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房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税

2016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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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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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帮他解答
您好,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希望可以帮到您。
2016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
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仅供参考。
一颗柠檬_4908&回答:豪宅税在全球发达国家是一项很完善的税收,但是在中国是一种新型税收,因为各地豪宅标准不一样,导致各地豪宅税征收标准也不一。那么豪宅税到底是什么意思呢?豪宅税是国家实行的新型税收,是指国家对拥有较强购买力的消费购房者购买了高价或者高档的居住区域征收的一种消费税,但有别于消费税。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豪宅税征收标准豪宅税实际上是因超出当地的普通住房标准而要相对多缴纳一部分的房屋交易契税的俗称。
在征税的过程中,豪宅税征收标准的另外一个意思是非普通住宅税收,什么是非普通住宅呢?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不含1.0);2、2012年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含144平方米,或者房屋交易成交价160万以上);2013年国税总局下发的通知要求从严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降至120平方米以上。3、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该区市场指导价1.2倍以上(不含1.2倍);以上三点只要符合一个,即为非普通住宅。反之则为普通住宅。
豪宅税征收标准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豪宅)税费区别
个人所得税:成交价*1%或者是差额的20%
1、普通住宅满5年(含5年),且为卖方家庭唯一住房,免征。
2、豪宅(无年限制)按成交价的1%征收。
3、转让受赠住房一律按差额的20%征收。
4、直系赠与,看老证,满5年免征。
营业税:成交价*5.6%
1、普通住宅满5年(含5年)免征。
2、普通住宅未满5年,全额征收。
3、非普通住宅满5年,差额征收。
4、非普通住宅未满5年,全征
1、成交价*1%,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若买方不是唯一住房的按成交价3%征收。
2、成交价*1.5%,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若查实买方不是唯一住房的按成交价3%征收。
3、成交价*3%,(144平米以上含144平米)4土地收益金:成交价*0.5%,房改房征收。
土地增值税:
1、成交价*1%,普通住宅免征。
2、非普通住宅,全征(无年限制)、 “增值额”*30%征收。
印花税:成交价*0.05%
1、普通住宅类,暂免。
2、赠与,非普通住宅,征收(双方各0.05%)。
转让手续费
1、面积*2.5元/平方米,已购公房(房改房、直管公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
2、面积*6元/平方米,商品房。
3、面积*8元/平方米,别墅及非普通住宅
产权转移登记费
1、80元/本,普通住宅及配套车库
2、550元/本,非普通住宅及不配套车库。
3、10元/本,共有权证。
奋斗_9500&回答:豪宅税契税:1、成交价*1%,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若买方不是唯一住房的按成交价3%征收。2、成交价*1.5%,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若查实买方不是唯一住房的按成交价3%征收。3、成交价*3%,(144平米以上含144平米)4土地收益金:成交价*0.5%,房改房征收。
dxjian&回答: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clown_3715&回答:按照房屋契税的缴费标准,目前140平确实是分水岭,140以下是千分之一,以上则是千分之三,所以认定豪宅就是140平以上,如果按照物业税对豪宅的规定,那么不仅面积要在140以上,总价也有规定,但是180平以上是豪宅征税有新规定或特别规定目前没有。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zhangwenquan1&回答:豪宅税征收标准
豪宅税营业税:成交价*5.6%,1、普通住宅满5年(含5年)免征。2、普通住宅未满5年,全额征收。3、非普通住宅满5年,差额征收。4、非普通住宅未满5年,全征。
豪宅税契税:1、成交价*1%,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若买方不是唯一住房的按成交价3%征收。2、成交价*1.5%,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若查实买方不是唯一住房的按成交价3%征收。3、成交价*3%,(144平米以上含144平米)4土地收益金:成交价*0.5%,房改房征收。
豪宅税土地增值税:1、
成交价*1%,普通住宅免征。2、非普通住宅,全征(无年限制)、“增值额”*30%征收。
豪宅税印花税:成交价*0.05%,1、普通住宅类,暂免。2、赠与,非普通住宅,征收(双方各0.05%)。
由于各地豪宅标准不一样,因此各地豪宅税征收标准也不一,按照房屋契税的缴税标准,目前140平的房产是税费缴纳的分水岭,140平以上就属于非普通住宅了,契税收3%,营业税收全额的5.5%,房本满五年收差额的5.5%,个税收全额1%或差额的20%。如果按照物业税对豪宅的界定,那么豪宅不仅要在面积上超过140平以上,在价格上也有一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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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ghts Reserved.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来源:州地税局 时间:日 点击率:【】【】 【】
  1、《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2、《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一、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字第140号)中第十条关于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条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 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5、《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职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第三条有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3号: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免征。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在世博会结束前,对世博园区内的土地、房产,免征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号:在大秦公司完全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前,暂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原大同分局的存续单位(企业)向大秦公司出租的房产、土地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2号: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自用的房产、土地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5、《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 [2008]3 号 :地下空间的开发有利于土地的节约利用,同时,相比地上空间,其开发、利用成本较高,为贯彻落实 “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精神 , 在对地下建筑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有必要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暂按应纳税额的 50% 计征。  16、《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1.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5.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2008年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9、《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1. 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5.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2008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修改为“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批准”。  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2、《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11]48号: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0号: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7、《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1号:对属于《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范围内的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二)停产停业一年以上,无经营收入来源或主要依靠房屋土地租赁收入维持运转,纳税确有困难的;(三)因改组改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安置原企业职工,承担较重社会责任,纳税确有困难的;(四)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上述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主营业务须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且主营业务当年经营收入占到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上述“纳税确有困难”,是指在申请减免税年度内,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纳税人当年亏损额超过当年经营收入70%(含)以上的;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申请减免税年度的亏损额超过经营收入50%(含)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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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备案号:29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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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号: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3、《财政部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二、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述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 三、在上述免税期限内再次转让房地产以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房地产转让,如超出合同范围的房地产或变更合同的,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 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四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88号 :大连证券破产财产被清算组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大连证券销售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资产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对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预提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 :重组分立过程中,原中国建设银行无偿划转给建银投资的货物、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号 :对原北京铁路局作为投资向大秦公司转移资产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对太原铁路局向大秦公司出售原大同分局资产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3、《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 :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1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 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 :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房地产产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划转、变更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交易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不予免征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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