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债券的优缺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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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债券与可转债的异同有哪些?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以下是为您提供的可交换债券与可转债的异同。相同点1、面值相同。都是每张人民币一百元。2、期限相同。都是最低一年,最长不超过六年。3、发行利率较低。发行利率一般都会大幅低于普通公司债券的利率或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都规定了转换期和转换比率。5、都可约定赎回和回售条款。即当转换(股)价高于会低于标的股票一定幅度后,公司可以赎回,投资者可以回售债券。而可交换债券在实际操作是否约定,还要看以后的具体募集发行条款,以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都约定了这两个条款。不同点1、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可交换债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本身。2、发债目的不同。发行可交换债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并不为具体的投资项目,其发债目的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发行可转债用于特定的投资项目。3、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可交换债券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转换债券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4、对公司股本的影响不同。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可交换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5、抵押担保方式不同。上市公司大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要以所持有的用于交换的上市的股票做质押品,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可另行为可交换债券提供担保;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要由第三方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可交换债券与可转债的异同】6、转股价的确定方式不同。可交换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7、转换为股票的期限不同。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现在还没有明确是欧式还是百慕大式换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现实中,可转换债券是百慕大式转股,即发行六个月后的任何一个交易日即可转股。8、转股价的向下修正方式不同。可交换债券没有可以向下修正转换价格的规定;可转换债券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向下修正转股价。为您推荐的可交换债券与可转债的异同,还满意吗?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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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办公室 陈枫 刘中贵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但自该规定发布后,直至六年多后的日,国内首单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即宝钢集团2014年可交换公司债券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证券简称&14宝钢EB&,证券代码&132001&。本次发行总额40亿元的宝钢可交换债信用评级为AAA,债券期限为3年,并附有1.65亿股新华保险A股股票作为担保。在债券发行12个月以后,投资者可以将手中持有的债券按照约定的价格交换成新华保险A股股票。
虽然从文件发布到首单可交换公司债券成功上市孕育了较长时间,但宝钢可交换债却受到了市场投资者的强烈关注,发行过程中共有超过200家机构投资者积极申购,有效申购总量超过1,000亿元,是网下发行量的近40倍,最终锁定的债券票面利率仅为1.5%,远低于相同期限和评级的普通公司债券。同时,上市首日涨幅18.2%,成交金额超过7.6亿元,换手率达19%以上。
因此,宝钢可交换债发行上市后受到市场强烈关注的示范效应,预示着可交换公司债券这一金融产品确实具有一定的市场空间。鉴于上述,笔者试着从法律角度阐述一下可交换债券。
谈到可交换债券,第一反应可能就可交换公司债券,但其实可交换债券并非只包括可交换公司债券,还包括了可交换私募债券。因此,笔者将分可交换私募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两部分详细阐述可交换债券。
一、关于可交换私募债券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谈到可交换私募债券,不得不先阐述一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2、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需满足的条件
(1)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3)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限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规定的、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监管机构亦鼓励符合条件的新三板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如包括北京九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金硕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很多家新三板企业均已完成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者人数限制
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同时,在私募债券转让时,交易所将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4、中小企业私募债登记结算机关
私募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5、私募债备案及发行时间
交易所将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备案材料完备的,交易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6、私募债投资者需符合的条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
1)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② 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③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
④ 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
⑤ 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私募债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2)合格个人投资者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① 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② 具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
③ 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
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
(2)深圳证券交易所
1)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② 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 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③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
④ 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的合伙企业;
⑤ 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私募债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
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
7、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利弊
(1)有利之处
①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一种较为高效便捷的融资方式。中小企业私募债在发行审核上率先实施&备案&制度,从交易所接受材料到获取备案同意书的时间周期在10个工作日内。
② 私募债规模占净资产的比例未作限制,只要有认购人愿意认购,筹资规模可按企业需要自主决定。
③ 在发行条款设置上,债券期限可以分为中短期(1~3年)、中长期(5~8年)、长期(10~15年)等。债券还可以设置附赎回权、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等期权条款,也可以设计认股权证等。在增信环节设计上,可为第三方担保、抵押/质押担保等。
④ 与信托资金、民间借贷等融资方式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综合融资成本相对较低。
⑤ 中小企业私募债募集资金用途相对灵活。中小企业私募债没有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明确约定,发行人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设定合理的募集资金用途,如用于偿还贷款、补充营运资金、募投项目投资、股权收购等等方面。
(2)不利之处
① 鉴于发债主体企业规模均较小,因此发债规模普遍相对较小,且由于发债主体偿债能力较弱、违约风险较大,债券能否实际发售出去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② 鉴于发行主体为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普遍较低,且为非公开发行方式,投资者群体有限,发行利率高于市场已存在的企业债、公司债等。
(二)可交换私募债券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可交换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上市公司股份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2、发行可交换私募债券需满足的条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的可交换私募债券,除满足《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应当是在本所上市的A股股票;
(2)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本次债券发行前,除为本次发行设定质押担保外,应当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受限情形;
(3)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在可交换时不存在限售条件,且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发行人对上市公司的承诺;
(4)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关于交换为股票的特别规定
(1)可交换私募债券在发行前,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应当质押给受托管理人,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
质押股票数量应当不少于债券持有人可交换股票数量,具体质押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追加担保机制以及违约处置等事项由当事人协商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
(2)可交换私募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
可交换私募债券的换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发行日前一个交易日可交换股票收盘价的90%以及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的90%。
具体换股期限、换股价格以及换股价格调整机制等事项由当事人协商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
(3)可交换私募债券持有人在换股期限内可以选择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申请交换股票的,应当通过证券公司向本所申报换股指令。
投资者T日转入可交换私募债券,T日可申报换股,换股所得股票T+1日可用。
4、可交换私募债与私募债之间的关系
应该说,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完全是在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基础上衍生而来的,在备案流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转让服务等环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是完全一致的。仅在债券增信环节,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要求发行人将所持有的深市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结算后台进行股份质押,并允许债券持有人在约定的换股期内选择将持有的债券与用于与质押增信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交换。可交换私募债延续了私募债的市场化特点,只要换股价格不低于发行日前1个交易日标的股票收盘价的90%以及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的90%、质押股票数量只要不低于债券持有人可交换股票数量,其他如具体换股价格及其调整机制、股票质押比例、追加担保机制等完全可由市场主体协商确定。
5、首只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
首只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由创业板上市公司福星晓程第三大股东发行,发行规模2.565亿元,票面利率6.7%,发行人以持有的1,000万股福星晓程股票及其孳息为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进入换股期,标的股票初始换股价格为25.65元/股,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换股,换股所得股票次交易日即可用。
二、关于可交换公司债券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根据该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经保荐人保荐,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2、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需适用的相关法律文件
(1)《公司法》、《证券法》
(2)《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日起施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同时废止)
(3)《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3、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需满足的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3)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4)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5)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6)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
(7)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8)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废止后,应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4、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
(3)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依法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3&、&4&规定可以看出,与可交换私募债券相比,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需要满足更为严格的多项条件。
5、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期限及价格等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6年,面值每张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换股的可交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股东。
6、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为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债券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
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募集说明书应当事先约定交换价格及其调整、修正原则。若调整或修正交换价格,将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须事先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并就该等股票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7、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特殊规定
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对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1)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
(2)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该股东单位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债券发行方案,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国有股东为其他类型公司制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在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规定程序将发行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意见。
国有股东为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股东为地方单位的,由地方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8、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及投资者增持等事项的特殊规定
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合理确定发行方案,不得通过本次发行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因行使换股权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行使换股权利导致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生变化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规定的义务。
9、申请可交换公司债券在交易所上市需满足的条件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根据实施细则,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交易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公开发行;
(2)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3)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4)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
(5)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关于换股的具体规定
发行人应当在可交换债券开始换股的3个交易日前披露实施换股相关事项,包括换股起止日期、当前换股价格、换股程序等。
可交换债券进入换股期后,当日买入的可交换债券,投资者当日可申报换股。
可交换债券持有人申请在交易所换股的,应当向交易所发出换股指令,换股指令视同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认可的解除担保指令。可交换债券换股的最小单位为一张、标的股票的最小单位为一股。
换股交收完成后,换得的股票可在下一交易日进行交易。
发行人在可交换债券换股期结束的20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进行3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可交换债券停止换股相关事项。
11、关于担保及信托事宜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根据该细则:
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担保及信托合同,约定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为担保及信托财产,用以担保投资者完成换股或得到清偿,由受托管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该担保及信托财产,以购买该债券的投资者为担保权人及信托受益人,并在本公司办理担保及信托登记。
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担保及信托合同,发行人为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管理人为受托人,债券持有人为受益人,标的股票为信托财产,与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自有财产相独立,存放于担保及信托专户,用于担保换股及债券本息偿付。
12、预备交换股票的表决权行使
担保及信托专户中的担保及信托财产由受托管理人名义持有。受托管理人依法享有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受托管理人行使表决权等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13、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现实意义
由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可以是非上市公司,所以它是非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的一种有效手段。同时,由于可交换债券给投资者一种交换为上市公司股票的权利,其利率水平与同期限、同等信用评级的一般债券相比要低,为筹资者提供了一种低成本的融资工具。
(2)股票减持
如上市公司股东直接抛售股票,虽获取资金较为快捷,但在减持数量较大时容易对股价形成冲击。因此,对于大规模减持而言,直接在二级市场上抛售需要更长的时间、付出更大的成本,对企业的形象也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可以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有序地减持股票,发行人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获取现金,同时由于转股是个持续的过程,减持对市场的冲击小,可避免因大量抛售相关股票致使股价受到冲击。
(3)提升公司形象、有效市值管理
由于可交换公司债券事先锁定了未来的换股价格,该特点决定了其持有者大多数是长期看好公司、对换股价格较为认同、具有价值判断能力的投资机构,这有利于提升公司形象,稳定并有效提升公司股价。
(4)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
对于可交换债券投资人而言,其同时获得了按照票面利率享受利息和按换股价格交换股票的期权,有利于加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连通,可交换债券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三、可交换债券涉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汇总
1、《公司法》
2、《证券法》
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4、《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5、《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6、《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7、《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
9、《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10、《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作者:陈枫,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刘中贵,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可交换债简介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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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债优势明显成新宠 有望成为“常用工具”
  对于发行者, 可交换债可以达到高位减持或低成本融资的目的,可作为定增投资的配套工具,进行套利; 对于投资者,可交换债能满足在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较高的想象空间。
  在资产荒的背景下,原先一些小众的优质资产逐步受到热捧,可交换债券就成为最近市场的“新宠”,资管、、公募、第三方等机构纷纷涌入,挖掘投资机会,不少机构发行了相关投资产品。业内人士认为,可交换债的火爆源于其独特的魅力能满足供需双方的要求,但目前相关项目比较稀缺,投资可交换债更拼专业能力和资源,未来可交换债有可能成为类似定增的常用工具,项目设计也会更加复杂。
  可交换债优势明显成新宠
  据记者了解,今年以来多家机构均发行了可交换债产品。中基协备案数据显示,今年共有9只“可交换债”为主题的私募产品成立并备案,管理人包括易知投资、致君资产、秦兵投资等;同时,兴全、九泰、融通等基金公司也发行了多只以“可交换债”为主题的公募专户产品。
  同时,今年可交换债的发行也达到了高点。数据显示,截至10月23日,今年以来已有36只可交换债成功发行,总额372.77亿元;从个券规模来看,7月以来发行的三一02EB、16包集EB、16赛纳02、16赛纳01、16三一EB等规模都超过了20亿元。“今年可交换债,无论从数量还是规模上都超过了过去3年的总和,央企、国企、民企都在发。”有私募人士表示。
  多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种供需两旺的火热势头,源自可交换债的独特魅力:既能满足发行人的需求,也能满足投资者追求稳健并期待高收益的愿望。
  据了解,可交换债是由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债券品种。研究员表示,从发行人的角度,可交换债能达到高位减持或低成本融资的目的,还有发行人把可交换债作为定增投资的配套工具,进行市场套利;从投资者的角度,投资可交换债能满足本金的相对安全和获得较高收益的想象空间。
  相比其他债券,可交换债优势明显。合晟资产的一位投资经理告诉记者,一般债券收益率越高,隐含信用风险也越高,而可交换债有一定比例上市公司股权做质押,质押品的估值合理、易变现,增信作用很大,其信用风险较小,容易被风险偏好低的投资者接受。同时,目前同资质的高等级信用债收益率只有3~4%,但可交换债由于在纯债的基础叠加了一个换股的备兑权证,给投资者带来可通过换股实现20~30%的收益想象空间。
  “可交换债特别适合一些风险偏好不高、对超额收益又有一定预期的投资者,应该说今年信用债违约事件对投资者信心的冲击,以及目前收益率下行对业绩的压力,进一步推升了可交换债的需求。”这位投资经理表示。
  业内人士也认为,买可交换债的投资者,更追求的是转股收益。研究总监曾令华表示,现在很多资金进来,大部分可交换债的票息收益并不高,以债性为主的做法值得商榷。“买可交换债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转股,去年年底到今年初发的30多只可交换债,大概有30%左右转股,平均有20%左右的收益。”
  上海某中型债券私募投资总监也表示,发行投资可交换债的私募产品,更看重的是可交换债的股性,偏向于进攻性更强的标的,未来股票的价值更符合他们的要求。
  有望成为“常用工具”
  尽管热度在上升,但对于可交换债的投资者来说,拿项目、做投资都还存在诸多难题,而相应的一些可交换债产品,也有其特殊的投资策略设计。
  合晟资产的投资经理表示,目前可交换债仍是一级市场上的稀缺品种,对未来市场体量不宜过于乐观。私募可交换债相对增长较快,公募的发行则较为稳定。而且,在各种条款的博弈上,投资者的议价能力较弱,票面利率越来越低,换股溢价率走高,甚至没有动态质押条款和下修条款的可交换债也越来越普遍。
  上海某私募机构研究员也表示,可交换债资源稀缺,很多人难以拿到项目,需要看投资者有没有一级市场的资源。“私募可交换债是私下发行,一般几个客户就包了。”
  因此,有专业投资能力、并且有资源的券商、私募、公募或第三方机构,成为了可交换债市场上的主要投资人,他们通过发行相关产品掘金可交换债市场,投资策略上也显得与众不同。
  前述合晟资产投资经理告诉记者,选择现在发行可交换债产品,客观上得益于私募可交换债发行量的增长。“投资上,我们会平衡产品组合中偏债型可交换债与偏股型可交换债的比例,通过偏股型可交换债为产品提供进攻性,通过偏债型可交换债相对较高的票面利息提高组合的纯债收益率。”
  曾令华表示,如果投资者比较注重债性,可以选择那些以融资为目的的可交换债,要注意观察发行人的资质以及票面利率。如果投资者看重股性的话,则需要深入了解项目信息,尤其是对股的资质要多加判断。同时,投资者还要重点关注换股、赎回、回售、下修等多个条款,对保护自身利益很重要。
  曾令华认为,可交换债凭借其转换灵活、发行便捷等特点迅速获得上市公司股东、私募机构等多方认可,当前已脱离小众状态,有望成为类似定增这样的“常用工具”。同时,未来随着发行方和投资者的诉求越来越多,可交换债的项目设计也会更复杂。
(责任编辑:崔凯 HF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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