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可以转入盈余公积转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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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例解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要分股权收购前和股权收购后两种情况处理:
  (一)股权收购前“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股份制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税,但是,在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国税发[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2、非股份制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现实中存在不少企业投资者为了增加企业和股东自己的资本,在实际不增加投资资金的情况下,采取对资产评估增值,来增加企业权益的资本公积金,然后再将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分配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例如一有限责任公司以168万元购买一块土地,经有关部门评估增值为1000万元后,通过“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将1000万元全部分配到5个股东名下,根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股本溢价外)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虽然该公司股东只是增加了股本,并未收到实际的利益,也没有现金流,仍然要按照持股比例对每个股东转增的数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来源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实现的净利润,所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资本实质上是把净利润分配给股东,是对股东股份的重新量化,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和《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都作出规定,盈余公积金转增个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A由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投资比例为5∶3∶2。为了扩大资本总额,决定用企业600000元的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则股东甲应纳个人所得税%×20%=60000(元),股东乙应纳个人所得税%×20%=36000(元),股东丙应纳个人所得税%×20%=24000(元),上述税款由A公司代扣代缴。
  案例分析:
  一家公司原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3人(均为自然人),每人1000万元,三年后,另一股东投入2000万元参股,参股时增加注册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1000万,紧接着将资本公积1000万转增注册资本,每人1250万,象这种情形,原来的三个股东增加的250万元注册资本要征个人所得税吗?
  涉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2006)规定,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属于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应计入资本公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又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国税发[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经营过程中因赢利而形成的留存收益是企业所有者的权益,但未转入实收资本,新加入的投资者如要分享这部分留存收益,也应该付出大于按一定投资比例计算的出资额。因此,新股东出资超过其注册资本1000万元部分作为资本溢价,应是对老股东的一种补偿。
  综合以上分析,企业用该资本公积增资,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增资部分,应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原来的三个股东增加的250万元注册资本要征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收购后“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当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时,转让企业原账面金额中存在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在股权转让之前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缴纳了所得税。如果该企业的股权100%转让给自然人股东后,对该企业以盈余积累转增个人股本行为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考虑到转增股本的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是由原股东创造并拥有,原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没有事先转增股本,而是将其一并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中,新自然人股东为此已经支付了对价,如对其此次转增股本征税则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有违税负公平原则。为支持企业正常重组行为,考虑到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盈余积累与股权转让所得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性,税收政策方面,对于原股东转让股权前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利润分配应尽量保证税负平衡,不应由于原股东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分配而产生较大税负差异。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明确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具体处理如下:
  第一,总的税务处理原则: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企业被收购之前,该企业原股东未将原有“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方(原股东)已经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完成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鉴于转增股本的盈余积累已全部或部分计入个人投资者(新股东)股权收购价格中,为避免重复征税,对新股东取得的已计入个人投资者股权收购价格中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原则上不宜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两种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情形:
  一是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
  甲企业原账面资产总额8000万元,负债3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4000万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该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6000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请分析其中的涉税处理。
  涉税分析:
  在新股东600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除了实收资本1000万元外,实际上相当于以5000万元购买了原股东4000万元的盈余积累,即:4000万元盈余积累都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案例分析:
  甲企业原账面资产总额8000万元,负债3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4000万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该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4500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
  涉税分析:
  在新股东450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除了实收资本1000万元外,实际上相当于以3500万元购买了原股东4000万元的盈余积累,即:4000万元盈余积累中,有3500万元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剩余500万元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甲企业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其中所转增的350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转增的500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
  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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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法库 |年末的未分配利润可以不计提盈余公积直接转入下年吗?
年末的未分配利润可以不计提盈余公积直接转入下年吗?
年末的未分配利润可以不计提盈余公积直接转入下年吗?
未分配的利润,是指企业对当年利润分配后的余额加上年度未分配的利润总额。如果是没有分配可一直往下结转。可以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根据企业情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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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请问各位高人,企业股东大会决议将盈余公积(包含法定盈余公积)转为未分配利润,然后进行分红的行为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用途:
  (1)一般盈余公积的用途
  一般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两者的用途是相同的。主要可用于:
  ①弥补亏损。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亏损,应由企业自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渠道大体有三条:一是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前利润来弥补,但连续弥补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二是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税后利润弥补,当企业的亏损在五年内仍不足弥补时,即超过了税收规定的税前利润补亏期限时,应使用税后利润来弥补;三是用盈余公积补亏。通常当企业发生的亏损在所得税后利润仍不足弥补时,可以用所提取的盈余公积来予以弥补,但是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应当由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或者由类似的机构批准。
  ②转增资本(股本)。当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积累比较多时,可以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股本)。但必须经股东大会或类似的机构批准并办理相关的增资手续。而且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股本)后,留存的盈余公积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③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用途:
  (1)一般盈余公积的用途
  一般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两者的用途是相同的。主要可用于:
  ①弥补亏损。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亏损,应由企业自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渠道大体有三条:一是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前利润来弥补,但连续弥补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二是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税后利润弥补,当企业的亏损在五年内仍不足弥补时,即超过了税收规定的税前利润补亏期限时,应使用税后利润来弥补;三是用盈余公积补亏。通常当企业发生的亏损在所得税后利润仍不足弥补时,可以用所提取的盈余公积来予以弥补,但是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应当由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或者由类似的机构批准。
  ②转增资本(股本)。当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积累比较多时,可以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股本)。但必须经股东大会或类似的机构批准并办理相关的增资手续。而且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股本)后,留存的盈余公积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③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在特殊情况下,当企业累积的盈余公积比较多,而未分配利润比较少,或者当年未实现利润且发生亏损时,为了维护企业形象,给投资者以合理的回报,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用盈余公积弥补了亏损以后,也可以用盈余公积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因为盈余公积从本质上讲,是由收益形成的,属于资本增值的部分。
  (2)法定公益金的用途
  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如兴建职工宿舍、托儿所、职工俱乐部、理发室等。法定公益金的支出一般都会形成一定的实物资产,如固定资产等。它表明法定公益金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因此,应按公益金实际使用数额转入任意盈余公积。
  (3)储备相关信息、企业发展基金的用途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其用途与上述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用途基本相同。其中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经批准也可以用于转增资本;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如增添固定资产,增加流动资金等,也可以用地转增资本。
  企业提取盈余公积实际上是对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一种限制。提取盈余公积本身就属于利润分配的一部分,提取盈余公积相对应的资金,一经提取形成盈余公积后,在一般情况下不得用于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盈余公积的用途,并不是指其实际占用形态,提取盈余公积也并不是单独将这部分资金从企业资金周转过程中抽出。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无论是用于弥补亏损,还是用于转增资本(股本),只不过是在企业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的转换,如企业以盈余公积补亏时,实际上是减少盈余公积留存的数额,以此抵补未弥补亏损的数额,并不引起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动;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股本)时,也只是减少盈余公积结存的数额,但同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的数额,也不会引起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动。至于企业盈余公积的结存数,实际上只表现为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表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一个来源而已,其形成的资金可能表现为一定的货币资金,也可能表现为一定的实物资产,如固定资产、存货等,随同企业的其他来源所形成的资金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进行循环周转。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分配利润或股利。
2、盈余公积的用途:
(1)弥补亏损。企业发生亏损时,应由企业自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渠道有三条: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亏损经过五年期间未弥补足额的,未弥补亏损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企业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2)转增资本。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结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盈余公积的提取实际上是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一种限制。提取盈余公积本身就属于利润分配的一部分,提取盈余公积相对应的资金,一经提取形成盈余公积后,在一般的情况下不得用于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1、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情况下,盈余公积可以弥补亏损,转为未分配利润。但是,盈余公积在一般的情况下不得用于向相关信息分配利润或股利。
2、盈余公积的用途:
(1)弥补亏损。企业发生亏损时,应由企业自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渠道有三条: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亏损经过五年期间未弥补足额的,未弥补亏损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企业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2)转增资本。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结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盈余公积的提取实际上是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一种限制。提取盈余公积本身就属于利润分配的一部分,提取盈余公积相对应的资金,一经提取形成盈余公积后,在一般的情况下不得用于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
一、盈余公积是指公司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1、法定盈余公积是国家规定的,按照税后利润的10%计提;
11:42 补充问题
请问提取盈余公积不是从本年净利润中提取吗?
1、盈余公积是按照当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提取基数不包括...
一、按照规定,10%的法定盈余公积必须要提。任意盈余公积,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要提或提多少。
二、利润分配
(一)企业当年实现的税后净利润,应按国家规定的...
你的理解是对的,因为每年实现的利润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利润分配科目下设很多明细科目(包括未分配利润),该计提的计提、该分配的分配后,年终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
答: 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有哪些?
答: 工行有个理财产品,月存.每年利息好几百。连存10年有分红,我算了一下很划算,比基金和单纯的存款都好,你去了解一下。
答: 工行有个理财产品,月存.每年利息好几百。连存10年有分红,我算了一下很划算,比基金和单纯的存款都好,你去了解一下。
答: 工行有个理财产品,月存.每年利息好几百。连存10年有分红,我算了一下很划算,比基金和单纯的存款都好,你去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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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企业改制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
公积的纳税探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尤其是创业板的推出,越来越多的公司希望通过IPO,进入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在上市前,必须进行股份制改造,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以符合上市的条件。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公司类型的变更,且变更后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的做法是:有限公司的原股东,以有限责任公司在某一时间点的净资产,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折股,成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按照相同的比例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接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其资产类和负债类的科目及余额保持不变,其净资产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整体改建后,股份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余额为0。 目前,对于整体改制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是否视同利润分配,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分别转增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部分,视同利润分配,自然人股东按
照持股的比例,计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公积部分,不应视同分配,自然人股东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种观点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改制时已经进行了分配,在改制时,实际上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认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超过注册资本部分,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所有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都已经分配了,因此,自然人股东按照其持股的比例,计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否视同全额进行分配作出规定,税法也没有明确这种情况下其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现实的情况中,由于自然人股东没有现金的流入,存在一定的缴税困难,很多公司从减少当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角度,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入资本公积科目,不认定其属于分配行为,自然人股东当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些中介机构甚至把它作为税收筹划的一种方式。
下面用一个案例,对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导致的涉税结果进行分析: 东莞市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于日股东会决议,以发起设立方式,将A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东莞市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B股份公司”),A有限公司原有股东按原出资比例持有B股份公司的股份,A有限公司截止日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14000万元,
依法按照1.5555:1的比例全部折为B股份公司股份(其中,9000万元作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其余50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共计折合股份数为9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变更前后其所有者权益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所有者权益 股东名称
东莞C投资有限公司
实收资本 广东D投资有限公司
自然人股东
未分配利润
持股比例 60% 7% 33%
在这个整体改建过程中,企业认为,A有限公司是把未分配利润6000万元转增了B股份公司的实收资本,然后剩下的未分配利润3900万元和盈余公积1100万元直接转增为B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因此,企业认为只有转增到实收资本的6000万元未分配利润进行了分配,归属于自然人股东的分配金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396万元。对于直接转增资本公积的5000万元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企业不作为利润分配,未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
【2006】18号)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资本公积科目是“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也通过本科目核算。”资本
公积科目应当分别“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进行明细核算。A有限公司把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直接转增到资本公积科目,不符合资本公积核算的规定。而且,在同一个会计事项中,转增股本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是一种分配行为,转入资本公积的就不作为一种分配行为,人为割裂成两个会计事项,主要是为了减少当期自然人股东应纳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然而,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企业的这种行为,将会导致以下税务风险。
1、不视为利润分配情况下的纳税分析
由于A有限公司的6000万元未分配利润已经转增了股本,已进行了分配,因此,东莞市C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的长期投资成本为5400万元,广东D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的长期投资成本是630万元。
自然人股东的投资成本为2970万元。
假如企业整体改制之后,所有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均以5元/股的价格转让股份(为了便于计算,转让中的印花税等忽略不计),则其应纳税情况如下:
C公司持有股份5400万股,转让的收入为27000万元,成本为54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为216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5400万元;D公司持有股份630万股,转让的收入为3150万元,成本为630万元,股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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