准;
因病非因工负伤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从事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由地级市劳动保障局批准。
经国家批准实行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由省劳动保障厅委托地级市劳动保障局批准,批准前报省厅备案。
参加省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由省劳动保障厅批准。
第十三条& 退休审查审批程序分为初审、复核、公示、集体研究、批复等环节。
初审由工作人员对照人事档案原始材料,对参保人员退休条件逐一核对,并做审查记录和档案摘录,由审查人员签署初审意见。
复核由工作人员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查,初审中难以认定事项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签署复核意见。
集体研究为县、市劳动保障局主管局长对经过初审、复核的退休报件在完成公示之后,连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确认的基本养老金数额,召集相关科室和经办机构进行研究,对符合条件的正常退休作出批准决定,对存在异议和涉及提前退休的退休申报经局长办公会议(省为养老保险处处务会议)研究决定。
批复为劳动保障厅、局主管领导签署批复文件,向申报单位下达参保人员退休通知。
县(区、市)从事特殊工种、因病非因工负伤以及政策性破产企业参保人员办理提前退休,由县(区、市)劳动保障局初审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履行复核和批准程序。
退休审批的初审人、复核人不得为同一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参保人员退休后,应同时将批复抄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自文件批准退休时间次月起支付基本养老金。
劳动保障部门完成初审、复核程序后,应将申报和审查结果公示,公示无误方可批准退休。实行预审办法的,公示在预审结束后进行,公示无误的正式申报。
公示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工作岗位、从事特殊工种名称、缴费年限、因病非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提前退休原因。公示须附有举报联系方式。
公示应在劳动保障部门公告栏(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场所公告栏)、申报单位工作场所或职工集中居住地同时进行,在劳动保障部门公告栏(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场所公告栏)公示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在申报单位工作场所或职工集中居住地公示由申报单位组织,公示时间为5日,申报单位将公示缩样和单位劳资部门领导签字的公示证明送批准机关备案。
个体劳动者或灵活就业人员申报退休,批准机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公告栏(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场所公告栏)进行公示。
申报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已建立工作网站的,在不违反互联网信息披露规定前提下,可在单位、劳动保障网站网上公示,网上公示应留存公示记录。
公示结果作为退休审批必备文件存档备查。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认为退休条件审查和待遇核定存在错误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程序由单位或服务机构申报更正。因原档案资料缺损、丢失需要提供新的证据的,申报单位应当提供材料原件,新提供原件材料应当符合退休条件审查要求。涉及职工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工资升级变更等原应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事项,申报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必须同时出具更正意见。待遇更正审查审批应从严把关,除按前述规定申报、审查外,劳动保障部门应专门成立由行政处(科)室、经办机构、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审查小组,对更正事项共同审查认定,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审批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计算原因,造成延误审批或养老待遇计算错误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纠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纠正结论重新核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并补发或收回差额部分的基本养老金。
因企业、个人原因造成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失实导致养老待遇计算错误或者延误审批的,从劳动保障部门纠正次月起按重新核定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之前差额不补发,但多领的养老金应追回。
责任和纪律
用人单位或服务机构要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参保人员档案管理,保证参保人员档案记载内容准确。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的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一律不得更改,因保管不慎造成档案材料丢失影响退休审批或待遇核定的,责成责任单位负责调查取证补充档案遗失资料,以保证参保人员人事档案的完整性。用人单位每年应该定期查阅参保人员档案,加强与参保人员的联系和沟通,确保参保人员在到达法定年龄时按时申报退休。依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禁止任何人私自保存参保人员人事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个人留存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人事档案的,劳动保障部门拒绝接受审查。
第二十一条&
因参保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及档案保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全、虚假,或不及时申报等原因造成的审批时间延误,由参保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及档案保管部门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蓄意更改参保人员档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追究主管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劳动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退休审批错误或待遇计算错误的,应查明责任并予以追究,对以职务便利利用退休审批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其行为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由此造成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违反政策办理的退休审批应予以纠正,造成养老基金损失的应如数追回。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认为其基本养老待遇核定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申请复议。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自日起执行。
包头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范企业职工、退休人员档案丢失、损毁的认定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档案法》,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联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外地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退休人员档案丢失、损毁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企业职工、退休人员档案丢失、损毁认定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申请办理企业职工、退休人员档案丢失、损毁认定手续,
由企业职工、退休人员档案所在单位或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所在单位或管理部门提交的补办认定职工档案报告,破产关闭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交职工本人申请;
  (二)本人撰写的工作经历;
  (三)职工户口簿和身份证;
  (四)能够证明招收、分配、安置时间的相关原始材料;无相关原始材料的,需由职工档案所在单位提供有5名(含5名)以上知情人座谈会做出的书面证明;
  (五)曾经是下乡知识青年的,需提供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材料、原户籍迁出地或者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加盖户籍章的迁出或者迁入底案复印件、下乡所在农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六)有学历、职称或岗位职业技术等级的,需提供学历材料,毕业证或者毕业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校盖章的毕业成绩单复印件或核发职称、职业资格证书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
  (七)外地或外单位调入的,需提供调出、调入单位出具的证明;
  (八)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需提供原部队加盖公章的证明、证件和招收、安置工作的人事或民政部门审核后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九)曾经担任领导职务的,应需提供原始任免职文件,无法提供原始任免职文件的,需由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5名(含5名)以上知情人座谈会出具的证明;
  (十)所在单位的原始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职工工资发放名册;
  (十一)单位职工工资升级花名册;
(十二)单位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职工花名册以及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养老保险手册; 
  (十三)职工本人结婚证书;
  (十四)配偶和子女档案;&
  (十五)其他能证明职工身份的证件、资料、证明材料等。
  第六条责任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如实申报认定职工档案的相关材料。对虚报或者瞒报的,取消其申请认定资格;已骗取补办认定文件以及相关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取消,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职工档案不得涂改。因责任单位错填内容的,由责任单位提交更正报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后可以修改。
  第八条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职工个人或责任单位私自涂改、篡改档案的,视为无效档案。
  第九条 企业故意损毁职工档案,或不履行申请办理认定义务的,依据档案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职工档案丢失、毁损认定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格审查,不得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工、退休人员档案材料与原始档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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