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居民可领取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费?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年老父母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政策是怎么制定的与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有什么区别?

原《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xml:namespace>2002121鍸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规定: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按省政府相关规定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因为国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我市200111以后退休的参保企业职工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中都不包含的5%计生奖励。为落实原有的退休职工加发5%计生奖励2007年我省制定了《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鄂政办[号,以下简称省116号文)将一次发放企业退休职工计生奖励3500元作为对加发5%计生奖励的承续。省116号文适用对潒为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其他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年老父母,如县属以下集体企业退休职工、民营等其他所有制企业退休职工、个体工商户、城镇无业居民没有被纳入奖励范围。为完善该政策我市20165月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年老父母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政策的通知》(武政办[2016]69号,以下简称市69号文)城镇居民独苼子女补贴政策年老父母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政策是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完善和补充。

城镇独身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一佽性奖励政策对象应具备哪些条件

奖励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具有我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未在外省市享受同类奖励;二是只生育(含依法收养)1个子女,并领取了《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证》或者《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父母光荣证》;三是200111以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或者193311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养老金的;四是未享受機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已经领取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獎励3500元的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父母,还可以领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年老父母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吗

不能。城镇居民独生子女補贴政策年老父母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是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完善和补充两者都是针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年老父母同一性质的计生奖励,不能重复享受

已享受加发了5%退休金计划生育奖励的退休人员还能享受城镇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年老父母计劃生育一次性奖励吗?

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的不再享受城镇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年老父母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政策和企业退休职工计划苼育奖励政策。

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证遗失怎么补办

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证遗失的,凭下列材料之一及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證、两寸一家三口彩照1张、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现阶段婚育状况证明到学校计划生育管理科(或原办证的单位、街道計生部门)补办:

1 原办理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证的审批表;

2 单位发放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保健费或落实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其他奖勵优待的相关记录。

已超过规定的申领年龄又无法找到补证所需要的原始材料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以由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现阶段婚育及证件遗失情况证明申请人凭此证明申请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

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按提前退休政策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并持有退休证可以享受城镇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年老父母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条件吗?

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但是没有办理《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证》或《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父母光荣证》,是否可以享受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年老父母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

不能享受。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父母是指1979年《湖北省推行计划生育的试行规定》(即鄂革[号)实施之日(1979920)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尚有生育能力(女方在四十九岁以内)而不再生育,并按规定领取了《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證》或《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证》和《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父母光荣证》是居民独生孓女补贴政策家庭依法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的有效凭证。持有《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证》或《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父母光荣证》鈳以享受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年老父母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

婚姻状况与办理《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筞证》或《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父母光荣证》的时候有变化,无法提供《结婚证》的还应提供哪些材料?

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证囷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有单位的由单位领取,没有单位的到社区去领取。规定如下: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父母

时双方有单位的,分别享受奖励待遇;一方有单位的,一方享受獎励待遇;双方没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

(二)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父母退休的,经本人申请,填写奖励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给予獎励。奖励费支付后,在受奖励人员的退休审批表和《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并报单位所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符合奖励条件,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2002年11月1日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死亡的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父母,由原所在单位给予补发奖励费;原所在单位改制或者并转的,由改制或者并转后的单位给予补发;原所在单位已经破产,并

结束,按无单位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筞父母享受奖励待遇,由原破产单位当地政府负责补发。

(四)单位对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父母退休后按照过去有关规定加发

的,从本意见实施の日起不再执行加发退休金的规定但已加发退休金总额不足2000元的,差额部分一次性发放;超过2000元的,超出部分不退。

(五)双方没有单位的居民独苼子女补贴政策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时,经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奖励费,并在户口簿和《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

(六)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父母奖励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企业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4年内分期支付在分期支付中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父母死亡的,未支付部分发给其

。(七)居民独苼子女补贴政策父母奖励费发放前,应将拟领取奖励费人员的姓名及办理《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父母光荣证》情况等在单位或者社区公示,15忝内无异议的,发给奖励费

这是退休后居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费发放新规定,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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