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制后退休解除合同,年龄54岁,能否直接办理退休

年龄到了 不想退休怎么办
62岁员工诉奇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开庭,公司称依法终止合同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终止后公司是否需支付经济赔偿成庭审焦点
达到退休年龄是不是一定要退休?如果本人不愿意退休,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要给经济赔偿?昨日上午,62岁的刘治国诉奇胜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一案在仲恺法庭开庭。刘治国称,自己签的是无固定期合同,现在仍有劳动能力,但公司却终止了劳动合同,因此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奇胜公司称,刘达到退休年龄,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给其办理了退休手续,拒绝对其进行经济赔偿。
本案将择期宣判。
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终止条件
刘治国在奇胜公司已工作21年。他于日入职奇胜电器(惠州)工业有限公司,2003年施耐德电气和奇胜工业成立合资公司奇胜亚洲,公司遂更名为奇胜工业(惠州)有限公司。日,刘治国和公司双方签署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014年10月至12月,奇胜公司以刘治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为由,多次要求其申请办理离职手续。今年1月4日,奇胜公司向刘治国送达“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通知”,要求其于1月20日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刘治国于当日向奇胜公司出具“在未依法、依约获得经济补偿金之前,本人不同意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同意办理退休手续”的书面回函。刘治国认为,在2004年签订的无固定期合同中,约定条款中没有终止条件出现,合同中反而约定如果公司终止合同,要给予其经济补偿。因此,他坚持要求奇胜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给予经济补偿,并婉拒奇胜公司提出的终止合同、办理退休的要求。其间,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被拒进厂后仍每天按时“报到”
今年1月26日上午8时,刘治国按时到公司上班时遭到门卫阻扰,门卫不许刘治国进公司,这让已在此工作20年的刘治国很意外。
争执中,门卫出示了公司的“通告”,内容为“兹有刘治国,原维修部员工,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于日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旁边墙壁上也张贴了刘治国的肖像并附有“通告”内容。
争吵中双方互有推搡动作,刘治国于是拨打110报警,当日上午10时许,惠新派出所一名黄姓警官出警。次日上午,刘治国再去公司上班时又遭门卫围堵,刘治国又报警,黄警官再次出警,带着刘治国到奇胜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商,但未果。
1月28日上午,刘治国又照常上班,还是遭到门卫围堵,刘再次报警,派出所再度出警。这一次,民警驱车送刘治国到仲恺高新区劳动局求助,但一直没有解决。就这样,从1月29日至2月16日,刘治国仍按时上班,但只能在公司门前用手机拍照,留下按时上班的证据。刘治国称,此举旨在表示他遵守合同约定,宣示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借此提防奇胜公司以旷工为名解除劳动合同。
诉至法院要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今年春节后,刘治国向仲恺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双方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真实、合法、有效,确认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奇胜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判决奇胜公司违约及奇胜公司单方面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支付经济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等,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昨日上午9时,该案在仲恺法庭开庭。
庭审中,双方争论焦点在于达到退休年龄后,原无固定期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是否要终止,刘治国是否要退休离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后要不要给经济赔偿金。另外让刘治国感到不满的是,他一直不同意退休,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但公司没经过他的同意却帮他办了退休手续。
达到退休年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刘治国认为,2004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存续至今,其间从未变更。他自日入职奇胜公司以来,无间断工作至日奇胜公司违约不让他上班为止,工作履历一直连续。
2013年刘治国年满60岁,具备退休资格,但当时双方都未提及退休事宜,也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劳动关系持续存在。“如果公司以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合同,那么为什么不在2013年提出,而是到了2014年才提出呢?”刘治国说,自己未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中又没有约定终止条件,奇胜公司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为据,要求他签署“申请离职”文书的做法违背自己意愿,并非真实意思表达,自己拒签理由正当合法。
刘治国认为,虽然自己到了退休年龄,但不一定非要退休。“退休的权利自己可以放弃,但劳动合同的义务自己还要履行。”他认为,即使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奇胜公司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刘治国说,奇胜公司拒绝依法依约给付经济补偿金属于违约,并以侵权(肖像权)围堵禁入方式阻止他正常上班,纯属粗暴式单方面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表现。他请求法院保障自己的劳动权利,维护劳动合同约定的合法权益。
昨日法庭上,奇胜公司代理人答辩称,刘治国在2013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奇胜公司在今年1月4日向刘治国送达《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通知》,终止了与刘治国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应再负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刘治国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法定终止。因此,奇胜公司不需再支付刘治国要求的经济补偿金。奇胜公司认为,公司在终止与刘治国的劳动关系上没有过错,也没有侵犯刘治国的肖像权和人格权,不必赔礼道歉。
对于为何没在2013年提出终止合同,奇胜公司负责人杨先生表示,这有各种原因。他能够理解刘治国的做法,也支持刘治国通过各种方式,如向政府相关部门求助和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自己的权利,最终结果如何,就看法院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裁决意见。
职工未办任何手续,公司能否单方办理退休?
刘治国说,自己一直没同意退休,也没有办理任何退休手续,但去人社部门咨询时被告知自己已经被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职工本人没有签字,公司可以单方办理退休手续?人社部门答复称,公司只要拿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昨日,奇胜公司代理人对公司如何帮办退休手续不予回应,称与本案无关。
此外,奇胜公司称,劳动关系终止后,他们多次告知刘治国申领养老金待遇,但刘治国迟迟不递交个人申领材料,致使养老金没能在今年2月申领,直到4月才可以申领。
对此,刘治国也表示质疑,自己没交个人申领材料,为何4月份可以申领养老金待遇,是谁帮他交了材料,或是无需材料也可以申领?
刘治国表示,自己也向惠州政府热线12345反映了该问题,对方日前给他回复,称等法院判决后,再由相关部门去调查处理其退休手续办理问题。
采写:南都记者 杨振华
作者:杨振华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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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劳动者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办不了退休的能终止劳动合同吗-签约违约-论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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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办不了退休的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来源:论文联盟&
劳动者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办不了退休的能终止劳动吗
个案急呈  人房某系某公司职工,2013年1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通知其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本人向单位提出缴纳费不足15年,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单位拒绝了其本文由联盟收集整理请求,房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终止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应当继续履行。  申诉人  我现在的岁数是该退休了,但我现在退了的话,拿不到养老保险啊。没有收入,让我怎么活?单位还要跟我终止劳动合同,这是把我往绝路上逼啊!  被诉人  申诉人的社保缴费没有交够15年,这种情况不是我们造成的,产生的后果也不应由我们承担。你该退休了占着位置不退,我们也很难做。  房某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机关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还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上述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化和细化,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以自己继续交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交费15年时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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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法定年龄退休但没有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单位可己解除合同吗?解
江苏-扬州&01-13 13:32&&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
到达法定年龄退休但没有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单位可己解除合同吗?解除是否赔金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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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40635用人单位在职工接近退休年龄时解除劳动合同,要为其办理退休吗?
我单位是县级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未经人事部门批准于1984年在农村聘请了一名临时工作人员。2000年左右全国进行乡镇机构改革,要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将不在编的临时人员进行清退。我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于2002年12月将该临时人员进行了清退。2006年9月,该临时人员(清退时该临时人员在我单位工作已18年,年龄58岁)以清退不合法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定我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效。我单位不服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清退临时人员的政策违反《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一般为五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续,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规定,判决我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无效,恢复该临时人员的劳动关系至退休。这是否意味着无论职工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只要在接近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都必须为职工办理退休?假如在他58岁时与单位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60岁时是否必须由用人单位办理退休?
08-11-22 &
这当然拉!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要离法定退休年限少于5年的,就应该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退休也当然是用人单位办理拉。
而根据新的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和劳动者订立了两次合同之后,在第三次订立合同时,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如果连续工作满10年,也是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更何况是就快退休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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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不能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啊 不过但是农户是没有退休概念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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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年聘请,2002年清退,2006年劳动者提起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呢?现在是一年,以前更短一些。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合同有效期内女职工已达退休年龄单位是否可以不买保险了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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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人社信箱[
发布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来信内容:
合同有效期内女职工已达退休年龄单位是否可以不买保险了
女工人已年满50岁,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要2018年到期,单位能否以员工已到达退休年龄与员工解除合同,改签劳务协议,同时停止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这样的做法是合规的吗?
办理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办理结果: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劳动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根据渝府发〔2000〕48号规定,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限制为,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干部或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55周岁以下;女工人,50周岁以下。感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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