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合同委外的业务,有何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银行委外风险防范刻不容缓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李红兵
  薄冰之上 暗纹隐现
  银行委外业务在银行和市场投资机构的共同推进下,一路迅猛发展,但背后风险也在快速积累,如同薄冰上的暗纹,虽无眼前之虑,但需防范长远之忧。从表面上看,委托方和受托方各司其职,相互制约,银行委外业务的风险整体可控。但实质上,银行委外业务隐含的风险并没有改变,反而随着业务的迅猛发展变得更加突出。
  首先是市场风险。银行委外资金通过各市场投资机构投入债市、股市等资本市场,面临着比银行自营投资业务更大的信用风险和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
  信用风险方面,由于银行委外资金投资的范围较自营投资更为广泛,信用资质下调情况较为严重。据市场机构对城商行等银行的调研,银行委外资金投资的债券资质门槛较低,AA级或AA-级的债券、债、PPN、ABS等产品均可纳入。从委外资金投资的品种占比上看,低品质的债券品种占比较高,如AA级债券约占75%,AA+级债券约占10%。因此,可以预见的是银行委外资产对出现信用风险事件的抵御能力将会较低,一旦出现大面积的信用风险事件或者踩踏事件,银行委外资产将难以独善其身。
  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方面,在高收益率的目标要求下,受托人普遍采取高杠杆率的策略,银行委外资产对市场价格波动更为敏感,抵御风险能力也更加脆弱。市场机构估算,按照当前债市情况,如果委外资金的收益目标定为5%的话,大致需要200%的杠杆率才能实现。实际操作中,很多受托机构的杠杆率都在200%以上,甚至接近400%。在此背景下,如果出现较大幅度的市场波动,银行委外资产很可能遭受较大损失。
  其次是流动性风险。银行委外资金规模较为巨大,如果发生大规模赎回或撤离事件,将会造成较为严重的流动性危机,给相关各方带来损失。从流动性看,有两个方面需要关注。一方面是理财资金期限错配导致的流动性风险。银行委外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理财资金,实际操作中理财资金的期限与资产的期限并不完全匹配,存在一定的短债长投现象。如果到期的理财资金无法滚动发行,银行迫于偿付压力将有可能大量赎回委外资金,造成流动性危机。另一方面是赎回达不到投资收益目标的委外资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银行对委外资金通常作为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管理,而券商或基金公司等受托人采用的是市场化排名管理,两者对收益率的考核理解和处理不尽相同。在市场行情疲软的情况下,受托人难以实现收益目标,银行有可能因此进行大面积的委外资金赎回,带来流动性风险。
  再次,道德风险不容忽视。银行委外资金由银行委托给各市场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利益目标不尽相同,在管理上存在一些风险点和盲区。一方面,银行作为委托方,虽然很愿意开展风险管控和操作监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论是全委托还是半委托模式,受托方投资人员都具有较大的自主权,银行受人员和手段缺乏的约束,很难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另一方面,受托方虽然掌握第一手的投资信息和规避市场风险的手段,但由于其自身利益的关联或者道德因素,很难主动承担起监控风险的职责。银行委外业务中自身利益和监督责任的错位,为道德风险的滋生留下了可能的空间。
  风雨欲来 路在何方
  银行委外已是风雨欲来,呈现市场追逐之势。此时,路在何方?
  其一是赤膊上阵,一拥而上。随着银行理财资金规模的惯性扩张,银行委外业务这块蛋糕也将继续膨胀。短期来看,在“资产荒”背景下,银行的资产配置压力得到释放,可以在较低管理成本下获得可观的收益;同时,受托方也将继续享受资管业务规模扩张带来的好处。但长期来看,随着银行委外业务规模的扩大,风险也在不断累积,随时可能因为偶发性的市场恐慌事件导致风险集中爆发,引发严重后果。目前,委外业务激增,各种潜在风险点加速发酵,对金融市场稳定的潜在不利影响也已经引起监管层关注,政策收紧趋势越发明显。从去年底开始,监管层开始频频摸底,下一步不排除会有可能出台降杠杆、要求基础资产穿透等收紧政策。如果涸泽而渔,为了争夺委外业务而采取激进的投资策略和过高的风险偏好,不仅会让银行委外业务的发展之路变得艰难,也会给机构自身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其二是稳扎稳打,量力而行。针对银行委外业务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各参与方要提前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营造可持续的生态环境。对于委托方而言,银行要根据自身业务情况适度降低杠杆率,增强委外资产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在发行理财产品时不宜承诺过高的理财收益率,通过降低负债端成本压力,为银行委外业务的长期良性发展奠定基础。对于受托方而言,市场投资机构要量力而行,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投资能力,制定稳妥的投资收益目标。
  对于银行委外业务,笔者希望看到各参与方能够努力平衡好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之间的关系,不为短期投资利益而忽视长期风险管理和能力建设,这样才能行于稳健,既呵护了资管市场,又能使自身走得更远。
关键词阅读:
责任编辑:祝玉婷&RF1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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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推荐银行委外业务
银行委外业务:
&&&银行委外业务,就是银行委托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券商资管、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私募基金等),借用专业团队帮银行的资金按照事先约定的收益做投资管理,实际是一种灵活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委外的优势:目前中国市场银行理财规模达到20万亿,传统的固定收益投资很难支撑理财收益,而且银行自身加杠杆操作并不如基金券商般灵活,而资本市场相关品种也不如券商熟悉,而券商、基金的风险承受能力更强,使得其委托资管业务的收益率较银行更高。这也吸引不少银行加大委外业务占比,以提高银行理财整体收益率。委外投资已成为市场主流
选择长江证券的理由:&
1、券商相对于其他机构的优势
:券商是市场上最活跃的参与者,有自营投资,也有研究团队,可以提供利率分析、信用分析、风险控制以及宏观、行业研究等方面信息,对未来趋势的判断,可能比银行更敏感一些。与信托公司相比,券商承接银行委外业务更加专业。
2、作为银行委外业务的受托方,长江证券认为2016年委外业务市场空间很大,将加大对接银行委外业务的投入力度。资金分期委托,存续期间灵活,收益率随行就市&。
3、长江证券的优势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性的全牌照上市证券公司。公司于1991年成立,于200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000783),是全国首批八家创新试点券商之一,同时也是AA级券商。
公司作为一家实力雄厚、功能齐全、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可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位综合金融服务的优秀上市金融企业,以创新求发展,不断强化创新意识,提升创新能力,明确PB业务、柜台业务、互联网金融、新三板、资产证券化和FICC为业务创新的六大主攻方向,定向发力,抢占先机。屡获“中国证券行业十大影响力品牌”、“最具发展力券商”、“最具成长性证券公司”、“中国上市公司价值百强”、“中国证券市场20年最具影响力证券公司”、“中国最佳证券经纪商”等多项殊荣,在行业和市场上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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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投资业务合作问题清单
1、是否可以接受银行委托进行资产组合投资?有无政策障碍?
可以。根据证监会颁布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实施细则》规定,券商资管可以为银行提供委托理财服务,无政策障碍。
2、贵公司固定收益委外投资的介绍,包括管理规模、平均收益、管理期限、投资方向等。
&(一)管理规模
&&截至2016年2月,长江资管总规模超过700亿,固定收益合计资产管理规模超过200亿。
&(二)平均收益
债券收根据市场行情不断变化,根据不同的投资标的所做出的投资组合收益是不同的。在谨慎投资策略下,目前纯债型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大致在3.8%-4.1%不等;如算上投资限制中可投权益类产品(包括可转债、二级债基等)收益率为4.3%-4.8%不等。
&(三)管理期限
一般合同签约三年。一年为一个完整的投资周期。
&(四)投资理念
本产品组合投资理念是“寻求风险可控的高收益固定收益品种和高品质权益资产”。基于基本面分析,通过“自上而下”和
“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在严格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投资较高收益的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和估值有吸引力的高品质权益资产,以实现稳健的持有期高收益。
&(五)投资方向
债券专户组合投资范围包括银行间与交易所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票、信用债(企业债、中期票据、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分类交易转债的纯债部分)、可转债、债券基金等;
3、与银行委外投资的合作情况,包括操作模式、业务流程、管理费用、是否占用授信等。
委外投资的操作模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采用单一客户委托的定向模式,受托管理客户的资金;二是投资顾问模式,管理委外资金。管理费用采取“基础管理费+超额业绩提成”的模式,其中基础管理费约为0.30%,超额业绩的提成比率视受托管理的规模协商而定,20%-50%不等。委外投资占用授信额度。
4、贵公司认为合理的委外投资规模是多少?
合理的投资规模为10-30亿,一年为一个完整的投资周期。
5、贵公司接受委外投资时是否可以加杠杆?如何操作?
本公司接受委外投资时加杠杆的操作。具体的加杠杆方式有两种:一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对利率债或信用债进行质押式回购放大操作;二是在交易所市场,购买优质标的质押券进入质押库进行的交易所融资。
6、贵公司接受委外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是什么?
本公司自行开发了信用评估模型,用于精准分析各债券资产的信用资质,对于重点配置的债券的发行人,会安排研究人员进行现场调研,确保精确落实自下而上的优质配置,从而实现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获得最高收益;在流程管理方面,本公司基于事前预警、事中检测、事后回顾进行三维度全方位风险控制。
7、若银行委外投资方式为通过通道进行投资,我行担任财务顾问。该模式是否可以接受?是否可以支付财务顾问费?
&&可以接受。财务顾问费由三方协商。
8、在开展银行委外业务时,银行一般都需要哪些授信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金融业务许可证、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首次受理的应为最近三年的),
&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最近一季度季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名册、主要经营管理者的简历(公章)
9.请介绍目前贵公司所做委外债券专户的投资策略。
1、债券策略
通过分析国内宏观经济与综合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策,预判出未来利率水平的变化方向,结合债券的期限结构水平,债券的供给,流动性水平,凸度分析制定出具体的利率策略。
&a)久期选择策略
本产品将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预判,结合组合的较高流动性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主要通过债券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来配置组合的久期。在预期利率上升时,缩短组合的久期,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延长组合的久期,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收益率。
&b)骑乘策略
当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向上倾斜并且相对较陡时,投资并持有债券一段时间,随着时间推移,债券剩余年限减少,市场同样年限的债券收益率较低,这时将债券按市场价格出售,组合除了获得债券利息以外,还可以获得资本利得。在多数情况下,这样的骑乘操作策略可以获得比持有到期更高的收益。
2、信用债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同期限国债收益率+税收利差+信用利差
国债收益率由宏观政策面决定,而信用策略的核心是分析信用利差。
信用利差受这样几部分因素影响
&a)基于债券信用资质变化的策略
本产品根据内部研发的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主体进行信用分析,对其信用资质进行动态评估与反馈。如预判主体信用资质将要恶化或者评级下调,信用利差可能扩大,则动态进行出库以及卖出操作。如预判主体信用资质将要变好或者评级将上调,信用利差可能缩小,则进行动态入库操作与买入操作。
&b)基于宏观环境变化的策略
当宏观环境变好时,发债主体经营环境变好,信用资质变优,利好信用利差收窄。当宏观环境变坏时,发债主体经营环境恶化,信用资质堪忧,信用利差可能会扩大。
&c)基于债券供给的变化策略
当发债企业变多时,信用债供给大增,在债券需求稳定的情况下,可能会扩大整体债券市场的信用利差,以及利空债市流动性。当发债企业变少时,信用债供给减少,整个市场可能面临供不应求的格局,会缩小整体债券市场的信用利差,扩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10.对接流程
&&①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署三方合同
&&②管理人将合同送证券业协会备案。
&&③托管人以定向计划的名义开立资金账户。
&&④管理人以定向计划的名义开立交易所债券账户,耗时1周。
&&⑤管理人以定向计划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账户,耗时1月。
&&⑥委托人首次注入资金,定向计划正式成立。
&&⑦委托人追加或提取资金。
定向计划结束,委托人提取所有剩余资金。
11.收费方式
&&&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收费方式一般采取固定费用+超额业绩提成。存续期内,按照净资产规模和合同约定的费率,按日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季末支付。产品清算时,委托人提取本金和预期收益后的剩余部分为超额业绩,委托人,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分配超额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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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合同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
&&& 合同,顾名思义,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换句话说,也就是企业因签订履行合同所承担的发生潜在经济损失或其它损害的风险。一旦发生法律风险必然导致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 那么怎样控制和防范合同风险的发生?这就需要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每一条款都做到严谨和规范,在合同履行时对每一节点都做到及时有效,才能有效避免合同风险责任的发生。
&&& 现在,本文从以下九个方面跟大家共同探讨合同的基本条款和概念以及在签约和履行时应重点注意和防范的事项。&
&&&&& & 一、合同性质问题
&&& &&& 为什么要认识合同的性质?实践中,一笔业务它需要什么样的合同来界定和保障,这就需要业务人员对不同合同的特性和法律关系要有大致的了解,这样才能有助于业务人员,在合同设计起草上结合业务的具体内容和风险负担的要求不同,选用不同的合同,因不同的合同在交货付款、验收标准、风险转移、责任承担等方面是不一样的。
&&&& && 具体怎样来判断合同性质,合同性质就是通过合同内容所反映出的签约双方的基本法律关系,签约双方到底签订的是什么内容的合同。譬如买卖合同的基本法律关系和特性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加工承揽合同的特性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按照定做人的要求而完成的工作成果的转移,它一定是特定物;再有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他们之间是有明显的特性区分,尽管都是基于委托这一基础关系,但是在是否以自己的名义、费用负担、法律后果上具有明显的不同。如果在实际业务中不能熟悉和掌握业务的基本法律关系和各类合同的特性,那么就会出现合同表里不一,张冠李戴的现象,就容易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
&&&&&&& 案例:笔者在上一家单位时,一家外地公司欠款我集团子公司三四年之久,多次催要也没有结果,公司希望通过诉讼来解决。随后打签报随同证据材料一起报送给我们,接到材料一看是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而实际内容是加工承揽合同,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如按购销合同只能到被告人所在地,如按加工承揽合同的加工行为地,当地法院是有管辖权的,但是立案庭只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不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来判断该合同是买卖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这就造成了我们不得不到被告人所在地法院诉讼的结果。所以,合同性质是非常重要的,需要我们认真把握和学习。
&&& &&& 二、合同当事人条款即合同主体和法律风险&
&&&& && 该条款的基本要求是名称完整,地址详细准确。但是这只是形式要求,其实质内容是什么?本文认为合同对方能否作为合同主体,是否具备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这才是该条款的本质要求。&&
&&&&& & 当事人对方能否作为合同的主体,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 && 1.考虑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也就是主体是否合法;
&&&& && 2.考察对方主体的资信情况;
&&&& && 3.审查对方合同主体的履约能力。
&&&&&& &以上三个条件全部具备符合业务的要求,才能同该主体签订合同。
&&&&& & 首先,合同主体适格与否,也就是说协议各方必须具有相应的合法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其是否有权利对协议中规定的内容进行处分。法律上认为主体不适格、不合法主要指以下三种情况:不具备行业要求的资质;主体的职能部门;代理人无授权委托书。如果同这些不适格的主体签订合同,势必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 &下面通过这个案例来说明合同主体是否适格的概念:1998年,专用汽车公司同河南郑州一家公司签订一份混凝土泵车和搅拌车买卖合同,合同标的800多万元,合同签订生效后,公司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但是到了2001年对方公司仅付货款100多万元,有近600多万元未付。我们接到该案后,立即准备好诉讼材料,到河南高院立了案。等到开庭时,对方代理人突然提出在合同签订时对方公司没有注册成立,没有取得营业执照,被告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并当庭出示了证据材料即工商登记档案,证明合同签订日期早于公司成立日期。法庭当即宣布休庭要求我们补充证据材料。休庭后,我们立即赶赴郑州市工商局调取档案,发现确实是合同签订的日期早于该公司成立日期。如果是这样买卖合同上加盖的公司合同专用章就无效了,该笔欠款我们只能向合同上签字的个人追偿。后来在进一步查阅该公司工商档案时,发现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其公司筹建时的名称预核准期限内,依据这一事实,笔者隐约记得有一个相关的法律解释,经查找,在9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个司法解释,简单说即&确认公司如在筹备期间,也就是从工商部门名称预核准开始,其所为的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注册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就此,依据该规定,案件避免了被驳回起诉的结果。如果该合同在早签几日,那么欠款就无法向该公司追偿,损失也就无法避免了,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就属于法律上的合同主体不合法、不适合。
&&&&& & 其次,考查对方主体的资信情况。合同利益的实现,不仅需要审查合同主体资格上的合法性,而且需要审查合同当事人资信状况。什么是资信?资信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和社会对其所作的综合评价。它由民事主体的经济实力、经济效益和商业信誉等要素决定,其具有专属性、时间性、客观性和绝对性的特征。
&&&&&& &实践中如何进行资信状况的评价?
&&& &&& 合同经办人员应当从三个方面展开调查、搜集客户的资信状况:&
&&& &&& 1.财务状况,主要是指该客户的资产负债状况,通过其提供的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者银行有关资金往来是否正常的证明来判断。&
&&&&&& &2.客户此前与他人间的履约状况以及与他人有无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 &3.客户有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况。
&&&&& & 资信审查应该是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问题,是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基础。
&&&&&& &第三,审查对方合同主体的履约能力。实践中我们怎样评价客户的履约能力呢?履约能力主要包括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两方面的内容。支付能力,主要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银行存款、付款能力等情况,并形成初步的评估判断。生产能力,主要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产品质量、交货能力及原材料的供应、产品质量、工艺流程等情况,并形成初步评估判断。这就要求合同经办人员根据所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审查对方主体的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看其是否能依据合同约定按时付款、按期交货,所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条件和质量要求等作评估判断。
&&&&&&& 综上,可以签约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主体适格;二是资信较高;三是履约能力符合合同具体要求 。
&&&&&& &在此还有必要合同主体中委托代理人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 & 委托代理人是行为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对方公司的业务人员来公司联系业务,双方经过洽谈达成一致,开始起草合同,合同拟好后经双方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之后,合同就生效了。在这个环节不管合同对方业务人员是否有授权还是没有授权委托书,一般不会出现法律风险,主要是因为业务人员的行为是要经过其被代理人也就是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章予以确认了。那么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表现为代理人是否有权接收标的物、是否有权变更合同条款中内容,如技术要求、交货数量、交货期限、交货地点等等。确定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的代理人行使以上行为时必须要有新的、明确具体的授权或是加盖公章的确认书来保障。如果没有提供新的授权书,一旦发生争议,法律责任则全部是该公司的。在法律上表现为被代理人对其业务人员的代理行为不予认可,其行为就是法律上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对方公司根本不承担。所以,要求我们工作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定要有风险防范意识,不能因对方是熟人或是主管领导就不严格要求,就可以放松管理,不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或确认书,如果这样做等于是埋下隐患,不出事则以,一出事就是大事。
&&&&&& &三、合同标的及法律风险&
&&&&&&& 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为了实现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它权益的权属变化,因此对这种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它权益的标准描述是非常重要的。合同标的条款因此也成为法律规定的必要性条款。合同标的条款是不可补正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合同不能成立。&
&&&&&&& 约定合同标的条款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文字表述必须明确具体,尽可能使用标准或行业习惯的产品名称。如果双方约定不明时,真实意思很难探究,因此产生以类似产品作为合同约定标的交付带来的合同目的落空,这是严重的法律风险。&
&&& 2.写明产品商标。一定的商标,标志着一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类。只有写明商标才能使产品特定化。相同的产品因为品牌不同,价格差异有时非常巨大。实践中,如买卖的是集团公司的产品,那么在合同中一定标明中国庆华的商标。集团公司注册了大量的商标,每年花费了大量的注册费用,而在我们所签订的合同中根本看不见&中国庆华&的商标,这不仅浪费了企业的资源,也不利于集团公司的形象和&中国庆华&品牌的推广。&
&&& 3.在确定标的时,还必须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这种情况更需要双方就标的物明确约定,有时需要配合必要的图纸或描述性说明。
&&& 4.要写明标的品种、规格及配套件。只有把以上这些问题弄清楚,才算是确定的,才能使标的特定化。
&&& &&& 四、数量条款及法律风险
&&&&&&& 数量条款是合同中重要的一个条款,也是较为简单的一个条款,但很少受合同经办人员的重视,但往往也最容易出现问题。在填写数量条款时,我们要注意的是:不能在合同中对标的物的数量约定过于笼统,甚至不写,也不能不标或错标数量单位,这样很容易使合同双方产生歧义,最终可能导致买卖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为此,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数量和单位的约定一定要数字化和准确化,避免使用一些概括和模糊的用语。 如果确实在签订合同时是无法确定合同数量,那么在合同中一定要有 &具体交货数量以买方所下的订单为准&的表述。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合同不确定性的发生。
&&&&五、质量标准条款及法律风险&
&&&&&&& 质量条款是合同中最容易出现纠纷的条款,而在实践中,发现很多业务人员不认真仔细研究和琢磨该条款,一些合同不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产品质量情况来研究和设计产品质量条款,而是采取固化或简单的方式处理,这样很容易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到合同对方的拒收或退货或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 &质量条款的约定,必须要考虑是处于买方还是卖方来作不同的约定:如果处于卖方,除非双方已签订技术协议的以外,尽量约定适用较低的标准,或对标的物质量指标设置一定的幅度,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进行一些价格上的扣减,避免因质量不符遭到拒收和退货。再有,约定明确的验货期和较短质量异议期,这样约定有利于保护卖方的权利,规定明确的验货期和质量异议期,一旦过了上述期限未提出质量异议,在法律上就视为所交货物全部合格,避免对方以此拖欠货款,复杂化纠纷。反之,如果处于买方时,就要明确规定技术质量标准,签订专门的技术质量协议,尽量加大质保金、加长质保期。这样就可以有效保障合同利益的实现。
&&&&& & 实践中,如果庆华集团作为卖方,所交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该如何应对?首先在态度上不应该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应积极主动同对方进行磋商,查找质量问题的原因,做好修理、更换等善后服务工作;其次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尽量不给对方留下书面的有关质量问题的证据;三是如果同对方就相关质量问题达成解决协议,那么在协议中必须要约定&本协议生效或该质量问题得到解决后,我方将不再承担因该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后遗症,比如对方以质量问题拖延付款等等。
&&&&六、价款条款及法律风险&
&&& 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除了要对价款的金额有明确约定外,同时也要对税金作出具体约定,如税金由哪方负担?税金是否包含在价款总额中。另外,从支付方式来说,价款必须约定通过银行转帐支付,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因不同业务人员支取现金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双方账目的混乱。从风险预防的角度出发,作为卖方要尽量做到款到发货,作为买方就要尽量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这样一来,一旦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我方就可以始终处于有利的地位,就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因对方违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减少应收账款的发生。
&&& 结合该条款,阐述一下《合同法》中赋予合同当事人的防范法律风险的手段和措施。也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救济措施,主要是指:一是不安抗辩权;二是五分之一条款。
&&&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 《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 (一)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二)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 (三)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 (四)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合同法》第六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履行中,双方约定货到付款,如供方在发货时,发现需方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资金支付出现严重问题,产生大量的应付账款,在掌握相关证据后,就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要求对方对危机进行说明并要求提供担保。就是说,尽管合同签了,也可先不发货,待对方提供担保后,再发货,从而减少风险。
&&& 五分之一条款是《合同法》167条的规定: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到期金额达到全部价款1/5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这一条款是法律对出卖人的救济措施。如某公司购A公司方十吨钢锭,总价款元,分三次付款,第一次付50000元,第二次付 50000元,第三次付60000元,如果某公司第一次仅付30000元,那么,A公司就可以依据合同法167条的规定,向某公司要求支付全部货款160000元,或同某公司解除合同。
&&& 以上两措施一是先货后款另一个是先款后货,但都是保护出卖人的利益的风险防范措施。
&&&&&&&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及法律风险
&&&&&&& 首先,从履行期限来说,应当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这样一来就可以在一定的时间段来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合同处于长时间不确定状态。反之,如果合同对方连合同交货时间都不要求,那么这个合同,对方履行的诚意就要考虑了,这个合同是否有签订和履行的必要。所以交货时间条款必须要写,如果实践中履约时间确实不好确定,可以采取时间段的方式予以确定。
&&&&&&& 其次,从履行地点来说,有些合同中概括地约定为:&买方或卖方指定地点&,这样约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为了避免因理解上的差异而发生争议,应当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将履行地点作明确的约定。&
&&&&&&& 从防范风险的角度来说,不管是作为买方还是卖方,在签订合同履行地时尽量填写&自己方仓库所在地&。这样做有两大优点:&
&&&&&& &一是有利于风险转移和负担,什么是风险转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产生的损失由谁来承担的问题,风险转移制度就是处理这种风险由谁承担的规则。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在&卖方仓库所在地&,可以有效的规避货物在运输路途中的风险,不管是火车运输还是汽车运输,卖方是代为办理的,只要货物一经发运卖方就完成了交货义务,此时货物本身的权利和风险一并转移给买方,对于货物在途中的任何风险卖方均不承担责任。反之作为买方,就可以避免上述风险的发生。
&&&&&&& 二是有利于选择法院管辖权,合同履行地直接关系到一旦合同发生纠纷时,管辖法院是哪一家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权适用于被告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根据这一规定,无论作为买方还是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尽量将合同履行地约定在自己一方。一旦发生纠纷,不管哪一方起诉,诉讼管辖法院均在自己一方,这样我们跟法院沟通起来就比较方便,法官也容易照顾和支持本地企业。这是在最后没有办法解决争议时的权宜之计,但有它存在的重要性。
&&&& && 最后,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履行方式主要有法律和合同约定或者合同性质来确定,不同性质、内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假如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八、违约责任条款及法律风险
&&& &&& 违约责任是双方合同出现问题,无法正常履行时,依靠事先约定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明确具体地约定违约责任,双方合同出现问题时,可以直接根据违约责任的约定妥善解决相关分歧。&
&&&&&&& 然而实践中,在约定违约责任时经常出现以下情况。一种情况是不作具体明确的约定,经常看到合同中填写:&如一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或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约定没有实际效果。因为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只能向对方主张赔偿损失,即依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订立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但这种损失不好计算且举证困难。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数额,法院就会就会直接适用合同中双方的约定来处理。第二种情况是违约金约定过高或是按日约定的违约金没有最高限额约定。如在合同中约定如一方违约则承担合同总价款的40%或50%,这样约定过高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还有如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每延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百分之几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约定并没有考虑到如果违约期限较长,违约金有可能超过本金的情况。第三种情况是绝大多数合同中没有设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当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达到一定程度,继续履行合同已经失去意义时,如果合同中没有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未得到及时解除,这将对未违约一方的生产经营安排造成很大影响。&
&&&&&& &那么应该怎样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呢?
&&&& && 首先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对方的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且应与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为标准。其次,违约金条款约定要对等;再次,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公司的经营状况,也就是自己一方是否也存在预期违约的可能来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 &&& 九、争议处理条款及法律风险&
&&&&&&& 在实践中,发现一些公司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经常出现两种现象,一是对合同争议如何解决不作约定,认为这会有伤和气并增加对方的不信任感。这样一来,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就不知如何对应。二是约定了争议处理条款,但是争议处理条款约定不明,致使该条款成为无效条款。从解决合同争议的裁判机构来说,应当是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合同中只能约定一个裁判机构解决争议,而不能仲裁和法院都填写,否则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无效。
&&&& && 那么如何判断选择裁判机构呢?如果选择仲裁委员会来解决纠纷,其特点是效率高且成本低,因为仲裁委员会实行的是&一裁终局&,但仲裁委员会一旦对合同争议作出裁决后,败诉的一方就没有了诉讼上的救济途径。而选择人民法院可以经过&两审终审&,即使一审败诉,当事人还是可以通过二审得到救济,但诉讼时间长和诉讼成本高。&
&&&& && 这就需要业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裁判机构。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如果采用诉讼方式,在选择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时,由于目前的法制环境还不够完善,裁判机构存在着受&地方保护主义&等法律以外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因此最好选择公司自己一方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 && 以上是从签订合同的必备条款来跟大家一起探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如何加以防范,谈到的问题实际上都是存在和发生过的。究其目的就是提高业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的经济效益。
(作者:中国庆华集团法律事务部 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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