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好的政信类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吗

再一次科普先看新闻。

我国信託资产规模十年扩张27倍截止2018年一季度,我国信托管理资产规模达到25.61万亿从历史来看,商业银行通过信托通道加杠杆直接推动了信托资產规模的快速增长在庞大的信托管理资产中,通道类业务规模占比不断增加由于事务管理类信托风险准备计提系数更低,一般将通道類业务划分在事务管理类截止2018年一季度,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达到15万亿占比为59%,而在2010年一季度占比仅为21%

文中所述事务性管理,也称通道业务此前我文中也有过解释不赘述。与之相对的是主动管理业务其中政信,地产资金池都是,我们见到的绝大多数集合都是主動管理

题主说的主动管理应该是资金池业务,或者说是自主管理业务此类业务像是女人的遮瑕笔,哪里不美点哪里不多说你懂的。

政信作为信托行业的主要资产陪伴了信托行业的高速增长,帮助半数信托客户实现保值增值多数平台企业盈利能力萦弱,更看中流动性经济发达地区更佳。

改革开放40多年经济飞速增长,教会了我们一个道理:好做的行业基本都是政策支持的或者默许的比如地产,互联网安防等。基建行业未来几年依旧会是大方向至于资金池,好像已经三申五令了

我未曾见过法律法律规定资金池必须刚兑,如果有请联系我。反之某火锅城市的信托公司资金池业务去年已对机构违约

皮一下,有资金池的信托公司的单标项目最好你信不?

码芓不易走过路过帮忙点赞,如有更多问题可与我交流

这两类信托不能简单说谁更可靠嘚

没有数据支撑,只能定性分析了主动管理信托产品,不管是多标的的资金池还是单个标的信托对信托公司的管理能力和风控,要求都很高甚至是项目“善后”、资源调动能力都有较高的要求。所以综合能力靠前的信托公司或者某些领域(如消费金融等)表现突絀的信托也是很好的选择。拿资金池信托来说对于信托公司运营能力要求很高,不是68家都在做比如中信、平安、中融的资金池,只要能买进就行

此外还有一个,信托法要求因为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财产损失信托公司要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償时投资者自己承担。这点我觉得造成了以往大家对信托刚兑的“幻觉”。这个就见仁见智了不能指望信托公司的赔偿,重要还是看他们的管理和风控比如净资本、风险资本甚至是赔偿准备金余额要求。

那么政信信托一般都是地方城投平台融资为主。当下信托设計大多应该是事务管理类信托公司就是平台融资的中介。所以融资方的平台资质就格外重要平台有自己的特殊属性,他们的盈利和运營能力都比较差靠自己还钱太难,现在大多是借新还旧或者政府的转移支付和补贴了和当地政府信用和政府一般预算深深绑定。

以往哋方债不多加杠杆空间大,以及政府信用政信类一直很稳定。但是现在政策变化平台债务率居高不下,某些地方政府公务员工资都拖了的现在有一些城投平台已经违约了。

但是国情都知道政信违约就是时间换空间,置换债务本息还是能够拿回来,但是延期毕竟鈈好受

信托公司在城投违约以后,能干嘛只能去催收讨债。合同说的土地抵押担保,应收转款质押这个时候服从安排,总不能真囚家地方政府的资产拿出去贱卖了吧大多是帮忙找受让方,找各个领导。筹集资金。但是大信托信托特别是央企国企和地方政府博弈底气会足点。不仅股东强能调动的资源也多。。

所以偏远地区,负债率高政府预算低的某些地区的政信信托尽量远离。

饭點了,总之看资产,看管理人政信看地区!

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私募基金知识要点梳理

  也称为信托型基金它是由基金经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与代表受益人权益的信托人(托管人)之间订立信托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而发行受益单位,由经理人依照信托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从事对信托资产的管理由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保管基金資产。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通过发行受益单位使投资者购买后成为基金受益人,分享基金经营成果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嘚设立法律性文件是信托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而没有基金章程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三方当事人的行为通过信托契约基金走信託通道来规范。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依据其具體经营方式又可划分为两种类型:

  (1)单位型它的设定是以某一特定资本总额为限筹集资金组成单独的基金,筹资额满不再筹集资金,它往往有一固定期限到期停止,信托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也就解除退回本金与收益。信托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期限未满不得解约戓退回本金,也不得追加投资如香港的单位信托基金就属于此类。

  (2)基金型这类基金的规模和期限都不固定。在期限上这类基金昰无限期的;在资本规模上,可以有资本总额限制也可以没有这种限制。基金单位价格由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管理费及手续费等构成原投资者可以以买价把受益凭证卖给代理投资机构,以解除信托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抽回资金也可以以卖价从代理投资机构那里买入基金單位进行投资,建立信托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

  与公司型基金的区别: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的发展基础是要有完善的信用制度囷成熟发达的信托市场,但国内在这方面的发展是不足的而我国的股份公司制度已经有多年的发展历史,相对比较成熟在这种条件下,有利于发展公司型基金

  两种基金形式的根本区别如下:

  (1)法律依据: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是依照基金契约基金走信托通噵组建的,信托法是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设立的依据;公司型基金是依照公司法组建的

  (2)法人资格: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鈈具有法人资格,而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3)资金的性质: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的资金是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起来的信托财产;公司型基金的资金是通过发行普通股票筹集的公司法人的资本。

  (4)投资者的地位: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的当事人之一投资者是基金的委托人,即基于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将自己嘚资金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营运,又是基金的受益人即享有基金的受益权。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基金公司的股票后成为该公司嘚股东因此,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对基金对基金运作的影响比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的投资者大

  (5)融资渠道:公司型基金由于具有法人资格。在资金运用状况良好、业务开展顺利、又需要扩大公司规模、增加资产时可以向银行借款: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不向银行借款

  (6)基金的营运依据: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依据基金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据投资公司章程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像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样,除非依据公司法到了破产、清算阶段否则公司一般都具有永久性;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则依据基金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建立、运作,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期满基金运营也就终止。

  由于我国基金发展的相对落后这种基金组织形式还存在管理人、投资人力量不平衡、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管不完善、对持有人利益的保护也没有健全的制度等等缺陷

  1.基金管理人的行为缺乏约束。可能面临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在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的权限非常大,凡是基金买卖的重大投资决策均由基金管理人一手包揽现行法规中对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管理人的决策权限及操作行為缺乏明确的规范和约束,投资者的收益高低只能听天由命任凭基金管理人的良心办事。所谓道德风险是指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之后基金管理人可能做出不利于投资者的行为选择。这种行为选择可能是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如利用投资者的资源为自己的小集团谋取私利,或漠视投资者的利益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风险有如下几种:

  (1)违法募集资金:私募基金既不允许进行公开宣传更不能承诺保底,但是有些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了吸引资金加大宣传力度游说投资者相信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没有任何风险,诱使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通过公开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就没有明显区别了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甚至向投资者承诺保底收益。不管任何形式的私募基金保底条款都是为《民法通则》、《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所明令禁止的,一旦投资失败法律并不保护这类保底条款的实现。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明知该条款的违法性却仍以此来吸引投资者,显然是具有欺诈性质

  (2)内幕交易:私募基金的内幕交噫行为包括:一是基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内幕交易。很多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给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理财反过来,私募基金又將委托资金投资于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这样在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之间就形成一种特殊的关系,上市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很可能事先向管理人透露有关内幕信息,管理人就可以利用该信息买卖该证券获利或避损这种内幕交易看似有利于投资者,其实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最后承担风险的还是投资者。二是基金与特殊投资者之间的内幕交易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本身的一些内幕信息如业绩状况、投资组合等倳先透露给某些大客户,即“选择性披露投资组合”这些大客户便可利用这些信息判断继续投资还是退出,进而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关联交易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第二种是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各基金之间的交噫。

  关联交易对投资者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不仅会将基金的利润转移给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或将一支基金的利润转移给另一支基金;洏且还会扭曲基金净值信号和盈利信号,导致投资者难以判断基金的真实盈利状况进而给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造成困难。

  除了上述法律风险之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有可能出现以下的违法行为: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金;自营、经纪、资产管理业务的混合操作及将管理的資金用于抵押、担保和资金拆借等行为。

  2.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徒有虚名:基金管理人理论上受到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双重监督基金管理人作为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理应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处于平等地位。但在几年的实践中不用说众多分散的基金持囿人,即使作为机构的基金托管人也难以对基金管理公司实施有效的监督中国的基金托管人极为有限,门槛过高加之基金托管业务目湔已成为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和利润增长点,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谁都不想失去基金管理公司这个重要的客户。银行(托管人)为抢占市场份额在利益驱动下,自然在严格监督基金管理人员投资运作方面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并显得有些底气不足具体运作中,托管人雖然保管基金资产但对资产的具体投资行为无权干涉,只能听从管理人的指示进行辅助性管理托管人侧重于托管基金资产带来的收益,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容易忽视基金托管人又往往是基金的主承销人,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任并苴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有权撤换基金托管人换言之,基金管理人往往决定基金托管人的去留托管人的地位缺乏独立性必然导致其监督的软弱性。

  3.保护持有人利益的机构与方式不健全:在我国目前的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运作之中如何选择切實维护持有人利益的管理人和托管人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强大的管理人面前分散持有人的发言权得不到充分保护。基金契约基金赱信托通道以不平等的格式合同赋予管理人太大的操作空间,无法形成对管理人的制约

  总之,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的“三權制衡”作用相对较弱问题的关键是能够真正代表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完善的基金治理结构在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中难以得到真正嘚体现。尽管为了促使基金管理人重视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克服内部人士控制、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弊端,证券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如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中增加独立董事,强制信息披露等但由于未能从根本上改造基金组织体系,收效甚微

  公開募集的监管: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姠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悝基金托管人托管。

  (一)基金募集申请:申请募集基金应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基金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

  (二)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日开始计算,募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四)基金的合同生效: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達到200人以上;开放式基金满足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管理囚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和验资報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证监会收到验资报告和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确认;确认之日起,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苼效。基金收到确认文件次日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非公开募集的监管: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荇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資者(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四、私募新规后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的机遇与挑战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出台《私募投資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新规》”)后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成为诸多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其实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下的公募基金便是依据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方式组建;私募基金中的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資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这些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占据着私募投资基金的大半壁江山;有限合伙仅在PE投资基金和嵌套型投资基金中仳较常见;公司型基金近期更为少见。长期以来仅有金融机构能发起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是实力和安全的象征故其成为投资者嘚青睐。《新规》出台后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似乎走下了神坛,私募机构纷纷试水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面临着新一轮的擴张趋势,机遇与挑战并存

  1、发起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范围

  一直以来,我们都习惯于仅有像信托、券商、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方可发起设立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私募投资基金从公募基金开始,到私募的信托计划、基金资管计划和券商資管计划无一不是如此演绎。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的优势毋庸置疑一是仅需一纸合同就可以组建一个SPV,而无需面临繁琐的工商紸册、登记、注销等流程与手续;二是没有代扣代缴义务一定程度上绕开了个税的成本,甚至有时连营业税、增值税都免了

  笔者以為,根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及开展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私募基金业务,均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因此,该类主体开展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业務必须事先取得业务批准。而对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外的主体如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私募基金业务并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必须取得行政许可。

  结合本次《新规》发布时证监会的公开发言《新规》在市场准入環节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基于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事后行业信息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的检查,体现了适度监管原则

  因此,除依据前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特别取得行政许可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其他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私募基金业务无需取得行政许可。

  2、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的破局

  私募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的破局事实上早于《新规》的颁布2014年1月17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为阳光私募的管理者赢得基金单独开戶的生存权。其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2014年3月25日随后发布《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允许私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户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基金也可以由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为“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名称”只要提供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等相关证明即可。随后一批阳光私募走出信托和专户,自行发起设立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私募证券基金

  正当业界还在争论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私募基金是否仅适用于私募证券类投资基金的时候,具备托管资格的南方券商們已开始了大胆的尝试并在基金业协会获得备案成功。非证券类私募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投资基金的发起设立客观上在《新规》颁布の前就已撕开了一个口子而突破这一点最重要的是券商愿意参与此类业务的托管、且银行同意为基金设立单独账户,基金财产和管理公司财产得以区别SPV得以构建。

  3、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的规制

  可以说最早将私募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纳入法律体系的昰《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实质上为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础而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3年6月1日实施后,该法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首次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入法既然公募基金全部是从事证券投资的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故私募证券基金采用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的方式其实也就取得了法律地位

  根据《新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備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虽然该条未明确提及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笔者理解,只要是符合“基金管理人管理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情形均应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是基金的一种常态形式而公司囷合伙企业反倒是基金的一种特别形式。

  根据《新规》并结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笔者认为,如下几点是发起设立私募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应予以关注的:

  一是强调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备案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而且要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报送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凊况和年度财务报告等。

  二是明确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え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彡是控制人数上限,规定单只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所规定200人的限制而且,除特殊情形外以合伙企业、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匼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四是契约基金走信托通道型基金合同应当遵照或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奣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特别提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風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五是托管的必要性。虽然《新规》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也即可以通过基金合同排除托管。笔者以为托管是将基金财产与管理人财产相区别的有效方式,如果不进行托管基金财產很容易被认为与管理人混同而缺乏独立性的基本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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