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买房子包装 违法吗含有违法广告内容,销售者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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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是()。A.食品生产经营者B.食品广告发布者C.食品广告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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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是()。A.食品生产经营者B.食品广告发布者C.食品广告制作者D.食品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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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 ),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A.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B.部门集中采购项目C.政府采购项目D.公共服务项目2不动产登记簿( )。A.只能采用电子介质B.只能采用纸质介质C.电子介质和纸质介质都要采用D.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3在行政案件中,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怎么办?( )A.申请人民法院调取B.申请公安机关调取C.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D.代理律师调取4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 )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A.城市居民委员会B.农村村民委员会C.公安机关D.中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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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装含有违法广告内容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TA的推荐TA的最新馆藏保健食品虚假宣传 广告经营者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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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网群: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 广告经营者须担责
日 17:18:44
移动用户发送KTXHKX至10086订阅新华快讯。发送88至订阅政务通彩信。
一喝就瘦的减肥茶、神奇的视力保护贴、包治百病的保健品…如今,各类广告充斥着网站、电视及报纸等媒体,如果这些广告属于虚假宣传怎么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对此均进行了明确规定:当虚假广告坑害到消费者时,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将承担连带责任。近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而引发的维权纠纷,因产品销售者下落不明,最终由广告经营者承担了赔偿责任。
丁某长期受到风湿性关节炎的困恼,多方求医治疗没有效果。2015年5月,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在江苏某报业集团旗下的知名晚报上看到了北京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生产的长寿硒产品的广告,声称能够治疗关节炎、保护视力、延年益寿等,对百余种疾病“有不可思议的神奇效果”。同时该晚报运用大篇幅版面介绍硒产品的健康、养生知识,列举了许多患者治愈的案例,并宣称“我国正在由中华健康协会与全民补硒委员会推动的全民补硒工程,正在举行国家补贴、享健康大型公益活动,补贴9000万”。看到该保健品如此神奇的疗效以及活动的公益性,丁某遂通过报纸上的热线电话一次就订购了6900元的产品。服用十个多月后,丁某觉得未能达到宣传中的疗效。经向有关部门咨询,该长寿硒产品属于保健品,报纸上的广告宣传违反《广告法》,属于虚假宣传。但北京医药公司仅有一个销售电话,登记注册地址空无一人,退货无门的丁某遂将该公司与刊登广告的报业集团一并诉至法院,要求退回货款6900元并按三倍赔偿20700元。
港闸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告法》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且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北京某医药公司的产品广告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同时,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报业集团在晚报上为长寿硒产品做广告介绍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医药公司与报业集团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对消费者具有误导作用,构成欺诈,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构成欺诈的,经营者除退还消费者货款外,还应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损失。丁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在审理过程中,北京某医药公司无人应诉,而报业集团积极应诉,承认没有谨慎审核广告内容,愿意赔偿丁某的损失,并最终取得丁某谅解,报业集团同意丁某的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案得到圆满解决。(肖红波 戴夕雨)
(责任编辑:相关负责人回应明星代言问题食品是否担责|食品|明星|代言_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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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负责人回应明星代言问题食品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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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高健
  昨天,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首次对“地沟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利用“地沟油”加工食品,致人死亡,最高可判死刑。
  “不安全”与“有毒有害”划出临界点
  食品安全罪名中有两个“孪生兄弟”―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个罪名很难区分,如果“不安全”十分严重,是否构成“有毒有害”?在以往的司法审判中,这一问题很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
  《解释》确定了“不安全”与“有毒有害”的临界点,列举了五类情况,说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形: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但这一解释还有存疑之处,所谓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严重”怎么判断?对此,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致病微生物、重金属等物质标准限量不一样,危害性也不一样,简单一刀切的规定超标多少构成犯罪,也不科学,实践中,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首次明确“地沟油”属“有毒有害”
  《解释》还首次对“地沟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利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等,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犯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针对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的问题,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也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解释》还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以此实现对食品加工、流通等整个链条的全程覆盖。依据《解释》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明星代言问题食品不担责?
  不负责任的广告往往是不安全食品的推手,对此,《解释》规定:即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知道广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作虚假宣传的,也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现实中很多明星为一些食品代言,如果这些食品出现问题,明星要不要承担相应责任?“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一般理解来看,不包括做广告代言的明星。”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针对食品安全犯罪链条性、团伙性等特点,《解释》还对各种帮助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许可证件、经营场所、运输、贮存、网络销售渠道、生产技术等各种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应当以共犯论处。
  为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经济处罚力度,剥夺其再犯能力和条件,《解释》规定,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两倍以上的罚金,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依法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马上就访
  市一中院10年仅受理4起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入罪门槛过高
  市一中院10年仅受理4起
  本报记者 骆倩雯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降低了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入罪门槛。昨天记者从市一中院了解到,近十年来该院仅受理了4起食品安全类犯罪,这与此前食品安全行为入罪门槛过高有关。
  据市一中院法官介绍,门槛过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进口食品的安全规制存在空白;二是食品安全犯罪风险的入罪范围过窄,部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难以入罪;三是食品安全鉴定意见的权威性难以判断,当不同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相左时,法官作为非专业人士就更难判断。
  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对刑法条文中“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严重情节”等进行了明确细化,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当前实践中面临的问题,特别是赋予检验报告证据资格,并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既解决了鉴定类证据的资格问题,又能贯彻刑诉法修改的最新成果,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不过法官也提出,新司法解释对于进口食品的安全规制存在空白没有作出解释,这主要是因涉及食品安全法的修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2条的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只有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境销售。但该条还规定,进口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可是在入罪上,只有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那么,在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这就自然不存在违法问题,一旦发生安全问题,就将面临无法可依的执法困境。
(原标题:“地沟油”致人亡最高可判死刑)
(编辑:S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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